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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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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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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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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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1、工程项目的标底可以采用什么方法编制? 2、该项目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逐一列举。
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 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案例2答案
问题1: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 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问题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
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5 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 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管理机构在2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向 未中标人发通知书。
返
案例某3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
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搂,建设单位委
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 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 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 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 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 确定为中标单位。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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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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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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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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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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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开标、评标、定标)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于6月16日上午10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猪车。
6月17日上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D公司副经理1人,E公司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6月20日提出了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C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 企业排名第一,C企业排名第二,6月3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8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B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要之处,说明理由。
4.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分析]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方送送,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2.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在6月17日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打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6月16日上午9时开标;(2)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1)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例中D公司副经理、E 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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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案例一:医疗器械招标案案例背景某医院计划购买一批新型医疗器械,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决定进行招投标。
医院发布了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参与竞标。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院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
首先,医院发布了招标公告,说明了所需的医疗器械规格和数量,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和方式。
供应商根据公告的要求提供了详细的投标文件。
医院采购部门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评估了各家供应商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
评审结果被记录在评审报告中,最终决定了中标人。
案例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医院获得了多家供应商的竞争,确保了最佳的产品质量和价格。
在招标过程中,医院采购部门的专业知识和严格的评审流程起到了关键作用。
评审过程应该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因素,确保择优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案例二:建筑工程投标案案例背景某政府部门准备进行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承包商。
为了确保公开、公正,政府部门决定开展投标过程。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布了招标公告,详细说明了工程的规模、要求和时间计划。
各家承包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案等。
政府部门的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细致的评审。
他们首先审核了各家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并对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等进行了评估。
最终,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人。
案例总结这个案例突出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投标人必须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完整投标文件。
招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严格评审流程对于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至关重要。
评审过程应该全面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和技术实力,确保选择最佳的中标人。
案例三:IT系统采购招标案案例背景一家企业计划采购一套新的IT系统,以提高内部业务处理效率。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简版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简版](https://img.taocdn.com/s3/m/afed9329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f.png)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1. 案例一:公司A招标失败原因分析1.1 背景介绍公司A是一家新创企业,希望通过招标赢得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却以失败告终。
1.2 分析过程- 缺乏经验:公司A是新创企业,缺乏招投标经验,导致在撰写招标文件和评估供应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
- 不清晰的需求:公司A在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需求描述不够清晰,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要求。
- 价格不合理:公司A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价格不合理,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这使得供应商对合作意愿产生疑虑。
1.3 总结- 公司A应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了解和学习,以积累宝贵的经验。
- 在招标文件中应清晰描述项目需求,确保供应商对需求的理解一致。
- 公司A需要合理确定价格,以提高与供应商的竞争力。
2. 案例二:公司B招标成功的关键因素2.1 背景介绍公司B是一家国有企业,参与了一个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并最终成功赢得合同。
2.2 分析过程- 充分调研:公司B在招标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招标策略。
- 合理定价:公司B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理的价格,既能满足供应商利润要求,又不超出项目预算。
- 清晰需求:公司B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地描述了项目需求,避免了供应商对需求的误解。
2.3 总结- 市场调研是成功招标的关键步骤,公司B的成功得益于对竞争对手和市场情况的深入了解。
- 合理定价是吸引供应商参与的重要因素,在保证供应商利润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项目成本。
- 清晰的需求描述可以避免误解,减少争议和后续风险。
3. 案例三:公司C对招标评审失误的反思3.1 背景介绍公司C是一家中型企业,最近在一个重要项目的招标中发生了招标评审失误的情况。
3.2 分析过程- 评审人员不专业:公司C的招标评审小组缺乏专业知识,对供应商的评估缺乏准确性和客观性。
- 评审标准不明确:公司C在招标评审中没有明确定义评审标准,导致评审结果不一致和不公正。
招投标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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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程项目招投标争议案涉及甲公司(招标人)和乙公司(投标人)。
甲公司为某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乙公司为该项目的投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投标。
现将本案详细分析如下。
二、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3. 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2. 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3. 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 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 在技术规格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选择;2. 在投标保证金要求中,设定了较高的比例,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了不合理负担;3. 在评标标准中,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了过高要求,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2.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3.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4. 限制投标人自由选择投标方案。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设定了过高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以及设定了过高的评标标准,均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三)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能参与投标,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10篇实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10篇实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2fa1f6db7360b4c2e3f6487.png)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案例一背景: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案例二背景: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承包商将技术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a1c944a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d7.png)
【参考答案】
2.
一.妥。理由: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 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妥。理由:整改通知单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为乙施工单 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 题
1. 无权签发 《工程暂停 令》。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 题
理由:因这是总监 理工程师的权力。 2. 序有不妥之 处。
①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案例分析一】
三.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四.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六.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问题】
一.请指出在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过程中“确定工 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制定监理规划”三项工作中 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二.请指出在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的三项工作 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量责任。
【案例分析二】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 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 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 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甲 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 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 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 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参考答
1
案】
2
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 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 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 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 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 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 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a65bd28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4.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政府决定建设一座新的行政办公楼,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区政府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经过一系列招标程序,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以政府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同时,B公司认为自己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A公司中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招标过程无效。
二、争议焦点1. 政府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提出的招标过程违规行为是否成立?3. 招标过程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政府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中标人工程款。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即使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A公司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再依法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B公司提出的招标过程违规行为B公司提出招标过程存在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 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导致B公司无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内容。
2. 招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导致A公司中标。
针对B公司的第一个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如果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明显错误,导致B公司无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内容,则招标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针对B公司的第二个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9df73a6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公开招标一项绿化工程项目。
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共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投标阶段。
在投标过程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
最终,甲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区政府遂以甲公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甲公司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报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区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案例启示(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2)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真实有效。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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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建筑企业,拥有丰富的工程承揽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2018年,乙公司计划在市中心新建一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乙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承包。
甲公司得知该信息后,积极准备投标文件,并于2018年6月1日向乙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
2018年6月15日,乙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来自建筑行业,1名来自房地产行业,1名来自法律行业。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于2018年6月20日宣布甲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价款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合同价款应为1000万元,而乙公司认为合同价款应为900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18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具备中标资格?2.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合同价款是否应按照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确定?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被确定为中标单位。
因此,甲公司具备中标资格。
2.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来自建筑行业,1名来自房地产行业,1名来自法律行业,符合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3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a3c9a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5b.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立项,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市政府委托某市交通局负责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中标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损失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参与招标投标行为合法,其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对乙公司造成损害。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甲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了中标手续,合同已签订,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因此,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四、案例分析1. 招标投标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是招标投标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表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经营者应依法参与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3. 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中标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甲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了中标手续,合同已签订,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b2781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办公楼,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潜在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方遂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
乙公司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与过类似项目的施工,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二)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甲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依法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甲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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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2、2002年1月、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设备采购、直接与某机电公司签定了设备进口合同。
后发现此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遂委托江苏省某招标公司组织设备的国际招标。
最终确定已签约的卖方为中标人。
试回答: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答:本案例是一种明显的虚假招标,为《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属违规。
按规定应予以处罚。
#3、福建省某市第一中学科教楼工程为该市重点教育工程。
2000年10月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投资780万元。
项目2001年3月12日开工。
此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某建设集团承建、双方签定了施工合同。
试回答:你认为该项目有哪些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之处,答: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除此之外,找遍《招标投标法》,并无一条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
因此,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我们发现,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说明一些领导依法办事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
#题一: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表4—1 答疑记录序号问题提问单位提问时间答复 1 …...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扬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答: 问题1:答: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问题2:答: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问题3: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题二: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协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判,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答:问题1:答:该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答: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 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 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 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
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题三: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
业主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
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
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见表4—7。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见表4—7。
投标单位报价(万元) 总工期(月) 自报工程质量鲁班工程奖省优工程奖 A35 642 33 1 1 优良B 34 364 31 0 2 优良C 33 867 32 0 1 合格问题: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答:问题1:答: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解: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4—8。
表4—8 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投标单位施工方案总工期工程质量合计 A 10 26 4,(36,33)×1,76+2+1,9 B 10 27 4,(36,31)×1,9 6+1×2,8 C 10 23 4,(36,32)×1,8 4+1,5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4-9。
表4-9 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投标单位报价(万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得分 A 35 642 (100.4-98)×2?5 35 642,35 500,100.4 70,5,65 B 34 364 34 364,35 500,96.8 (98,96.8)×1?1 70,1,69 C 33 867 33 867,35 500,95.4 (98,95.4)×1?370,3,67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4,10。
表4,10 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得分 A 26 65 91 B 27 69 96C 23 67 90 因为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B公司为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