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修订版)
湖南省某三甲医院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互认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 、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互认的方法(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列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EQA )和室内质量控制(IQC ),质评合格的实验室方可进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检验结果互认医院的临床医师,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1、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应对列入影像资料互认医院的放射科,进行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方可进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工作。
2、外院(验收合格的互认医院)影像资料需经本院放射科质量控制专家出具会诊报告后,方可被临床医师认可。
五、互认的项目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 )、CT、MRI 、核医学成像等。
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本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决定在本院临床医技科室全面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一、总体目标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具体要求,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临床医技科室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真正让群众享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内容(一)互认范围互认范围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各科室应认可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
(二)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2大类,其中互认医学检验项目33项、影像学检查项目4项。
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区间。
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具有时效性。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①临床生化16项,包括:钠、氯、钙、磷、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②临床免疫4项,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基于确证基础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基于确证基础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基于确证基础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基础上)。
③临床血液6项,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平均指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④尿化学检验7项:包括:酸碱度、蛋白、葡萄糖、酮体、潜血、胆红素、亚硝酸盐。
2、影像检查互认项目普通平片、CR、DR、CT。
(三)互认程序1、门诊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和检查项目,避免过度检查。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三级医院(50项)
③临床微生物7项,包括:细菌涂片检测、真菌涂片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涂片 检测、细菌鉴定(常见需氧菌)、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测(MRSA、MRS)、肠 道病原菌培养及鉴定。
④临床血液6项,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 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平均指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2)二级医院医学影像互认项目4项:普通平片、CR、DR、CT。
(三)规范互认程序
互认项目应在检查单据中用“★”标注,并注明“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互 认项目”。门诊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和检查项目, 避免过度检查。复诊医师可根据患者现状,综合分析判断互认医院(或本院) 的检验、检查结果的时效性,认为需重新检查的,应在病历中记录,并由中级 职称以上医师签字确认后可申请复查。
3、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
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
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急救不受 上述限制。
同级 医疗 机构 间医 学检 验检 查结 果互 认
医务科
培训内容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工作内容
(一)明确互认范围
(二)确定互认项目
(三)规范互认程序
(四)注意事项
为落实好2015年卫生计生系统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 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我院全面实行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真 正让群众享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实惠。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结果互认方案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成卫计办〔2016〕182号)的要求,我院决定在全院进一步推进同级、上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在同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开展互认工作。
二、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一)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以质量为保证、以标准化管理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各科室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检查、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二)严格质量控制医院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
(三)规范管理工作各科室一方面要落实好对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重复检查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记载在病历中,记载内容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还应该留存相应的检查、检验资料(可留复印件)。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同级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用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历中暂存。
三、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四、互认项目
1.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
2.医学影像:CR、DR检查、CT检查、核磁检查。
五、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八、各临床医生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医疗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各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患者的权益以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引言在传统医疗体系中,当患者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检验时,常常需要多次前往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重复检查。
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费用负担,还浪费了医疗资源。
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意义1. 提高医疗效率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减少患者的重复检查次数,降低患者的负担。
患者只需要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或者检验,其他同级医疗机构可以直接认可该结果,从而节省了时间和人力资源,提高了医疗效率。
2. 确保患者的权益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确保患者的权益。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共享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减少了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障碍,保证了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了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3. 提高医疗质量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质量。
患者可以选择在自己信任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医疗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到需要的地方,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水平。
三、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途径1. 建立统一的检查检验结果标准同级医疗机构对于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作为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可以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检查检验结果认可标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级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重要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传递,确保患者的信息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流通。
这样可以减少重复检查的次数,提高医疗效率,同时保证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在我国,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践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出台了 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各地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互认 模式和机制。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信息互通障碍
质量保证不足
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兼容、数据格 式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信息无法顺畅传递 和共享。
互认医学检验检查结果有助于保证患者诊疗服务的连续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 就医体验。
可行性分析
技术支持
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发展,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已经成 熟,为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提供了技术支持。
标准化建设
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医学检验检查结 果互认的标准化建设,为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提供了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合作意愿
医疗机构普遍认识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愿意 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互认工作。
04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 检查结果互认的实施方案
实施步骤和流程
建立互认标准
首先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标准,确保不同医 疗机构之间的数据格式、检测方法、参考范围等保持一致。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旨在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促进医疗机构间 的信息共享,减少患者重复检查的次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 率和质量。
目的和意义
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诊疗费 用。
合理利医疗资源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避免资源浪费。
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案例分析和启示
01
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是 关键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本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决定在本院临床医技科室全面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一、总体目标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具体要求,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临床医技科室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真正让群众享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内容(一)互认范围互认范围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各科室应认可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
(二)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2大类,其中互认医学检验项目33项、影像学检查项目4项。
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区间。
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具有时效性。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①临床生化16项,包括:钠、氯、钙、磷、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②临床免疫4项,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基于确证基础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基于确证基础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基于确证基础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基础上)。
③临床血液6项,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平均指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④尿化学检验7项:包括:酸碱度、蛋白、葡萄糖、酮体、潜血、胆红素、亚硝酸盐。
2、影像检查互认项目普通平片、CR、DR、CT。
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效劳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那末,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合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象所示与临床病症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工程1 、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工程、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 、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 检查、CT 检查、MRI 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工程在疾病开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工程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工程,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工程应由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者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者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成心刁难、推委、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根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工程,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防止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医院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依据" ** 市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及" ** 县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全面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一、总体目标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改善医疗效劳行动〞的具体要求,是省卫生计生委2021 年承诺为全省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表达以人为本的效劳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在2021 年 10 月底前要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真正让群众享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内容〔一〕明确互认X围互认X围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
经过相关专业评估,各科室可认可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
〔二〕确定互认工程互认工程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2 大类,主要选取稳定性较好、质量较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工程,其中二级医院确定互认医学检验工程33 项、影像学检查工程4 项。
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区间。
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标准、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到达诊断要求且具有时效性。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程二级医院〔 33 项〕①临床生化 16 项,包括:钠、氯、钙、磷、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 r- 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②临床免疫 4 项,包括:乙型肝炎外表抗原〔基于确证根底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 抗 HCV) 〔基于确证根底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 -HIV 〕〔基于确证根底上〕、梅毒抗体〔特异〕〔基于确证根底上〕。
院级之间互认制度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
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平中医【2006】第25号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通知各科室: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遵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要求,现就院级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院级之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