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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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规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结构
一般行政法
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法) (行政立法)
行政规章 行政许可法
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 具体行政行为(法)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法制监督法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 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①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②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③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 2)受理程序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 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 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 接受的行为。 行政机关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 请,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二,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 第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改。 第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后提出申请。 第五,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 所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知悉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填写立案报告表予以立案,做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 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 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 予采纳。
(5)送达 依照法定的程序与Leabharlann Baidu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 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 件。 (1)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①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②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 种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①告知听证权。 ②提出听证。 ③通知听证。 ④举行听证会。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 (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 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 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 查封、扣押。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 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 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 户上划拨相应的款项。
(3)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 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 ④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⑤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救济权。
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 具体行政行为
给付行政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监督检查
侵益行政
行政裁决 行政司法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一、行政许可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许可概述 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作 出的外部性的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处罚。 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 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 一种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处罚概述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 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期限
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20日+10日 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45日+15日
期 限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下级机关审查 期限为20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10日
3、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 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 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 容予以改变。 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 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则 (1)必须2人以上检查(有利于监督)。 (2)必须上班时间检查,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在节 假日和夜间进行检查。 (3)一个行政机关一般只能每年对相关企业 检查一次。 (4)在同一区域(如同一城市),只能由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同一类事项的监督检查权。
2、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形式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 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 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2)特许。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 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 能的认定。 (4)核准。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 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5)登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 格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强制概述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第2条)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采取的强行限制或强迫的各 种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 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 事项包括: ①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被处罚人的违 法事实及有关证据;③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④给予处 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⑤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 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⑥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⑦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主要有:
①书面审查 ②实地核查 ③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④其他审查方式
(2)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 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 制度。
(2)行政许可的延续 行政许可的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间。 行政机关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 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材料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第61条、 62条)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被许可人的财 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63条)
食品安全法 公共行政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部门行政法
经济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土地管理法 反垄断法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文化管理法
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
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 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
行政执法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将行政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 为在性质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 仍属于行政而不属于立法); 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包括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前者谓之 “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
(4)声誉罚 ①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 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②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 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 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 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简 单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违法 事实清楚。②有法定依据。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 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简易程序的内容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表明身份。②说 明理由和告知权利。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2)行为罚 ①责令停产停业。这是限制违法相对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 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3)财产罚 ①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②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 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 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 有的处罚方式。
①听证的适用事项范围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行政许可 听证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 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
②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 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 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第五,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 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 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 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法的结构
一般行政法
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法) (行政立法)
行政规章 行政许可法
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 具体行政行为(法)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法制监督法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 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①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②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③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 2)受理程序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 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 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 接受的行为。 行政机关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 请,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二,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 第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改。 第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后提出申请。 第五,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 所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知悉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填写立案报告表予以立案,做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 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 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 予采纳。
(5)送达 依照法定的程序与Leabharlann Baidu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 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 件。 (1)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①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②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 种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①告知听证权。 ②提出听证。 ③通知听证。 ④举行听证会。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 (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 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 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 查封、扣押。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 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 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 户上划拨相应的款项。
(3)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 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 ④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⑤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救济权。
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 具体行政行为
给付行政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监督检查
侵益行政
行政裁决 行政司法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一、行政许可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许可概述 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作 出的外部性的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处罚。 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 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 一种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处罚概述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 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期限
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20日+10日 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45日+15日
期 限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下级机关审查 期限为20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10日
3、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 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 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 容予以改变。 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 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则 (1)必须2人以上检查(有利于监督)。 (2)必须上班时间检查,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在节 假日和夜间进行检查。 (3)一个行政机关一般只能每年对相关企业 检查一次。 (4)在同一区域(如同一城市),只能由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同一类事项的监督检查权。
2、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形式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 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 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2)特许。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 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 能的认定。 (4)核准。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 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5)登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 格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的规则和程序 (一)行政强制概述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第2条)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采取的强行限制或强迫的各 种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 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 事项包括: ①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被处罚人的违 法事实及有关证据;③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④给予处 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⑤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 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⑥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⑦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主要有:
①书面审查 ②实地核查 ③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④其他审查方式
(2)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 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 制度。
(2)行政许可的延续 行政许可的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间。 行政机关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 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材料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第61条、 62条)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被许可人的财 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63条)
食品安全法 公共行政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部门行政法
经济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土地管理法 反垄断法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文化管理法
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
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 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
行政执法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将行政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 为在性质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 仍属于行政而不属于立法); 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包括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前者谓之 “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
(4)声誉罚 ①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 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②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 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 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 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简 单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违法 事实清楚。②有法定依据。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 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简易程序的内容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表明身份。②说 明理由和告知权利。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2)行为罚 ①责令停产停业。这是限制违法相对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 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3)财产罚 ①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②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 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 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 有的处罚方式。
①听证的适用事项范围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行政许可 听证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 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
②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 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 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第五,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 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 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 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