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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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治安管理业务常识

2.1户籍管理

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类材料。

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有:

2.1.1出生、恢复类

(1)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

6、落集体户的,需要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7、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2)被注销户口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华侨除外)回国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地居住证明。(3)境、国外人员申请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2.1.2注销类

1、居民户口薄;

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推断书》;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厅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2.1.3变更更正类

(1)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居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性的,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和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2)民族成份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证明。

(3)变更性别

1、居民户口簿;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更正出生日期;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1、居民户口薄;

2、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材料。

2.1.4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薄;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2.1.5户口迁移类(跨市、县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

3、省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

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5)公务员录用(包括选调生)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9)、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10)“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双方同意的证明。

2.1.6申领居住证

1、居民身份证;

2、在居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1.7行政收费标准

1、初次申领户口簿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每本10元。

2、初次办理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每证5元;

3、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

4、户口薄变更,每次5元(户口薄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2.1.8身份证有效期限

16周岁以下五年

16-25岁十年

26-45岁二十年

46岁以上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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