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解
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考场 座位数
班级
N102
108 14财本1班、14财本2班
S105
108 14财本3班、14财本4班
S306
108 14财会9班、14财会10班
S308
108 16专升本1班
S310
108 14财会7班、14财会8班
T201
192 14财会11班、14财会12班、14财会13班
T20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2 14财会1班、14财会2班、14财会3班
T301
192 14财会14班、14财会15班、14财会16班
T302
192 14财会4班、14财会5班、14财会6班
监考教师
企业应当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按照重要性原则, 综合考虑各项权益的 风险特征和回报特征,同时 判断各项信息披露准备的详细程度,最终决定披露 信息的详细程度。例如,符合企业或企业集团重要 性的权益,需要单 独且详尽地披露;重要性水平 不足以单独披露的,可以将这部分权益分类 汇总 披露。当然,对确定适用汇总披露方式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明确分类汇总的依据,如按照其他主体的 业务性质、所在行业,以及所在国家和 地区等进 行分类。
结构化主体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 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 结构化主体具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和部分投资基金等。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①经营活动受到限定,结 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限 制;②设立和运作目标受到限定,通常为事先确定的单一目标,如为 了在一项租赁交易中获得节税利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为主体提供 资本或资金来源,或者将与该结构化主体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转 移给投资者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等,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 是为了专门从事战略研 发活动,或金融租赁业务等;③在不存在次级 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为所从事的活动提供资金, 而当股本不足以支撑结构化主体的经营业务活动时,一般寻求其他次 级财务支持的获得来对结构化主体注入足够资金,支撑结构化主体的 业务活动;④以多项基于合同而互相关联 的工具向投资方进行融资, 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如不同级 别的证券享有的收益和 承担的风险不同,最具特点的就是分级债券,优先级和次级的划分明 确清晰。
【会计实操经验】【解规释义话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架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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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架构剖析
按照持续趋同原则,我国于2014年3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41号准则”)。
如何看待“41号准则”与2016年所发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的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41号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准确理解“41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快速而全面地把握“41号准则”的架构,本文拟分别加以具体剖析。
一、如何看待“41号准则”与原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41号准则”发布后,广大学员们的直接疑问就是,原来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8个直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准则(笔者注:具体是指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6号、37号),难道这些准则还不足以解决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吗?究竟该如何考量“41号准则”出台的必要性?认真研读“41号准则”的具体内容后,我们就不难找到答案,一言以蔽之,“41号准则”旨在从总体上弥补原来8个报告类准则的不足,且将披露的内容聚焦在与其他主体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各类风险,进而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来客观评价权益性投资行为对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带来的影响。
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这也是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41号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笔者曾应某大型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邀请,给该企业的财务人员。
新会计准则教案--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
一、总则
相关定义
• 结构化主体: 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 特征: • 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 有具体明确的目的 • 资本金(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 • 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导致信用及其 他风险集中。
新准则: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重庆安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杨治钢
目录
• • • • • • 总则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衔接规定
一、总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目标、重要性原则
• 披露的目标: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 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 符合重要性原则: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重要的 权益,应当单独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不足以单独披露的 权益,可以汇总披露相关信息。
一、总则
相关定义
• 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 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 其他主体: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 参与方式: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 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推荐下载】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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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通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下面是为大家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财政部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重难点、热点问题解读一、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发布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
A.子公司;B.联营企业;C.合营企业D.结构化主体A B C D E答案解析:见准则修订背景部分的讲解。
2.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要求披露()重大判断和假设。
A.控制;B.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D.以及对判断和假设进行的变更A B C D E答案解析:见重大假设和判断的讲解。
3.某主体与其结构化主体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提供支持的,主体需披露()A. 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和原因等B. 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C. 提供支持的意图D. 是否导致存在控制关系。
A B C D E答案解析: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的讲解4.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需披露()。
A.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B.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规模;C.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活动D. 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融资方式A B C D E答案解析:未合并结构化主体权益披露的讲解5.结构化主体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A. 活动受限B. 目标界定明确且范围较窄;C. 权益不充足,如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的情况下,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D. 寿命较短A B C D E答案解析:准则总则部分的讲解6.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主体可能采取的参与方式有()。
A. 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B. 持有其他主体的债权;C. 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D. 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A B C D E答案解析: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讲解。
7.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涉及的其他主体主要有()。
A. 子公司B. 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C. 联营企业;D.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会计准则的影响及应对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会计准则的影响及应对【摘要】财政部于2014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下文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最新成果,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这项新准则是当期面临的重要课题。
文章首先介绍该准则颁布的背景,剖析了新准则颁布后带来的影响,最后对企业更好地贯彻新准则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其他主体; 权益披露; 结构化主体一、引言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世界经济的同时,由于会计准则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进行披露的规定,金融危机也逐渐“殃及”到会计职业界,会计准则开始被众多信息使用者所批判指责,这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分别出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11号、12号,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问题进行了完善,并同时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
其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规定,企业应对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风险进行披露,以使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状况。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2010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规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同步,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相应地修订了金融工具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并于2014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同年3月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7月1日这两项新准则正式实施,可用图1对新准则颁布的背景进行概括介绍。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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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二十一条,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题号:Qhx011642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1.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第十七条。
题号:Qhx011645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2.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不需要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只需要披露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题号:Qhx011650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及案例解析
11.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下列信息( )。
A、 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B、 丧失控制权后该子公司未来两年的财务状况
【精品编辑参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影响与实施建议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影响与实施建议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下载后可直接使用也可以编辑修改。
在21世纪的今天,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信息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掌握更全面的财务信息,以此更准确的评估企业,做出最合理的决策。
经过一系列的改善和优化,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在新准则自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的特殊背景下,财政部并没有及时对准则进行细化讲解,企业财会人员很难全面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的对信息进行披露的风险加大。
基于这种背景,对新准则的进一步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其带来的影响以及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注意事项加以说明。
一、新准则披露要求的主要变化新旧准则在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披露要求变化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原准则的部分披露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二是丰富和改进了原准则的披露内容,不仅要求披露有关权益的基本信息,还要求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三是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表外主体风险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原准则进行较为客观地分析,增加了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
对其进行这一改变的目的是通过更加充分、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掌握包括表内和表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等重要因素,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影响(一)完善了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颁布的旧版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严谨的领域,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相应的市场环境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形,会计准则在此背景下也在不断完善。
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为代表的新准则,在原38项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多方面情况,吸取他人意见,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完备的会计依据,会计准则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本准则)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下列内容:企业在确定能够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企业集团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同时,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下列情形进行评估: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与企业在该主体中的权益相关的风险;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有权益的,该权益的性质和风险;企业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性质和风险;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该变化的财务影响。
企业应当应用重要性原则,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综合考虑各项权益的风险特征和回报特征,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对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重要的权益,需要单独且详尽地披露;对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
对汇总披露的信息,企业需要明确分类汇总的依据,例如,按照其他主体的业务性质、所在行业,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等进行分类。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其中,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义讲师:常有新(二)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
结构化主体的判断: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项或全部特征:1.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2.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四、关于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持有权益的,应当判断通过持有该权益企业能否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总体判断依据,针对某些具体情况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权益性质改变导致企业得出与原先不同的结论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技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 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 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投资存在公开报 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
无忧PPT知整而理获发智布,智达高远
(三)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披露
•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 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 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 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
无忧PPT知整而理获发智布,智达高远
3、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 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 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无忧PPT知整而理获发智布,智达高远
(四)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情 形下的披露
• 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 且该变化未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 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 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 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 ,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 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 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无忧PPT知整而理获发智布,智达高远
(二)其他主体 •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
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 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等。
– 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 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 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 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 股东支付的股利。
– 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 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无忧PPT知整而理获发智布,智达高远
(二)资产和负债存在重大限制情形的披露 •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
结构化主体举例——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信托资产 通过承销商 发行证券
转让对价
B信托 (结构化主体)
设立信托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者
募集资金
A银行 (发起人)
委托资产 管理
信托公司 (受托机构)
委托资金 保管
本息偿付
回收现金
本息偿付
托管银行
登记结算 机构第8页结构化主体举例——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流)
A银行(发起人)
因发起人提 供管理服务, 向发起人支 付服务费 设立
信托公司
信贷资产
转让 资产
支付 转让 对价
B信托(结构化主体)
支付 投资 收益
信贷资产
发行分 级产品 融资
优先级 次级
募集 资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者
(三)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子公司 适用情况 适用。(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情况)
二、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基本要求 (二)主要情形 (三)投资性主体
二、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基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披露 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大判断及依据
披露在确定是否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主 体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对该判断和假设进行 的变更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举例
A企业集团持有Y公司17%的股份,但A集团认为其能够
对Y公司实施重大影响。A集团在其2X14年年报的合并财务 报表附注中做出如下披露: 本集团持有Y公司17%的股权,对Y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 为17%。虽然该比例低于20%,但由于本集团在Y公司董事
会中派有代表并参与对Y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所以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刘全荣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14(000)020
【摘要】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内容,结合所学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解读企业除了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会计主体权益相关的披露信息,包括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和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披露等,帮助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总页数】2页(P232-232,233)
【作者】刘全荣
【作者单位】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7202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J],
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架构剖析 [J], 马永义
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经济时代会计基本假设 [J], 郝佳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 [J],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三)投资性主体 1、企业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包括企业
不具备投资性主体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 原因。
2、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披露该 变化、原因及其财务影响。
3、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披露该 变化及其原因。
三、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基础信息(主要财务信息) (二)重大限制的披露 (三)在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 (四)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化 (五)投资性主体(基础信息、风险信息)
五、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 益的披露
(一)基础信息 (二)相关风险信息
五、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 披露(按类别披露)
(一)基础信息:披露非合并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 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例:2X15年12月31日,与A企业集团相关联、但未纳入A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从事信贷资 产证券化业务,从A集团成员企业购买信贷资产,同 时在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分级产品)融资。 这些结构化主体2X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为5亿元,2X14年12月31日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4.8 亿元。
(二)风险信息 1、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该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的账面价值、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2、该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不能量 化的,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3、上述两项的比较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风险信息举例
与企业在非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敞口
A企业集团持有Y公司17%的股份,但A集团认为其能够 对Y公司实施重大影响。A集团在其2X14年年报的合并财务 报表附注中做出如下披露: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经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201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郝佳 河南省科学院高新技术研究中心 450002摘要:会计基本假设是以工业社会为前提而提出,是对财务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特征做出的综合描述和假设,也是构成现代会计理论的基础。
我们应该清楚经济行为必然会对会计信息带来无法躲避的挑战,会计假设是会计在经济行为范围内做出的预测以及假设会计行为肯定也会受到影响。
作为会计实务与理论基石的会计假设,在信息时代的经济环境下需要与时俱进。
关键词:经济时代;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会计假设亦称会计假定,对某些未被认识的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的合乎情理的判断和估计,从而形成会计信息系统赖以存在的构成会计思想基础的公理或假定。
依据这些假设,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与期间能得以界定,会计人员也能确定收集加工会计信息的程序和方法。
我国会计假设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新经济时代会计假设面临的挑战(一)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假设所进行的主体是会计行为中实际存在的实体,这个实体从范围上确定了会计作业的详细计算范畴。
伴随着信息方面的科技飞速前进,特别是计算机的运用,单位之间联系更加便利、密切,由几个单位共同结合,建立网络公司,为经济市场内存在的单个的单位供应服务,处理其不能够独自完成的事项。
多个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成立网络公司,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以解决单个企业不能完成的市场功能。
这种组合公司分开结合快速,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一直追求独立的单位实体运用以往的会计假设已经跟不上网络上临时组成的单位合体。
(二) 持续经营假设持续运营假设是假设单位能够长久的以现在的状况和宗旨持续运营下去,表现了单位负责人以及运营者的宗旨和希望,目的在于单位的资产核算以及费用分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精品PPT课件
2、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 有重大影响,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 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 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举例
符合重要性原则: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 度。重要的权益,应当单独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 程度不足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相关信 息。
汇总披露:即分类披露(要披露如何进行分类的, 是按国家规定分类的,还是按行业性质分类的等等)
(二)相关定义 1、“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
定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 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结构化主体举例——余额宝
与银行协定利率 将集资存入银行
用户把钱存入
银行
余额宝
用户
返还利息
6.7% 用于投资债券 (国债、3A
级金融债券、 其他债券)
返还高额利息
余额宝90% 以上的资产
92.5% 投资了银行 的协议存款
通俗的讲,协议存款是 机构利用资金规模优 势,将钱存入该银行,获 得利息,一般该利率高 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本例中,在“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这项附注中披露
(三)投资性主体 1、企业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包括企业
不具备投资性主体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 原因。
2、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披露该 变化、原因及其财务影响。
3、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披露该 变化及其原因。
三、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基础信息(主要财务信息) (二)重大限制的披露 (三)在合并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 (四)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化 (五)投资性主体(基础信息、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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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统一现有相关准则的有关披露内容。 原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 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 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
一、制定背景
●二是优化现有相关准则的披露内容。现有 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 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 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 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 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 :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等。
一、制定背景
●三是完善现有准则披露对象。现有相关准 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 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 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
一、制定背景
(二)制定的过程
●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 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单独财务报表(2011)》及《国际 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 2011)》
•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 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二、主要内容解读
(五)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1、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
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 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 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解读:原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 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 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 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 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
●主体应考虑实现披露目标的必要详细程度, 以及对本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各项要求的强调程 度。主体应根据情况进行 汇总披露或分解披露, 以避免有用的信息因淹没在大量不 重要细节中 或因将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予以汇总而变得模 糊(IFRS12增加此段,即重要性的判断,CAS41无响应描 述)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三)CAS41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
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 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 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一、制定背景
● 2012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征求意见 稿
● 2014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 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自 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披露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解读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 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 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 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 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讲解
2020年4月25日星期六
一、制定背景
(一)准则制定的必要性
●原准则,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 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 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 财务报表》之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 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 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 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的影响。
(1)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 、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 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2)企业存在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 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 或意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
二、主要内容解读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 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 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 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 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
二、主要内容解读
(二)“其他主体”及“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 含义
1、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 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 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等。 (新增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 要求)
二、主要内容解读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 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 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 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 分投 资基金等。
• 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 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 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3)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 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二、主要内容解读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 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 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三)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二、主要内容解读
●解读:重要限制方面,原有准则要求披露 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 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 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 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 ,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 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
二、主要内容解读
3、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 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 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 况。
(2)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 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 ,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
CAS41的适用范围
●子公司(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则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不用 重复披露)
●联营企业(含FV计量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合营方(适用)
——参与方——重大影响(适用)
——不具有重大影响——结构化主体(适用)
CAS37)
——不具有重大影响——非结构化主体(适用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 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 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主要内容解读
6、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经营 活动受到限定;设立目标受到限定;在不存在次 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 从事的活 动进行融资;以多项基于合同相关联的 工具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 他风险集中。
二、主要内容解读
2、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 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 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 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 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 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 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二、主要内容解读
2、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 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 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 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三)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 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 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2)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
二、主要内容解读
●解读: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现有准则 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 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 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 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 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 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 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
•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未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 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
二、主要内容解读
(3)合同约定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 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 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 披露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