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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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

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财务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和设备折旧。

第六条生均培养成本是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第七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第八条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电教室人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第十一条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五条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高中、初中和小学课本资料费)、招待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六)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八)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一)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三)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

(十五)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十六)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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