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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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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暂未发)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得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得食品罪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 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得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10、小麦粉: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小麦粉:滑石粉 12、臭豆腐:硫酸亚铁 13、乳制品(除干酪外):山梨酸 14、乳制品(除干酪外):纳她霉素
可能滥用得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15、蔬菜干制品:硫酸铜 16、酒类(配制酒除外):甜蜜素 17、酒类:安塞蜜 18、面制品与膨化食品: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鲜瘦肉:胭脂红(生产加工、流通) 20、大黄鱼、小黄鱼:柠檬黄(流通) 21、陈粮、米粉等:焦亚硫酸钠(流通、餐饮) 22、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
抗生素)。20、富马酸二甲酯:糕点(防腐、防虫)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得非食用物质名单
21、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掺假)。 22、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改善外观)。 23、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改善形状、掺假) 24、工业酒精:勾兑假酒(降低成本)。 25、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驱虫)。 26、毛发水:酱油等(掺假)。 27、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调节酸度)。 28、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猪肉、牛羊肉及肝脏
(二)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
加、使用的物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得非食用物质名单
1、吊白块(次硫酸钠甲醛):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防腐)。2、苏丹红:辣椒粉、含辣 椒类得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着色)。3、 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腐皮(着色)。4、蛋白 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虚高蛋白含量)。5、 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 皮(增筋)。6、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保鲜)7、 玫瑰红B(罗丹明B):调味品。8、美术绿(铅铬绿): 茶叶。9、碱性嫩黄:豆制品。(7、8、9用途均为着 色)。10、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 豆腐。(改善外观与质地)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刑法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因为不慎购买到有毒有害食品而受到伤害。

同时,希望相关部
门能够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餐饮等环节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谋取不当利益或追求某种私人目的,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严重扰乱社会稳定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极大,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风险。

因此,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非常必要。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带来的危害1.食品中毒食品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有毒食品后,引起身体不适或中毒的一种症状。

常见的食品中毒症状包括腹泻、呕吐、头昏眼花等。

在严重的情况下,食品中毒甚至可能引起死亡。

2.慢性病长期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会导致慢性病的发生,如肝癌、胃癌、大肠癌等。

3.对社会的危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风险,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危害。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存在,人们对食品质量的信心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

二、刑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制作、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处以拘留、罚款等刑罚。

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受到《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范和处罚。

1.制定新的法律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国家已逐步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

国家制定了多项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明确了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餐饮等环节中的行为规范。

2.加强监管国家对食品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

政府通过多项措施提高对食品的检测、监管和治理。

同时,国家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对行业内的小作坊、个体户等传统行业进行整顿,防止其制作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3.加大惩罚力度我国的刑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2015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制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假冒伪劣商品招摇撞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被列为刑事犯罪。

同时,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主犯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解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解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浅析(上)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

但长期以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突出。

2019年6月27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动,为期半年。

笔者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做粗浅分析,同时对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时参考相关案例,梳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为自己办案经验的总结,并为以后办案做参考。

法律规定案例索引❖在食品中添加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田某是一个卖烧烤的摊主,在腌制鸡腿时,加入亚硝酸盐(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

在将烤制的鸡腿出售给他人之后,造成食用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系亚硝酸盐中毒致死者器官损害死亡。

亚硝酸盐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但其仍属于食品添加剂,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田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肉(或猪肉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并进行切分、销售。

先后直销或分销猪肉(叉烧)6000余斤,被工商部门查获猪肉300余斤。

经鉴定,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被告人周某等实施了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且达到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危害后果,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被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蛋糕中添加“泡打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郝某在生产蛋糕时。

超量使用“剑石牌”香甜泡打粉,致蛋糕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并对外销售。

经鉴定,郝某生产的蛋糕中,含有大量的铝。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多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等。

1.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刑期的长短和罚金数额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特别严重的案件,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的可能。

3. 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是指以虚假、伪劣标准控制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追究,刑期和罚金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惩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的力度和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刑事责任:1.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成立的标准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数量较大、销售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妨害食品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妨害食品安全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重妨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赋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具体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2. 企业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公示。

企业信用记录的不良记录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包括融资难、市场信任度降低等。

3. 撤销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刑法则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基础。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中存在多个条文与之相关。

以下是几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法条文:一、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罪(刑法第143条)在我国法律中,非法生产、销售食品属于犯罪行为,构成该罪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生产日期标识不真实、过期的食品;其他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该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妨害食品安全罪(刑法第144条)妨害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加工、供应、销售、餐饮等活动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威胁、欺骗消费者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5条)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利用暴力手段控制食品市场,从事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315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构成犯罪,入刑的情形包括邀请、指使、勾结、胁迫他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

四、滥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9条)滥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关以及食品监督人员等滥用职权、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的行为。

这种行为非常危害食品安全,导致食品市场失序,严重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刑法第389条,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传染病材料罪(刑法第340条)传染病材料罪是指故意制作、储存、运输和交易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病原体、病毒等材料的行为。

该罪与食品安全有关,因为一些传染病可以通过食品传播。

刑法第340条规定,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是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的存在和对其严厉的处罚,有助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危险食品安全罪

危险食品安全罪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危险食品安全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同 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新型犯罪手段也将不断涌现,需要不断更新打击策略和技
术手段。
挑战
未来打击危险食品安全罪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首先,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需要提高侦查技术和能力;其次,跨国、跨地区犯罪增多,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 享;最后,社会舆论和公众期望对打击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危险食品安全罪现状及问题
现状
近年来,危险食品安全罪案件频发,涉及食 品种类广泛,包括肉制品、乳制品、粮油制 品等。犯罪手段隐蔽,环节复杂,给监管和 打击带来很大困难。
问题
一方面,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 和漏洞,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严格,部分地区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腐败现象,影响了 打击效果。
适用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 ,且必须有故意掺入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 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措施及程序
行政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程序
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 达执行等,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食品安全罪的相关条款,明确了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此外,还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 监管。
国际法律法规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各国也根据自身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全球食品安全。同时,各国之间还加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合 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打击跨国食品犯罪。

最高法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

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也一直心系这一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重拳出击,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标准,修正了刑罚和量刑情节,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布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期对这些典型案例提炼了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及司法观点,以飨读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以不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农药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农药并加以销售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黄宁、曾荣芬、刘旭旺销售伪劣产品案本案要旨:明知某种农药不具有特定使用性能,仍将其冒充为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农药并销售给农户的,属于以假充真行为,且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伪劣产品后为进行销售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刘希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案要旨:被告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作伪劣产品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同时为将产品销售给其他公司,向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

对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典型案例】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用量很小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然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要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本案的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尽管用量很小,依然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处罚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生产并大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生产并大量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二)销售有明显包装破损、有机溶剂浸渍或者易腐败之类明显可知有毒、有害食品的;
(三)擅自改变食品原料或者加工工艺、性质、成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
(四)虚假标示、隐瞒真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案件(3篇)

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在此背景下,某食品公司因生产有毒食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案件。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中含有有毒物质。

接到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扣押了涉案产品。

经调查,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中含有过量的重金属镉。

镉是一种有毒金属,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肾脏、骨骼等器官受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导致产品中含有过量的重金属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某食品公司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2.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3. 擅自添加非食用物质;4. 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2018年9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食品公司及其负责人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食品公司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某食品公司犯生产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 某食品公司负责人犯生产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3. 没收涉案产品,销毁非法所得。

四、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领域重大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高度重视。

政府、企业、消费者都要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2. 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生产、销售食品;3. 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4. 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有毒有害食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保护人民的饮食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安全秩序。

下面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的一些常见情形: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个人或单位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刑事拘留: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时间一般为15天。

(2)有期徒刑:对于生产、销售大量假冒伪劣食品,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可达数年。

(3)罚金: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个人或单位,法院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者。

2.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个人或单位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刑事拘留: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时间一般为15天。

(2)有期徒刑:对于违法添加大量非食用物质,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可达数年。

(3)罚金: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个人或单位,法院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者。

3. 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造成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中,因为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受到污染物的污染,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 疾病的情形。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严惩滥用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 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按照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假药 2、按假药论处: C、变质的;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行为犯:不论后果、不论涉案金额)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
加、使用的物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
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 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11、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改 善外观和质地,防腐)。
12、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改善色泽)。 13、硫化钠:味精。 14、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
萝卜、姜等(漂白、防腐)。
15、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着色)。 16、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17、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增蛋白)。 18、溴酸钾:小麦粉(增筋)。 19、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与乳制品(掩蔽

新闻通气│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营造和保持了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牢牢守住“入口安全”关,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权。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特点犯罪人员职业相对集中。

多数为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和小私营业主,农民、无业人员占63.64%,个体户、私营业主占36.36%。

犯罪对象涵盖范围较广。

食品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添加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涉及“病死猪肉”、“硫磺熏笋干”、“工业双氧水肉皮”、“工业松香鸭子”等;药品方面,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风湿痛骨灵”、“草本伟哥”、“参茸大补丸”、“虫草肾宝”等假药在私营商店搭售,作案手法具有隐蔽性,范围很分散,数值相对较小。

犯罪危害影响极为恶劣。

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

案件审理认定难度较大。

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特别是进入零售流通领域后已分散、消耗,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食品、药品情况认定,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二、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主要做法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市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再犯能力。

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和相关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与行政监管和公、检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写道省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6002建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写道省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6002建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写道省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6002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一)简要案情被告人郑礼桥,男,1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

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

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一)简要案情被告人胡昌彬,男,1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洪勇,男,1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人黄圣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杨金河,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国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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