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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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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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安全措施

一、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1)在建筑通风设施、延接风筒、安装风机、安撤隔爆水袋和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从事通风工作时,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

(2)施工人员需要站在梯子上或脚手架上施工时,梯子或脚手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施工人员在进行以上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防止其突然掉落而伤及其他工作人员。

(3)在运送物料或管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装封车的管理规定,用矿车时物料(物品)不得超出车沿,用平板或花架车时封车时不得少于两道,并封装牢固可靠,不得超高、超宽装车。

(4)在运输过程中,人员应远离车辆,在斜巷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5)在安装管路过程中,必须用葫芦等起重工具或人力可靠托住管子,防止其突然脱落砸伤人员。

(6)在安装拆除风机过程中,必须使用葫芦等工具可靠固定住,人员应远离风机突然掉落所波及的范围。

(7)在吊挂风筒过程中,施工人员应避开来往车辆和运转的皮带,并注意好顶板安全。

(8)盲巷及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封闭,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

二、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采区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违反规定的扩散风、老塘风、循环风等。

(2)矿井通风设施齐全、完好、可靠,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4)执行瓦斯巡回检查、汇报、请示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的点数和次数符合规定,无空班漏检。

(5)井下所有放炮地点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井下无瓦斯积聚区域和瓦斯超限作业区域存在。

(7)停风区和盲巷符合规程规定。

(8)巷道贯通或启闭盲巷或采空区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采掘工作面实行采掘分开供电,掘进工作面实行风电闭锁及瓦电闭锁。

(10)矿井的防尘洒水系统和消防水池必须有足够的水源,并满足防尘用水的需要。水质、水压符合要求。

(11)井下无干式作业、无煤尘严重习气和堆积现象的发生,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可靠,使用正常。

(12)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13)按规定配齐和使用瓦斯、温度、风速、一氧化碳等各种监测装置。

(14)防止瓦斯煤尘引燃、引爆的各种火尖或热源的产生,以及防止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外因火灾的形成。

(15)按照规定,每年必须制订通风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严格

执行。

(16)矿井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防止通风重特大非伤亡事故规定

(1)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杜绝瓦斯积聚。

(3)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采区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4)主要通风机的井口设置防爆门。

(5)建立防治火灾管理制度,建立查火分析和预防预报制度。

(6)采煤工作面结束后1.5 个月内要进行永久性封闭。

(7)按规定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物品种类、数量符合规定,地面有消防水池和足够的水量。

(8)矿井有专门的采区防灭火设计,各个采煤工作面要有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9)井下无超过35 度的高温发火疑点和一氧化碳超高(24PPm)地点。

(10)及时处理发火疑点和煤巷高冒。

(11)井口和通风机房20 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2)井口井下烧焊要有专门的烧焊措施。

(13)井下严禁使用灯光取暖和使用电炉,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和其它可燃性物质。

(14)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并有可靠的防灭火装置。

(15)风筒要使用其有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风筒。第二章通风专项治理规定

一、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1)主通风机运行在合理工作区域中,效率达60%以上,矿井负压符合以下规定。

Q< 3000m3/min

h< 1500pa

Q=3000-5000m3/min h< 2000pa

Q> 5000m3/min

h< 2500pa

负压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制订实施降阻措施。

(2)矿井必须每5 年进行一次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 年进行一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主扇反风设施齐全(反风门,反风道等),每季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并将查出的问题及落实情况记录保存备查。

(4)回风井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外部漏风率每季测定一次。

(5)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报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总结应在反风后1 5天内报通风处。

(6)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简单、稳定可靠、独立。

(7)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采区的通风系统要按《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8)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办理。

(9)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扩散风、采空区通风及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10)按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计算矿井总供风量,井下所有采、掘、硐室及巷道的供风量都要满足要求,且不得大于10%,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

85%。

(11)矿井各地点的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特别是并联风路的风速要满足要求。

(12)矿井通风系统中需要设置的风门、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等设施,要选择合适地点,统一规格,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矿井严禁采用临时设施调节风量。

(13)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 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 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14)矿井所有回风巷道必须每年普查一次,并按总回、主回、采区回风道及支护形式进行分类,失修的回风道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要求达到主要回风巷道一般失修率不高于5%,总回风巷道严禁失修。

(15)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二、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1)成立以生产经理为组长,掘进、机电副总、安监处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生产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井巷维修管理小组。

(2)井巷工程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对所辖卫生区域的巷道顶板安全直接负责,分管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和安监处负监督管理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及副总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3)各分管部门和安监处要加强对井下各地点的顶板情况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处理。各施工单位要落实专人经常对施工地点及后路顶、帮围岩支护情况进行观察,及时找掉悬矸危岩,零星维护工作量由各施工单位

负责维护。如维护工作量大,由单位申请,经矿研

究后,列入巷修作业计划,由巷修工区进行维护

(4)实行巷道工程终身负责制,巷道在使用期间因掘进支护质量低劣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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