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外观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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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外观验收规范
制度名称 执行部门 设备外观验收规范 监督部门 受控状态 编号 考证部门
第1条 外观验收是在供货商将设备运达工厂后,由设备部,质检部,设备使用部门以及 商检部门参与的验收。 第2条 设备部是实施外观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3条 设备到货后,在本厂验收人员,供货商代表以及运输单位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方 能进行外观验收。 第4条 外观验收的依据。 1.双方签订合同清单。 2.工厂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5条 所有外购设备必须进行外观验收。 第6条 进口设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尽可能提早进行验收,以免延误索赔期。 第7条 外观验收准备。 1.准备《开箱验收单》,《外观验收记录》以及相关的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等。 2.准备照相机或摄像机,纸和笔等物品。 第8条 外观验收内容。 1.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各部位是否有破损,伤痕以及防腐材料损伤等问题。 2.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产地是否正确。 3.设备所附配件是否齐全,产品与标注是否相符。 4.包装箱是否包装牢固,是否有人为撕裂现象,包装箱是否有漏水现象。 5.外包装箱的包装带是否牢固地绑在包装箱上,是否有松开现象。 第9条 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包装,外观,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不符合采购 合同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拍照记录。 第10条 验收人员若发现设备外包装存在破损等情况,可能会影响设备外观,性能等时, 除进行拍照和摄像外,还应同供货商代表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做出书面的损害赔偿承诺。 第11条 对进口设备外观验收中出现问题,参与设备验收的人员应敦促商检部门出具相关 凭证,以备向供货商索赔。 第12条 若由于外观检验不合格供货商需要换货,由此给本厂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应 当由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13条 本规范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解释权归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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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百度文库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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