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国际人权法案例分析
加强监管
提高意识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存在歧视现象的 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平等权和非歧 视原则的落实。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平等权和非歧 视原则的认识和理解,营造尊重多元、包 容差异的社会氛围。
06 案例分析:救济权与赔偿权
案例背景与事实
案例概述
某国发生一起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受害者被非法拘留、虐待并最终导致死亡。受 害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和赔偿。
解决方案与建议
解决方案
某国政府应重新审视其对社交媒体言论的限制措施,对过于宽泛和严厉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政府应加 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确保其依法运营并保障用户言论自由。
建议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相关国家的监督,推动其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法义务。此外,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提高其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同时,个人和组织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并寻求帮助。
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和前景
挑战
国际人权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 及实施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
前景
尽管面临挑战,但国际人权法的前景依然广阔。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关注和 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际人权法将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 网的普及,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02
促进国际人权保护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国际人权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解释和 适用,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更好保护。
03
提供实践指导
通过案例分析,为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在处理人权问题时提供实践指导和参考。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A
探讨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国际标准
探讨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法是指为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和尊严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方面的国际标准。
一、概述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在全球范围内确保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
这些国际标准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健康权等。
二、国际人权公约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确立了个人权利和尊严的普遍原则。
它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宗旨和国际社会的责任,为其他国际公约提供了基本框架。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分别确保了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和公民、政治方面的权利。
它们规定了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责任,并为个人提供了追求正义的机会。
三、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1.倡导和促进国际人权法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手段,倡导人权意识和人权教育,促进人权的普及和尊重。
2.监督和审议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等,负责监督各国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
这些机构通过定期审议国家报告和接受个人投诉等方式,监督国家的人权状况。
3.司法保护个人可以向国际人权法机构递交个人投诉,甚至直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人权。
国际法院针对侵犯人权的案件进行审理,确保个人享有法律程序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国际标准的挑战和前景尽管国际人权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国际人权法的强制性执行问题、以及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侵犯等。
然而,国际人权法的未来展望依然充满希望。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人权机构的不断完善,国际标准有望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
此外,更多国家的加入和参与也将进一步强化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性和普适性。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人权的哲学基础,并以生命权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通过对生命权的哲学思考,揭示人权理念的深层含义,为理解和保护人权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人权和生命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从历史维度出发,梳理人权理念的发展历程,探寻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运用哲学方法,探讨生命权的哲学基础,包括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等。
通过对比分析,揭示各种哲学理论对生命权的不同解读和阐释。
本文还将结合现实案例,分析生命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与保障情况,探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和对策。
通过实证研究,为人权理念的推广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人权理念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加强人权教育、完善人权法律体系、推动国际人权合作等建议,以期为人权事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人权观念的哲学渊源人权观念并非凭空而生,其深厚的哲学基础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
从斯多葛学派开始,哲学家们就提出了“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是宇宙大家庭的一部分,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
这一观点初步奠定了人权观念的基础。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人人皆兄弟”的思想进一步强化了人权观念。
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灵魂,因此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到了近代,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更是将人权观念推向了新的高度。
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认为某些权利是每个人都天生拥有的,不应被剥夺。
例如,洛克提出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大基本人权;卢梭则强调了人民主权的概念,认为人民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康德则进一步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哲学命题,认为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这些哲学思想为人权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判处死刑的限制
区域性人权公约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颁布时,第2条第1 款就把死刑作为法律允许的刑罚的一种。随 后 ,1983年的任择议定书的第6条呼吁废除死 刑, 仅“在战争期间和战争危险逼近的时候做 出的行为除外。议定书第 4 条尤其提到了不能 对议定书的规定做出保留。
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通过《美洲人权宣 言》的议定书也呼吁废除死刑, 它规定:“美洲各 国的趋势是支持废除死刑” 。“加入议定书的 缔约国不能在它们的领土范围内对任何处于它 们管辖范围内的人处以死刑。”
第一个条件是保证公正的审判。《公约》第 6 条第 2 款最后一句规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 决,不得执行
人权事务委员会做出了一个更广泛的解释:“必 须遵守程序性的保证规定, 包括受到独立的法 庭听审的权利、无罪推定、辩护的最低保证和 由高级法院审核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 会一般性意见 6/16, 第 7 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
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
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 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 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际上已经成为“植物生命”的时候 , 缔 约国的司法机构是否可以做出结束这个 生命的决定
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而国际人权法则是旨在保护并促进这些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其中,公民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论述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标准,并探讨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公民权利的定义与范围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并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
2.言论与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受和传播信息。
3.结社与集会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加入组织、参加集会和结社。
4.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行使和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5.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
6.平等与非歧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根据公认的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准则。
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个人权利:国际人权标准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国际人权标准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从而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3.建立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标准鼓励各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人权问题,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
4.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人权标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辅相成,为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国际法律框架: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将国际人权标准内化到国内法律体系中。
2.国际监督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建议。
安全与生命的权利
安全与生命的权利
安全与生命的权利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保护自身安全和生命的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通常
被认为是人权的基础,被包含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
人
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暴力、歧视、虐待和侵犯生命的行为所侵犯。
这一权利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享有自身生命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剥夺或侵害他
人的生命权。
2. 安全权:每个人都有权在自己的生活环境中感到安全,无被他人伤害或威胁的恐惧。
3. 人身安全权: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非法拘禁、虐待或侵犯身体权益的行为。
4. 保护权: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以防止侵犯其生命和安全的行为。
5. 合法防卫权:每个人在面临他人威胁自身生命和安全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合法的防
卫行为。
6. 公共安全保障权:每个人享有公共安全的保障,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秩序和
治安,防止暴力、犯罪等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
这些权利被视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各国政府应当致力于保障和促进每个人
的安全与生命权利的实现。
论生命权
论生命权一、生命权的义涵“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
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
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
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
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
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
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
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
—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
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
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 关键词基本权利生命权国家义务消极尊重积极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应并且通常放在一起阐述,而不太重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研究。
其实,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是防御国家的侵害,早期宪法的基本权利更是被称为“自由权”或“防御权”。
也就是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密切相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
本文拟重点以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就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这一十分重要的宪法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 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具有复合性; 20 世纪30 年代,我国著名宪法学者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国家对于“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 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
所以这一类权利,亦可谓为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对于“积极的基本权利,亦有称为受益权者,如受国家供给最小限度的教育权利,及失业时或灾害时受国家救济之权等”,“国家尚须对于个人,积极地履行若干种活动;国家的这种积极义务,便构成我们之所谓个人的积极权利”。
这是传统宪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它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划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同时认为国家对自由权(即宪法上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 负有消极义务,对社会权(即宪法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负有积极义务。
; 传统理论虽然让我们认识到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但也使我们往往忽视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的复合性。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 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文化传承与创新在人权法中体现
文化传承保护
国际人权法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 会的重要性,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 护和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VS
文化创新自由
国际人权法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与文化 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利益 ,并有权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创新和发展。
不歧视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不歧视原则的基本含义
不歧视原则是指在国际人权法中,禁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理由的歧视 。
不歧视原则的实践应用
不歧视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制定法律、政策和行动时,必须确保平 等对待所有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歧视现象,应 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各国实践情况比较
不同国家对结社和集会自由的保障程度和实践情况存在差异,一些 国家可能存在严格限制或审查。
网络时代对言论自由影响
01
网络时代的特点与挑战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广泛,对言论自由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带来
网络暴力、虚假信息等挑战。
02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需要保障,但也可能受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权利
等方面的限制。
03
网络监管与自律
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
、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保障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
0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原则
工作权利和教育权利实现途径
国际人权法规
国际人权法规导言人权是指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
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规的发展历程、主要的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对全球推进人权保护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发展历程国际人权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需要在国际层面制定法律文件来确保人权的普遍尊重。
主要的人权法律文件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文件之一。
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共有30条人权宣言。
它规定了人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命权等,并强调所有人都应享有这些权利。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了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劳动权等。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确保人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3.《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在1989年通过的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
这个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福利,并确保他们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问题的关注程度的提高。
国际人权法规的重要作用1. 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规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权。
这些法规确保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维护。
无论一个人所处的国家如何,国际人权法规都成为了保护他们权益的法律准则。
2. 推动全球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法规对全球推进人权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国在制定国内立法时,可以参考和借鉴国际人权法规,从而确保国内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这有助于提高全球范围内的人权状况。
3. 解决人权争议在国际社会中,人权争议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
国际人权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为解决人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它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全球人权标准则是一系列普遍适用的准则和原则,旨在维护和促进人权。
国际人权机构则是负责监督和推进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分为两部分,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开始生效。
他们旨在保护人们的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涵盖了诸多重要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卫生权和社会福利权等。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人提供免受歧视的权利,并致力于实现逐步的权利保障。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保护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公平审判权等。
该公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实施。
二、全球人权标准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一些全球人权标准被普遍接受和遵守。
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人权宣言》,它被视为所有人权文件的基石。
该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全球人权标准,如《少数族裔、种族平等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等。
这些全球人权标准为各国提供了指导,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推进工作。
它们在法律、政策和实践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人权机构和组织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国际人权机构为了推动国际人权保护工作,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应运而生。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它是联合国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工作。
该理事会定期审议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院和国际劳工组织等。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公民权益和自由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公民权益和自由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公民权益与自由国际人权法律是一组旨在保护个人公民权益与自由的法律准则和原则。
这些法律确保了每个人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享有基本的人权。
本文将就国际人权法律对公民权益和自由的保障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律的概述国际人权法律是由联合国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人权宣言》。
这些法律旨在为全球公民提供普遍的人权保护标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自由。
二、基本权益和自由的保护国际人权法律确保了公民在各个方面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交和政治参与权等。
这些法律确保了每个人的平等与尊严,并提供途径来维护和追求自己的权益。
三、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联合国制定了多个国际公约。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规定了国家在确保公民权益和自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的作用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律的有效实施,设立了多个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人权法院负责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此外,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机构也负责监督并推动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五、国际人权法律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国际人权法律的确立和推行极为重要,但其实施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国际人权法律的不可及性和缺乏强制执行机制等。
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国际人权法律的前景仍然广阔,以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的实现为目标。
六、个人的责任与参与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了解和推动国际人权法律的实施。
通过学习和宣传国际人权法律以及参与相关的社会运动,个人能够为维护公民权益和自由发挥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全球公民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案例四国际人权法的案例分析
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进行实施和监督。这些机构负责监测各国的人权状况,提供 技术援助和合作,促进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监管机制
国际人权法设立了各种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报告制度、申诉 程序、调查程序等,以确保各国遵守和执行国际人权法律规 范。同时,国际社会也通过舆论压力、外交手段等方式对违 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侵犯人权的行为和事实
非法拘禁和虐待
01
案例中可能涉及非法拘禁、虐待、酷刑等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
的行为。
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02
案例中可能涉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的歧视和不平等
对待。
言论和宗教自由限制
03
案例中可能涉及对言论和宗教自由的限制和打压,包括媒体自
由和网络自由。
对受害者的影响和后果
人身和心理伤害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挑战。 通过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受害者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精神 折磨和心理创伤,甚至可能导致
死亡。
社会和经济影响
受害者可能面临失业、贫困、社 会排斥等社会和经济问题,生活
质量严重下降。
长期后果
侵犯人权的行为可能对受害者和 整个社会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包 括信任危机、社会不稳定和冲突
加剧等。
PART 04
国际人权法在案例中的应 用
REPORTING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主要内容
国际人权法包括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和议定书等,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
国际人权标准与文化相对主义
国际人权标准与文化相对主义国际人权标准与文化相对主义导言人权是指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国际人权标准是指由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公约,旨在确保各国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达到最低的共同标准。
文化相对主义强调每个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和标准,并认为不同文化之间不存在通用的或可比较的价值观念。
对于国际人权标准与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普遍性、文化差异对人权的局限以及实践中的平衡。
第一部分:人权的普遍性国际人权标准主张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
它们具有超越特定国家或文化的普遍性,是所有个体的共同权利。
例如,联合国宪章中规定:“我们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这是一种普遍的信念,超越了个别国家或特定文化。
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基于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人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不受任何特定文化或政府授予。
其次,人权是个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文化身份无关。
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无论其出生地、种族、宗教或性别如何。
最后,国际人权标准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对待,这是建立在法治和普世价值基础上的。
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性不仅在法律文本中得到肯定,也在一些实践中得到体现。
例如,对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的谴责,以及对女性剥削和虐待的抗议,都是本着普遍人权原则的。
这些案例表明,人权是普适的,超越了任何特定的文化或传统。
第二部分:文化差异对人权的局限文化相对主义质疑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并认为人权只是特定文化的产物。
文化差异被认为是人权的局限因素。
根据文化相对主义观点,每个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和标准,它们是根据历史、地理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形成的。
因此,无法将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强加于其他文化。
文化相对主义辩称,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前提下,文化团体可以决定其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主义者认为,国际人权标准违反了这种自主性,并试图将一个文化的价值观强加于其他文化。
了解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和义务
了解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和义务人权是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护和尊重其公民的法律框架的基础。
国际人权法是确保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基本人权和义务。
一、引言国际人权法是包括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的综合体系。
它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个体都能够享受他们生而平等和享有尊严的基本权利。
二、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法界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基本人权:1. 平等权利每个人都有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身份等条件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2. 生命权和禁止酷刑权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生命和禁止受到酷刑或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剥夺生命,也不能受到虐待。
3. 言论自由和言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并且有权利自由获取、接受和传播信息。
4. 宗教自由每个人都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选择宗教信仰、改变宗教信仰以及公开或私下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权利。
5. 教育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而且教育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国际人权法体现了教育对于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
三、基本义务除了享有基本人权,每个人也有一系列基本义务。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下列基本义务:1. 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有责任尊重并保护每个个体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来确保人权的实施,并保护人权不受他人侵犯。
2. 合法程序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包括公正的审判、在任何审判和司法程序中的平等待遇以及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
3. 消除歧视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其基本权利。
4. 保护脆弱群体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特别保护。
国家有责任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保护,并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其基本权利。
四、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的实施需要各国履行相关义务。
人权
人权的内容
4、尊严权 尊严权包括两条原则: 一是“诚实可信”,即在社会交往 中信守承诺,光明正大;二是“文明礼 貌”,即在社会交往中彼此尊重、以礼相 待。 5 、公正权 公正权,简而言之就是“各得其所 应得”。它要求最低道德标准所确认的各 项权利应平等地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不 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以及财产等 方面有何差异。
9、受教育权 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享有提高文化 素质、道德水平和智识水平的权利。
人权的内容
10、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发展权 民族自决权各民族有依据自己的选择 确立本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利用 本国经济、文化、资源等发展本国国力的 权利。
马丁· 路德· 金,美国著名的黑人民 权领袖。1955年12月1日, 一位名叫做罗沙· 帕克斯的黑人妇女 在公共汽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位, 因而被当地警察逮捕。马丁· 路 德· 金立即组织了一场罢车运动(即 蒙哥马利罢车运动),从此他成为 民权运动的领袖人物。1964年 马丁· 路德· 金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1968年4月4日,他在田纳西 州孟菲斯市演讲时被一名刺客开枪 打死。
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内容
6、平等权 根本平等:人类生而平等(生命价值平等) 形式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成员 在 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平等) 机会平等:起点平等,生活机会相同 结果平等:收益的平等分配(即财富和社 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7、政治参与权———公民参加政治生活 的权利
人权的内容
8、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又称社会福利权,即公 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维护和增进全 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
(节选)
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会站立起来,真正实现其信条 的真谛:“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 等。” 我梦想有一天,在佐治亚的红山上,昔日奴隶的儿子将 能够和昔日奴隶主的儿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情谊。 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这个正义匿迹,压迫 成风,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将变成自由和正义的绿洲。 …………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袁雪石)
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袁雪石上传时间:2006-4-8原载于《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摘要: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在人格权体系、人格权的权利克减、特殊群体的保护、健康权、个人数据的保护和环境人格权等方面对我国人格权立法都具有借鉴意义。
具体来讲,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体系符合我国学术传统;人格权的权利克减条款需要引入;应该禁止对人体进行医药和科学实验;必须扩大特殊群体保护范围;应当单独规定个人数据和个人档案的规则;环境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规定还要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国际公约人格权借鉴长期以来,国内的人格权研究缺少对国际人权法的关注,国内的人权法学者也很少从民法人格权法的角度对国际人权法中人格权进行系统论述。
但毫无疑问的是,国际人权法的诸多内容都与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息息相关。
本文主要是对国际人权文件和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人权文件的评介与思考。
一、国际人权文件的评介与思考(一)国际人权文件概述《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的核心。
[1]因此,根据《国际人权宪章》,人权的主要成分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据此本文主要对国际人权文件中人格权部分进行评述。
在过去40年中,这些文件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专门的公约、宣言和程序所补充。
[3]这些补充规定中涉及到人格权的主要有《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第52/118号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儿童权利公约》、《德黑兰宣言》、《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爱滋病患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圣约瑟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RE:爱滋病)、《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保护增进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妇女与保健)、《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酷刑与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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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与杜培武案
杨天勇杀人案
——执行死刑的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保证寻求赦免和减刑的权利。 《公约》第 6 条第 4 款规定,:即使在经 过上诉和特别审核等所有可能的程序之后, 判 决成为最终的和可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仍然“有权寻求赦免或者减刑”。 第二个限制是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为 了保护尚未出生的无罪的胎儿。 《公约》第 6 条第 5 款:限制对怀孕的妇女 适用死刑。它规定:“判处死刑不适用于怀孕 的妇女。”
(五)生命权的保护 与种族灭绝、战争和核武器
在《公约》第 6 条第 2 款特别提到了死刑的判处 “不能违反《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公约》”。 这 个公约在《公约》之前制定 , 是以防止纳粹行为的重 演为思想基础, 当时大规模的种族灭绝是以司法审判 的方式判处并实施死刑。 在随后的时期,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识到了在保护生命 权和防止战争与大规模暴力行为之间有联系。 人权事务委员会1982 年制定的《一般性意见》规定: “国家有最高的职责防止那些导致生命任意丧失的种 族灭绝的战争行为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 他们所做 的每一次避免战争的努力, 尤其是避免热核反应战争 的努力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努力构成了维护生命 权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1984 年,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 中进一步承认:“设计、试验、制造、持有 和配置核武器是当今人类面临的生命权 的最大威胁之一。” 因此它进一步指 出:“制造、试验、持有、配置和使用核武 器应当被禁止并被看作是针对全人类的 犯罪。”
五 、中国对生命权的保护
(一)中国国内法对生命权的保护
之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控制生育政策 2002年9月1日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总体成就: 人口增长的指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减少了3000万的人口增长。 问题: 一些地方行政人员不恰当地实施这个 政策, 尤其是在早期。政府高级官员承 认,“由于没有约束行政人员行为的规章, 一 些没有经验的人员处理问题过于简单化甚至不 文明。” 根据新的法律, 这些不适当的执行 行为会被起诉和惩罚。
区域性人权公约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颁布时,第2条第1 款就把死刑作为法律允许的刑罚的一种。随 后 ,1983年的任择议定书的第6条呼吁废除死 刑, 仅“在战争期间和战争危险逼近的时候做 出的行为除外。议定书第 4 条尤其提到了不 能对议定书的规定做出保留。 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通过《美洲人权宣 言》的议定书也呼吁废除死刑, 它规定:“美洲 各国的趋势是支持废除死刑” 。“加入议定 书的缔约国不能在它们的领土范围内对任何处 于它们管辖范围内的人处以死刑。”
(二)生命权的意义
在所有的人权当中, 生命权被看作是 “至高无上的权利”,„ l] 人权事务委 员会一般性意见 6/16
(三)生命权的范围
人的生命的定义 第一个问题就是人类的肉体生命开始于 何时 第二个问题, 即当生命已经令人不快或 实际上已经成为“植物生命”的时候 , 缔约国的司法机构是否可以做出结束这 个生命的决定
国际人权标准 ——以生命权为例
(一)生命权的国际法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 (第 3 条)、《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 6 条)、《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二 任择议定书》、《防止和惩 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主要 包括《欧洲人权公约》 (第 2 条)、《美洲人 权公约》 (第 4 条)、《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 刑议定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第 4 条)
20世纪以来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逐步废 除死刑。 2004年底,废止死刑的国家达到85个,废止普 通犯罪死刑的国家10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事 实上不再适用和执行死刑的国家39个。 保留死刑且在刑事司法中仍适用死刑的国家仅 有69个,占全世界195个国家中的31%.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死刑大多之适用于谋杀、 叛国等及其严重的犯罪,对于经济犯罪和非暴 力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死刑。
在中国帮助自杀或者帮助重病病人结束生命是 违法的。 2003 年 3 月,32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交了试图使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 但是 没有获得通过。 1986 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安乐死的个案。司 法实践中尚未认可安乐死。 学术界存有争论。观点:如果病人患上致命 的疾病并遭受着巨大的痛苦, 他们有权结束自 己的生命, 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很谨慎, 并 应规定严格的条件。 中国社会对安乐死的理解和态度有了变化。 2005年的调查显示:上海对200名老人的问卷 调查中,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占73%;北京有85% 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80% 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之二——安乐死 安乐死涉及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 己生命的“死亡权”,是生命权的特殊 体现。 安乐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个 新的社会现象。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法 律上许可安乐死,并做出具体的规范— —荷兰国会1983年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 法案,规定安乐死手术的实施,必须获 得病人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并经医生 确认索还疾病为医学上不治之症而濒临 死亡,比便患者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对生命权的保护原则
《公约》第 6 条第 1 款规定了两条保护 生命权的基本原则: 一是这个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6 条第 1 款第 2 句); 二是生命不能被任意地剥夺。
“任意”这个术语需要解释 人权委员会强调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要做 精确的解释,缔约国要采取可能的措施 来保护生命权。从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一 些案例所做的决定可以看出,委员会的 态度是敦促缔约国通过法律严格限制允 许剥夺生命权的情形,并应在实践中严 格控制这些情形的运用。
人权事务委员会不同意这个解释, 它在一般性 意见中提到:“这是一个需要精确解释的权 利”。在该意见中,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保护的 范围做了更广泛的解释。它指出: 政府有责任 防止战争、灭绝种族和造成任意剥夺生命的其 他大规模的暴力行为, 它不仅要防止和惩罚剥 夺生命的犯罪行为, 而且要防止国家的安全部 门任意杀人, 还要防止个人的失踪。人权事务 委员会特别地提至到:“这个权利需要政府采 取积极的措施。” “它需要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降低婴 儿死亡率和延长人类寿命。尤其是 采取消除营养不良和流行病的措施。”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它对个人来文的审理意见中 指出, 政府有保护人类生命不受核污染威胁的 责任。
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和刑种
尽管我国刑法地48条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似乎与人权公 约中“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 惩罚” 是合拍的,但这种表面的貌合神离极 易误导我们——误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 规定与人权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 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理解和评论性意见看,死 刑只适用于“有致死或者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 后果的故意犯罪”,以下一系列犯罪都不应该 处以死刑:抢劫、走私危险品或有毒物品、有 关使人产生依赖的药品的犯罪、财产性犯罪、 反复逃避服兵役、放弃宗教信仰、公职人员挪 用公款、盗窃中使用暴力、经济性质的犯罪、 通奸、破产等。
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公约》没有清楚地阐明生命权的保护 范围 第 6 条第 1 款仅仅规定:“任何人的生 命都不能被任意地剥夺” 。第 6 条接 下来的其他款项提到了死刑和灭绝种族 罪。 这个权利能否被定义为“保护不受任意 被杀害的权利”,政府的责任是否仅限于 设定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判处死刑的限制判。《公约》第 6 条第 2 款最后一句规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 决,不得执行 人权事务委员会做出了一个更广泛的解 释:“必须遵守程序性的保证规定, 包括受到 独立的法庭听审的权利、无罪推定、辩护的最 低保证和由高级法院审核的权利。” ——人 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6/16, 第 7 页 在审核一些死刑案件的过程中, 人权事务委员 会进一步强调了《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 的程序性保证, 第二个条件是不能对年龄小于 18 岁的青少年 罪犯判处死刑。
我国的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这个术语 我国许多法律都保护生命权 《刑法》第222、223条:无论是有意或过失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中国在其他的领域也做出了立法上的努力, 比如保护公共卫生和劳动安全, 等等。这就在 更多方面发展了对于生命权的保护。
(二)中国与生命权保护有关的若干特殊 问题
关于死刑的国际法标准
人们的共识:必须对死刑在立法、司法 和执行方面设立严格的限制:
——立法上的限制 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 死刑的适用应符合《公约》的其他相关 条款和《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 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 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 验。 目前的结论是, 死刑本身并不违反第 7 条, 而且通过系统的解释也不属于残忍的、不人道 和有辱人格的刑罚。然而, 没有废除死刑的缔 约国应保证执行死刑不会导致失去生命以外的 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就意味着它们必须使 这些残忍的执行方法非法化, 比如, 肢裂、车 裂、以石头击毙等。
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没有对“最严重犯罪” 的决定性解释和可能导致死刑的罪行列出详细 清单, 但人们的共识是, 非暴力和没有导致被 害人死亡的犯罪, 比如财产和经济犯罪 , 不 包括在“最严重犯罪”的范围之内。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刑法》中的大部分可以 适用死刑的罪名,除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罪名外,都 应该在废止之列。 中国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大量地减少了对这类 犯罪判处的死刑。 在立法上仍然要做进一步的努力, 不能对任 何财产和经济性质的犯罪判处死刑——这将是 中国走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