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大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愈加凸现,而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构建好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就此结合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来谈点粗浅看法。
一、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祁阳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3个农林场所,95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06万人。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黎家坪镇司法所所长冯辉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12年又被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长”荣誉称号。近几年来祁阳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四个
方面:
1.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按“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严密编织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组织,全县955个行政村(居)配备了2865名调解员。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加大对医患纠纷、工伤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力度,坚决防止这类纠纷积聚、激化、上移,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3、集中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自2007年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等专项活动,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化解了一批积案和历史遗留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业的观念,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09年至今,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32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76起,防止群众性械斗60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22起,防止民转刑54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300件,非诉讼案件1236件,行政案件16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办理公证案件1375件,涉及标的达780万元(其中免费提供公证16件,减免公证费用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案件398件,接待法律咨询2500 人次,解答法律问题196
件。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
1.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现状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基层调解委员会中占绝大多数人员由村(居)委会人员兼任的居多,专职调解员少之又少。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调解人员不足。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队伍建设规范化中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我县22个乡镇司法所普遍为一所两人,其中有5个所为一人所,而且基层司法所人员被其他部门抽调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所人员力量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所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调解水平较低。当前的一线调解员队伍法律知识贫乏,文化结构、思想道德素质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而且少数存在不愿学,只满足于现状,跟不上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的步伐。三是调解队伍不专。我县955个村(居)几乎没有建立起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多数为村治安主任、会计兼职。长期以来,日渐淡化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四是调解人员不稳。基层多数兼职人民调解人员既要忙于本身事务,又要忙于生计,因此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2.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个别政府不够重视。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个软任务,可有可无,有了纠纷找法院,发了案子找公安,“轻防重打”的思想严重。导致少数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仍是司法所人员孤军奋战在一线,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力量严重不足。二是少数群众不够重视。矛盾纠纷发生后,少数群众拒绝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地上门服务避而不见,宁愿将小问题扩大化、轻问题严重化已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给政府施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是社
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认识不够。出现纠纷,当事人大多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3.调解经费的不到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组织条例》和《规定》均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同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目前,祁阳县县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几乎都没有按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普遍得不到有效落实,长期拿不到补贴。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少、资料少,培训的形式也是以会代训,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都不强,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办公经费没有保障,格式化调解文书、卷宗档案等无法制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据统计,目前全县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0%,而小学文化程度占20%,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充分发挥。
三、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优势作用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促进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能,有着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具有先导预防、基础服务、植根基层、贴近民生“接地气”的独特社会管理优势。在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