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在我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

见(试行)

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频发性与司法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司法部门为依托、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广泛组织动员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调解组织的社会化、专业化,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不同主体在全社会中的和谐相处,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落实到各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把创建平安青岛、和谐青岛的工作推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和职能分工

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牵头,成立青岛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法院、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信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社会“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调研和综合协调。

人民法院应强化诉讼调解职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要依据自身的权限和性质对社会矛盾纠纷行使调解职能,建立健全各自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矛盾纠纷调解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指导并提出解决意见。

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选任组成,可以对案件或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指导,并对不同部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进行协调,提出解决意见。协调不成的,提请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研究解决。

(一)司法调解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大力加强庭前调解和庭外和解工作,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使诉讼更加体现人性化,有效降低其对抗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从而有利于其自觉履行。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充分借助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作用,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并促进和支持社会调解机制的建设。

(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纠纷案件加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

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制定和完善调解解决纠纷的规范程序,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部门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行政机关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的意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裁决不服的,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本着有错必改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裁决及时自觉予以纠正,防止矛盾激化。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理决定和裁决确无错误的,应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宣传疏导工作,消除其对立情绪。

(三)人民调解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市司法局为依托,探索建立市级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调解员,主要受理调解公民和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争议数额较大、较为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建立健全区(市)“12348”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镇(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各辖区内矛

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由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居)四级的人民大调解组织网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地域性、自治性、低耗性、广泛性等特点,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社会团体调解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各自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会主要对劳动争议等案件进行调解;妇联主要对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共青团主要对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应充分发挥其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做好调解的记录和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

(五)行业调解

各类行业协会应设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利用自治力量对同行业间或与行业有关的常见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具有的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和在特定范围内利益共同、易取得共识、达成谅解的优势,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还应作做好调解的记录和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

(六)中介组织调解

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对社会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探索建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服务机构,既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利用其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易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缓解诉讼压力。

律师调解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做好调解案件的记录、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以及建档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社会调解前置

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分流法院的诉讼压力,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提升社会调解的权威,积极开展由各种社会调解组织承担的诉前调解。

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调解机构要积极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采取主动对辖区或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调处,使之成为诉讼案件的前置调解组织,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诉讼案件。同时要加大社会调解作为前置调解组织的宣传力度,使诉前调解深入人心。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社会调解的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相应的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有机结合

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进行诉讼调解工作: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

2.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基层调解组织;

3.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中介机构;

5.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

在经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或争议事项相关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协调解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凡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均属于适用“大调解”解决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不进行调解,也不能邀请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确认案件和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的争议,可以邀请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三)社会调解的法律效力及其与诉讼调解的衔接

各类社会调解必须依法规范,各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要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书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调解组织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实体处理。对于具备有效条件的调解协议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有效调解协议的条件,人民法院均应依据协议内容下达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经调解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是否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要说服当事人采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引导其有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防止发生矛盾激化,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四)调解的收费及标准

行政机关、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公益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一般不收取调解费。

行业协会等市场化组织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适当收取调解费,收费标准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由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从已收取的诉讼费中支付给调解组织一定的调解费。

调解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收取。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收取费用。

为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可低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人民法院也可将预收的诉讼费在扣除诉讼成本费(实际支出)和委托调解费用后退还给当事人。

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可将依法减半收取的诉讼费扣除成本费(实际支出)后支付给受托调解组织。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人民法院和受委托机构协商确定。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设想

2011年大调解工作目标设想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有效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提高调解效率,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职能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不断提高,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一般矛盾纠纷不出居,较大矛盾纠纷不出街,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区,为实现河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体制 1、健全完善“大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对接、人员对接、程序对接、效力对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各部门及各调解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健全完善预防排查机制。司法所定期会同信访、公安、民政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功能和基层调解员的信息优势,及时发现矛盾并化解。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排查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3、健全完善分析调处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召开分析会,做到预警在先、矛盾纠纷早化解,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调解,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部署。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排查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众心理、社会心态的掌握和研判,为区委、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对定期排查出来的情况要认真分析,对重点情况及时调处,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息访和息诉工作。 4、健全完善联席会商机制。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本级“大调解”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商讨个案解决对策。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根据矛盾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调处,化解矛盾。 5、健全完善督办处置、督查保障、及时通报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和领导包案制,做到明确单位、明确负责领导、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时限。加强对“大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分组督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指导。 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1、学习、宣传、贯彻好《人民调解法》。对全区调委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和技能。采取多种形式,在全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浅谈如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 发表日期:2008年8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胡怀庆江波本页面已被访问1242 次 近年来,江苏省溧水县洪蓝镇因土地征用、租赁、转让、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原因而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它不仅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全面小康建设。面对这一新课题,我镇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应用联席联调机制,成功化解当前群体性矛盾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全镇社会稳定及全面小康建设作出了贡献。 一、突出联席联调抓手,促进矛盾调处联动 我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自建立以来,坚持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考核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统一的指挥调度组织体系,以资源整合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资金等进行资源调度,综合调配,做到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具体到位,坚决防止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并以政府文件制定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工作目标、工作网络,严格按照部门和行政村的责权利,纵向落实到底,横向落实到边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规范,做到有制约、有监督,从而使联席联调机制成为镇“大调解”服务中心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重要机制和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并将联席联调工作纳入镇、村、部门的考核之中,对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二、规范联席联调机制,彰显调解工作特色 联席联调制度的建立是调解机制的有效拓展,同时也是促进矛盾纠纷成功化解的有效方式。实践中,我镇注重联席联调机制作用的发挥。 1、确立工作研究制度。按照“大调解”运行机制,每年召开工作总结会,每半年围绕“大调解”服务中心工作召开联席联调工作研讨会、调研会,每季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势分析会,每月由各单位根据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进行集中剖析,并召开工作交流会。 2、落实工作交流制度。针对每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结合阶段性矛盾发生的特点,进行区域性交流,行业性交流,分类性交流,明确矛盾的性质,制定工作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 3、明确重大矛盾报告制度。针对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的出现,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掌握矛盾发生的信息,并及时赶到矛盾纠纷发生的现场。如2005年4月某村因一公司污染引发了近百人的群体性案件,接到报告后,镇、村领导及时赶到群体性现场,首先控制局势,了解实情;其次边调查、边汇报、边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和处理,由于信息快,处理及时,从而控制了局面,经过共同调处,使矛盾纠纷有了圆满的结局。 4、形成联合处置制度。针对矛盾发生后的情况,在镇“大调解”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下,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凡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由相关部门作出解释和答复,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发挥联席联调效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目前,我镇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日趋多元化,引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同时也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冲突明显增加,从而给矛盾纠纷的处置带来了很大难度,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中,如果不能统一协调和处理,则会造成各唱各的调,就会使“大调解”服务中心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要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五、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纠纷登记薄。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二、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三纠纷案件收结制度 一、统一收案。所内工作人员要按照司法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遇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案件,要先进行登记,统一收案不容许个人私自收案。 二、统一委派。对所内已登记的纠纷案件,非属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所长统筹考虑,统一进行委派,被委派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主持进行调解。 三、集体讨论。遇有重大及疑难法律事务,须提交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所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乡镇(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联席会议在镇综治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大调解的相关工作,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大调解工作情况,做好镇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镇综治委、派出所、司法所、劳保所、卫生院、国土所、建设所、镇民政办、林业站、农业中心、水利站、工商所、镇信访办、镇工会、镇妇联、共青团插甸镇委员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镇综治委为牵头单位,镇综治委有关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大调解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情。 联席会议设三个调解指导小组和五个专门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各小组工作由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三个调解指导小组分别是人民调解指导小组、行政调解指导小组、司法调解指导小组,分别负责指导各级有关部门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五个专门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医患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

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消费权益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推进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医患关系、劳动争议、消费权益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平台的建立健全。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不同议题,联席会议可以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研究涉及大调解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召集全体成员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镇大调解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交管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司法所 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室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反馈等制度。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程序效力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三)劳保所 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推动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延伸。探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性、集体

矛盾调解化解制度

矛盾调解化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确保少新管理处直属各单位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应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由党组织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站队区共同参与的综合工作体系。 第三条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单位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工作措施 第四条明确分级调处责任,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对越级调处,上级不予受理,并引导当事人到下级处理。对不服下级处理结果到上级反映的,上级应审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错误的,责令下级纠正;处理结果正确的,维持原处理结果,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建立基层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到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实现全覆盖、无疏漏。 坚持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围绕工程建设、路产路权维护、道路保通、通行费收缴、服务区经营及

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全面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和实际状况。 第六条对排查出的矛盾和纠纷,应建立台帐,对照职责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第七条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报告制度。对矛盾调解化解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应根据实际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上级单位。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了解矛盾发展; (一)起因、性质、焦点、发展过程; (二)证据及来源; (三)当事人个性特征和态度; (四)制约因素。 第十条拟定调解化解方案 (一)可行性措施; (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要点。 第九条调解化解矛盾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

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二)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在要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对策。 (三)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交办给有关单位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交办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交办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四)接受交办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镇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新一轮平安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和要求,完善我镇大调解机制,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平安漆桥”、“法治漆桥”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童义。当前,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单位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解决发展中深层次复杂问题的治本之策。坚持科学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基本保证。紧紧围绕“三大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治理,提升工作实效,整体协调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我镇新一轮建设和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贯思想,加强调解工作,大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建设“平安漆桥”的重要举措。建设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领导职责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二)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三)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四)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县、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根据省市201X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 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 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压滤机滤布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 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 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领导能够

大调解工作制度(精)

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村(居)民小组实行每旬排查,村(社区)实行每半月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每月月底前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并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社会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 矛盾纠纷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次月5日前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二、定期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培训制度 由司法所牵头,政府综治办配合,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基层调解人员分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顾县法庭负责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 四、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治安纠纷情况、民间纠纷情况以季报分析形式报镇领导小

组,镇领导小组综合通报给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调委会参与调解。同时,镇协调“中心”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法庭、派出所相互沟通,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人民法庭在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对合法的行政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六、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村(社区)调委会、镇协调“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应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接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首接人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首接人所在的调委会及时出具《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到上级调解组织调处。 七、联动调解制度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适宜通过“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由镇协调“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牵头调解。镇协调“中心”调解不成功的,做好稳控;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跨乡镇、跨单位、跨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所属乡镇稳控,报县协调“中心”协调,启动县联动调处机制调处。对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史口镇中学矛盾纠纷调处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张俊福 副组长:商曰武 成员:郭荣厂李光兴李增勇王建华李兴国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 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成员: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协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

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各班级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 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归口管理、预防为主、依法调处、综合治理。 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 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防止激化矛盾纠纷。 ㈢排查方式: ⑴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随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 ⑵定期排查。按照规定每半月开展一次排查。 ⑶专项排查。针对本公司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开展排查。 ⑷重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㈣矛盾纠纷调处: ⑴实行部门责任制和经理包干负责制;

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限期调处; ⑶落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帐制度: ⑴受理。公司有关科室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 ⑵交办。公司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公司有关科室下发交办通知书,将矛盾纠纷交公司有关科室调处。 ⑶承办、督办。各责任主体对公司交办调处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调处、合法、合理解决,并向公司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⑷销帐。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科室应及时销帐并向公司书面报告情况。 ㈥责任主体:

⑴各科室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首要负责人,分管综治工作的的公司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⑵公司综治办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按照驻地综治委的要求,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⑶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大调解制度

大调解 工 作 制 度 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1、协助调解委员会领导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2、制定调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做好调解申请登记、印发调解文件、通知等工作。 4、按调解规定程序做好争议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做好调解前的核实调查工作。 5、制定调解事项的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6、组织调解,做好调解记录,填写好调解书。 7、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8、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争议预防工作。 9、做好调解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管理。 10、按年度做好调解工作总结,统计上报工作。 11、做好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完成调解委员会和镇其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

例会制度 1、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3、研究发生和调解纠纷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4、检查纠纷情况、登记簿册填写情况。

情况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并积极有效、稳妥地进行调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特制度本制度。 1、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报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情报报送员。 2、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处,对处理过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跟踪调查,收集反馈情报,防止反变,严防民转刑矛盾的发生。 3、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随调处、随报告。对无法处理的矛盾纠纷更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4、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机构要每月向镇调处中心报告一次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重大事件需一事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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