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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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坑农事件中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

邬凤英

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的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害农事件,(8月23日《华商晨报》)一开始不妨看做是一件“市场失灵”的典型案例。不法商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他当然有尽量压低成本以提高利润的动机。由于和农民相比,商人们占尽信息、活动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断定出售假种子的利益远大于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另外的约束,他们肯定会选择出售假种子。也就是说,如果放任市场运作,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的事件将“此起彼伏”,“看不见的手”在制止这个问题方面,是完全无力的。

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市场失灵”正好为政府作用预留了空间。所以,呼吁政府干预,严惩不法商人以杜绝假种子,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农民凭着自己朴素的智慧也正是这样推理的,所以才有了200次上访。中国的最高行政当局以“总理批示”这一强有力的形式,直接介入此案。如果政府是一架运作良好的机器的话,事件到此就应该画上一个句号。然而让所有观察者都大跌眼镜的是,政府在这里也失灵了。“总理批示”到了基层,居然被认为是过时了,不法商人依然逍遥复逍遥,假种子依然泛滥又泛滥。因此,这一“特大坑农案”可以看做是“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结果。

由此想起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斯曾经提出的一个很著名的“诺斯悖论”。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政府必须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第三方强制实施,意味着政府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但他同时又道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一个政府一旦具有了这样强制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

通过前面对“假种子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发现,我们也遭遇到了“诺斯悖论”:一方面,要杜绝假种子,就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为此,我们不能不加强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各级政府官员手中具有了这种权力,使得他们又成了不法商人争相“寻租”的对象,于是,他们中不少人就利用这种权力收取贿赂,而对落实法律、法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连“总理批示”也可以宣布“过时”而不再执行。如此,假种子泛滥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出路在那里?在笔者看来,惟一的出路在于加强政府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制衡式的民主机制,使得基层官员不再仅仅靠成本高昂的“总理批示”才能驱动。从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践看,制衡式民主可以很好地解决“诺斯悖论”:建立在一个制衡式民主基础之上的政府通常是强有力的,同时其权力又是被有效地限定了的,从而使得追求私利的政府官员们为着私利目的不得不去做增进公共利益的事。这样一个机制的出现将能够同时治理双重失灵:制衡式民主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失灵,政府的正确干预又可以有效地减少市场失灵。

炒煤团现象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3日10:48

作者:关键词:温州;炒煤团;煤矿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温州“炒煤团”之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些长篇累牍但又浅尝辄止的文章,揭开了一个个黑洞洞的井口,而其内里究竟何如,却也依然深不见底。

这是一个虽反常但必然的局面。

即使是在最基本事实的掌握上,有说法称温州煤商控制了山西省60%的中小煤矿,煤炭年产量8000万吨,占山西省煤炭年总产量的1/5,全国的1/20;而浙江、温州两级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浙江富兴电力燃料公司共同完成的调研报告则显示,在山西投资兴办煤矿的温州民营煤矿年产量只有2000多万吨。无须细数,类似这样各执一词天差地别的分端比比皆是。从根本上说,在煤炭采掘这类官商不分、令出多门、利益纠缠难分难解的领域中,信息的传达往往是失真的,基于信息的判断往往是片面的,经判断而来的规制往往是低效的。

譬如说,生死攸关于“炒煤团”命运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两条:其一,以山西长治为典型的、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为由头的大规模整治清剿行动;其二,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2006年“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资本都可以进入。乍看之下,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足可相互配套,但在实际运行中,其间的空白点又是如此之多,以至于温州资本跨省投资这一再平常不过的现象,必须再次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纲不举则目不张。根据已有的较无争议的资料,我们对“炒煤团”的关注最后落脚在以下两点:

首先,从“炒房团”到“炒车团”再到“炒煤团”,急于寻求利益回报的温州资本一次次站到了公众评判的风尖浪口,就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惘顾公共利益而一味见缝就钻的取向,也确实显著表现为市场失灵之痼疾。而问题则在于,就在温州炒家四处游走的背后,显然存在着对于民营资本过于严格乃至歧视性的投融资限制。出于资本逐利的天性,倘

若政府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疏导、引导,则必然陷于被动的、事后的、四处扑火式的疲

于应对中,更逞论合理运用更具经济人理性的民营资本服务于经济体效率提升的长远大

计了。

其次,不同于“炒房”、“炒车”,“炒煤”所进入的领域是高度管制下的,仰仗的手段

是非炒卖型的,面临的调控手段是非市场化的,它所带出的对于制度缺陷的拷问更深刻

地烙有转轨中的中国特色。眼下,对于温州“炒煤团”的指摘很容易集中到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正义公理上来,对其一关了事更是足慰人心立竿见影之举手之劳。我们且不论

山西、云南等地(其实也包括浙江)的做法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最起码,如同“炒

煤团”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一样,这种做法仍然暗示着诺斯悖论的发生,即,一旦政府

具有了过分强大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很难想象,在这个充满不确定因素、寻租求租

难以杜绝的市场中,新的经营者、监管者能够自觉契合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纵上所述,“炒煤团”现象的发生、兴起、式微,它的生命轨迹中时时表现为市场失

灵与政府失灵的相互强化。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其根本性的破解之道,则如达格尔

所指出,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强大同时又被有效限定了的,从而使追求私利的冲动为着私

利的目的不得不去做增进公共利益的事。

案例分析四北京市出租车业的发展与政府管制的失灵问

刘先江原创 | 2005-11-22 12:59 | 投票

标签:北京市政府管制特许权车业出租车公司

北京出租车司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中期,曾是一个高收入阶层。截至目前,全市有出租车6万多辆。然而,近年人们在乘坐出租车时,常常听到司机们的抱怨,每月向公司交的“车份钱”太高了,挣钱太难了。

记者最近深入有关部门、出租车公司及司机群调查发现,出租车经营权确实成了管理公司牟取暴利的手段。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大代表沈梦培将北京出租车行业描述为:富了公司,亏了国家,苦了司机,坑了百姓。在“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就“保护出租车司机利益”问题分别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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