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讲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

司法腐败与其他腐败的危害性,谁更甚?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大法官、哲学家培根用“水流”和“水源”作比方,给予了精辟论断。他说:“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第一节司法腐败之公害

腐败,祸国殃民,是文明社会之公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败,司法腐败则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八个方面:

一、危害着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司法腐败,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腐败行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社会赋予司法机关的最神圣的职责就是实现公正。司法是否公正,对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人民群众能否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形成普遍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在一个维护公正的地方都出现不公正,那么整个社会何求公正?司法人员用以司法腐败的筹码就是司法公正。因此,首当其冲受司法腐败危害的就是司法公正和社

会正义。

二、亵渎法律

我国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党和政府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司法腐败,必然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亵渎法律。

三、削弱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民众的保护神,其取信于民的法宝就是司法公正。司法人员能否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认真施行,更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心和信赖,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的评价和认同。司法人员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奉公守法、公正执法,将极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度,促使司法环境良性发展。相反,如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人员自身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违背和破坏司法公正,使司法环境恶化,民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心。一些人就会失去对司法的公信度,为了自己合法或投其所好,或寻找法律以外的途径、手段以求解决问题。

四、放纵犯罪,使国家财产蒙受极大的损失

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的专政机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就会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及时追究,就会使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虽然目前没有具体数据说明司法腐败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的详细情况,但象“远华走私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充当内奸,为经济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致使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事例常闻不鲜,损失之大非常人想想。

据2001年《半月谈》公布,当时已有4000多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逃往国外。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五、破坏经济秩序

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

六、严重破坏守法的社会心理

每一个人的行为除了受道德、纪律约束外,更受法律的制约。守法心理,是法治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社会心理。司法腐败破坏社会正义,扭曲正义标准,危害着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如果公民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制途径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平正义问题,那么,法律意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他们心中将变得模糊,甚至会慢慢丧失。司法腐败会使善良的人不再善良,凶恶的人却更加凶恶,守法心理受到伤害。

七、动摇民众反腐败信心,助长其他腐败漫延

司法权力具有权威性、终结性的特点,被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司法行为,是反腐败的利剑。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始终不动摇,广大人民群众更是视腐败为大敌,对党和政府反腐败寄予了厚望,强烈要求政府反腐败要动真格。然而,司法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却动摇了人

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给反腐败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极大地打击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国家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被突破,那么,社会腐败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八、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

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核心领导力量。司法腐败严重败坏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和破坏着社会的稳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从根本上阻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大业。导致人民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地损害着党的形象,离间着党同人民的关系,很容易激起民愤,甚至导致社会动乱,严重威胁着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有一句经典名言说的好:“吏治和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导致“冤无处申,理无处讲”的可怕情境。若真到了这种程度,社会将极度混乱,人民群众对党、国家、政府的信任将完全丧失,这势必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动摇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江泽民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朱镕基同志也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第二节司法腐败之私害

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正,除对党、国家、民众和社会带来公害之外,不仅直接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毁掉了腐败者本人的前程,给家人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了严重影响。腐败是一把“双刃剑”,在伤害了他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和家人。

一、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等其他合法财产。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