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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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描述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律和作风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必要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1.深入排查和清理司法行政机关内存在的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消除不正之风。

2.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机关内部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三、整治重点1.违规违纪行为:对党员干部和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纪法严明形象。

2.权力滥用问题: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不公正审判和裁决问题: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判和裁决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正合法。

4.公开透明问题:推动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过程。

四、整治措施1.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监察体系,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2.建立举报渠道,对公众对司法行政机关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及时处理,保护舆情稳定。

3.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廉政意识和法律素养。

4.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的合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5.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借鉴案例警示,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五、整治效果评估1.定期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完善整治工作的不足之处。

3.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和巡视工作,对整治工作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六、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报道力度。

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工作总结和成果宣传1.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和宣传材料。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法官集体嫖娼与司法系统腐败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

——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

故君子慎其独也。

——《礼记·中庸》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而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

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

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空间频率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租源。

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严重腐化堕落行为。

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

2006-11-30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吴大新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

具体地讲: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

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

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

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代初就 出台 了行政 诉 讼 法 , 行 政 诉讼 的实 践 是 很 而 不理想 的。 民告 官 在现 实 中确实是 很难 。控 制 司法
机 关人权 和财权 的政 府 官员 当然 更 有 优 越感 , 而其 实 在有些 的司法 腐 败 案 当 中 , 别 政 府 官 员 本身 是 个
司法腐败 的犯罪同伙 。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
司法腐败 是司法权 力运 行过程 中的腐 败口 。 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 中, 也就
责任, 而我国《 刑法》 规定 的单位犯罪主体 中也没有
这类主体 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 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 以司法腐败 主体 只能是 所
司法 人员 。因为 只有 司 法人 员 手 中才 有 司 法权 , 才
监督 往往 起不 到切 实 的监督 作用 。面对来 势 汹汹 的
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 。二是 法律 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 因体制架构 的特 点 和实质很 难发 挥作 用 。试想 检察 机关 的公诉 行为 一方 面要 由法 院 做 出最 终 评 判 , 同 时检 察 机 而
2 3 部 分司 法人 员 法律 素 养 的 低 下是 司 法 腐败 产 .
生 的重 要原 因
为确保人 的生命权 ,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 的原则 ,
有些 地方 规定 了司法人 员 办案 的必须 完成 的指标 和 数量 。 以结案 的数 量来 考 核司法 人员 。这 必然会 在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 , 它需要法律素 养非 常高 的司 法人员来 从 事这项 工 作 。而 长期 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 由于法律人才 的缺乏而让很 多本来 没有 足 够法律知 识 的人从 事 司法 工作 。司法 机关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担 当 了党 和 政 府 维 护 稳 定 的 工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作者:李晓娥何葵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6期【摘要】当前条件下存在司法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与对策治理措施【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使命,司法腐败直接破坏国家法律,纵容违法犯罪,影响司法公正,败坏社会风气。

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认真分析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危害、历史及现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司法腐败是指从事公、检、法、司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司法权力交易的行为,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和举报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显著特征,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冲击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

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

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的案件一拖再拖,对处理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腐败破坏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己之私欲,胡乱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打击腐败:司法系统对于国家的维稳作用

打击腐败:司法系统对于国家的维稳作用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负责维护正义和公平,还担负着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的重要职责。

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守门人,通过执法和裁判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首先,司法系统对于打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毒瘤。

腐败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平等,还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的信任。

司法系统通过依法打击腐败行为,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司法机关执法公正、严明,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震慑作用。

只有在司法的监督下,腐败现象才能被有效地遏制。

其次,司法系统在维稳国家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家的维稳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如果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那么国家的稳定将受到威胁。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也能够增强人民的信心和对国家的认同感,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此外,司法系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司法机关不分贵贱、有权无权,都能平等地接受司法制裁。

它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这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不仅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要实现司法系统的维稳和打击腐败的作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通过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确保司法系统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司法系统在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依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司法腐败的重大危害

司法腐败的重大危害

司法腐败的重大危害司法腐败是指在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受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还对社会和国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司法腐败的存在不仅削弱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石,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首先,司法腐败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司法腐败导致判决不公、纵容黑恶势力等现象层出不穷,使人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制度的尊重。

当司法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社会秩序变得混乱,人们的公平感受受到侵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也将遭到削弱。

其次,司法腐败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个具备法治精神的社会需要有稳定、公正和透明的司法机构和体系来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司法腐败使得贪污、受贿等行为成为司法人员的常态,不仅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威信,也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约束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无法起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制止犯罪的作用,法治建设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此外,司法腐败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务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时,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影响普通人的生活和经济利益。

司法腐败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工具,被用来服务特权和贪腐利益,而不是公正地保护人民权益。

这让人民感到无助和失望,并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最后,司法腐败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挑战。

一个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而司法腐败破坏了这种稳定。

当社会中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盛行时,人们对社会秩序和公正感到失望,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加剧。

此外,司法腐败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使得社会投资意愿降低,外商引资减少,造成经济不稳定和发展受阻。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腐败的危害。

为了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从源头上打击司法腐败现象,加强监督执纪力度,加大惩治力度,以法律为准绳,挽救被司法腐败侵害的人民权益。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word版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word版

调查研究是人们深入现场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

它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一、近几点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及表现形式(一)从发展趋势看,立查的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状态,占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比重高(二)从人员构成看,公安、法院干警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干警犯罪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从2009年至今,李沧区检察院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公安和法院环节,尤其是发生在法院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呈暴发趋势。

公安、法院这两个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利益主体较多、社会关系复杂,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性接触又相对频繁,监督难度较大,有些干警经受不住外界诱惑,思想蜕化,极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多见从近年来司法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形式上看,大多呈现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与家庭成员、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甚至有些案件具有固定流程且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四)从作案手段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反侦查能力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和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其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职业特色和规律。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具有相当高的反侦察能力,绝大多数人都采取规避法律的做法,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尽量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法律治裁,这样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查处造成相当大的难度。

如王某涉嫌受贿案,王某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常以“借”的名义索取贿赂,这是其反侦查意识的具体表现。

(五)从涉及罪名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一些司法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办案中收受请托人钱物后,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包庇放纵犯罪;或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审判中显失公平,重罪轻判;或违法减刑、假释,弄虚作假,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

警惕司法腐败:守护法治根基

警惕司法腐败:守护法治根基

近年来,司法腐败问题在社会上频繁曝光,给人们的信任危机增添了一分厚重的阴影。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一旦出现腐败现象,将对法治根基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司法腐败的存在,并积极参与守护法治的根基。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司法腐败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伤害了正义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以私利为导向,滥用职权、受贿受贿、徇私舞弊,就会导致判决不公、冤假错案频发,进而瓦解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一旦司法不再公正,那么整个法治的体系就会失去其守护公平正义的力量,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也将受到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腐败的滋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司法监察体系,确保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时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让他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公正态度。

另外,我们应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优化司法环境。

只有通过推进司法改革,建立起科学、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才能够真正减少司法腐败的滋生空间。

改革包括但不限于审判制度改革、公证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此外,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守护法治的行动中。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法治宣传教育中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

同时,我们应该主动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司法腐败侵害。

对于发现的司法腐败问题,我们应该勇敢举报,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警惕司法腐败,守护法治的根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改革,提高整个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度和意识水平,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的根基。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守护法治、打击司法腐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行业中司法腐败问题的整治方案 (3)

法律行业中司法腐败问题的整治方案 (3)

法律行业中司法腐败问题的整治方案整治司法腐败,维护法治公正一、引言司法腐败作为一种权力滥用行为,在法律行业中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司法腐败破坏了司法公正,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有效整治司法腐败成为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提出针对司法腐败问题的整治方案,以期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分析问题1. 司法腐败现状当前我国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审判过程不透明、裁决结果不公等。

这些问题是司法腐败滋生与扩大的土壤。

2. 司法责任缺失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由于监管机构不到位或检察部门工作态度不严谨导致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也给予了违纪违规人员可乘之机。

3. 监督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司法监督体系尚未形成完善的闭环,存在监督力度不够、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

三、整治方案1. 完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强化司法人员选拔工作,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选拔程序和标准。

引入外部评估专家参与面试及考核评价,确保司法人员担任职务的合法性和素质能力符合要求。

2. 建立廉政倡议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廉政行为规范,并将之纳入对司法人员的培训课程中。

建立有关廉政教育研修基地,通过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质培养,提高他们廉洁自律意识和抵制腐败行为的能力。

3. 加强社会监督与媒体报道鼓励公众揭露和报告涉及司法腐败的线索,并完善相关举报平台。

加大媒体力度,积极报道典型案例,曝光腐败现象,引导舆论舆情监督倾向于支持反腐倡廉工作。

4. 建立健全审判标准和程序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5. 加强司法监督体系建设构建一体化、全过程的司法监督体系。

加大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洁风险评估,严守职业道德底线,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6. 加大惩治力度依法追究涉嫌司法腐败行为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措施。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核心,其公正、公平、廉洁的原则被广泛视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然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却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腐败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以权谋私、受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实现,也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

首先,司法腐败破坏了公正和公平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是公正、无私的,但司法腐败的存在却导致了法官或法庭的裁决偏袒某些特定个体或团体,而非以客观法律事实为依据。

这种公正和公平原则的破坏,必然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信任,进而破坏了法治的基础。

其次,司法腐败削弱了法治的权威。

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法律不再是公正的准绳,而成为了一种可以被操纵和扭曲的工具。

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失去对法治的信心,最终导致对法律的不遵守和抵制。

如果司法无法保障公民权益,那么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就变得毫无意义,法治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威望和约束力。

再者,司法腐败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却导致了案件被操控、判决不公等现象频发。

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势必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矛盾激化。

正义被践踏,社会秩序被破坏,人们对社会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稳定性受到极大的挑战。

最后,司法腐败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之一,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则直接影响了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际社会对该国的评价。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沦为腐败的温床,那么外界将对其法治能力和道德品质产生质疑,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

这不仅影响了国家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更会阻碍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综上所述,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它破坏了公正和公平原则,削弱了法治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司法腐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确保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石。

然而,司法腐败的存在严重侵蚀了司法公正的根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因此,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直接的威胁,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感。

司法腐败不仅会导致案件裁决的不公正,更会让有心人士逃脱法律制裁,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

要打击司法腐败,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监察机构应能够独立行使权力,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腐败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外部的监督,建立公民举报制度和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监督司法腐败的渠道。

其次,建立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也是打击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可以有效避免幕后交易和操纵案件的发生。

应当加强对审判过程的记录和公开,保证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另外,要建立起公正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的法官和检察官,确保司法机关内部不受贪腐势力的渗透。

此外,加强司法教育培训也是打击司法腐败的关键一环。

通过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范围,跨国犯罪活动的发生也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威胁。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追踪和打击涉及多国的司法腐败行为,建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维护全球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司法教育培训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综合手段,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根除司法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文将就近年来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背景司法腐败问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司法正道的行为,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相关部门将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对此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

二、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核心内容1. 腐败案件的种类和涉案人员分析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通过梳理大量的腐败案件,将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分类。

依据案件涉及的领域和性质,包括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徇私枉法、指示案件、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

同时,通过分析案件的涉案人员,掌握了腐败问题的真实情况。

2. 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原因分析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和制度环境。

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分析了司法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原因,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系统的廉洁度。

3. 司法机关的打击和防范举措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总结了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方法。

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举措。

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成效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采取相应措施,我国查处司法腐败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大量的腐败案件被侦破,涉案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司法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逐步提升。

这些成果为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然而,仍需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浅谈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浅谈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作者: 臧仲秋
作者机构: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检察官
页码: 56-56页
摘要:一、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司法腐败现象的形成既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又有司法机关的自身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公、检、法三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2.司法机关体制不顺,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现状是职责混淆、体制不畅,缺乏独立性.3.查处打击不力.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的态度上非常坚决,目标非常明确.但是有的地方在贯彻中央精神上存在着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4.个人主义思想抬头.。

黑暗幕后: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

黑暗幕后: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

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黑暗幕后隐藏着一些人利用职权之便,违法乱纪,损害了公正和法治的原则。

这种现象既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摧毁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希望。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系统内部出现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人员,滥用职权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甚至以判决买卖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无辜者受冤屈,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

权力滥用是指有关职权人员或机构以违背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以谋求私利。

例如,一些政府官员可能利用职权使企业或个人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滥用权力打压异议人士、维护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的统治。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分裂和不满情绪。

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是社会不正之风的产物,其危害性不可忽视。

首先,它破坏了法治原则,使得法律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权益。

在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阴影下,无辜的人可能被错误地定罪,而罪犯却能逍遥法外。

这不仅让人们对法律制度失去信心,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安定和秩序。

其次,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当权力被少数人垄断并被滥用时,弱势群体往往承受更大的不公平待遇。

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可以通过贿赂、纵容犯罪等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贫困和弱势群体则只能被不公正的法律对待。

这导致了社会的分裂和不满情绪的积聚,从而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惩治力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机构独立,确保司法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有关职权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其次,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审判裁决:曝光司法界的不公与腐败

审判裁决:曝光司法界的不公与腐败

审判裁决:曝光司法界的不公与腐败尊敬的读者们,我是小智,今天我将带领大家揭露司法界存在的不公与腐败问题。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机构,然而,不幸的是,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滥用权力、腐败行为屡禁不绝。

这种情况的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首先,我们来探讨司法界的不公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错误的定罪、错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当权者利用职务之便肆意扭曲事实,为特定利益或压力影响下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这种不公并不仅限于个别案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机关系统性的问题。

不公正的判决剥夺了被告的公正辩护权,摧毁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重的伤害。

其次,我们必须面对司法界存在的腐败问题。

腐败是司法界最危险的毒瘤之一,它侵蚀着司法公信力,滋生了权力滥用和不正当行为。

例如,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

这些腐败行为不仅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对于那些无辜的被告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贿赂而被判罪,而那些有背景或财力雄厚的人却能逍遥法外,这种不公平让人难以接受。

要解决司法界的不公与腐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事。

其次,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修养和职业操守。

此外,加强司法透明度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公开审判和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结果,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与廉洁。

同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主动揭发腐败行为,对于查实的腐败案件,要依法追究责任,树立起零容忍的态度。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并关注司法事务。

只有当公民意识觉醒,监督力量集中时,才能够摆脱司法界的不公与腐败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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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司法腐败与其他腐败的危害性,谁更甚?早在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大法官、哲学家培根用“水流”和“水源”作比方,给予了精辟论断。

他说:“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第一节司法腐败之公害腐败,祸国殃民,是文明社会之公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败,司法腐败则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八个方面:一、危害着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司法腐败,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腐败行为。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社会赋予司法机关的最神圣的职责就是实现公正。

司法是否公正,对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人民群众能否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形成普遍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

如果在一个维护公正的地方都出现不公正,那么整个社会何求公正?司法人员用以司法腐败的筹码就是司法公正。

因此,首当其冲受司法腐败危害的就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亵渎法律我国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党和政府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

司法腐败,必然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亵渎法律。

三、削弱司法公信力司法是民众的保护神,其取信于民的法宝就是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能否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认真施行,更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心和信赖,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的评价和认同。

司法人员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奉公守法、公正执法,将极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度,促使司法环境良性发展。

相反,如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人员自身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违背和破坏司法公正,使司法环境恶化,民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心。

一些人就会失去对司法的公信度,为了自己合法或投其所好,或寻找法律以外的途径、手段以求解决问题。

四、放纵犯罪,使国家财产蒙受极大的损失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的专政机关。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就会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及时追究,就会使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

虽然目前没有具体数据说明司法腐败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的详细情况,但象“远华走私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充当内奸,为经济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致使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事例常闻不鲜,损失之大非常人想想。

据2001年《半月谈》公布,当时已有4000多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逃往国外。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

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五、破坏经济秩序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

六、严重破坏守法的社会心理每一个人的行为除了受道德、纪律约束外,更受法律的制约。

守法心理,是法治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社会心理。

司法腐败破坏社会正义,扭曲正义标准,危害着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如果公民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制途径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平正义问题,那么,法律意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他们心中将变得模糊,甚至会慢慢丧失。

司法腐败会使善良的人不再善良,凶恶的人却更加凶恶,守法心理受到伤害。

七、动摇民众反腐败信心,助长其他腐败漫延司法权力具有权威性、终结性的特点,被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

司法行为,是反腐败的利剑。

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始终不动摇,广大人民群众更是视腐败为大敌,对党和政府反腐败寄予了厚望,强烈要求政府反腐败要动真格。

然而,司法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却动摇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给反腐败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极大地打击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国家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被突破,那么,社会腐败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八、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核心领导力量。

司法腐败严重败坏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和破坏着社会的稳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从根本上阻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大业。

导致人民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地损害着党的形象,离间着党同人民的关系,很容易激起民愤,甚至导致社会动乱,严重威胁着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有一句经典名言说的好:“吏治和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司法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导致“冤无处申,理无处讲”的可怕情境。

若真到了这种程度,社会将极度混乱,人民群众对党、国家、政府的信任将完全丧失,这势必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动摇社会主义制度。

所以,江泽民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朱镕基同志也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第二节司法腐败之私害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正,除对党、国家、民众和社会带来公害之外,不仅直接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毁掉了腐败者本人的前程,给家人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腐败是一把“双刃剑”,在伤害了他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和家人。

一、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等其他合法财产。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

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因为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对于当事人的危害是重大的。

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做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履行。

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导致当事人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如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他因为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

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

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

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2002年,云南丘北县青年王树红屈打成招“强奸案”。

200多天后真凶王标林落网。

王树红却已被打成了“七级残废”,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一个身强力壮、能扛100多斤重的青壮劳动力,被变成了一个“残废老头”。

二、对腐败者自身及家属同样造成了伤害从许多司法腐败者的亲身经历来看,一旦染指腐败,必将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整天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一旦听到警笛鸣响,或者看到,听到其他人被捕坐牢的消息,就会直冒冷汗。

这种心理上的巨大负担和压力将会慢慢地消蚀腐败者的肌体和灵魂,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至于实际上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

因此,即使一部分司法腐败者没有被揭露和惩处,也将遭受良心的谴责和心理的煎熬,这种心理上的沉重负担,将远远超过其贪赃枉法所得到的利益和好处。

而司法腐败者一旦被检举揭发并被调查属实,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轻者将被判刑入狱,失去人身自由,重者则被押上断头台。

名利双失,家人的生活和心理也从此遭受严重的伤害和沉重的打击。

纵观已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象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一样把亲人搭上的也不少。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把儿子李勃,郑筱萸把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和儿媳一家四口……这样把亲人卷入受贿案中的例子很多。

不仅自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把妻子儿女等亲人带进了牢房,甚至落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下场。

其教训非常之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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