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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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姓名:王泽俊指导教师:周爱春

摘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要坚决防治司法腐败。

针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就其主体的特权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

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应当肯定,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已下定了决心、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尚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特征;原因;对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声誉,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一、司法腐败及其基本特征

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 1此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首先,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运作行为之中。诸如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等。

其次,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比如,某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贿赂,结果仅仅对被告人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司法腐败最典型的方式。

再次,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如法官接受贿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裁判;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说前一种司法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

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目前,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特权性

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其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和权力,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他们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演化了种种腐败行为,以“特权”作为交易的资本。例如,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吴伟虎在行使办案、办车牌、解冻资金和被扣物资等职权的过程中,将手中的权力充分地物化,索贿受贿的总额达160余万元。在审讯中吴伟虎说出一句官吏发财致富的实话:“我的手中之权便是本钱!”。2一些手中握有实权的司法腐败者的贪婪情况可见一斑,利用“特权”大捞特捞。

(二)形式的多样性

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行为渗透到侦查、起诉、审判、改造、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沈阳在查处刘涌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案时,揭露出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副院长梁福全和焦玫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人腐败案件3,期间形式多样不言而喻。

(三)行为的隐蔽性

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由于职业关系,反侦查能力较强,他们对法律本身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犯罪既成事实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不易暴露。同时司法人员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行为又多是暗地里进行,且行贿受贿的方法也很巧妙,如利用打麻将、扑克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还有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将在办案中收到的钱物并不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放进单位或部门的小金库,用于大家交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这种看似不谋个人利益,而谋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腐蚀性。

(四)后果的危害性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手握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甚至生杀予夺大权,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司法腐败犯罪,影响大,腐蚀深,更易激起民愤,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危害了法律的尊严,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司法腐败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和漠视。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公正和中立为其价值取向,而司法腐败则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极大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衅。现代社会中公民发生纠纷或权利被侵害时,司法救济则是公民保障权利的最后屏障。一旦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合法权利不仅得不到救济,反而进一步被侵害,就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极大地破坏司法权威,极端的情况将使公民因求告无门而铤而走险,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司法中产生腐败将使人们普遍对法律和司法产生极度不信任感,对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甚感失望,将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危及国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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