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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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之危:我们该如何守护法律的纯洁

司法腐败之危:我们该如何守护法律的纯洁

司法腐败是指法律司法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现象。

这种现象对于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的破坏是巨大的,影响深远。

要守护法律的纯洁,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首先,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公平公正裁决争议的机构,其独立性是维护法律纯洁的基石。

政府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司法独立的责任,不干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要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发现并查处腐败行为。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举报司法腐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格局。

第三,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建设。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司法纯洁度。

要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和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的侵蚀。

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形成惩治腐败的威慑力。

同时,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教育。

公民是法律的主体,只有公民具备了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更好地守护法律的纯洁。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形成联防机制。

司法腐败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制订国际反腐败标准和规范,加大对腐败犯罪分子的追赃追逃力度,构建起一个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联防机制。

总之,守护法律的纯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政府的努力、监察机制的建立、司法人员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我们可以共同守护法律的纯洁,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程亮摘要本文指出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外部监督体制的缺陷、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内在司法道德的缺位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整治司法环境和确保自身职业素质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途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0-01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笔者认为,司法腐败现象涉及社会环境、监督体制和道德建设等问题,因此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解释司法腐败现象,寻求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不无裨益。

一、司法腐败的涵义分析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著名社会学家科塞认为,越轨行为有三个层次:其一是非正式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习俗;其二是不道德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道德;其三是非法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法律。

从上述司法腐败概念出发,司法腐败是最为严重的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司法腐败作为一个极难根治的社会痼疾,成因自十分复杂。

笔者以为,法社会学主要从社会中的政治、哲学、道德、传统等诸多因素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来研究这一问题。

(一)监督体制的缺陷1.立法机关监督的悬置。

《宪法》第12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最高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立法监督、通过人大代表和人大会议进行监督、通过对法官的任免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

但由于这些规定未能够具体化,实践中立法机关监督的效果并不尽人意。

2.法律机关监督的错位。

《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制约审判机关来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

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

2006-11-30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吴大新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

具体地讲: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

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

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

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司法腐败的成因分析

司法腐败的成因分析

INTELLIGENCE司法腐败的成因分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赵国勇法学视野国际透明组织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性质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与他们亲近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

”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腐败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抑制司法腐败,需找到司法腐败的病因,然后对症下药,方能收到有效防治的效果。

一、何为司法腐败从字面上理解,司法腐败指司法领域的腐败,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定义,司法腐败的含义应该是指司法人员不正当地使用手中的司法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司法人员不当使用司法权;二是不当使用司法权的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司法人员不当使用司法权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因为司法人员本身职业素质低下而非主观故意,导致司法权使用不当;其二是司法人员故意不当使用司法权。

前一种情况并不必然构成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因为自身职业素质,不当使用司法权,虽然表象上看似司法腐败,但只要他本人或他人没有因此而获利,就不应认定为司法腐败。

如果该行为致使他本人或其他人获利,则应属于司法腐败,而不论他是否故意。

后者则无论该司法人员和他人是否获利均应认定为司法腐败。

司法权的不当使用只是表象,其背后的实质是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现代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运作的非行政化,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构与人大的关系、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之间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基本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的,或者说就是行政模式的翻版。

与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伴生的是司法权的的官僚化。

其表现有二:一是形成了由普通法官到庭长到副院长到院长的裁判等级体系;二是建立了根据部级、局级、处级、科级、股级等不同级别确定法官政治待遇和裁判水平与裁判力高低的法官位阶体系。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司法公正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然而,尽管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司法不公事件在社会中时有发生,给人们的信任与期望造成了巨大冲击。

司法不公事件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扭曲事实,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公平正义受到损害的情况。

这类事件往往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因为它们对于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影响都是深远的。

首先,司法不公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的公平审判权。

在这些事件中,可能会有无辜者被错误判决,或者有罪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既违反了法律的精神,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其次,司法不公事件动摇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它能够让人民安心居住、工作和生活。

然而,司法不公事件的发生破坏了这种秩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不满和不安。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给社会带来无穷的危害。

此外,司法不公事件还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丧失。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其权威和公信力非常重要。

然而,当公众看到司法机关在司法不公事件中失职甚至参与其中时,他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将会受到巨大打击。

这将极大地削弱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影响社会的稳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司法不公事件呢?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公正性。

这包括培养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惩治腐败机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公众也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只有当公众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公众也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和法律途径,揭露司法不公事件,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支持和改革力度。

司法黑幕大揭秘: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事件

司法黑幕大揭秘: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事件

司法黑幕大揭秘: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事件近年来,司法腐败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度忧虑。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法制公正的守护者,其权威与公信力被置于极端危险之中。

一些令人震惊的司法黑幕纷纷暴露,揭示出其中的弊端和漏洞,进一步凸显了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这些司法腐败事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一系列的贿赂案件。

有些法官或检察官通过收受贿赂,而对案件进行舞弊,致使无辜者受到冤狱,正义被践踏。

曾经闪耀着权威光环的司法人员,却因为贪婪的欲望而背离了本职工作,败坏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形象。

这种腐败不仅严重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加撕裂了社会的信任纽带。

在这些贿赂案件中,不乏一些金钱巨额的背后黑幕。

一些富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积极寻找司法人员的“保护伞”,并通过行贿手段购买所谓的“判决公正”。

这种以金钱堆积而来的权利扭曲,使得正当案件的审理完全失去了公平和客观的基础。

这种司法腐败不仅动摇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也让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大幅下降。

此外,一些高层司法官员的党性原则也受到了严重的考验。

他们以自己的私利与政治势力勾结,干涉了司法独立性和维护公正的职责。

这种由个别人员主导的司法黑幕,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蒙上了浓厚的阴影。

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构成了巨大威胁,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首先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和约束机制。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纪律教育,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正执法的观念。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建立起独立的审查机构,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加大对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削弱腐败的滋生土壤。

司法腐败的揭秘虽然令人震惊,但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唯有深刻认识到司法腐败的危害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呵护法治社会的基石。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摒弃腐败的阴影,重塑公正与公平的司法秩序,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应有的权益。

黑暗幕后: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

黑暗幕后: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

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黑暗幕后隐藏着一些人利用职权之便,违法乱纪,损害了公正和法治的原则。

这种现象既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摧毁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希望。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系统内部出现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人员,滥用职权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甚至以判决买卖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无辜者受冤屈,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

权力滥用是指有关职权人员或机构以违背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以谋求私利。

例如,一些政府官员可能利用职权使企业或个人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滥用权力打压异议人士、维护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的统治。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分裂和不满情绪。

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是社会不正之风的产物,其危害性不可忽视。

首先,它破坏了法治原则,使得法律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权益。

在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阴影下,无辜的人可能被错误地定罪,而罪犯却能逍遥法外。

这不仅让人们对法律制度失去信心,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安定和秩序。

其次,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当权力被少数人垄断并被滥用时,弱势群体往往承受更大的不公平待遇。

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可以通过贿赂、纵容犯罪等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贫困和弱势群体则只能被不公正的法律对待。

这导致了社会的分裂和不满情绪的积聚,从而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惩治力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机构独立,确保司法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有关职权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其次,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然而,司法系统中的腐败问题却一直是困扰社会的顽疾。

腐败的黑手笼罩在司法庭院的幕后,不仅侵蚀了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今天,我们将揭开这个司法腐败的幕后黑手,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真相。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牵涉到审判权的滥用、廉价司法裁决以及利益交换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源自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失衡、监管不力等方面。

司法腐败的黑幕虽然隐蔽,但并非毫无迹象可循。

首先,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裁决结果异常等现象常常引发公众的质疑。

其次,一些法官和法院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表面现象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链条和权力交易,需要我们深入挖掘。

在揭开司法腐败黑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真相。

首先,一些律师和法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贪污受贿、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成为他们的“副业”,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一些裁判文书被篡改或伪造,以达到特定利益集团的目的。

这种利益交换甚至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此外,一些法院中的内鬼泄露案件信息,影响到正常审判的进行。

这些内部线人与利益集团勾结,从中牟取利益,继续腐蚀司法系统的纯净。

然而,意识到司法腐败问题后,我们不能束手无策。

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根治这一顽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受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律师和法官,必须依法严惩,以震慑其他人。

其次,加强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减少审判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加强对裁判文书的监督,确保审判结果真实可信。

此外,加大司法透明度,及时公开审理信息,让公众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除了司法系统内部改革,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对司法腐败的打击。

媒体应当发挥监督的作用,深入调查报道腐败案件,曝光黑幕,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法律的黑暗面揭示法庭上的腐败与贪污

法律的黑暗面揭示法庭上的腐败与贪污

法律的黑暗面揭示法庭上的腐败与贪污在法律的理念下,法庭被视为公正和公正的象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即法庭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黑暗面。

这些黑暗面包括腐败和贪污现象,它们给司法系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污名。

本文将揭示法庭上的腐败与贪污问题,并探讨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腐败现象在法庭中的表现在法庭上,腐败可体现为法官、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

其中,贿赂和利益输送是最为常见的形式。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行贿来获得有利的裁决结果,或者为了获得特殊待遇而向法官和律师提供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司法公正,也挫败了法律的正当实施。

另外,法庭上的腐败还体现在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上。

有些法官可能会被个人偏见或外界利益所影响,从而偏袒某一方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裁决结果往往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严重损害了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二、贪污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贪污是法庭上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它破坏了司法公正,使得裁决结果成为金钱的交换品。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行贿或索贿来获得有利的判决。

一旦贪污问题得不到有效的防控和制裁,就会给司法系统带来巨大的利益输送通道,引发腐败的日益恶化。

贪污的影响不仅仅局限在个别案件中。

由于贿赂和贪污的存在,许多正义事业被扭曲,法律变成了工具,被用于影响和操纵裁决结果。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从根本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法庭腐败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法庭腐败和贪污问题不仅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腐败导致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会加剧社会的不满和不信任,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当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系统失去信心时,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冲击,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将受到严重威胁。

此外,法庭腐败对经济和投资环境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一旦司法不公成为常态,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将无法公平地获得裁决,从而扭曲了市场机制和经济秩序。

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使得投资环境恶化,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

司法系统的黑暗面

司法系统的黑暗面

司法系统的黑暗面概述: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黑暗面。

本文将从司法腐败、滥用职权和司法迟缓三个方面详细探讨司法系统的黑暗面,并提出改善的措施。

一、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现象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使得正义难以实现。

1.1 反贪倡廉法律不完善:当前的反贪倡廉法律对于司法腐败问题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对于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容易导致司法人员的法外行为。

1.2 缺乏监督和公开透明度: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官员能够逃避惩罚。

同时,司法过程中的审判不够公开透明,人们难以知晓案件的真相,破坏了司法公正。

改善措施:- 加大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确保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提升司法公开度,通过公开审判、互联网信息公开等方式,让人们了解案件进程和真相。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另一重要表现。

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地位,为个人谋取私利,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给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2.1 贿赂和利益输送:一些官员通过贿赂和利益输送来滥用职权,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待遇,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 涉案人员权益受损:由于滥用职权,一些涉案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改善措施:-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增强其公正判决能力;- 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优化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平、公正,并加大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力度。

三、司法迟缓:司法迟缓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又一表现。

由于司法手续冗长、审批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许多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权益保护。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文将就近年来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背景司法腐败问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司法正道的行为,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相关部门将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对此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

二、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核心内容1. 腐败案件的种类和涉案人员分析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通过梳理大量的腐败案件,将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分类。

依据案件涉及的领域和性质,包括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徇私枉法、指示案件、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

同时,通过分析案件的涉案人员,掌握了腐败问题的真实情况。

2. 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原因分析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和制度环境。

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分析了司法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原因,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系统的廉洁度。

3. 司法机关的打击和防范举措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总结了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方法。

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举措。

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成效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采取相应措施,我国查处司法腐败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大量的腐败案件被侦破,涉案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司法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逐步提升。

这些成果为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然而,仍需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浅议司法腐败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腐败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腐败的成因及对策司法腐败是当前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其主体顾名思义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相悖。

较之其他腐败现象,司法腐败严重地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痛恨的,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其开展研究,寻求防止和解决的对策。

在此,笔者谈一些粗浅认识,供大家商榷。

一、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1、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影响司法腐败的污染源。

众所周知,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我们也看到,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过去曾被长期批判鞭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

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机关,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使一些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

如近些年来,一些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

这些"内因"使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吞噬。

另一方面,在当前,愈乱愈烈的说情送礼风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些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在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时,他们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执法人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使执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双方说情人就接踵而至,出现了“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

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摘要]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

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国家制度司法腐败是国家公权力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①在司法活动中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司法等具体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愈加密切,而司法腐败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日渐凸显,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并非一党一国的个别弊病,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普遍型病态现象,它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发展上存在一个有机的辩证逻辑,有效把握这一逻辑将有助于系统理解司法腐败的成因,从而总结出多管齐下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举措。

一、司法腐败原因的社会学观察(一)个人心理层面观察——司法人员的名实之悖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群体,而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则是这一群体出现了名实之悖。

法律工作本身即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运用于杂多的社会事实,以判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实现“名实相符”,作为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形式,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心理的腐化蜕变最易被人们查知,而这一腐化蜕变的过程还存在一个由个体向群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名实之悖的两个不同阶段。

名实之悖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将法律作为做买卖、谈生意的筹码。

司法工作者毕竟是肉身凡胎,在他们身上并存着法律意志、机关意志以及个人意志,意志间的冲突在个人心理层面产成了滋生腐败的直接温床,“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 [1],因个人心理扭曲而将个人不法利益、集团关系利益置于法律公共利益之上,是他们背弃捍卫法律神圣使命,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核心,其公正、公平、廉洁的原则被广泛视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然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却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腐败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以权谋私、受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实现,也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

首先,司法腐败破坏了公正和公平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是公正、无私的,但司法腐败的存在却导致了法官或法庭的裁决偏袒某些特定个体或团体,而非以客观法律事实为依据。

这种公正和公平原则的破坏,必然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信任,进而破坏了法治的基础。

其次,司法腐败削弱了法治的权威。

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法律不再是公正的准绳,而成为了一种可以被操纵和扭曲的工具。

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失去对法治的信心,最终导致对法律的不遵守和抵制。

如果司法无法保障公民权益,那么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就变得毫无意义,法治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威望和约束力。

再者,司法腐败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却导致了案件被操控、判决不公等现象频发。

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势必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矛盾激化。

正义被践踏,社会秩序被破坏,人们对社会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稳定性受到极大的挑战。

最后,司法腐败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之一,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则直接影响了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际社会对该国的评价。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沦为腐败的温床,那么外界将对其法治能力和道德品质产生质疑,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

这不仅影响了国家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更会阻碍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综上所述,司法腐败是法治的绊脚石。

它破坏了公正和公平原则,削弱了法治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司法腐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

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

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在社会治理中,执法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基石。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滥用职权、权力寻租、不公正处理等方面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权益和社会的公信力。

本文将就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二、司法机关乱象引发的问题1. 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行为,如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

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与廉洁原则,导致无辜者可能被定罪或有罪者逃脱制裁。

2. 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判决过程中存在主观偏见或外部干预等情况时,就会对案件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这种不公平待遇让人们失去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甚至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 权力寻租在一些情况下,执行部门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如收取非法费用、随意停止或延迟对当事人执行法律等。

这种权力寻租现象侵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2. 操办违反规范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行使执法权时使用过度的武力或胁迫手段。

这种操办做法引发了恶性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与安全。

四、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1. 不当使用暴力有些警察在执勤中不适度地使用暴力手段,致使无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这种违背职业道德与规范的行为凸显出警察执法中的问题,并进一步阻碍警民关系建设。

2. 私刑现象少数警员涉嫌滥用职权,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采取私刑手段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

这种非法操作削弱了社会正义感,令人们对警察机关的信任遭到严重破坏。

五、解决问题的途径1.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问责制度,对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与追责。

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规范,加大监督力度。

2. 推进司法公正促进审判的公开透明化,确保庭审过程真实可信、权威性与公平性。

3. 强调职业道德教育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与专业素养。

司法系统的腐败与清廉观后感

司法系统的腐败与清廉观后感

司法系统的腐败与清廉观后感近年来,司法系统的腐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腐败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同时,清廉司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人们渴望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在观察和了解司法系统的腐败与清廉之后,我对这一问题有着深深的触动和感悟。

首先,腐败现象在司法系统中产生了一系列恶劣的后果。

司法腐败导致了法律的失去权威性和信任度,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质疑。

以贪污行为为例,当司法人员将金钱或其他利益作为判决案件的因素,就会伤害到公正的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另外,腐败导致了司法程序的迟滞和不公。

当有些法官或律师通过行贿来干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就会使案件拖延时间、杜绝公正判决的机会。

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然而,面对司法腐败问题,我们不应该绝望,因为清廉司法的追求给我们带来了希望。

清廉司法作为一种理念和价值观,代表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和成熟。

清廉司法要求司法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公正、透明和廉洁的态度处理案件。

清廉司法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只有司法人员拥有清廉的思想和行为,才能确保司法机关恢复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为了实现清廉司法,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改革。

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养廉洁意识,使其具备清廉从业的能力和素养。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还需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形成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逐渐消除司法腐败,实现清廉司法的目标。

最后,在司法腐败与清廉问题中,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司法腐败的警惕性,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行贿。

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作者: 张惠田;杜以利;闫丽辉
作者机构: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阜新123000
出版物刊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0-21页
主题词: 司法 监督 惩治 公正
摘要: 司法腐败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代表公正和正义,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如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案不办,互相推诿;以罚代刑,以清代法;越职办案等.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有司法素质不强、拜金主义影响、司法环境不良、监督力度不够等.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现象要严加处置,以扭转由一些不良现象造成的不利局面,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一个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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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

将“司法腐败”置于严格限定对象和语境之内,并引入“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作为辅助性的概念工具进行解读,它包含着因“个人利益”与“对审判的影响”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的类型,被看作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过程和展开的博弈,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利益/对审判的影响/环境/博弈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所谓“司法腐败”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沉重话题。

然而,从学问的角度去接近这一据称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却似乎非常困难。

除了一些个案的报道和感想式的议论之外,在笔者有限的接触范围内,尚没有发现真正把司法腐败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关于腐败现象的一般研究,尤其是涉及腐败与经济转轨或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的国内外文献提出的一些命题,相信对于司法腐败的研究都有参考价值(注:在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有限接触范围内,张曙光撰写的《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是一篇包含着不少有益启示的重要文献,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1994年;后收入张曙光著《中国转型中的制度结构与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关于对该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及有关命题的运用,详见本稿下文的内容。

)。

但在围绕司法腐败本身的考察分析进展到一定层面或深度之前,这些命题的绝大多数恐怕也都很难简单地适用来直接解释说明司法腐败现象。

笔者自2002年以来尝试着对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运作状况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证调查(注:到目前为止,笔者已发表的实证调研成果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一)——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度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6期;《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1辑;《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

在这个过程中,也始终关注所谓“司法腐败”指的都是些什么情况、这样的现象究竟有多严重等等问题。

尽管笔者未能找到某种可以对司法腐败现象做定量分析或系统研究的有效方法,但在不同地域的现场对许多法院进行的观察中,也逐渐积累起一些直观的感受以及对所获印象背后逻辑的思考。

本稿试图开始整理这些片断零散的感受及思考,寻求构成某种可能将它们组合到一起并加以初步体系化的分析框架,以便为今后在这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一个出发点。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与一般讨论腐败问题的文章不同,本稿试图采取另一种方法论路径。

即不使用常见的“现象→原因→对策”结构,而着重从围绕“司法腐败”概念而展开的社会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角度,来解读此定义本身以及定义与所指称的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

在越轨社会学或犯罪学的方法论上,这种研究路径区别于所谓“客观主义”或“规范的范式”,属于“解释的范式”或现象学的方法[1](p349—362)。

同时,本稿对于司法腐败现象的考察还采取了一种在“价值中立”的意义上尽可能客观的描述和冷静分析的态度。

这种研究方法与社会学上所谓“纯粹的认识论”立场有密切联系。

与研究对象“拉开距离”或将其相对化,把包含着浓厚主观性质的事物也作为某种客观的存在去观察,同时又保持一种理解的或解释性的视角,是本稿力图保持的方法论取向。

这种取向往往意味着研究者不急于提出某种对策或政策性建议,而更看重认识关照对象事物及其内在逻辑,即更加强调“纯粹出于好奇心”的目的或意义。

当然,这种研究取向并不一定与旨在获得有效对策的研究相对立,而可以理解为对策研究的一种前期准备。

一、“司法腐败”的界定及图示对司法腐败现象的观察首先牵涉怎样界定“司法腐败”这一概念的问题。

而此问题又与尽可能客观地评估司法腐败在现实生活中究竟有多严重或普遍的要求有着紧密的关联。

作为一般的前提。

“腐败”一词本身就非常多义。

按照一项据称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定义,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2](p245—247)。

此概念虽然不过是众说纷纭之中的定义之一,但相信这里包含的两层意思却具有最大公约数的意义,即“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以及“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

如果把这两层含义适用于限定在法院审判领域的“司法腐败”概念,则可以大致将此定义为“法官为了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而试图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注:广义的“司法腐败”可涉及检察、公安等其他部门,仅就法院而言也可以牵涉与审判关系不大的方面(如人事安排等)。

但本稿为了便于讨论,始终将概念限定在这里指出“审判”范围内。

不过对“审判”应做稍宽泛一些的理解,至少应包括强制执行及其他相关的程序。

)。

这依然是一个宽泛模糊的定义,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分析。

在这里我们遵循上述“最大公约数”的含义,把该定义中最关键的要素即“个人的利益”和“对审判的影响”理解为衡量是否构成“司法腐败”以及是否严重的两个维度,分别以两条轴来加以表示。

其中一条轴表示法官个人获取的利益,把最严重的索要收受巨额贿赂或其他“好处”作为一极而最轻微的一般吃请或接受小礼品等作为另一极。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个人利益”除金钱或物质的授受之外还可以有多种表现,如亲属、熟人朋友、同事等的“打招呼”、说情以及来自内外部领导的压力或干预。

虽然这些因素看上去都不属于法官自身的问题,但只要法官接受说情或屈服于压力干预,还是应理解为他或她通过交换而获取了“面子、人情”或“领导的赏识或者将来可能的关照”等等个人利益。

所以,这些因素大体上同样可能按大小轻重程度分布在表示法官“个人利益”之轴的不同位置上。

另一条轴表示法官为了获取上述种种个人利益而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给审判带来的影响。

在体现最严重程度的一极,可以是对案件事实全面的“颠倒黑白”或就法律适用而言是明白的“枉法裁判”。

但是在另外的一极,则是在可允许的一定裁量范围内显示出来的偏向。

这是一些客观看来谈不上“错误”或“违法”的裁量,之所以称“偏向”是因为法官并非出于纯粹的事实考量、法律解释或政策目的,而是由上述某种个人利益的左右才做出的选择。

这些偏向同样存在大小轻重或明白还是模糊等等程度上的区别。

还有其他虽未达到完全可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或明显“枉法”的地步,却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实体或程序上出现局部或程度不等的瑕疵等情况,只要是因法官个人利益所致,亦均可用“对审判的影响”这条轴上的不同分布位置来加以表示。

如果把上述表示“获得个人利益”的第一条轴称为a轴,以程度最为严重的一极为a,程度最为轻微的另一极为a;表示“对审判影响”的第二条轴称为b轴,最严重的一极为b,最轻微的一极为b,则可以用下列图形来大致表示“司法腐败”现象可能呈现出来的种种情况(见图1)。

附图图1:“个人利益”和“对审判的影响”关系图上图第ⅳ象限(ab)表示了典型的司法腐败现象,即从最极端的到不那么极端的因贪赃、徇私或在强烈的干预压力下而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以及种种程度不等却都接近于此极或具有类似恶劣性质的情形。

作为对照的则是第ⅱ象限(ab),反映的是因情面、一般干预或某种形式的“人情往来”而在审判中做出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选择,但客观上对审判的影响却多停留在裁量的许可范围内或其边界上,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规范、常识乃至情理。

与此相对,第ⅰ象限(ab)中最典型的是所谓“贪赃不枉法”及类似的情形,表现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虽然在谋取个人利益方面有恶劣的行为,但对审判的负面影响却比较轻微的种种场景。

相反,第ⅲ象限(ab)显示的则是仅仅因为一般的人情或上下级等关系,或者获取的个人利益尽管相当有限,给审判的结果或过程却带来了相对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类情况。

上列图示象限所代表的四类情形,相信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都有可能多多少少地存在。

不过从感觉上或一般印象的角度来讲,估计在第ⅱ象限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最为普遍,第ⅰ象限次之,而第ⅳ和第ⅲ象限所表示的情形则相对较少(第ⅲ象限的情形可能最为罕见)。

要精确地把握所谓“司法腐败”现象中这些种类的情形各占多大比例完全是做不到的,实际上不同象限之间的区别也相当模糊。

但是,把这种模糊的分类作为一套分析工具,并从上述对其各自普遍程度的大致估计出发的话,却有可能在限定问题的前提下有效地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讨论,以便于进一步去接近“司法腐败”现象。

二、对“司法腐败”严重程度的估计我们平时指称一定事物对象而使用的“司法腐败”这一词语往往非常笼统含混。

其原因之一在于指称的对象过于宽泛,而我们潜在地运用的标准又经常是多重且多义的。

上列图形中的第ⅱ象限所表达的情景可能就是导致这类指称上困难发生的最一般的对象事物。

在本稿中,笔者暂定地把这类情形列入“司法腐败”范畴之内,是因为先潜在地使用了一个参照标准,即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的所谓“纯粹的中立性”(反映到与内部或外部权力的关系上则是“司法独立”)。

法官不得接受任何人的说情、吃请、礼品,也不受任何权力的不当干预,在我国是一种为主流意识形态所承认或要求的规则或理想境界,在一些法制完备的外国(包括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司法运作的现实。

因此,只要法官的审判受到了这类外部因素的影响(即使实际的影响微不足道、或者即使审判的过程与结果在没有这些影响的情况下也会是一样的),确实就有理由认为某种程度的司法腐败已经发生。

相信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场合,人们所说的“司法腐败”指的就是这类情形。

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在我国社会的特定语境之内与这类情形有关的规则究竟是什么,则会发现在给审判带来的影响只停留在法官裁量权限范围内的取舍选择这一前提下,接受说情、吃请或一般礼品和听从某些干预的现象未必总会在现实生活及人们的心目中构成所谓“司法腐败”。

与第ⅱ象限相比,第ⅰ、ⅲ、ⅳ象限所表示的现象作为“司法腐败”在指称或定义上的困难或矛盾看来都会小得多。

但在这三个象限之间,虽然同为“司法腐败”,就现象的出现频率而言却似乎各有其特点。

在这里为了辅助说明,还有必要引入一套概念工具,即“司法腐败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又可分为“规范的环境”与“混乱的环境”两类。

这里所说的“环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场域、空间或背景,与司法腐败现象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却能够反映、体现或者说“浓缩”了可能诱发或抑制这种现象形成产生的众多复杂的因素或过程。

我们知道,在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地域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如果把处于不同地域的一个个法院作为司法腐败现象可能发生的小环境,则在法院之间也存在着程度不等的种种差异。

与司法腐败现象紧密相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院的领导人、日常的管理、长期以来形成的内部组织文化等等因素上(注:对“环境”概念的这一限定直接建立在笔者根据田野调查取得的实证资料而确定的一种分析单位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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