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李宗辉常胜楠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成为该法典的最大立法特色之一。
“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使用权能和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既呼应了《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反映了在当下的注意力经济时代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和商品化使用的重要意义。
本文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梳理与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希冀能有助于对《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
一、《民法典》中的标表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又称标记表彰型人格权,其客体主要用来标记和表彰当事人,以达到彼此识别而不至于混淆的作用,即为了标表而选取合适方式的决定权与实施权以及对所定的标表符合的专属性使用权[1]。
《民法典》第993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即为典型的标表型人格权。
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依据《民法典》第1012条和1013条规定,主要包括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使用权(包含自主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因姓名本身形式的多样性和商标化使用的高度可能性,第1017条还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易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第1021条、1022条还对肖像权许可使用具体条款的解释、使用期限的确定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肯定了标表型人格要素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归属于人格权,对其使用、转让权能的明确也利于权利主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有关标表型人格权权能、性质的争论就从未停息,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属于“受尊重权”,主要是防御外来的伤害,具有非财产属性,所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相较于人格权权属而言,以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加以规制更为合理[2];甚有学者主张将人格标识的使用权能从人格权中独立出去,以新形态的财产权加以规制[3]。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探究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探究摘要:我国先后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在我国《规定》和《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有关对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地域”、“公众”、“知晓”三要素及有关“声誉”因素的相关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地域范围;公众范围;商业声誉一、公众范围的界定——驰名商标“驰名”的基础1.公众范围的国际实践驰名商标需要在多大范围的公众内“驰名”,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驰名商标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界定驰名商标“驰名”的基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各国曾展开过讨论,主要存在“相关公众”、“大多数公众”、“普遍公众”等几种不同观点。
1967年的《巴黎公约》对公众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trips协议将公众范围界定为“相关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但是“相关公众”所指不明。
而1999年的《联合建议》沿用了trips协议中“相关公众”在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此种规定,后来被新加坡2004年《新加坡商标法》采纳。
2.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法》起初使用过“相关公众”这一概念,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是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解释》)第8条中作出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为了使有关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规定保持与国际公约精神相一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冲突的法律解析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冲突的法律解析作者:张振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可能发生冲突。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在后的注册商标,但没有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确认商标权由注册商标人单独享有或者由其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共享。
关键词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冲突作者简介:张振中,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在美国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中,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唯冠公司是“iPad”商标的注册人,苹果公司没有按照我国关于商标转让的规则受让商标,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不享有“iPad”商标专用权。
权威人士也明确指出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虽然该案终审以调解结案,但其中的商标法律问题仍值得探讨,本文尝试解析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以期为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的完善提供些许思路。
一、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冲突的情形及其发生的原因(一)商标冲突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既有注册商标人又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并且他们使用的商标是同一(近似)的,各方都声称自己有商标专用权,因而发生冲突。
例如,假设一台平板电脑上有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iPad”,另一台平板电脑上有苹果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iPad”,此时,在中国谁有权使用“iPad”商标,这就是商标的冲突。
以注册时间为准,商标冲突可分为注册商标在后、注册商标在前两种情形,即在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使该商标驰名了、在商标注册之后他人使该商标驰名。
(二)发生商标冲突的原因商标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针对同一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人,也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这两人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商标权,而不是只有一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究其原因,主要有:1.商标专用权可以经不同方式取得。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比较借鉴视角下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兼谈《商标法》第14条之修改
一
、
解读缺憾 : 国相关 现行立 法 我
及商标侵权纠纷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是该类 纠纷得 以处理的必要前提 ,而且其认定结果将对
该类纠纷的处理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然而 , 我国 2 0 年修改后 的《 01 商标 法》 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不 但 缺乏 明确 规 定 ,而 且对 驰 名认 定 中的相关 重
一
定标准并进行必要 的细化解释 , 以期能对我国《 商 标法》 第三次f 中相关所涉内容的完善及 政 今后实务
界对驰名商标的明确化及统一化认定能有所裨益 。
通过解读以上整合 出的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 定的现行规定, 笔者以为, 主要存在以下立法缺憾 : 1商标法》 . 《 未就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商标法》 为商标保护的基本法 , 作 既没有对
颜 梅 林
( 建 师 范大 学 , 建 福 州 30 0 ) 福 福 5 18
摘
要 : 国有关驰名商标 现行立法存在着诸多缺憾 , 我 这方 面 , 国际条约 ( 含条约草案 ) 及英德美 三国相关规定 和做法
有许多值得借鉴 。 然而 , 他们也均未在立法 中明确驰名商标 的认定标 准及 据以证 明的证据材料 。因此 , 在借鉴 的基 础上 , 应
( ) 读我 国相 关现行 立 法之缺 憾 二 解
合分析以求指 明缺憾 的基础上 ,在对相关 国际条 约( 含条约草案 ) 及英德美三国的相关规定和具体
做法进行总结分析以求 比较借鉴的基础上 ,在对 些相关 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求理论 联系实践的基础上 ,明确阐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
( ) 相 关现行 立法 一 整合
我 国对驰名商标认定 的实务工作始 于 18 9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市场美誉的商标。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第五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其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及其他途径救济的,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第七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法释[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域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年3月7日京高法发[2006]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特就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作以下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2、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6-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6-21.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
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
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注册条件、驰名商标。
选项A正确。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允许的。
选项B正确。
甲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美多”,而不是“薰衣草”。
因此,其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3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0.12【实施日期】2002.10.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今日头条”一审败诉于“今日油条”背后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
“今日头条”一审败诉于“今日油条”背后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郑州今日油条门店4月1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河南今日油条公司在郑州开设了一家“今日油条”早餐店,模仿“今日头条”APP风格做了斜框红底反白招牌,贴上了“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等广告语。
今日头条所在的抖音公司认为,其四个商标的专有权受到侵犯,该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赔200万元。
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抖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今日油条”的模仿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实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抖音公司提出的认定“今日头条”为驰名商标,并进行跨类保护,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驰名认证,并强调,“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起典型案例公布后,一度在知识产权界朋友圈刷屏,并引起热议。
有律师认为,“今日油条”有蹭名牌、搭便车之嫌,广州知产法院此次裁判的标准与以往类案不一样。
还有律师表示,该案的败诉结果虽令人意外,但法院的判定言之有理。
甚至有律师称,法院的判决“是一股清流和倔强”,今日头条本属过度维权。
一审:不是商标侵权,也没有不正当竞争“今日油条”是个体工商户赵亚东在河南郑州开办的一家早餐店。
开业于2023年6月。
同时,赵亚东还是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抖音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新修改的五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200万元。
2023年12月2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是否构成普通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商标侵权规则是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的。
“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虽有三个字相同,但“今日油条”的含义是当天油炸出来的新鲜油条,属于一种陈述性描述的合理使用,而“今日头条”一般理解为当天的重要新闻,二者的文字含义具有显著区别。
字号知名度的认定及非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企业字号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是字号获得保护的重要前提。
对于具有知名度的字号,可以依法视为企业名称加以保护。
对知名字号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权利受侵害的原告承担。
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照驰名商标尤其是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加以把握,结合该字号的使用时间,企业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企业名称或字号受到仿冒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非知名字号,可依据法律的原则性条款获得保护,具体应考虑在后使用者的主观状态、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后果等。
字号知名度的认定及非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196(知)终字第6号文/袁秀挺(二审主审法官)杨馥宇【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鲜迪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迪公司)。
原告家家乐公司以其企业名称中的“家家乐”作为字号,并将该字号分别以横排、白底绿字加绿框式样,标注于其销售的“家元”牌鸡精产品外包装(包括纸箱外包装和袋装外包装)的上部居中位置以作为产品名称。
该“家家乐”鸡精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已有近七年。
2009年四五月期间,家家乐公司在上海地区部分市场发现,被告鲜迪公司将“家家乐”文字以横排、白字加蓝框式样及横排、白字加绿框式样,分别标注在其生产、销售的“太球”牌鸡精产品纸箱外包装和袋装外包装的上部居中位置,作为该产品的名称突出使用。
家家乐公司遂以鲜迪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字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鲜迪公司:1.停止侵权,并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调查费、律师费)1万元。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营业执照的记载及证人的陈述,其字号已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经营、培育和积累,为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该字号可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家家乐”文字,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家家乐”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被告对使用“家家乐”文字的来源、出处并无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在其产品上标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文字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理解与适用【摘要】介绍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分别考察了《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状况、驰名商标“异化”现象、《通知》出台的时间选择这三个问题,最后分析了《通知》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王艳芳/文/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项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管辖”.第四项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奉辖区的实际心知》)于2009年1月5日发布。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l一2 该通知F发之日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个基层人昆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巾级该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般是人民法院。
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部分较大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城市如北京、上海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了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巾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不少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对其件。
本文对《通知》制定的背景及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管辖权也没有完全排斥。
司法解释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简述如下。
较大城市可以指定l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这样.从法律依据上看,全国400多个中级人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民法院以及部分经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1.《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标民事纠纷案件。
纠纷案件的管辖状况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驰名商标被“异化”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的现象。
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120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第:三程中,为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而对某一商标万方数据在某一时间内的影响力大小的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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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第六条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八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
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