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室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室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案件档案、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保密安全: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四)规范有序: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规范有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纪检监察室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收集齐全。
(二)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管理标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二)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立卷、归档等环节。
(三)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档案。
第六条档案归档(一)档案归档应按年度、按类别、按顺序进行。
(二)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标准,采用适宜的保管条件。
(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
第八条档案维护(一)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损坏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档案管理标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档案利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借阅、复制、转发档案。
第十条档案保密(一)档案保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保密规定执行。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某某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事业单位及各派驻纪检组。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是区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六条区纪委监委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案件材料、财务账册(凭证)、技术文件、基建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档案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项目档案、科技档案及设备档案九种门类组成,由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市纪委和站前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利用、编研、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S)对本机关各室及所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四)负责管理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区纪检监察系统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七)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单位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A)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九)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纪委_监察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委监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委监察局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三)科学管理、方便利用原则;(四)保密安全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档案分类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结合纪委监察局工作特点,合理划分档案类别。
第七条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规则,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
第八条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所属类别、形成时间、作者、密级、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将档案材料归档到相应的档案柜中。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确保档案材料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提前预约,填写查阅申请;(二)查阅者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三)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材料外出;(四)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折叠、损坏、涂改、污损档案;(五)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材料归还原位。
第十三条档案复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制档案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二)复制档案应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三)复制档案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材料确需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材料不被非法利用。
纪委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委案件档案管理,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案件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纪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第三条纪委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全貌;(二)完整性原则: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得遗漏重要内容;(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护,确保档案安全;(四)利用率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纪委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纪委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案件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四)对案件档案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为纪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五)对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纪委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案件档案材料;(二)协助办公室做好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三)按照要求使用案件档案,不得随意借阅、复制、销毁档案材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案件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一)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记录等,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二)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遗漏重要内容;(三)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案件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二)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便于检索和利用;(三)对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进行装订、编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二)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档案受损。
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自治区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配合。
第四条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二)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立卷归档职责分工:(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
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某某纪委监委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纪委监委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一、档案人员岗位职责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档案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并积极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3、监督和指导委机关各部室做好各种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4、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5、做好库房清洁卫生、“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6、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
二、档案收集责任主体1、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收发员负责整理立卷,按年度归档。
收发人员根据归档范围,平时注意收集、鉴定和整理,做好归档准备,次年三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2、业务档案由各部室负责整理立卷。
次年三月及时完整移交至办公室档案室。
3、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
每年财政年度末了,按财会档案要求立卷、归档。
次年三月移交档案室。
4、各部室要注重声像档案的归档。
其中宣传部负责收集新闻、网络媒体反映我市反腐倡廉重要工作的声像资料。
整理时应按类别注明时间、地点、内容。
次年三月底移交档案室。
5、文书电子档案,由办公室收发人员负责整理立卷,按照时间、标题、责任人编制电子目录和电子文件,刻成光盘后移交归档。
6、档案归档时,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鉴定,使归档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三、收集范围及要求1、反映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参照《市纪委监委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对于传阅的非密级文件如需留用,由各部室档案联络员复印并收存,原件退回办公室。
3、各部室以委名义上报的公文、报表、总结、计划、报告、年报、季报、图表等相关材料,一份加盖印章移交档案室存档,一份本室留存。
4、对本部室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按照起始原委立卷。
按标题填好相关内容,三点一线装订成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档案室,一份室内留存。
5、档案联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
市纪委 监察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档案管理的规范,依据《档案法》和市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1、各室、各派出纪工委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委、局统一管理的档案资料年底前移交市纪委档案室。
档案室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10年一次)。
2、对委、局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档案室应收集齐全。
接收各室、各纪工委档案资料,要严格检查,发现装订不合格的案卷要重新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质量。
3、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温湿控制设备,每天记录温湿度一次,高温、高湿季节温度控制在280C以下,湿度控制在50%—60%以内,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4、档案室严禁吸烟及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档案室要有防光、防虫、防潮、防火、防盗措施,以保证档案安全。
6、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是定期检查档案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档案借阅1、借阅档案资料,应保护档案的完整,不得拆散案卷或抽去其中张页,不得在文件上划线、打叉或涂改,不得污损案卷。
2、借阅档案资料应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归还,并负责将利用档案资料的情况反馈给档案管理人员。
3、查阅档案室的机密和绝密档案资料需经秘书长批准,一般不准借出档案阅览室。
4、需复制或摘录档案室的涉密档案资料,需经秘书长批准,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本委(局)机关内复印或抄写。
5、未经秘书长和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公布档案材料。
6、外单位需查阅档案室档案资料时,需凭正式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查阅绝密和机密档案资料须经秘书长批准,查阅案件检查或审理档案资料,须经分管案件检查或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7、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档案资料借阅制度,严防档案资料丢失和各种失泄密事件发生。
市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擅自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纪检监察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纪检监察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纪检监察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
2. 纪检监察组与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函件等。
3. 纪检监察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 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2. 纪检监察组办公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1. 纪检监察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 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规范,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4. 档案保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5.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合法、合理、安全利用。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档案收集齐全后,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
(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
(2)档案编目: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编制档案目录。
(3)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分类、编目顺序进行归档。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纪检监察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2. 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1)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纪检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纪检监察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档案管理。
第三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国家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资料,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立案审查调查的档案材料;(二)案件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三)相关证据材料;(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案件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时间顺序、案件性质、案件类别等进行分类;(二)保持档案材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三)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标注,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当安全、稳固,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当凭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申请;(二)查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三)查阅档案应当尊重档案的原貌,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档案保管期限已满,无继续保存价值的;(二)档案保管过程中发生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三)根据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单位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二)规范操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三)安全保密,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纪检监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审查材料,包括案件线索、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处理决定等;(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书、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等;(三)案件审理材料,包括审理报告、审理意见、处分决定等;(四)案件执行材料,包括执行情况、申诉复查等;(五)其他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党的纪律;(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一)及时收集各类纪检监察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第九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材料的内容、性质、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整理后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第十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三)对重要档案实行专柜保管,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需用即取、用后即还”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室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和可利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
(二)纪检监察室接收的上级机关、其他部门及个人移交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
(三)纪检监察室与其他部门联合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
(二)档案收集应确保及时、准确,防止遗漏、损毁。
(三)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形式、内容等进行分类、编号。
(二)对档案进行编目、归档,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档案摆放整齐。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档案保护措施:(一)对重要档案实行专柜保管,加强安全防范。
(二)对易损、易褪色的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三)对电子档案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档案借阅与复制:(一)档案借阅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单。
(二)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按期归还。
(三)严禁擅自复制、翻印、外传档案。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的原则。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纪委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委监察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委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委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件档案。
第三条纪委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二)集中统一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使用。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纪委监察案件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二)案件审查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材料等;(三)涉案款物收缴及处理材料;(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案件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二)对涉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三)制作档案目录,包括案件名称、时间、责任人、卷号等信息;(四)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档案的使用与保管第六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审批,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查阅者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并做好归还登记。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存放;(二)保持档案库房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三)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对破损、丢失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
第四章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销毁档案需经审批,并填写销毁登记表;(二)销毁档案前,应确认档案已无使用价值,且符合销毁条件;(三)销毁档案时,应由专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纪检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案卷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纪检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纪检案卷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保密管理: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纪检案卷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二)案件查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证据、笔录、谈话记录等;(三)案件审查、调查、审理、处分等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报告等;(四)其他与纪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二)案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卷内文件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卷名称、编号、卷内文件页数、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四)案卷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电子目录。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霉、防高温、防火等;(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褪色、霉变等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归还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二)鉴定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保存。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公布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抹、损坏档案;(三)档案利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借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
纪检监察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档案管理,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的保管和利用,有效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档案管理活动。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定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进行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更改、涂抹、破坏档案内容。
2. 完整原则: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随意删除或篡改档案资料。
3.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档案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涉及国家机密、企业机密的档案内容。
4. 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档案信息,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和工作需要。
5. 整理原则: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保持档案的清晰有序。
四、档案管理的责任1. 上级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下级单位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2. 下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做好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
3. 对于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不力、导致档案遗失、泄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采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采集和收集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党纪政纪文件、巡视巡察报告、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记录等。
2. 档案整理:对采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编目,建立档案库存,确保档案的清晰有序。
3. 档案保管: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对纪检监察工作档案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泄密的情况发生。
4. 档案利用:合理利用档案信息,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5. 档案归档:对已经完成的纪检监察工作档案进行归档处理,进行长期保管。
六、档案管理的措施1. 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 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
3. 确保档案管理设施的完备和安全,包括建立合格的档案库房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案件档案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档案局:现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纪检监察案卷管理制度
纪检监察案卷管理制度一、案卷归档制度1.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将所有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
2. 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案卷归档应当及时,一般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案卷材料。
二、案卷借阅制度1. 案卷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2. 需要借阅案卷的,应当向承办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3. 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案卷,不得损坏、丢失或者擅自转移案卷。
4. 借阅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案卷,逾期不归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案卷保管制度1. 案卷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2. 承办人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整理,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移、毁损、篡改案卷内容。
四、案卷销毁制度1. 对于已经结案的案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2. 承办人应当提出销毁意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3. 销毁案卷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销毁过程。
4. 销毁的案卷应当做好记录,并永久保存销毁凭证。
五、案卷保密制度1. 所有涉及案件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案情。
2.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3.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涉案物品,防止涉案物品遗失或者被盗。
4. 对于故意泄露案情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纪律检查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纪律检查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1. 纪检机关案件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案件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为以下几类:(1)立案审查档案:包括立案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决定书、谈话笔录、证人证言等。
(2)调查取证档案:包括询问笔录、询问提纲、证人证言、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3)审理档案:包括审理报告、审理意见、处分决定书、申诉材料等。
(4)案件审批档案:包括审批报告、审批意见、批复等。
(5)案件归档档案:包括案件归档报告、案件归档登记表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2)按照档案类别、内容、性质等进行分类,便于查阅和利用;(3)档案的排列应整齐、规范,便于保管和检索。
三、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档案保管设施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保证档案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霉、防火、防盗等。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 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档案利用与查阅1. 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利用,不得超越权限;(2)合理利用,不得滥用;(3)保密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查阅档案应履行以下手续:(1)查阅人应向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和范围;(2)档案保管部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3)查阅档案时,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等。
五、档案销毁与归档1. 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销毁,不得擅自销毁;(2)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销毁档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档案”是指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部门,下同)在履行职责,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统一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件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器具存放。
第四条本办法适合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公司监察部是公司系统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兼职),负责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八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九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十条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中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办案依据材料:检举、申诉和信访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二)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三)转办的文字材料。
(四)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五)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六)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七)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八)正式文件的复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九)审理报告。
(十)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十一)结案报告。
(十二)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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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
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
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
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
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
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
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
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
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主办、协办案件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审批案件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