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一、现行优抚政策国务院总理__、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13号令,年8月1日。
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人员。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
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员。
乡复员军人:指在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
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并参加过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军队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指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二、优抚新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三点:为解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lOCa2.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导语: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那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都有哪些内容?以下是为您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2017年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7年最新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以下是整理的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就跟随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有关规划,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安排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退伍安置、就业、个体经营、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或者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以下是整理的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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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解读(2)
2017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解读(2)第四章优待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2017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
2017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近年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致残等原因,生活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民政部部署,我省决定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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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不受影响。
“目前享受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复员军人和病退及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人员不能再领取。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据粗略估算,目前全省将有30万以上的退役士兵受益,根据兰考县试点经验,多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每月可领到补助50元左右。
“目前正在进行核查认定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该负责人说。
60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一: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2011)110号〕精力和《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门农村籍退伍军人津贴政策《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2011〕110号)划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任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每人每月发给10元晚年糊口补贴。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团结我省现实,提出如下实验意见:一、合用工具的界定政策实验工具的职员范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任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放条例》实验前入伍,年数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度按期抚恤补贴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今朝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职员。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中央军委出台了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待业安置期间,退役士兵可领生活补助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到岗,每个月有80%的补助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可选公益岗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退役士兵工资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具体标准如下:一、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抚恤标准。
1. 一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以上为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的具体内容,各级各类优抚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该标准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怀和支持。
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
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伤残军人退休回到地方待遇篇一: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7级残疾军人回到地方有些什么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山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山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山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帮助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
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旅游、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一)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的;(二)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事迹突出的;(三)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出的。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7〕5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以下简称抚恤补助),确保抚恤补助标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提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统一各县(市、区)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我市农村或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
具体包括:(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六)参核退役人员(含直接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七)部分烈士子女(指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八)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指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九)“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下同)。
二、实施办法(一)从2017年8月1日起,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提高或者降低。
调整办法如下:1.目前已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标准执行的抚恤补助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包括:(1)残疾军人抚恤金;(2)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3)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伤残军人退伍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规定: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最新退休政策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
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基本原则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
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严格执行民发[2015]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
最低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两项待遇从2014年退役安置人员开始执行,不延伸到2014年以前已安置的退役人员。
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时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
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通知如下:一、按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优待资金。
及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市、县配套部分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发放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发放,按月通过代发银行及时足额兑现,严禁延发或不发。
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于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发放到位。
二、落实烈属优待政策。
按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优惠做好烈属住房优待工作;协助参加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的烈属就业;就近安排烈士子女入园和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录取,配合执行好烈士子女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可以投档的规定。
三、做好优抚对象去世后的丧葬抚恤工作。
优抚对象死亡的,凭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免收在相应殡仪馆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基本服务项目按照泰政办〔2015〕48号文件执行。
其中,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丧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公残疾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对象所发放的抚恤金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伤残抚恤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会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变化。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进行的。
在这一标准中,对因公残疾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对象的抚恤金数额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待遇。
同时,这一标准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爱,是国家履行对军人的承诺和责任的具体体现。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受益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同时,这也是对受益对象付出的牺牲和贡献的一种肯定和回报,有助于增强受益对象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受益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应有的抚恤待遇。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受益对象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之,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社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标准的调整将为受益对象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国家履行对军人的承诺和责任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加强对受益对象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通过这一标准的出台,能够为受益对象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幸福,也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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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
第七条凡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6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
(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l-4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
(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
第三章荣誉
第八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退伍军人荣誉纪念章以增加退伍军人荣誉感。
第九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金质纪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银质纪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铜质纪念章。
第十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曾认定参战涉核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参战参核军人记念章。
第一十一条并给所有配发记念章的退役军人精制一片优抚卡卡片,凭卡片及本人身份证60周岁后乘车、乘船、游览胜地门票一律享受半价和优先待遇。
第一十二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两节日慰问金不得低一个月的补助金。
第四章医疗
第一十三条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章抚恤
第一十四条凡因公因战烈士父母、妻子、儿女享受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
(儿女从烈士牺牲之日起抚养至十八岁,如果在校读书至毕业时止)。
第六章逝世
第一十五条补足24个月优抚金代理安葬费,并由乡政府送花圈一个。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十六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一十八条负有退伍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二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裁编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军人所在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但每月最低补助总金额不得低于1200元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