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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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利部关于印发《⽔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的通知⽂号:⽔规计[2016]22号颁布⽇期:2016-01-19执⾏⽇期:2016-0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的⼯作⽅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利⾏政审批制度改⾰,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现予以印发实施。

⽔利部2016年1⽉19⽇⽔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的⼯作⽅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利⾏政审批制度改⾰,进⼀步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整合审批事项(⼀)对投资项⽬涉⽔⾏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分类整合。

将取⽔许可和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许可审批”。

将⽔⼯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程建设⽅案审批、⾮防洪建设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监测⼯程的审批归并为“洪⽔影响评价类审批”。

⽣产建设项⽬⽔⼟保持⽅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明确适⽤范围(⼆)取⽔许可审批适⽤范围。

利⽤取⽔⼯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单位和个⼈,除《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许可。

直接取⽤其他取⽔单位或者个⼈的退⽔或者排⽔的,应当申请取⽔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4月编制说明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要求,为规范设计成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特编制本大纲。

一、洪水影响评价类情形洪水影响评价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

有上述一种及以上情形的,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二、报告名称及装订要求1.报告名称及格式(1)报告名称报告封面列出报审项目审批情形,并在相应类型中打勾,报告名称为“XXXX工程(XXXX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2)报告格式报告格式详见附录。

2.报告装订报告各种情形统一装订成册,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的章节号顺接前章号进行编排。

三、报告编写有关说明(一)各情形采用的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进行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大纲》进行编制。

(二)报告目录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总结论与建议进行编写,章节号分别为1、2、3、4、5、6,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章节序号接前章节号,以此类推。

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思考

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思考

Key words: city master plan; water resources assessment;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carrying capacity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 B
文 章 编 号 :1000-1123 (2012)23-0050-03
3.充分考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 的结合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今后一个时 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基本 依据,也是我国制定和颁布水资源管 理“三条红线”的基本依据,应当作为 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本依 据。 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水资源配置方 案是依据其编制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预测的需水量制定的,在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时,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发生了 变化,用水水平和用水效率也可能发 生变化。 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 论证可以利用的是水资源综合规划 的水资源分区、水源量及其可利用量 的成果,水资源配置的原则和思路以 及总体配置框架,但对具体的水量配
为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水 利 部 于 2010 年 11 月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 资 源 〔2010〕483 号 ), 启 动 了 规 划 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 2012 年国务院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2〕3 号)中明确要求,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 资源论证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 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对象,是指导 城镇总体规划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和 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直接牵涉到区 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没有摸清水 资源家底的情况下,盲目确定城镇的 建设布局和发展规模,将可能严重影 响未来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 因此,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水监督〔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自2022年12月5日起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7月19日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柴增凯,骆进军(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100053,北京)摘要:简要回顾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历史沿革,阐述了相关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分析 了当前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全面加强洪泛区蓄滯洪区管理、完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 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做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非防洪建设项目;蓄滯洪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Reform of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flood construction project//Chai Zengkai ,Luo JinjunAbstract:A brief review has been made o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 -flood construction . With briefing of reform of the relevant approval systems , current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are examined . It is considered and suggested to make improvement to the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flood construction , mainly in the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flood plains and retention areas , perfecting approval system and technical norms and standards as well as highlighting interim and post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Key words : non-flood construction project ; flood storage and retention zone ;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 reform of approval system中图分类号:TV 12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院1000-1123(2018)03-0037-04来,并按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权限划分 了审批事权。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防洪评价报告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辨析

防洪评价报告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辨析

水利发展研究 201 8-4防洪评价裉告和洪水彩响评价裉告兩容辨祈于国卿#,李趁趁"(1.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2.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通过对比分析防洪评价报告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整体结构和内容要求,发现两种评价报告在结构上均可分为6部分,且内容要求基本相同,其差异主要是由于适用范围不同而造成。

简化整合后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别满足防洪评价或洪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名称进行规范和明确,对技术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深度融合。

关键词: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内容d o i:10. 13928/ki.w rdr. 2018. 04. 010中图分类号:TV87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18)04-0038-041992年、1998年我国先后推出了防洪评价制度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

二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1],但其根本目标一致(保障防洪安全)#同时审查、审批主体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 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水利部将包括“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内的4项涉水行政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简化整合后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只需要编制1份技术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具体而言,对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即防洪评价报告,应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 (以下简称《防评导则》)要求[3];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⑷(SL 520—2014#以下简称《洪评导则》)要求[5]。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司[2005]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水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年2月4日附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近年来,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缓解城乡供水紧张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法》有关规定,推进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统一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已达1251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3%,其中,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

实现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统一调配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统一编制涉水规划,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观念转变不够;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各地改革不同步,上下级管理职能不对口;现有法规滞后于水务管理实践;水务投资和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育缓慢;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提出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应在本意见指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 人)需补正的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其中黑河取水许可申请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项目:所申请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黄委管理范围。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160005)
一、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部属院校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法[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09〕1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的会议精神,根据新时期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拟定了《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夏玉立;联系电话:*************。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的体制优势的精神,根据新时期浙江水利发展实际,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有关项目审批权限1、下放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省水利厅不再审核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新建小(一)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核或审批,新建小(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县级审核或审批,分别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

水库建设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2、下放中型以下水库和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权限。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监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大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1一此页无正文一2一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3 一
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 以上的 。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 .% 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整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 30.% 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 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 第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歼石、尾矿、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浙水法[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13〕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法〔2013〕1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并经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快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各项改革。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8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审批方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前期准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前期准备
3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知道意见(水资源(2016)234号)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以水资源保护为主,限制该 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过度开发江河湖泊,逐步实施退出机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确需变更必须由 原审批机关按程序批准,禁止影响生活用水安全的水资源用途变更,禁止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禁止农业灌溉的合理用水量转变 为非农业用水用途。落实以水定产,开展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要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的重 要依据。
2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 指标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 时设计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审批。
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加强产能过剩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工作,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项目,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的 新、改、扩建项目;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符合减量置换项目,在核准前提下,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石化项目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石化产业掉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项目取退水,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新建炼化项目,不得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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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授权文件办理。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据《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讯[2013]404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依据《水文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2.涉及(三)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各审批机关根据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主要内容确定牵头办理部门。

四、优化审批流程
(七)统一受理。

水利部及7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设立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做法,加快服务窗口建设,实行统一受理。

(八)规范审查。

有关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整合后,由牵头审批机关组织技术审查,相关审批机关参与。

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审查的,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审查单位开展审查。

牵头部门在审批中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办理的审批机关不再进行单独审查或拆分审查,要积极参与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限时办结。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审查审批时限要求,限时办结。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和政府鼓励事项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加强监管。

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

负责实施审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在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后续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五、提出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要按照特事特办、专盯专办的要求推进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十二)制定实施细则。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并做好宣贯落实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

要完善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审批机关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同时,抓紧建立相关流域之间、流域与区域、区域之间办理审批中的工作衔接机制。

(十四)及时总结经验。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意见,不断总结完善。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水利部。

(十五)做好衔接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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