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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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保证信息、宣传报道的质量,更好地发挥信息、宣传工作为法院各项工作服务的作用,促进全院信息宣传工作的发展,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院工作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思想,积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法治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本院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观念,不得对中央大政方针政策、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决定妄加评论,不得擅自对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自觉维护全国法院的整体形象。

第四条办公室为本院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院一般信息、宣传稿件把关、发布和舆情应对、网评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必须明确一名信息员,配合办公室完成新闻宣传、舆情监控、网评工作。

第五条重大案件宣传报道稿件、答复新闻媒体采访通稿、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等除需办公室进行质量把关外,还须经分管宣传的院领导审核,必要时,报院长决定。

第六条以个人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法律知识小问答或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法制宣传文章,则文责自负,可自行发出。

第七条在宣传报道中,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及其他在审理过程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要注意宣传报道方式,不得干扰案件审理。宣传报道要注意社会效果,凡不利于社会稳定或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宣传报道要慎重处理,防止宣传工作中出现政治性错误或传授犯罪方法的失误,坚决杜绝对外宣传工作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法院的重要活动或大型会议和大要案的庭审、宣判,可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院采访或旁听开庭。媒体记者未经法院许可,要求对庭审进行记录、摄影、录像、录音的,一律不允许,特殊情况须报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本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私自接受新闻媒体对

于本院工作及案件审理情况的采访。新闻媒体到本院采访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分管宣传的院领导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访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违反审判纪律、有无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最后报经院长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十条对有典型宣传意义的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现场直播的,直播前必须逐级呈报,经有权批准的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精心组织,挑选业务素质强、形象佳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确保庭审质量。

第十一条法院的重大活动或事项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由院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按照统一口径向新闻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各部门、各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有关法院工作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避免出现不当言行,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党纪政纪严肃问责。对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和个人按本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归院党组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 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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