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 ) 密 性 。 商 业 秘 密 具 有 实 质 上 的 秘 密 性 或 秘 密 因 一 秘 素 , 非 采 用 不 正 当手 段 , 则 就 不 容 易 获 取 该 商 业 秘 密 或 除 否 需 花 费 一 定 时 间 。 一 般 来 说 , 业 秘 密 的 保 密 性 表 现 在 两 商 个 方 面 : 是 主 观 上 的 保 密 性 , 商 业 秘 密 所 有 人 保 密 的 愿 一 指 望 , 此 采 取 一 系列 的 保 密 措 施 。 如 向雇 员 发 出 警 告 , 制 为 限 非 有 关 人 员进 入 具 有 商 业 秘 密 的场 所 , 小 知 密 范 围 , 强 缩 加 监 控 及 运 用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和 密 码 技 术 实 现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等 等 。二 是 客 观 上 的 保 密 性 , 该 商 业 秘 密 事 实 上 未 被 指 公 众 了解 或 没 有 进 入 公 有 领 域 , 且 有 合 理 的 保 护 利 益 , 而 即 能 够 增 强 企业 的 竞 争 地 位 。 ( )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商 业 秘 密 常 常 是 工 商 业 上 实 施 二 价
一
、
商 业 秘密 及 其 法律 特 征
19 93年 9月 2 日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当 竞 争 中 法》 1 第 0条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范 围 和 构 成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条 件 作 了 比较 完 整 的 界 定 : 业 秘 密 是 指 ,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商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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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1卷 第 3期
V0 .21 No.3 1
许 昌师 专 学报
J URN L OF X HA E HE S C L G O A UC NG T AC R OL E E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第一章1.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分为十个方面:(一)归责原则不同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理论上,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2)无过错主义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违约的规则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同上。
合同法189条有所体现。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形式,它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
(二)举证责任不同1、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因归责不同,而分为两种:在过错责任情况下,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举证原则在违约的情况下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三)诉讼时效不同1、侵权的诉讼时效,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两年。
2、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延付和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等是一年,其他也一般是两年。
(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1)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
(五)责任的免除不同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经济法学必考20道简答题
经济法学必考20道简答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对于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列举经济法学考试中经常出现的20道简答题,并对每道题进行详细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优先原则和国际公约原则。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答: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红利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中,红利权是指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分红的权利;表决权是指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清算时分享剩余财产的权利;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获得公司重要事项的信息;监督权是指股东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等形式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名称或定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和对象、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时间、合同的责任和违约金、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等。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哪些措施?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保密合同的签订、技术措施的采取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保密合同是双方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技术措施是指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违约责任是指泄露商业秘密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答: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合意、相对人能力、合法内容、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等。
合意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法内容是指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明确、恰当地表达其意思;形式是指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经济法解读保护商业秘密
经济法解读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运营和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而言,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是确保其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关键。
因此,经济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经济法对商业秘密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实际或潜在重要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客户秘密等。
二、经济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1. 法律保护原则经济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法律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合同保护原则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来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这样的合同包括非竞争协议、保密协议和雇佣合同等。
合同的签订可以约定保密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3.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要求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与公平竞争原则相结合。
即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不能排除或限制他人在正当范围内获取和利用商业秘密的权利。
因此,经济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措施和违约等因素,并将其告知员工和合作伙伴,使其认知和尊重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加密、防火墙等,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和使用。
3. 签订合同和协议与合作伙伴、员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4. 加强员工教育通过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加强保密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泄密行为。
四、商业秘密的违约和维权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商业秘密的保密被侵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受损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 提起法律诉讼企业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等。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民间走访郎中算 不算是经营者?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向工程: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 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 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合法的, 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 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陶瓷卫浴节9月20日 开幕…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 家…”;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一辆轿车五 年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等。某公司于 201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 等奖一名。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 “中奖日期:2018年9月30日;奖项:轿车一 辆;使用权日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五年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 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 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轿车一 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秘密 的保 护 只 能 以 该 具 体 明确 的 内容 和范 围 为 对 象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不 能将 某 个 机 器 或 产 品 的 全 部技 术都 看 作 商 业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必 须 是 具 体 地 表现 在产 品 当 中 的 个 别 部 分 、具 体 功 能 和作 用 原
关键 词 :商业秘 密 ;重 大损 失 ;单位 犯 罪 ;严格 解释
中图分 类号 :D 6 3 F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3 4 ( 0 1 4— 0 6—0 0 9— 7 5 2 1 )0 0 4 7
一
、
商 业秘 密 的 立 法定 位 与 司 法认 定
建立保 密制 度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保 密 措 施 。 以上 三者 ,即新 颖 性 和 秘 密 性 、价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以及 保密 性 。
种 ,商 业 秘 密 必 然 有 新 颖 性 的要 求 ,但 与 专 利 的 新颖 性 要 求 不 同 ,商业 秘 密 的 新 颖 性 不 在 于创 新 和进 步 ,法 律对 其新 颖 性 的要 求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 商业 秘 密 的新 颖 性 只需 与其 他 智 力 信 息 成 果 存 在 最低 限度 的差 异 即 可 , … 因此 ,实 践 中商 业 秘 密
统一 性 的考虑 ,虽 然 “ 业 秘 密 ” 在 法 律 上 的 内 商 涵是 相 同 的 ,但 刑法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商业 秘密 的外 延 应 该 是 有 差 别 的 ,基 于 刑 法 谦 抑
秘 密 的存 在 。因 此 ,如 何认 定 “ 业 秘 密 ” 就成 商
理 。因 为事 实 上 某 部 机 器 或 某 项 产 品不 可 能全 部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济法·课后作业·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的是(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B.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C.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D.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B.第三人使用明知是他人违反约定提供的客户名单进行交易C.当地政府发布文件限制在本地区销售外地生产的同类产品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季节性降价3.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只限家族内部直系男性亲属知悉的某祖传中医验方B.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某产品结构,但相关公众很容易通过观察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而直接获得C.某著名连锁经营快餐店的店堂装饰、营业用具样式、营业人员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D.某著名歌唱演员的艺名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金额是()。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5.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B.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C.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甲公司的产品信息,属于侵权行为D.甲乙公司属于共同研发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是( )。
经济法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2、产品缺陷:指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3、增值税:指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4、国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措的债务5、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地方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产生的财政支出,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7、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收入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8、课税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各单行税法的具体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9、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合并、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中经营者的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10、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得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特征:秘密性最核心、价值性、保密性管理性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反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监察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的产品责任: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遭受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2)产品存在缺陷设计上、制造上或使用指示上(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生产者、销售者把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3、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3)当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4)受害人自身的过错(5)超过法定期限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
经济法梳理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重点梳理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等公共权力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他人仿冒识别性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产地、使用方法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当有奖推销: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广义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经济法复习题
经济法复习题经济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4.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
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6.某企业在一债务纠纷案件中,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成为被告之一,其后该企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对该企业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继续审理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驳回起诉7.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经济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2018年,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背景。
(2)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存在的重大债务,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财务状况。
(3)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法律风险。
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上述事实均为虚构。
乙公司辩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经向甲公司提供了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甲公司有义务在签订协议前对乙公司进行充分了解。
经济法-题库
经济法-题库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 B2、甲公司组织参观乙公司试验室时,甲公司的一名参观人员暗中带走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新产品的实验样品,回到公司后该技术人员对该样品进行了分解,得出了该新产品的配方并据此推出了该新产品,使乙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且停止生产。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B、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商品,而不需赔偿损失C、甲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暗中取走样品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公司D、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答案: D3、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各单位必须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B、天气渐暖,某商场决定所有皮衣6折优惠出售C、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产品不如甲公司的产品D、甲地出产的苹果品质优良,但市场知名度不高,销路不畅,因此甲地的水果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全部印上“烟台苹果优质品牌”答案: B4、某甲食品厂进行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某乙食品厂造成了损失,但是由于市场变化莫测,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被侵害的某乙食品厂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 )A、某甲食品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B、某乙食品厂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某乙食品厂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C、某乙食品厂的损失难以计算,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D、某甲食品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并应当承担某乙食品厂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答案: B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A、所有消费B、个人消费C、生产消费D、企业消费答案: B6、下列哪些活动属于广义的经济法的制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C、国务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答案: ABCD7、有助于保证经济法实施的经济执法、司法制度的形式有()A、监督市场与经营市场分离制度B、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C、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D、审判和审判监督分立的制度答案: ABCD8、加强对经济守法、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 )A、法律监资B、经济监督C、组织监督D、群众、舆论监督答案: ABCD9、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规范对象、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经济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划定和规制的法律。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涉及经济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恶意抄袭、垄断行为等。
三、禁止行为1.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商务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2.商业秘密侵害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包括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同时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恶意抄袭行为恶意抄袭是指未经授权而将他人的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所有权进行牟利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恶意抄袭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垄断行为或滥用经济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利干涉,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处罚。
四、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利人,可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对于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法知识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有以下七种具体的表现:(一)混淆行为1.混淆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构成不正当竞争又侵犯商标权)。
(2)与知名商品相}昆淆(知名商品不同于驰名商标)。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由如下几个要件构成:1.行为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争取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干、获取职称等)。
3.行为的表现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
不是所有的佣金、回扣、折扣、介绍费都是商业贿赂,以账外暗中给付的方式支付回扣,或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账才属于商业贿赂。
4.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以不正当手段争得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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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要件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4.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