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四个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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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晋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掌握并能有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本行业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7•【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6.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2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修改后的规章条文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1、《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2、《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5、《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附件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改为:“《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在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人口结构矛盾凸现,各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的严峻形势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的。

这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立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行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成果转化为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动力,进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实施办法》,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贯彻《实施办法》,学习是前提,宣传是基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特别是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协同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手段,精心策划,集中报道,营造声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举办法制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街头宣传和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讯按照中央、 _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委、 __日前印发了《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基本原则;有“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八项基本任务.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建立健全“河长制”,要在全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实施方案》确定,由 __ __担任省总河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潇河(含太榆退水渠)、御河7条省管主要河流和黄河山西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省河长.7条省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乡设立本级总河长,由本行政区域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管主要河流及其他河流要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河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此外,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 __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省环保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 __、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煤炭厅、 __法制办、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订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市、县也要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要以推动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主要河道不断流、地下水及主要泉域逐步恢复、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xx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出台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9月底前出台全省考核办法,建立相关制度;12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验收.到xx年底,在全省建成覆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902条河流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以上;全省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5%,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增至55.2%;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验收制度.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河湖管理保护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检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和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经费支出.要强化考核问责,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作为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河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畅通公众监管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内容仅供参考。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0年12月24日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31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效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确保多数信访问题在市级以下得到解决,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预防责任与化解责任、属地责任与部门责任并重,持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坚持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惩前毖后.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各级党委应当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组织安排、带头落实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和领导包案等制度,监督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信访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接待信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包案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积案.其中,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解决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控预警信访风险、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设区市、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天,其余每个工作日均应当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方式,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一)预防信访问题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政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办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逐级表达诉求.(二)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落实首接首办责任,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受理并解决好群众诉求;落实信访与诉讼分离制度,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制定本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其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三)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党政机关或部门报告.有关机关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四)处理好条块结合关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工作.对于涉及地方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第十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一)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督促落实上级和本级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二)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提出依法分类处理诉求建议,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三)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代表本级党委、政府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对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通过召开协调会、实地督办等方式协调推动处理.(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部门在受理和向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要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督办,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六)充分发挥信访资源优势,加强信访情况分析研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七)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到依法、规范、理性、文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坚决做到:(一)不得刁难、歧视或打击报复信访人;(二)不得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三)不得违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四)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五)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财物、吃请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六)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七)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信访材料.第十二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简称“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第三章督查考核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机制.(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分区域或分领域带案督查指导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有效化解.(三)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当完善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网上网下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日常督查制度,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信访局负责对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1.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问题的;3.因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4.未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或未落实评估改进建议,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5.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预防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形势严峻、信访问题突出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1.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2.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办理责任,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5.涉及“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经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划分后,有关地方或部门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的;3.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1.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等严重后果的;2.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集体访或围堵国家机关,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4.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地区或部门未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影响产生、扩大的.(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1.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2.不落实信访部门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意见或督促指导意见的;3.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以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作为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八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第十七条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九条信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方式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追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一)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化解工作不力,特殊敏感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大规模聚集、涉访个人极端行为或负面炒作,被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的;(二)在追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的情形.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追责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责问责:(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的;(三)追责问责情形发生后,及时主动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小的.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第二十二条有关追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纳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检举控告材料和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定期通报信访举报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晋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晋发[2004]23号2004年8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犤2003犦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1)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小康大业,人才为本。

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对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大力构建人才支撑体系,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我省的人才总量、结构、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还未形成。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忧患意识,切实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长远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2)明确人才强省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就是要把人才作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把握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培养和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百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全面提升我省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把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围绕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确立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检验人才工作的实际成效;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坚决克服各种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3支队伍为主体,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发人才资源;坚持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立足当前实际,适应发展需要,着眼于国际化趋势,积极创新机制、优化环境。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晋办发[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0〕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请省委各部委参照执行。

2000年5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为做好我省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人员定岗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人员定岗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在选用定岗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晋办发[2000]35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00〕35号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晋发〔1999〕13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下考一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根据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要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并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具体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责任追究:因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山西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晋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2日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引导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有利于促进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2022年启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从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到2025年,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形成以国家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自2022年秋季普通高中新生入学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即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1号文件实施方案

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1号文件实施方案

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回顾总结了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刻分析了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形势,明确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使农业得到加强,农村得到发展,农民得到实惠,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初步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农业基础条件逐步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跃上新台阶;农业产业结构及布局趋向合理,初步形成了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中南部无公害果菜产业区和东西两山干果杂粮产业区三大优势区域格局;小城镇蓬勃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农村经济全面振兴;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当前,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

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要求农业必须在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程度的同时,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之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深入推进,要求农村发展必须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要求必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涉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启动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处抽调,也可以从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报告上签名。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5、责任追究的重点及相关情形。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4日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发〔2019〕43号),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助力打造高品质生活,造福三晋人民,现就建设中医药强省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深入实施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拓展、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材生产和质量提升、中药工业现代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科技创新等七大工程到2030年,全面建成中医药强省.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中医药人才结构合理、培养体系完善,传承创新水平持续提高;中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规范化规模化种植水平稳步提高,质量不断提升,产业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竞争力大幅增强.重点指标为———山西省中医院、山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建成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市级中医医院力争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县级中医医院力争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全部达标———建成300个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力争50个县 (市、区)创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种植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3个中药材加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1-3个中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5个主导性产品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建成区域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和集散交易中心二、工作任务一)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央投资基础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各级公立中医医院.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项目建设.朔州市、晋城市建成市级公立中医医院.泽州县、左权县和代县建成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含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制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二)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积极争取在我省设立国家级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同时设立省级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区,推进我省中医药改革发展.组建山西省中医医院联盟,引领全省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支持三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中医专科联盟.每个市至少建成1个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的网格化城市医联体.在县域医共体建设过程中,将县级中医医院作为县域内首诊医院和转诊医院,不得变相取消、合并中医医院,不得改变其功能定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在事实上削弱中医医院建设三)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设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推进公立中医医院、基层中医馆建立健全医院管理、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推进远程影像、检验、诊断、教育等覆盖所有中医医院医联体.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四)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山西省中医院、山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积极引进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共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以市级三级中医医院为依托,在晋中、晋北、晋南、晋东南规划建设4个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加强中医药循证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五)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在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配备相应中医人员.将中医药重点指标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落实中西医会诊制度.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大力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中医药特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充实县域中医药人才队伍,增加全科医生中医医师特设岗位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在基层设立专家传承工作室.加强中医全科医师 (转岗)培训.建设省级中医药适宜技术网络推广平台,每县建设1个推广基地.到2022年,基层中医馆实现全覆盖七)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将中医药贯穿健康中国山西行动.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支持医疗机构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设立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中心.将高血压、糖尿病、孕产妇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广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延伸中医药产业链条,支持研发中医保健食品、用品和器械器材,支持发展中药大健康产品八)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建设省级中医康复示范中心,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各级各类医院要推广中医康复技术.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中医康复方案,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支持研发中医康复器具九)促进社会办中医机构规范发展.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实现跨区域、品牌化发展.鼓励中医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中医诊所.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非医疗)”规范表述,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十)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完善动态监测机制.合理规划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启动中药材原产地标记工作.依托恒山、太行山、太岳山、管涔山、晋南边山丘陵5大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化种植、加工基地.加大道地或优势中药材品种的野生抚育及价值挖掘力度.扶持良种选育和种子种苗基地建设,评定一批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加强药食同源产品和保健食品开发,推动毛建草、黄芩叶、红枣叶等独具特色的中药材申报新食品原料十一)提升中药材生产规模和水平.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加强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创建中药材标准园,示范带动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振东等大型中药企业建设统一的中药材相关产品精深加工中心和交易中心.实施贫困地区中药材产业推进行动.发挥山西中药材电子交易中心作用,发展中药材电子商务.完善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十二)做大做强中药工业.挖掘和传承道地中药饮片炮制工艺,推进先进设备和工艺应用,提升精深加工水平引导和支持发展山西地方习用特殊饮片及创新饮片,重点推进国新天江等生产企业开展中药颗粒剂试点工作.加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升装备和工艺水平.建立中成药名优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标准体系.制定省内名家名方、民间验方目录,开展经典名方、中药新药研发.支持广誉远、大宁堂等山西老字号和亚宝集团、同药集团等企业开展龟龄集、定坤丹、小儿葫芦散、丁桂儿脐贴等优势产品的二次开发,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支持全国知名中药企业来晋投资发展.加快产业联盟建设,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中医药有机融合,促进中医药生产、研发、物流、贸易等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十三)加强中药质量保障.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多部门协同监管,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严厉打击严重威胁公众用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制假售假、制劣售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建立道地药材等级评价制度.开展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加强医疗机构中药药事质控管理十四)促进中医药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主题酒店,形成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田园风情、户外健身等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打造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支持举办山西 (运城)特色医药交易博览会.支持长治市平顺县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十五)推进中医药教育改革.加大对省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山西中医药大学的投入力度.支持山西中医药大学增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推动中医药院校教育和临床医学类专业课程改革,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建立医学院校与各类传承工作室紧密联动、共同培养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增设中医药方向相关专业,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探索开展大专 (高职)中医药人才免费培养.继续开展基层中医药中等职业适宜人才免费培养.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基础教育十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加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优化中医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培养形式.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师承教育制度,开展师承教育,设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项目.完善西医学习中医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探索为乡村、城市社区定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办法,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培养.加强与省外名中医的学习交流.加快中药材种植栽培、质量检测、品种鉴定、资源普查、产业经营等相关人才的培养,实现中药材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人才培养的全覆盖十七)优化中医药人才发展环境.建立中医药“智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战略咨询.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加大对中医药人才支持力度.创新中医药人才开放机制,吸引非中医药人才投身中医药事业,鼓励中医药人才积极参与其他行业发展,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落实公立中医医院的用人自主权.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改革完善中医药人才职称评聘制度十八)扎实推进中医药传承.建立山西中医药传统知识名录保护制度.加强典籍研究利用,整理三晋中医药名家、流派传承的学术思想.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发掘以傅山为代表的一批中医药文化资源,加强中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十九)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中西医协同攻关建设一批具有山西特色的优势品牌学科,建立多学科融合、资源共享的科研平台.发挥山西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作用,支持协同创新和基础研究,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在省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框架下,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依托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联合攻关.探索制定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激励机制,设立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发专项.建立中药制剂研发生产中心和中药新药研发基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鼓励中医药优秀科技成果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二十)拓展中医药交流合作.支持开展中医中药推广及海外注册标准化、合法化研究.支持山西中医药“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合作联盟面向沿线国家 (地区)民众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山西中医药大学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医药留学生招生规模.支持新九针、头针、腹针等我省原创技术和推拿、中医康复等传统疗法开拓海外市场.加大中医关怀侨胞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中医药交流合作三、保障措施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高位推动,成立山西省建设中医药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健委.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改革完善管理机制.组建山西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研究会二十二)完善投入机制.建立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改善办院条件.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山西省中医药发展基金,对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中药材生产等保险产品,引导其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二十三)落实政策保障.省卫生健康部门要放宽市场准入,取消中医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限制和床位规模要求,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中医药机构用地供给.税务部门要优化税收服务,落实好中医药机构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政策.省药监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支持临床疗效优、质量控制好、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照有关规定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二十四)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价格和医保政策.医保部门要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对中医优势病种、慢性病病种实施按病种、按人头付费政策.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以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报销比例.落实好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工作,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要落实好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实施中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我省道地药材使用二十五)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完善山西省道地药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制度.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管,充实中医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防范无证行医和假借中医名义的虚假宣传行为.加强综合协同监管,重点完善对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与中医药跨界融合的监管.以标准和品牌为引领,成立山西省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中医药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二十六)加强考核宣传.要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多渠道宣传建设中医药强省工作,努力营造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浓厚氛围和共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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