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2020年山西大同市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2020年山西大同市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导语】幼升⼩不过是未来进⼊优质中学的跳板,家长、学⽣的真实⽬的是紧紧瞄准⾼考的。

因此幼升⼩既要看⼩学,更多的是还要看可能进⼊的初中、⾼中学校,这样就使得幼升⼩择校、升学变得更迷乱⽽复杂了。

在这种形势下,家长要及时关注各种升学资讯,今天为各位分享了2020年⼭西⼤同市⼩学招⽣⼊学政策,欢迎⼤家的关注。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提⾼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中育⼈⽅式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学招⽣⼊学⼯作的通知》(晋教基〔2020〕5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作会议精神,进⼀步规范中⼩学招⽣⼊学⼯作,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中⼩学招⽣⼊学⼯作通知如下: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学法定要求 义务教育招⽣⼊学⼯作坚持“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管理原则。

(⼀)全⾯落实免试就近⼊学规定。

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学龄⼈⼝变化趋势、城乡⼈⼝流动情况、学校分布及规模、校际均衡等因素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范围,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全覆盖。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划定的⽚区实⾏登记⼊学,稳妥实施多校划⽚。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依据,不得以⾯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不得提前组织招⽣。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均衡编班,严禁设⽴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科学合理制定招⽣计划。

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房管等系统协作,认真做好辖区内⽣源数量摸底⼯作,结合辖区内学校规模轨制、基本办学条件、办学⽔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各校招⽣计划,确保中⼩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45⼈、坚决避免产⽣新的⼤班额。

学位不⾜的县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前谋划,提前部署,确保各县区义务教育有保障落实到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导读:本文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普通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各县(市、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全面排查并严厉査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排査处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履行义务教有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保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办法进行。

1、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认真核查统计,根据辖区内小学、初中学校现有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认真核定2019年所辖各小学、初中学校的规模轨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部资料,严禁它用)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二、校区基本信息表;三、在校生分班名册;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花名册;七、结业证书存根;八、学历证明存根;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将适时通知各校领取有关表格)第十六条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一年内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第十九条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条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初三、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根据《管理细则》(试行)条款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学期城区学校除陈家塔小学、窑坪希望小学、胜利小学、第四中学、郭家滩中学部分年级外其它各校均不办理转入手续。

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管理细则》(试行)规定。

另外,各校负责学籍管理的管理员每天要进入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看,如有需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同时,管理员要经常查看保德中小学生学籍管理QQ群,关于学籍管理中的信息会及时在群里下发。

各校学籍管理员要在学期开始后一星期内将学校各年级各班的学位异动情况上报校长。

以便学校及时有效的控制学生流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晋教基[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09〕20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山西省中小学籍管理系统网站在线查询

山西省中小学籍管理系统网站在线查询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的⾝份证明。

2013年9⽉1⽇起,全国已经初步建⽴了⼩中⼤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内容是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西省中⼩学学籍管理系统址: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或转学,地⽅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学籍作为⼊学门槛或条件?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学的结果,不是⼊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

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学的后置程序,教育⾏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之前有⽆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接收地作为确定⼊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

三、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即应视为在校⽣,享受在校⽣待遇(如参加地⽅教育⾏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档5篇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档5篇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档5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udent status of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Sh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档5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文档2、篇章2: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档3、篇章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新规定文档4、篇章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版文档5、篇章5:学籍的基本介绍文档山西省xxx中学生学籍是如何合理进行的?山西省xxx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版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山西省xxx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篇章1:山西省xxx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文档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xxx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xxx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xxx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试行) )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1 / 3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

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

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一、总体要求.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进行管理。

.招生轨制、计划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由学校提出招生计划申请,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

县(区、市)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生源数量、服务区域范围,核定学校规模轨制上限,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并建立学校轨制管理档案。

轨制、计划一经核定,任何学校招生班级、学生总数都不得随意突破。

若需调整,必须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

市直属学校、完全中学和民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同学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批核定。

系统招生计划设置工作要于每年月日时前完成,学籍系统中班级数要和实际班级数一致,严禁学籍系统空设班级。

.班额设置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设定。

起始年级小学人,初中、高中人。

超出人数,由学校提出申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办,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

系统小学班容量设定最大不超过人;初中班容量三年内不超过人;高中班容量三年内不超过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学生)。

.各学校要严格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内容。

包括:学校基本信息表、校区基本信息表、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结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存根、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高一新生备案册、高中毕业证发证册。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升级、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进行转接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通过系统上传佐证材料,及时变更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纸质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阳泉平潭街小学招生简章2022年

阳泉平潭街小学招生简章2022年

阳泉平潭街小学招生简章2022年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之间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优先改善、加快提升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二、主要工作(一)明确招生对象及报名办法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招生及报名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示,确保学生家长知悉。

小学一年级由招生学校按照公布的学区组织招生,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初中一年级招生由县(区)教育局按照公布的学区直接分配。

跨县(区)就读的初中学生须在7月15日前持有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报名;由毕业学校学籍员打,上学籍信息表(一式两份)一毕业学校所在县(区)签字盖章—接收县(区)签字盖章,双方备案后,由接收县(区)教育局安排就学,逾期不履行以上手续的不予办理跨县区就读。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8.共性的法律依据

8.共性的法律依据

章程建设工作共性法律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6.《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修正施行)7.《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发布)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9.《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发布)10.《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发布)1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13.《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1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5号)16.《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二、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除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有一些与中小学章程制定密切相关的一些教育部和我省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1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发〔2014〕4号)18.《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1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20.《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 2001 〕20号)21.《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号)22.《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2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24.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25.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教师〔2013〕3号)26.《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入学、注册第九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

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

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

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

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升学、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八条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可在全省范围内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条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

第二十一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