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船舶防污染检查的思路与技巧
船舶防污染检查的思路与技巧摘要由于船舶建造质量的低下和船舶管理方面的不善,船舶污染海洋的事件时有发生。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国际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正不断加大。
本文总结了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中的收获与经验,提出了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的思路与技巧。
关键词海事监管;防污染;现场检查;保护环境中图分类号x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1-0141-020 引言在海事监管现场检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由于船舶建造质量低下或船员对防污染设备及设施的管理不善,造成船舶可能或已经污染海洋。
科学的海事监管应找出船舶管理当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而对船舶在防污染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同时对污染海洋的行为给与惩罚。
1 防污染检查的重要性imo委员会把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
由于船舶生产的特点,其对海洋污染时扩散速度快、持续性比较强。
污染不仅仅是油类,其他一些诸如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来自疫区的压载水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现在的船舶动力以内燃机为主,除了其本身使用燃料油外,还有大量从事运输石油及其产品的油船,所以,在所有的污染中,尤其以油类的污染为多见,油类对海洋的污染危害主要有:1)漂浮在海面的油膜可以减少海洋产氧量直接造成海洋生物窒息而死,对海洋渔业、养殖业是毁灭性的灾害;2)海鸟等生物粘附上燃油,便会丧失能力致死;3)油类溶解后的分散状态和乳化状态将产生多种有毒化合物进人海洋生物的食物链,在毒害海洋生物的同时也会对食用者造成严重危害;4)油类凝聚以后,形成海面漂浮的残余物,长期潜伏在海洋的各个角落,虽然无色无味,但需要在水面换气的海洋生物如海豚、鲸等大量吸人会使机体功能丧失,导致死亡或者灭绝;5)受油类影响的海域,会导致各种微小的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等增殖和聚集,加大了赤潮灾害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一、船舶外观检查1、国旗、号灯、号型、号旗(1) 是否按规定悬挂国旗(2)是否按规定显示2、码头安全(1)是否超载(2)是否与泊位水深相符(3)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4)系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码头碰垫、缆桩状态是否良好3、通道(1)船舶的舷梯或扶梯(跳板)是否满足要求(2)船方是否安排专人职守4、船舶标志(1)船名、船籍港、吃水线等法定标识是否正确并清晰可见(2)船舶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勘划5、船体及设备(1)船体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形(2)船舶主要设备是否存在严重锈蚀、腐蚀等情形(3)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脏、乱、差现象6、防污染(1)船体周围排放口是否存在油污迹象(2)船舶甲板是否存在明显的油污迹象(3)通海排水孔排放是否异常(4)船体周围的水域是否有污染迹象二、证书文书检查1、船舶证书文书(1)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相关证书、文书(2)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船舶证书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明显不符(4)是否存在伪造证书现象(5)船舶文书是否保持最新、有效(6)船舶文书是否按规定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2、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1)船舶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2)在锚地锚泊应留足1/2船员,在码头系泊应留足1/3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3)船员证书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处于有效期内(4)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的航区、等级、职务是否与船舶相适应(5)船员证书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证书迹象(6)船员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7)船员资历是否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8)船员是否熟悉岗位职责(9)是否在驾驶台按规定张贴值班表并按规定值班(10)船员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11)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救生定额三、船舶作业检查货物装载(1)是否按规定配备《货物系固手册》(2)船舶完货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封舱(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装载行为是否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4)货物积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装载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系固绑扎(6)装载甲板货物时是否留出消防通道(7)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纵倾、横倾现象(8)船舶是否进行了与其功能不相符的货物作业四、客船、客滚船附加检查1、旅客安全(1)旅客上下船安全通道防护是否到位(2)船舶的公共场所是否由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手册,供旅客阅览。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矫恒忠摘要:船舶防污染检查是海事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授权对船舶进行的一种专业检查,本文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基础、重点、难点以及 ISM 规则的新要求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结合文书检查、设备检查、非法排污检查对船舶防污染检查作了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防污染检查中图分类号:U698.7 重点难点非法排污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12-0025-03随着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作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我们国家的高度重视,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检查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本文试着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海事部门开展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为控制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首先在立法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首先形成了现在最重要的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我国 1983 年加入该公约,同年 10 月 2 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其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规定无论是作为船旗国还是港口国,都有对在该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违规排放,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调查的权力;同时船旗国还有保证本国船舶具备应有的防污能力的义务。
再就是《SOLAS》公约第IX 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即ISM 规则中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主管部门。
上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明确赋予我们海事机关防污染检查的依据。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造成污染事故时,应尽快向就近的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含油舱底水必须达到15PPM 的排放标准。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六)燃油质量承诺书;(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要点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要点1.标准排放接头的检查为了使船上机舱底残余物<油污水>的排放管路能与接受设备相连接,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
它适用于所有船舶,外观黑色,有标准尺寸,应检查其备件是否齐全,法兰保养是否到位. 管路是否锈烂,是否有盲板, 不用时是否用盲板封死。
2.油水分离器的检查(1)在检查油水分离器前,应先检查其说明书,管路系统图等技术性资料,对其性能有大致了解;(2) 油水分离器的外观检查:查看油水分离器附近是否张贴“操作说明”, 油水分离器本体保养是否良好,各种管路是否按说明书正确连接,有无漏水、漏气现象(尤其着重检查进水管路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 出水管路口一般高于油水分离器本体1米左右,泵浦各控制阀及管线有无严重锈蚀现象,舱底泵及油水分离器吸入管线是否有旁通管线,如果有是否用铅封封死,询问责任人其过滤、聚结元件使用时间是否按规定每月清洗一次,是否按照使用寿命更换(一般为半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进出口压力表压差来判断其分离效果,一般认为在0.13-0.18MPa之间为正常, 压差过大说明其机体内和过滤元件污油较多,阻塞滤网, 压差过小说明机体内无过滤元件或已锈穿;检查机体上各种检验考克,经常使用的油水分离器考克灵活,无锈死现象, 机体内充满清水,打开较底位检验考克,如有含油浓度较高的污油水排出或无水排出,说明油水分离器长期搁置不用或泄漏严重;到船舷外机舱水排出口检验其管口周围是否有污油附着,机舱舱底水不经过油水分离器直接排放入海,其排出口周围有污油附着;(3)检查责任人实际操作能力,把操作细节的检查,如是否打开引水阀,打开机体放气考克,关闭泄放阀等作为衡量标准加以参考.3.垃圾告示牌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告示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应配备两张以上硬塑质告示牌, 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对客船的垃圾告示牌还有具体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务院令第56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561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九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
船员工作
式救生衣
目前/正常
数量不够;人员落水淹溺
是
1.按符合安全规定配置足够数量旳工作式救生衣。
29
船员安全帽
目前/正常
配置数量不够或不符合安全规定;物体打击
是
1.按符合安全规定配置足够数量旳安全帽。
2.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30
船舶气割明火作业(有关方)
2.住舱(区)、机舱、泵舱、厕所等处电器开关、照明及通风取暖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注意电线插头有无松动及其电线有无发热状况。
3.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台灯等其他照明设施应固定或采用冷光源。
4、厨房用电、油、液化气等应采用对旳旳操作方式,保证安全使用, 由船长负责贯彻。
4.厨房用电、油、液化气等应采用对旳旳操作方式,保证安全使用,由船长负责贯彻。
6、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 应在岸上设置“严禁停留”等警示性标志, 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6.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置“严禁停留”等警示性标志,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6、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置“严禁停留”等警示性标志,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10
船舶锚泊作业
目前/正常
水流、水深、地质潮汐影响;走锚、船舶碰撞
是
1、合理下锚, 防止走锚;防台时下锚方式应上报经理部。
11
船舶密闭
舱室作业
目前/正常
舱内缺氧或存在一氧化碳、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作业人员缺氧窒息、中毒或引起爆炸火灾
是
1.作业前应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旳氧气浓度,在氧气含量高于18%, 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2%旳状况下, 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检查表3-含油污水
2.2洗舱水排岸接收是否有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联单?
是口否口
大副
2.3船舶是否有排油监控系统?(如没有则跳过此项)
是口否口
大副
2.3.1是否熟知排油监控系统的使用要求?
是口否口
大副
2.3.2是否能熟练检测排油监控系统?
是口否口
大副
2.3.3如使用ODME排放洗舱水,打印记录是否留存?
是口否口
大副
2.3.4如使用ODME排放洗舱水,是否记入油类记录簿?
是口否口
大副
2.4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中记录的甲板留船洗舱水是否与实际
数量相一分(散
3.1含油棉纱或者破布是否有处理记录?
是口否口
大副
3.2装卸货期间甲板落水孔是否已堵妥?
是口否口
大副
3.3防污染器材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中相一致且定期检查?
是口否口
大副
3.4是否有控制固体物质或灰尘下江河的预防措施?
是口否口
大副
检查人员签名:船长签名:检查日期:
备注:如果岸基主管无法上船检查,可委托船长代为检查,并将检查表格扫描发公司。
“船舶防治水污染专项整治”检查表3——含油污水和其它
船名:填表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责任人员
备注
一:机舱部分
1.1机舱油水分离器工作是否正常?
是口否口
三管轮
1.2主管人员能否正确操作油水分离器?
是口否口
三管轮
1.3油水分离器测试是否正常?
是口否口
三管轮
1.4油水分离器油分仪15PPM校验证明是否在船?
是口否口
一二
1.5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舱底水是否记入油类记录簿第一部
船舶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
设备损坏
船舶发生
恶劣天气损害导致人身
23
现在 / 紧急
是
紧急情况
伤害或设备损坏
船舶发生 24
紧急情况
人员伤亡 ( 严重受伤 ) ;
现在 / 紧急 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
是
坏
船舶发生
人员落水;导致人身伤
25
现在 / 紧急
是
紧急情况
害或设备损坏
船舶发生
弃船;导致人身伤害或
26
现在 / 紧急
是
紧急情况
设备损坏
是 5、燃物品及遇热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已清除。
6、氧气管和乙炔气管不得跨越通过高温场所或尖锐带刺物品
, 防止发生漏气、燃烧和爆炸等事故。
7、确认氧气、乙炔管与焊枪连接正确。
8、作业前检查焊接导线,防止触电。
9、根据本船情况结合船舶通用的明火作业程序制定完善明火作业程序。
10、确认无火种隐患,焊件冷却后,方可离开。
船舶密闭 11
舱室作业
舱内缺氧或存在一氧化 1、作业前应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 在氧气含量高于 18%,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 2%的情况下,
碳、爆炸性混合气体; 方可进入作业场所,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现在 / 正常 导 致 作 业 人 员 缺 氧 窒 是 2、进入缺氧作业场所救人时,必须佩带隔绝时呼吸器,在专人的配合下进行救助。
虑航行周围水域情况
现在 / 正常
是 1、严格执行施工区域所属港口规定及
等;联系出现偏差;碰
撞或形成紧迫局面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大风大浪、水密设施未
船舶在大风浪中
9
现在 / 紧急 处于良好状态 ; 船 是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01
现场检查的注意事 项
安全措施的遵守
确保供受油作业船舶遵守安全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穿戴防护服、
使用安全设备等。
检查船舶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管 理体系业人员接受过安全 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
技能。
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确保供受油作业船舶采取有效 的隔离措施,以防止不同油品 之间的交叉污染。
船舶操作规程的检查
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检查船舶是否制定了完善的防污染操作 规程,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VS
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检查船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严格遵守防污 染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船舶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检查
污水处理情况
检查船舶对污水的处理情况,包括油污水、 生活污水等,确保其处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
针对分析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 进建议,包括加强设备维护、完善操作规程 、优化安全管理制度等。
制定改进措施
根据改进建议,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明确 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保改进工作的有效实
施。
后续跟踪和复查计划
制定跟踪计划
对已实施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定期检查改进效果, 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制定复查计划
02
提高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安全性和 环保性,保障海洋生态平衡和可 持续发展。
船舶防污染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 态系统之一,油类泄漏会 对海洋生物造成致命伤害 ,破坏生态平衡。
维护人类健康
海洋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和 旅游业,对人类健康产生 潜在威胁。
促进经济发展
一个健康的海洋环境对渔 业、航运和旅游业等行业 至关重要,有利于经济发 展。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图文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图文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增加,船舶运输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船舶排放和船舶操作等原因,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船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接受相关的检查。
因此,在船舶进入我国港口时,海事部门会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帮助广大船舶企业加强防污染工作,本文将结合实际现场检查情况,介绍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检查事项。
船舶防污染要求操作规范船舶操作规范是保证船舶不造成污染的重要要求。
具体而言,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内规定的操作规范,为防止油污染、化学品泄漏和垃圾排放等问题建立相应的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考核。
其中,船舶进出港口时的操作要求包括:•确保船舶舱位和防污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认航行区域的潜在危险源;•避免污染物质外泄;•确保污染物质只在特定区域进行排放;•在指定地点储存船舶产生的垃圾。
防污染设备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以防止或控制污染物质外泄。
防污染设备包括船舶油水分离器、污水处理设备、垃圾桶等。
其中,船舶油水分离器是船舶防污染的关键设备之一,其性能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ARPOL)的相关规定。
周期性检查与维护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具体而言,船舶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对防污染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换。
现场检查事项海事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将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具体而言,检查事项包括: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检查人员将对船舶油水分离器、污水处理设备等设备进行检查,并确认其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对于已经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设备,检查人员将要求船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与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有关单位、船舶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供油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常要求第四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者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与公布。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操纵制度与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供油单位应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委托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报主管机关审核。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并明确要紧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同意经主管机关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拥有与作业品种与作业水域范围相习惯的上海港籍自有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八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船舶应安装船载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船上使用的橡胶输油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内河船舶适用)船舶名称........................港口............................ 泊位...........................到达日期........................ 到达时间.......................1.法律依据根据《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8号令)第十七条,由上海海事局制定本检查表示范格式。
2.技术依据本检查表适用于油类、散装化学品、液化气体三类货物作业的船舶/岸上安全和防污染确认。
参考了SOLAS公约、MARPOL公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T15626-1995)、《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18180-2010)、《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同时考虑了船舶和岸上在作业过程中的通用做法。
3.法律责任船舶在码头进行安全作业的责任和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油类、散装化学品、液化气体货物装卸作业开始之前,负责的高级船员和码头代表应:(1)就作业程序,包括最大装载或者卸载率达成书面协议。
(2) 对于在货物装卸作业中出现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达成书面协议。
(3)在作业前对检查清单内的事项进行确认后,按照要求进行完整填写并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持该事项的持续落实。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作“未按照要求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海事管理机构可按照《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1)对检查清单内的事项未经确认就勾选或签字,或存在弄虚作假的。
(2)对应当检查并填写的事项未填写的。
(3)作业过程中,检查清单内已勾选或签字的事项较长时间未得到持续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布; 从事船舶油料供 受作业 的单位应 当向海事管理 机构备 案; 船舶修造 、水上拆解作业地 点应 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并公布等 。通过对作业单位 实施 备案管理 ,可 以掌握作业 单位 的作业安全 与污 染防治 能力和作 业情况 ,有效实现对 船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 2 实施作 业 申报 审批管 理。第九 条规定 船舶从 事相 .
安全与污染防治要 求 ,使船舶有关作业 更为规范有序 。 3 实 施作 业现 场 监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了污 . 染危害 性货 物集 装箱开箱 查验 制度 i第 三十九 条确 立 了
的安 全和 防治污 染保 障措施 。 5 明确 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 《 . 规定 》细
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 处理 ,避 免船 舶污染物造成 “ 二次
关作 业 活动应取 得 海事 管理机 构 的许 可 :第十 五条 规定
船舶 污 染物接 收单位 进行 船舶 垃圾 、残油 、含油 污水 、 含 有 毒 有害 物质 污 水 接 收 作业 ,应 经 海 事 管理 机 构 批 ; 隹;第 二十五 条 明确 了污染危 害性 货物适 运 申报和船 舶
三 、《 规定 》的主要规定 内容
《 定 》共分七 章 ,六十 二条 ,概括起 来 ,主要 有 规
以下七 方面 的规定 。
施 、作业结束后污染物 的清除处理都 提出了详 细要 求。 7 明确 了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 任 。 《 定 》第 六章 . 规 明确 了海事管 理机 构对 违反该 《 定 》行 为的船舶 和 有 规
舶 污染物接收、装卸 、过驳 、清舱 、洗舱 、油料供受、修 造 、打 捞、拆解 、污染危害性 货物装箱 、充罐 、污染清除 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 业等活动。 2 明确 了船舶污染防治 管理 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应 . 当持有规 定的证书和文书,船员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 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港口、 码头和装卸站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 的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的污 染防治能力 ,船舶从事相关活动应 当取得 海事管理 机构批 准 ,并确 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 性研究制度。 3 建 立 了完善 的船舶 污染物接 收作业 管理制度 。船 .
14 船舶残油、油污水排放(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3.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 1.3.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第2章 1.3.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4 1.3.4《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全文
1
目录
海事行政检查流程......................................................3 第一章 法律依据.......................................................4
1.1 国际公约.......................................................4 1.2 国内法律法规...................................................4 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4 第二章 检查程序.......................................................5 第三章 检查内容.......................................................6 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6 3.2 相关证书文书检查...............................................7 3.3 油水分离器检查.................................................9 3.4 排放设备检查..................................................10 3.5 接收船舶检查..................................................12 3.6 操作性检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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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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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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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经主管机关备案并公布的船舶供受油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主管 机关申请年度签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签注申请; (二)所属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年度检查表; (三)上年度安全和防污染工作总结,包括保税油供应单位租用船舶的 管理情况; (四)上年度《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的原件; (五)本年度与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清 除协议; (六)最近一次输油软管检测报告; (七)本年度供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 主管机关对船舶供受油单位提交的年度签注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 求的,予以年度签注
• 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 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 。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 2233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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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原因: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 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 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 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 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 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 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 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 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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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 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 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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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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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船舶供受油作业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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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船舶供受油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 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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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天津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适用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 供油单位);从事保税油供受作业的,还应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四)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或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如适用); (五)燃油质量承诺书; (六)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公司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七)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及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报告;输油软管检测合格证 明; (八)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油品质量控制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编号;船员 和供油作业人员名册及其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九)供油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如适用)、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安装证明及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号码; (十)与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十一)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材料或与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签订的靠泊协 议。
油品从油舱透气孔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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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 事故的发生不会是偶然的,肯定存在管理 漏洞,日常安全生产一定警钟长鸣。
• 和原油、化学品等危险品打交道千万要小 心,一旦发生事故就是大事故,对环境、 公司、个人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 大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经常进行各种演 习,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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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2012年9月3日2220时,南疆海事局监管科接政务中心通 知,停靠在南疆2号泊位的中国香港籍“JASMINE
EXPRESS(茉莉快航)”轮在受油期间发生溢油事故。 入海燃油数量大约2吨。初步原因是“JASMINE
EXPRESS(茉莉快航)”在加油过程中对油舱的测量出 现失误或者是出现“假”油位,导致燃油舱发生满溢,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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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大连“7.16”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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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 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 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 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 ,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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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主管机关对船舶供受油单位和油品检测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 审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 备案证明》或《油品检测单位备案表》,并向社会公布。
经备案的船舶供受油单位应当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相符,单 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递交备案变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