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油水处理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是指船舶上产生的各类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生活污水处理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组成和特点船舶生活污水主要由厕所冲洗水、洗手水、淋浴水、厨房废水等组成。
这些污水含有有机物、氮、磷、油脂、微生物等成分,具有较高的污染性。
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公约防止船舶污染》(MARPOL公约)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该公约,所有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2. 污水处理设备的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固体物质分离: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固体物质,如纸屑、食物残渣等。
(2)沉淀和沉降:能够将污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下来,减少悬浮物的浓度。
(3)生物处理:能够利用生物活性污泥降解有机物,减少有机物的浓度。
(4)消毒:能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消毒,杀灭其中的细菌和病毒。
3. 污水排放的要求船舶在进行污水排放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规排放:船舶应按照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污水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距离要求:船舶应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外进行污水排放,以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3)污水监测:船舶应安装污水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流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污水收集:将船舶上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到污水储存舱或污水收集装置中。
2. 污水预处理:对收集到的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固体物质分离和沉淀等。
3. 生物处理:将预处理后的污水送入生物处理装置,利用生物活性污泥降解有机物。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经核实发现报告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应当立即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公约附则一中的排放标准主要针对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空气污染物的处理与排放。
具体标准如下:
1. 含油污水的排放:船舶在特殊区域外,需满足以下条件: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需要满足:污水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
2. 生活污水的排放:在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时,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处理。
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附则4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MARPOL公约》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保护海洋环境,依法治理船舶油污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我国领海、领土和专属经济区内从事营运活动的船舶,以及为这些船舶的运输和供应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垃圾管理规定》三、船舶油污回收管理的主要内容1. 油污治理设施船舶应当配备油污治理设施,确保在发生意外泄漏油污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油污汇报和处置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泄漏油污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者和港口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治理。
船舶管理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 油污收集和处理船舶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应当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并交由合法的油污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不得将油污直接排放到海洋或其他公共水域中。
4. 油污数据记录和报告船舶管理者应当建立油污排放和处理的数据记录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5. 油污污染应急演练船舶管理者应当组织油污污染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船舶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油污回收和处置工作。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管理者应当对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确保船舶在停靠港口和进行营运活动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 受到船舶油污污染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船舶管理者进行赔偿,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的船舶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
机舱含油污水的处理
机舱含油污水的处理一、背景介绍机舱含油污水是指船舶机舱内积聚的含有油脂和其他污染物的废水。
这些污水源于机舱内部的机械设备、燃油泄漏、润滑油渗漏以及其他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机舱含油污水的处理是船舶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船舶安全和遵守国际法规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机械设备故障和泄漏,从源头上减少机舱含油污水的产生。
2. 分离处理: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将机舱含油污水中的油脂、固体颗粒和其他污染物分离,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 合规排放: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后的机舱含油污水达到排放标准,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三、处理步骤1. 油水分离器处理:机舱含油污水首先通过油水分离器进行初步处理。
油水分离器利用油和水的密度差异,将污水中的油脂分离出来,使得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2. 滤网过滤: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机舱含油污水仍然可能含有固体颗粒。
因此,需要通过滤网过滤的方式去除其中的固体颗粒,以进一步提高水质。
3. 活性炭吸附:为了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异味,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的方法。
活性炭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和吸附能力,可以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和异味。
4. 紫外线消毒:为了杀灭污水中的细菌和病毒,可以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方法。
紫外线具有较强的杀菌能力,可以有效地消除污水中的微生物污染物。
5. 监测和记录: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对机舱含油污水的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际排放标准。
四、处理设备1. 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是机舱含油污水处理的核心设备,可以将污水中的油脂分离出来。
常见的油水分离器有重力式分离器、旋流分离器和膜分离器等。
2. 滤网:滤网是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固体颗粒的设备,常见的滤网有网孔滤网和滤筒滤网等。
3. 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由活性炭床和吸附槽组成,用于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异味。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置方案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置方案背景介绍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舰用污水、厨房油渣污水、机舱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含油污水等。
因此,在港口待泊、停泊、操作等作业过程中,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也受到越来越严格的规定和管理。
为保护海洋环境,船舶必须采用特别的处置方案进行环保处理。
现状目前,针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国际上常采用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 地面接收处置方式将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通过管道输送至岸边的污染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然而,这种方式需要建设大型污水处理设施,对地面环境造成压力,同时涉及的费用相对较高。
2. 船舶自身处理方式通过船舶沉降/浮力分离系统或油水分离器,将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处理效果不尽人意,船舶还需定期的将该废水送到岸边的处理设备中进行后续处理,增加了处理成本。
3. 省市共享处理中心省级或市级政府主导,组建大型中心,集中处理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
然而,这种方式对于地理分布较广的港口并不适用,在处理效果和费用方面也存在不小的矛盾。
方案对于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置,我们提出一种新型的方案:在满足环境、经济、技术、管理等多种要求的基础之上,组建小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置业务处理中心。
1. 基本情况的背景分析该中心可配套船舶持证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并充分考虑航道与泊位的配合,在业务实践中使其成为一种高效的处理模式。
2. 处理流程•第一步:人员进入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符合减排要求。
•第二步:将符合要求的含油污水通过船舶泊位的管道输送到中心处理区。
•第三步:中心进行初步沉降和浮力分离,将浮油、油膜等杂质排放到暂存池中。
•第四步:在底部集油板和倒置梯的作用下,历时6-8小时,处理出水达到标准,水体各项参数达标。
•第五步:经人员监控后,再次排放到海洋环境中。
3. 环保优势中心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控制。
其处理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与该中心所在的省市政府共同制定了严格的管控标准,确保其环保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防污染管理规程
船舶防污染管理规程防止污染是船舶管理重要工作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做好机舱防污工作,加强管理保养防污设备。
具体如下:一、防油污管理:[一]、机舱污水的处理:A 、管理:防止机舱污水量过多,容易漏水的位置,如泵浦盼更、水管等加强保养,消除泄漏;防止污油流入污水井,消除设备漏油现象,做好机舱清洁保养;化学处理济禁止到入舱底,用后处理济到入油渣柜;机舱污水较多时处理方法:退岸港内打入污水柜打入渣油沉淀柜蒸发航行中经油水分离器排除舷外;B、污水排除舷外时,报告驾驶台确认所在地区,在特殊区域外,应遵照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I 第9条规定: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正在航行途中;3〉未经稀释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和4〉船上所设本附则第16条要求的设备,正在运转。
(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除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油混合物的安排)。
C、在特殊区域以内的污水排放,应遵照73/78放污染公约附则I第10条: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4)未经稀释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5;5)船舶所设符合本附则第16(6)条要求的油水分离设备和第16(5)条要求的过滤系统,政在运转;6)该过滤系统备有停止装置,当排除物含油量超过15PPM,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D、就附则I而言,特殊区域:A 地中海区域 B波罗地海区域 C 黑海区域 D 红海区域 E “海湾”区域F 亚丁湾区域G 南极区域E、附件:USCG要求:“Discharge of oil Prohibited”The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prohibits the discharge of oil or oily waste into or upon the navigable wa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waters of the contiguous zone, or which may affect natural resources beloning to. Appertaining to, or under the exclusive management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if such discharge causes a film or discoloration of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 or causes a sludge or emulsion beneath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Violators are subject to substantial civil penalties and /or criminal sanctions including fines and imprisonment.※The use of chemical dispersants to deal with oil discharges is prohibited in United States navigable waters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the USCG On-Scean Coordinator.USCG要求中文说明:“禁止排放油污水”联邦水域防污法禁止在美国可航水域或毗邻水域或由此可能损害属于美国权利控制下的自然资源排放会使水面上形成油膜或使水面变色或在水面下形成油渣、乳化物的油膜或含油污水、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监禁。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新规
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新规船舶洗舱水排放是指船舶在清洗舱舱壁、甲板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后产生的污水,通常含有油污、污垢、废水等物质。
这些排放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风险,而且由于船舶洗舱水的排放通常是在航行中进行,所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洗舱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处理和排放要求等内容。
对于船舶洗舱水中的油污含量限制,通常会规定其溶解态石油烃的浓度不能超过一定限值,如每升洗舱水中溶解态石油烃的含量不得超过15毫克。
这是因为船舶洗舱水中的油污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水质,并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
对于船舶洗舱水中的废水含量限制,通常包括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的浓度限制。
比如,对于一些重金属元素如铜、铅、锌、镍等,其浓度限制一般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洗舱水的排放不会对水生生物造成较大的损害。
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还需要规定排放方式和排放时间。
一方面,要求船舶在适当的位置进行排放,避免对沿海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还需要规定排放时间,以避免在某些敏感的时段或特定区域进行排放,比如在饮用水源地或渔场附近。
为了保证船舶洗舱水的排放符合标准,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要求船舶装备相应的处理装置,比如油水分离器和污水处理装置。
这些设备能够对船舶洗舱水进行初步处理,去除其中的油污和悬浮物,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也鼓励船舶使用这些设备,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总之,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威胁。
各国和国际组织应该积极合作,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方面加强协调,确保船舶洗舱水排放符合规范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海洋环境,维护好全球的生态平衡。
船舶排污标准
船舶排污标准导言:船舶是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但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制定了船舶排污标准,规范和限制船舶的排放物。
本文将围绕船舶排污标准展开论述。
第一节废水排放标准1. 污水处理设备要求船舶应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标准。
设备应具备高效过滤和分解功能,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污水排放区域限制禁止在特定保护海域和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污水。
应根据航线规划和船舶类型设立相应的污水排放区域,确保排放不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3. 废水排放监测船舶排放废水时,应配备监测设备,监测废水中的悬浮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浓度。
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相关部门,便于追踪和监管船舶排放情况。
4. 灰水排放要求灰水中含有的油脂、清洁剂等物质对海洋环境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船舶应设立灰水收集系统,并限制在规定的区域外排放,或经过合理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小结:船舶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备要求、污水排放区域限制、废水排放监测和灰水排放要求等方面,旨在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燃油硫含量限制船舶燃油中的硫含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直接影响。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船舶在特定海域和港口必须使用低硫燃油,并遵守国际或地区性的燃油硫含量限制标准。
2. 废气处理设备要求船舶应配置适当的废气处理设备,如排气净化器、脱硫装置等,以减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3. 废气排放监测船舶废气排放应配备连续监测系统,监测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确保排放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船舶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对气候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社会正倡导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船舶应逐步采用低碳燃料,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小结: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燃油硫含量限制、废气处理设备要求、废气排放监测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方面,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船舶油污处理管理制度
船舶油污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油污。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预防油污泄漏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油污得到有效处理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船舶油污处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船舶油污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船舶油污的处理过程,保障船舶油污处理工作的安全、高效和环境友好,最大限度地避免油污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适用范围船舶油污处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货舱、油仓、净水室等。
四、油污的分类与处理方法1. 油污的分类根据不同来源和性质,油污可分为机舱油污、甲板油污和舾装污油三大类。
机舱油污主要包括机舱泄漏的润滑油、燃油等;甲板油污主要包括甲板上发生的燃油泄漏、燃油处理设备外溢等;舾装污油包括船舶生活污水和甲板上清洗油漆时产生的污水等。
2. 油污的处理方法(1)机舱油污的处理:机舱油污应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油水分离器分离油污并储存,或者通过专业的油污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2)甲板油污的处理:发生甲板油污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遏制油污扩散的范围,再进行油污处置工作。
可以使用吸油栏、油膜捞、溶解剂等方式清除油污。
(3)舾装污油的处理:舾装污油一般包括甲板上清洗油漆时产生的污水以及船舶生活污水。
舾装污油的处理需进行预处理,然后通过油水分离设备进行分离,最后储存或交由专业公司处理。
五、油污处理设备和器具的管理1. 设备和器具的选购船舶油污处理设备和器具的选购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并满足船舶实际需求。
选购前应对设备和器具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比较,确保其质量、性能和适用性。
2. 设备和器具的维护与保养船舶油污处理设备和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漏油检查、密封性检查等。
3. 设备和器具的更新与淘汰船舶油污处理设备和器具应在其使用寿命到期或性能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新和淘汰。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油污管理,预防和控制船舶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船舶的油污管理,包括船舶燃油、润滑油、机油等油品的储存、运输、加注、排放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油污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对船舶油污事故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二、船舶油污管理要求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船舶应当制定油污应急计划,明确油污事故的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八条船舶应当建立油污记录簿,详细记录燃油消耗、油品转移、排放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船舶加注燃油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并确保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船舶排放油污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沉积物、残油、废油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油污应急计划,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船舶油污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船舶油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记录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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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油水处理规定
为防止船舶污染环境,规范对船舶污油水的处理,公司制订了对船舶污油水处理的规定,各船舶须严格遵照执行。
具体如下:
1、污油水处理原则:船舶提前报告,由公司统一安排。
公司同意接收后,由船
长全面负责,轮机部负责操作,大付配合。
油污水接收必须做好各项记录。
2、禁止船舶及个人私自处理污油水,对私自处理污油水的行为,一旦发现,公
司将予以重罚。
3、当船舶污油水积存到一定数量需处理时,应在到达青岛、南京等港口前3-5
天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报告,由公司在上述的港口联系定点单位的污油水接收船进行接收。
4、污油水抽取完毕后,轮机长填写《船舶污油水处理单》(表格附后),由船长、
大付签名后,经接收船签收,报交公司船务部相关负责人员。
并出示海事机构签发的《残油接收证明》。
5、轮机长应按海事机构签发的《残油接受证明》填写《油类记录簿》,并按规定
保存以备查。
6、各船舶轮机部应在轮机长的领导下,按照本船年度和月度维护保养计划,切
实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障机舱油水分离能正常运作。
各水泵、油泵及管系无漏水、漏油现象,减少船舶舱底污油水的积存。
附表:
船舶污油水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