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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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总则

5船舶垃圾种类

6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7垃圾处理

8安全管理记录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处理,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的处理。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

3.2 大副负责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和指导,联系港口有关部门的垃圾收。

3.3 水手长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和船舶垃圾的处理。

3.4 机匠长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5 大厨负责厨房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6 全体船员都应收集垃圾和遵守本规定。

4 总则

4.1 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海事局批准的《船舶垃

圾管理计划》。

4.2 应按要求张贴标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3条和第5条内容的

中英文书写的垃圾管理公告标牌,每船至少三块。

4.3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污染排放标准》、《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规定和船舶的《垃圾管

理计划》。

5 船舶垃圾种类

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

垃圾、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等。

6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6.1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应分

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洗室、船员生活区走廓、机舱和甲板等

处所。

6.2 垃圾应分类收集储存,一般在后甲板上放置严密、有坚固盖子的垃圾

桶储存,并应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记,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

应单独存放。

6.3 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6.4 船舶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

7 垃圾处理

7.1 在港口

7.1.1 在港内禁止排放垃圾。

7.1.2 具备焚烧炉的船舶在港口禁止焚烧。

7.1.3 无焚烧炉的船舶,以及对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应

申请各港专业单位接收处理(已订立合同的港口由合同单位接收)。

7.1.4 凡含有毒、有害垃圾,在到港后应事先报告港口海事机关,经批准

后才能进行处理。

7.1.5 接收单位在进行垃圾接收处理作业时,船方应与接收单位密切配合,

防止垃圾散落水中。

7.1.6 大副负责与港方联系,及时将垃圾送往接收设施,并索取具体说明所

接收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而且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

一起保存。

7.2 航行中

7.2.1 塑料及其制品禁止排放。

7.2.2 食品废弃物,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并且不在特殊区域内,

经粉碎后且直径不大于25MM的可排放入海。未经粉碎的废弃食物,

在特殊区域外距岸12海里以上排放。

7.2.3 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在特殊区域外

距岸12海里以上排放。

7.2.4 经粉碎且直径小于25MM的垃圾,包括纸张、碎布、玻璃等在特殊区

域外距岸3海里以上排放。特殊区域内禁止排放。

7.2.5 被油或者有毒化学品物质污染的垃圾,必须经严格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再排放入海或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8 安全管理记录

8.1 每次垃圾排放作业都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包括垃圾排放入海、

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其它船舶。在排放的当天由大副进行记录并签

字。《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

8.2 《垃圾记录簿》在船上由大副负责保管,用完后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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