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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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粉碎或磨碎的所 有其他焚烧垃圾:纸 张破布玻璃等 未经粉碎或磨碎的食 品废弃物
经过粉碎或磨碎的食 品废弃物
混合垃圾
在特殊区域外
禁止处理入海
所有船舶 在特殊区域内
禁止处理入海
海上平台
禁止处理入海
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 外处理入海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 外处理入海
禁止处理入海 禁止处理入海
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 禁止处理入海 处理入海
格者处理
格者处理
1.公告牌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
书写语言:船旗国的官方语言,英语或法语(航行于其 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 舶)。
内容:告诉船员和旅客应遵守附则Ⅴ关于禁止和限制船 舶向海上排放垃圾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被处罚。
公告牌应有耐久材料制成,宽度和长度应至少为 12.5cm×20cm,应永久性地被固定在船上适当区域的显 著位置上,如餐厅﹑主甲板等处。
铁木尔汗 2220133461
运输货物而产生的离散和捆系用品的残余物,如稻草﹑胶 合板﹑纸﹑硬纸板﹑金属丝﹑塑料衬料等包装材料。由于 船舶维修和保养而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油破布﹑更换 零件的包装材料﹑索具的废物(钢制的﹑植物纤维的﹑合 成的绳索与织物等)﹑修理机械和设备的废料(润滑油﹑ 油烟﹑耐火砖﹑水垢﹑焦渣﹑用过的零件﹑纸板﹑金属板 和金属条切屑废料﹑纸板屑﹑木屑﹑各种天然的和合成的
«垃圾记录簿»填写的具体要求
(1)当垃圾排放入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船位(经度和纬度);所 排放垃圾的种类;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 字。 (2)当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备或排放至其他船舶时:排放的日期和时 间;港口或设施或船舶的名称;所排放垃圾的种类;每种排放垃圾的估 算量;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3)当焚烧垃圾时:焚烧的日期和开始及结束的时间;船位(经度和纬 度);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4)垃圾意外或其他例外排放:发生的时间;发生时所在港口或船位; 垃圾的种类和估算量;垃圾处理﹑泄漏或落失发生时的情形﹑原因及附 注。
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 上的船舶。应制定船员须遵守的一个船舶垃圾管理 计划。该计划应就收集﹑贮存﹑加工和处理垃圾以 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 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符合IMO制定的指南,并 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1)接收设备的需求,需考虑地方循环利用布置的 可能性。
(2)船上处理。 (3)贮存。 (4)海上处置。 描述为便于船舶垃圾收集所做的培训方案。 确定可行的操作维修程序。
4)船舶垃圾贮存程序
确定各种船舶垃圾可用贮存站的地点﹑用途及 容量。 描述船舶垃圾从贮存处置站与下列相当处置方 式之间将如何处理:
船舶送交垃圾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的经营者或接收垃圾的船舶 船长收取详述这批垃圾估算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必须同船上 的«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2年。
材料等)。日常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带来的一些日常生活
垃圾和各种废物,包括食品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纸制品 ﹑织物﹑玻璃﹑金属饮料罐﹑陶器﹑塑料等。船舶动力或 生活用燃油产生的污油泥。
海上垃圾处理规则
垃圾种类
塑料制品:合成绳缆 渔网及塑料垃圾袋
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 料和包装材料
纸张破布玻璃金属瓶 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
(1)接收设备的需求,需考虑地方循环利用布置的可能 性。
(2)船上处理。 (3)贮存。 (4)海上处置。 描述为便于船舶垃圾收集所做的培训方案。
3)船舶垃圾处理程序
确定设备操作的负责人。 确定可用的处理装置及其能力。 确定处理装置和处理站的地点。 确定将被各种可用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垃圾种类。 描述船舶垃圾在初始处理站和贮存和处置之间将如何 处置。 描述与下述使用相当的有关处理程序:
禁止处理入海 禁止处理入海 禁止处理入海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 禁止处理入海
外处理入海
外处理入海
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
处Hale Waihona Puke Baidu入海
外处理入海
外处理入海
按其中处理要求最严格 按其中处理要求最严 按其中处理要求最严
者处理
(1)排入接收设备,需考虑地方循环利用 布置的可能性。
(2)海上处置。
5)船舶垃圾贮存程序
描述为确保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关于船舶垃 圾处置要求的船上程序。
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 依据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 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 据附则Ⅴ的要求进行的操作性检查,该缔约国应 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附则Ⅴ的要求调整至正常 状态,才准其开航。
船舶垃圾记录保存
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其航行于 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以及从 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本«垃 圾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 作业,并应由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的当日签署。船长应在 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每一页上署名。«垃圾记录簿»每页记 录的内容都应同时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 但在有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使用船旗国官方语言的 记录为准。该记录簿应在作最后一次记录后保留两年。 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适用船舶的«垃圾记录簿», 并可复制«垃圾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和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 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经船长证明与«垃圾记录簿»的记录 相符的副本,可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 的证据。主管当局对船上«垃圾记录簿»的检查和副本的制作, 应尽速进行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须写入事项的要求
1)指定负责执行计划人员
根据规定,计划中须指定一名人员执行计划 中的程序。 各部门人员须协助负责人以确保在船上各区 域有效收集﹑分类和处理垃圾,以便按照船 舶管理计划执行程序。
2)船用垃圾收集程序
确定收集和分类垃圾的合适容器。 确定容器收集和分类站的地点。 描述船舶垃圾从产生地点到收集和分类站的运输过程。 描述在初始收集分类站和下列其他相当处方式之间如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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