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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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赣江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船舶及聘用所有船舶以及港口码头。

第三条积极配合交通、水路执法大队、环保(环卫)、环保、交通执法。

第四条从事船舶拉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熟悉作业方案,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六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叁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被接收舶舶、监管部门在接收和转运处置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第十条船舶生活拉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船舶拉圾由转运单位运行至拉圾处置单位(城市拉圾中转站或拉圾处理中心),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部门如实填写“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

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文书中至少3年。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重要枢纽,承载着大量的船舶进出港口,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也给环境带来了一定压力。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改善港口周边生态环境,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目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在港口接收和处理污染物的行为,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域生态。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涉及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油、固体垃圾等。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1. 港口应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包括废水接收设施、废油接收设施和固体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

2. 港口应根据船舶的种类、规模和进出港频率等因素,合理设置接收设施的数量和规格,确保船舶能够便利地进行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程序1. 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申报其携带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向港口交纳相应的接收处理费用。

2.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污染物转移到港口的接收设施中进行处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废物排放。

3. 港口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如发现不合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1. 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和船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拒不执行接收处理制度、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港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度的宣传与培训1. 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其遵守相关规定。

2. 港口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水平。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沪海危防[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02]95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

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单位资质第四条(资质许可)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船舶垃圾处理规定随着世界各地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垃圾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与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首先,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舶垃圾管理手册》进行操作。

该手册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存放、处理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并详细说明了船舶垃圾的处理方法。

垃圾的分类是船舶垃圾处理的基础。

船舶垃圾一般分为船舶生活垃圾、船舶运营垃圾和船舶危险垃圾三类。

船舶生活垃圾包括食品残渣、厨房垃圾、纸张、塑料制品等。

船舶运营垃圾主要包括船舶维修垃圾、废旧设备和零件等。

船舶危险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液、废弃油漆、废药品等。

垃圾的存放是确保船舶垃圾处理的关键。

船舶应当配备垃圾存放设施,垃圾应当分类、密封、垫底,并妥善进行存放。

特别是对于危险垃圾,应当进行单独存放,并采取防溢漏措施以避免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国际标准进行。

对于可回收垃圾,船舶应当尽量进行再利用或回收。

对于不可再利用的垃圾,船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将其交由专业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危险垃圾,船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理。

垃圾的报告是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在进入或离开港口时,将船舶所产生的垃圾情况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这样可以方便港口管理机构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和监督。

违反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违反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并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或勒令停止航行。

总之,船舶垃圾处理规定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

船舶垃圾应当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分类、存放、处理和报告,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船舶运营者和相关机构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船舶垃圾处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垃圾处理的良好氛围。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2013.03.15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SMIC08-1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1总则
为妥善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2职责和适任人员
.1大副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

并保管“垃圾记录簿”。

.2适任人员:厨值人员负责厨房、餐厅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水手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实施步骤
3.1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2垃圾应分类收集以红色桶装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不能排放入海)的垃圾;黄色桶装玻璃器具类的垃圾;绿色桶装食物类的垃圾。

.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漏或自燃。

3.2垃圾港内接收处理:
.1严格执行港口有关垃圾处理规定;
.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需使用港口接收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4垃圾从船转移到接收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5使用港口接收设备处理垃圾后,船舶应当携带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6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

3.3垃圾排放处理:
.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在水域中;
.2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如上述垃圾业经磨碎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处理入海;
.3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版本1.0 厦门永丰嘉成船务有限公司修改 01。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垃圾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规定。

第二条本计划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垃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公众参与;(四)统一监管,分类处理。

第二章船舶垃圾的分类第四条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船舶操作垃圾:包括油桶、油漆桶、机油、滤油棉、金属屑、缆绳、锚链等;(三)船舶备品备件:包括轮胎、电池、油漆、涂料等;(四)船舶废弃物:包括船体、船用设备、备件等。

第五条船舶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确保分类准确。

第三章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储存第六条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船舶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第七条船舶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收集需求;(二)具有明显的分类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三)易于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八条船舶垃圾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密封,防止垃圾渗漏;(二)储存场所应远离生活区,避免影响船员健康;(三)储存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四章船舶垃圾的处理第九条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二)鼓励资源化利用;(三)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条船舶垃圾处理方式包括:(一)焚烧:适用于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二)填埋:适用于无机垃圾,如塑料、玻璃、金属等;(三)回收利用:适用于可回收的废弃物,如轮胎、电池等;(四)焚烧与填埋结合:适用于有机和无机垃圾混合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二)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处理需求;(三)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处理效果。

上海港沿海航行船舶垃圾排放到码头设施的海事监管

上海港沿海航行船舶垃圾排放到码头设施的海事监管

第十 二 全国 人民 代 表
《中 华 人 民 2.港 I二】、码 头 、装卸 站和船舶修造厂必 须按照 有关规定 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一 t
共 和 l 海 洋 法律 舶污染物 、废弃物 的接 收设施 ,并使该设施处 于良好状 态 .. (第六十九 条 ) 次 会 议 《关 于修改 <中
(f1)在任何海域 ,对于 不 类别船舶垃 圾的 混合垃圾 规 ,详 见 表 l。
表 1上 海 港 关 于 垃 圾 排 放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法律钇法 称 规 性质
垃圾排放规定
备注
根 据 2017年 1 1 J J I llj
1.任何船舶 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 海洋排放船舶垃圾 (第六十 二 条 )
(5)在任何海域 .对于货舱 、甲板 和外表面 清洗 水, 要 求 。
其含 有的 清洁 剂或添 』JU剂 不属 =r危害 海洋环 境物 质的 方可 2 讴 m 垃 圾 排 放 悄妥 的 =__ 妄障法札 对 比 及 衍
排放 .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 集并排 入接收 没施
汇 总 、梳理 了上海 港关 于船舶 垃圾 排放 的相 关法 律法
法规不健全 等因素也 给海事监管带来 了挑战
1 船 舶 垃 圾 的 最 新 分 类和 排 放 要 求
后 甲板上 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 面的灰尘 。 (8)动物 体 ,作为货 物被船舶 载运并 在航行 中死
1.1 船 舶 垃 圾 的 分 类
的动物 尸体 。
根 据环 境保 护部和 国家 质量监督 检验 检疫总 局于 2018
灰 和渣 。
(3)对 于货物残留物 ,在距最近陆地 l2海里 以内 (含 )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是海上交通运输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对海洋环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以期提高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一、制度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监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通过建立制度,船舶和港口将共同承担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且携带有污染物的船舶。

不论船舶类型和国籍,都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三、污染物种类和接收要求1. 油污染物船舶在航行和装卸货物过程中可能泄漏燃油或排放废弃油污染物,港口应当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接收船舶油污染物,并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2. 垃圾污染物船舶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

港口应当配备适当的垃圾处理设施,接收船舶的垃圾并进行有效处置,以防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3. 污水污染物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作业污水都属于污水污染物的范畴。

港口需要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接收船舶的污水,并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处理。

四、港口的义务和责任1. 建设接收设施港口应当依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善和安全性。

2. 提供服务港口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纳入其综合服务体系,并设立相关收费标准。

同时,港口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 监督检查港口应当定期对接收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港口有权拒绝其进入港口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五、船舶的义务和责任1. 配备必备设施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的安全接收和质量。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和标准。

2. 合规操作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船舶污染物的分类和储存,确保其安全和合规。

船舶应当配备相关证书和记录,以备港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1-4月,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品及相关作业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频发,同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7年3月20日,“WAN HAI 303”轮052E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4月7日,“LINGE TRADER”轮713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氧化剂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该轮疏于检查,导致油舱满溢,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4月9日,停靠在黄浦江闸北电厂2泊位的“上电油1221”轮在进行油舱间驳油时,因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油舱满溢,约45.33吨燃油溢至江中。

以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案件和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给上海港港口、航运乃至上海的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引起了交通部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上电油1221”轮溢油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领导要求“举一反三,对上海水域所有油类作业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危防管理相关工作,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强化危防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防业务远程申报和审批,为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监管手段防止类似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港水域安全清洁,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安全与放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控制船舶在海上排放污染物的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污染物分类和限制:制度规定了船舶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如废油、废水、废气等,并设定了限制值。

例如,废油的排放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油污染防止规定》。

2. 污染物接收设施要求:制度要求港口和码头设立污染物接收设施,以便船舶在进港时能够将污染物交由专门设立的接收设施处理。

这些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容量和技术能力,确保船舶能够合规地处理各类污染物。

3. 接收报告和记录:船舶在进行污染物接收时,需要向港口当局提交接收报告。

船舶和港口之间还需要保留相关的接收记录,以便监督和审查。

这些报告和记录可以用于确保船舶的排放符合法规要求。

4. 惩罚措施:为了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港口,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营运执照等处罚。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至关重要。

它能够促使船舶采取措施降低排放,减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此外,该制度还能促进港口与船舶的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

举例来说,船舶废水是船舶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

根据IMO的规定,船舶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际公约防止船舶及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的废水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特定的海域和敏感区域内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同时,船舶也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的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参与。

港口当局、海监部门等需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确保船舶和港口合规运营。

总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为了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通过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物接收设施等手段,保护海洋环境的健康。

制度的实施需要船舶、港口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努力。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是指港口或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过程,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港口清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管理规定的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港口清洁,保障船舶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港口和接收设施。

第三条定义1.船舶污染物:指船舶产生的油污、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

2.港口:指国内外提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进行修理、加油等服务的水域和设施。

3.接收设施:指专门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包括油污水接收设施、垃圾接收设施等。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四条作业设备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设备,包括油水分离设备、油污水泵车、油水分离罐等。

2.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作业人员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作业计划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量。

2.作业计划应提前告知船舶,并与船舶协商确认。

第三章作业实施第七条船舶配合1.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向港口申报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确保港口和接收设施有足够的准备。

2.船舶应按照港口和接收设施要求,配合作业人员完成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准确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物泄漏和溢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作业台账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建立作业台账,记录每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污染物类型、接收量等。

2.作业台账应保存至少三年,供相关部门检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条事故预案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全球贸易和旅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加,船舶垃圾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船舶垃圾的随意排放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还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来管理和防治船舶垃圾污染。

本文旨在总结和介绍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期促进全球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船舶垃圾分类与处理船舶垃圾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油脂类垃圾、船舶产生的渣土以及船舶排污等。

为了便于管理和处理,船舶垃圾一般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

具体分类请参照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指南,如《船舶垃圾管理手册》。

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船上应设置相应的容器,并遵守相应的处理方法和规定。

三、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为了有效防治船舶垃圾污染,船上应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应当配备垃圾储存设施,并设置防液漏、防异物入侵的措施。

其次,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垃圾处理设备。

最后,船舶还应当设置与垃圾管理相关的告示牌和标识,以提醒船员注意垃圾处理以及保护环境。

四、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的有效实施,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应当配备垃圾记录簿,记录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并随时向港口或相关当局提供。

其次,船舶应当遵守国际规定的进入港口的时间限制,并与港口当局进行垃圾处理的协商。

最后,各港口当局应当制定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措施,对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船舶予以惩罚,并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运行。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国际海事组织是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各国可以通过该组织共同研究和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规定,并分享经验和技术。

此外,各国还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开展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以促进全球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则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则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则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就是船上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守则”,这个规则是国际上和各国法律定下来的,目的是不让船上的垃圾污染我们的大海。

简单来说,就是这么几条:垃圾分类丢:船上得设好几个垃圾桶,就像家里厨房、客厅、卧室的垃圾桶一样,把垃圾按照能烧的、不能烧的、剩菜剩饭、塑料瓶、铁罐子、玻璃瓶、废油、化学品等分别丢进不同的桶里。

记账报账:船上每天产生的垃圾多少斤两、是什么类型的,怎么处理的,都要像记账一样记下来,这个记录得特别详细,必要时还要交给港口或者所属国家的监管部门看。

严禁乱扔:根据国际海洋保护的规定,很多垃圾是绝对不能随便往海里倒的,尤其像塑料袋、剩饭剩菜这些,除非到了特别远的地方,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按规定处理掉。

船上处理:船上会有专门的设备来处理部分垃圾,比如剩菜剩饭可以用粉碎机打碎,然后再在远离陆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放到海里。

上岸处理:当船靠港的时候,要把船上处理不了的垃圾运到岸上的垃圾处理站去。

学习培训:船员们都得学习这套垃圾管理知识,知道怎么正确分类垃圾,怎么处理垃圾,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制定详细计划:船上得有一个详细的“垃圾管理作战图”,包括怎么分垃圾、怎么收垃圾、怎么存垃圾、怎么处理垃圾、怎么记账,全都得规规矩矩地写出来,然后严格执行。

总的来说,就是船上的垃圾得管得严严实实的,既要做到源头减量,又要科学分类和处理,保证我们的海洋少受污染,大家都得照规矩来。

船舶设置垃圾管理规定(3篇)

船舶设置垃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垃圾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三条船舶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垃圾管理制度,落实垃圾收集、储存、处理和排放等各项措施。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垃圾分类与收集第六条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垃圾:包括食物残渣、纸屑、塑料瓶、金属罐头等;(二)危险废物:包括油漆、溶剂、电池、药品等;(三)一般工业垃圾:包括废油、废机油、废油漆桶等;(四)其他垃圾:包括塑料袋、绳索、网具等。

第七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分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一)生活垃圾收集袋;(二)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三)一般工业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八条船舶垃圾收集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二)容量充足,便于操作;(三)材质安全,不易破损;(四)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第九条船舶垃圾收集操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得与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垃圾等其他垃圾混合;(二)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三)一般工业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四)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垃圾混合。

第三章垃圾储存与处理第十条船舶垃圾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当密封良好,防止垃圾渗漏、溢出;(二)储存设施应当通风良好,防止垃圾发酵产生有害气体;(三)储存设施应当便于检查和清理。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二)鼓励资源化利用;(三)不得擅自排放。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机制研究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机制研究

DOI 编码:10.13646/ki.42-1395/u.2021.01.050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机制研究巢志红1,徐月清2 3456789[1] 方建华.推进船舶生活污水改造 加快绿色水运低碳发 展[J].中国水运,2015, 480(7): 16-17.[2] 张堃.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J].中国水运,2016,510(5): 62-63.[3] 边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技术研究[D].大 连理工大学,2019.[4] 王健.MBR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船应用问题及建 议 _ 王健[J].航海技术,2019, 240(6): 63-66.[5] 贾建雄.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如何满足新标准要求 [J].中国船检,2019, 232(9): 86-89.[6] 樊菲,张祝利.我国渔业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中国船检,2020, 243(7): 70-73.[7] 贾建雄,孙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设计缺陷及解决方案[J].航海技术,2018, 230(2): 60-62.[8] 胡静,周宏勇.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的设 计[J].轻工科技,2018, 34(1): 90-91.[9] 董良飞,何桂湘.船舶生活污水水量及水质特征研究[J].给水排水,2006(2): 72-76.(1.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上海200031;2.上海汇衡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31 )摘 要:本文以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为基础,梳理了现阶段上海港船舶活动水平及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并基于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与实际接收转运处置中的差距和相关工作管理机制现状,从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衔接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中图分类号:U66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随着长三角城市群的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上海港水上运输货运量和邮轮旅客日趋增长,船舶作为水上流动污染源,在水环境方面的影响 范围越来越大[1]。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容环发[2005]193号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容环发[2005]193号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容环发[2005]193号)各有关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相关水域作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水域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征收”。

为此,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指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管处)负责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水管处下设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二、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船舶生活垃圾征收对象为进出和驻留本市水域的各类货船、客船、工程船、公务船、渔船、趸船和船坞等船舶的业主、经营者或船舶生活垃圾产生者。

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船舶粪便污水和船舶生产废弃物清运费的征收由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收费标准按沪价行[1998]第298号文执行。

三、收费资金使用分配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采购市管水域和区(县)管水域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服务。

垃圾打捞船的管理制度

垃圾打捞船的管理制度

垃圾打捞船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垃圾打捞船的管理、提高垃圾清理效率、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垃圾打捞船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1. 垃圾打捞船船长负责船舶管理工作;2. 配备船员,确保垃圾打捞船正常运行;3. 设立专门的垃圾清理团队,负责船舶垃圾清理工作;4. 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打捞事故处理1. 每次出航前,对垃圾打捞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2. 垃圾清理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采取有效措施;3. 船舶在垃圾清理作业中损坏公共设施,应积极赔偿,协助修复。

五、船员管理1. 对船员进行严格的招聘、培训和考核;2. 定期进行船员技能培训,提高船员打捞技术;3. 必须配备专业的船员,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确保船舶正常运行。

六、垃圾清理规定1. 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垃圾清理;2. 垃圾打捞船只能清理指定海域的垃圾,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3. 垃圾清理完毕后,要将垃圾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七、环保责任1. 垃圾打捞船应该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2. 垃圾打捞船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3. 垃圾打捞船负有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不得随意排放废弃物。

八、安全管理1. 每天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2. 定期进行船舶安全培训;3. 垃圾清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员的安全。

九、垃圾运输1. 垃圾打捞船清理完成后,垃圾必须运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2. 垃圾运输途中,不得发生外泄事故;3. 垃圾运输必须有相关证件和手续。

十、罚则1. 对不遵守垃圾清理规定的船舶及人员进行处罚;2. 对垃圾打捞船不按规定运输垃圾的行为给予处罚;3. 对违反垃圾处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垃圾打捞船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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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危防…2005‟462号
关于加强上海港
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损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5‟193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开始执行该修正案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上海港实际情况,对上海港船舶垃圾排放和接收处置作业提出管理要求如下:
一、上海港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照海船舶…2005‟193号文的要求,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的订购、配备工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

二、船舶应按规定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工作,并应如实记录每一次船舶垃圾的排放操作和接收处置行为。

三、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委托经我局备案,具备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垃圾,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基本清理干净。

四、船舶在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出示经我局备案的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单位出具的《上海港船舶废弃物接收凭证》;如无法出示,则应书面说明船舶垃圾的去向,并接受我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的要求在我局备案,遵守相关的备案管理规定。

本通知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我局依法对上海港船舶垃圾的处置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的事实,我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危防管理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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