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化管理探讨
信 息 技 术 对 为 进 行 动 态 记 录 和
【 参考文献】
[] 1 建设 部关于建筑市场 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 办法 .2 0 07
信用评价 、信用信息网上发布和供全社会公众监督 。实现政 年 1 . 月
用档 案 。
依据 。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筑企 业服务各行各业 ,连 接千 家万户 ,业主和社会对企业的评价 更直接 ,更真实 ,更
信用信息管理联动 功能
根据本 系统 收集 的信 用信 息 。以及 查询统计 评价 的结 客观 。也更有意义。建立和有效运行一个面 向业主 、面 向社
果 ,太原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将会 同各有关行业协会 , 会 、信息灵敏 的征信机制 。是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工作的有力
[】 2 张显 亮. 对我国建筑市 场诚信建设 的讨论 . l 四J1 , 2筑
20 0 9年 2月 [】 3 邓华东 .建筑业企业信用需要科 学评价 .浙江经济 ,
20 0 7年 1 9期
色 分 配 和 权 限 管 理 、评 审 管理 等 。
到 了非常积极地作用。
结论
强化 信息 资源 的整合 和引 用,促进信 用建设 ,是加 强
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 信
基本 信息 数据 的维护主 要是针 对该信 息平 台的代码 数 据进行维护 ,提高系统的灵活 性和可操作性 。
按 照 诚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的 原 则 ,加强 建筑 市 场 准 入 和 清 出 保障 。太原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管理平 台的建立有利于在
管理 ,建立诚信激励 失信惩戒制度。各职能部 门在实施 日 太 原 建 筑 业 形 成 良好 的信 用 氛 围 ,保 护 守 信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常监督管理 ( 包括行政许可 市场准入 、 招标投标 资质管理 、 益 ,维护守信企业的合法利益 ,良好行 为记录有利于企业宣 工程担保 、表彰评优 等)各项 工作 中,应将企业 的信用信息 传 ,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有 不良行 为企业可 以起到警示 、惩 作 为依法管理的依据和参考 ,积极 运用激励 和惩戒手段 ,对 戒 的作用 ,对规范企业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建筑市场环境起 企业诚信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系统管理功能包括基本信息数据的维护 ,用户管理 角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2021年12月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中村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二)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三)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绿色环保、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8、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5、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工程预算书;3、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2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引言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太原市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3 主要职责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制定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和评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处理投诉和纠纷,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咨询和指导,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招标投标环节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 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标标准;- 招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并提供投标文件的发售和下载渠道,以保证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5 开标与评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三、监督管理与纠纷处理3.1 监督管理机制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3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常设和非常设的技术交易场所以及其他技术交易场合。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易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五条技术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交易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
第七条技术交易的内容:(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技术服务;(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五)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或技能。
第八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一般应是实用、可靠的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须经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条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机构,须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
进行技工贸一体化经营的,还要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太原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对技术经营活动实施统一政策,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审批、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
太原市场评分情况说明
一、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资信部分打分项情况投标人资信(20分)(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1.投标人良好记录(11分)投标人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
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2分、省级各加1.5分、市级各加1分:投标人近2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投标人近1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2分,骨干企业的加1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1分。
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9分)项目经理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1分。
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2分、省级各加1.5分、市级各加1分;项目经理近2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1分。
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2分,扣到0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1分,扣到0分为止。
(二)评审要求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般不区分规模和层数,招标人确需划分的,般不得超过机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 (规模标准+规模标准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各一项同类型工程。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资信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资信,其它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
4.本办法良好记录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方面的良好评价。
质量方面。
质量奖、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方面: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管理方面: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个人方面: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正文:----------------------------------------------------------------------------------------------------------------------------------------------------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3年10月1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太原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报经市城建委核准后发放。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办单位应具有本市的《城市综合开发资质证书》或《涉外房地产项目开发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施工通知单》等,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回迁楼已开始建设并落实了回迁安置方案。
4、预售商品房已完成该建筑物建设总投资20%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成,并确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和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预售单位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方案。
5、具有相应的房屋售后管理、维修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六条凡有回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预售面积一般不超过50%。
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售出其余部分。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必须存入太原地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2•【字号】并城字[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并城字[1998]33号1998年3月22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建筑业新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太原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防护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规章详细规定了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执行办法。
以下是对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大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技术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以技术开发、转移、应用、交易和技术信息服务等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市场。
第三条技术市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技术创新和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技术市场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监管和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主要活动第六条技术开发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新材料研制等。
第七条技术转移活动是技术市场的核心,包括技术授权、技术许可、技术引进、技术输出等。
第八条技术应用活动是技术市场重要环节,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九条技术交易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签订、技术价格确定、技术产权交易等。
第十条技术信息服务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支撑,包括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信息咨询、技术信息交流等。
第三章技术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第十一条在太原市设立技术市场,应当依法报备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市场设立应符合相关规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技术市场应当制定准入规则,明确技术开发者和技术需求者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准入审核机制。
第十四条技术市场的准入审核机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技术市场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属实的,可以取消其技术市场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技术市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暂停其技术市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技术市场经营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损害技术创新和创造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07施行日期2005.06.07文号并政发[2005]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发布以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始终把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推动房地产业的基础,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体系,致力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二年来,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较突出,房地产价格与居民的收入不相适应,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八项措施”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并政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吉久昌(副市长)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双娥(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成员:孙瑮(市发改委主任)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孙荣琨(市住建委主任)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田志捷(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国柱(太原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赵志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张双娥(兼)办公室副主任:耿国胜(市房产管理局总经济师)赵义(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市发改委:严格审核各类建房项目,严禁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国资委:严格监管,防止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集资建房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联建、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住建委: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完善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严厉查处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查处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销售、违法建设行为。
关于太原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关于 太 原 市 建筑 市场 信 用 体 系 建设 的思 考
郝 晶 孙 国平
摘 要: 从信用体 系的理论基础入 手, 分析 了当前建 筑市场信用体 系存在 的 问题 , 结合 目前 太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的现 状, 探讨 了建 筑市场信用体 系建设 的工作 重点和努力方 向, 就进一步完善建 筑市场 信息体 系建设提 出了几点建议 , 以期
多的 问题 , 工程 款拖欠 、 假招投标 、 如 虚 人员 挂靠等 , 建筑从 业人 场 体系的必要条件 ,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十七大
全 面检查构 件 的构 造和 实际 配筋情 况 , 主要从 以下 几方 面着 手 :
结构平 面布 置图 、 构件截面尺寸 图 、 配筋 图均转 化为 A t A uo D中 C
构件如楼梯 、 雨篷 、 水池 、 栏杆等 的验算 。
3 结语
校核是 一项 综合性 很强 的工作 , 涉及 的 内容 繁多而复 杂 , 时
2 2 校 核 中充分利 用各 专 业的 Auo AD 电子 图 . tC
首先 , 收集最新版 的各专业 电子 图文件用 于结 构施 工图 的校 问短 、 责任重 大。作为保证 结构施 工图质量 的第 一关 , 必须从提 核 , 以有效避免 因其他专业提资修改频繁造 成不 同专业 设计上 资 、 可 结构 方案 、 计算再 到构件 的细部等 , 都要 全面地进行校 核 , 如
市场诚信制度 的建立 , 赋予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更 多的 内涵和 人 , 其失信行为还没有受到一个 良好 的机制的约束 。 发展空间 。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是 市场信息枢纽 , 建立 了市场诚信
机制 的天 然平 台。这一 平 台, 既是 市场信息 的消费者 , 也是 市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晋建房字〔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信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制定了《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西省信访局2021年10月11日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以重点问题整治为突破口,以长效机制建立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同推进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效”改革。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正文:----------------------------------------------------------------------------------------------------------------------------------------------------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出典、交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转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包括:(一)买卖、赠与和继承房屋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规范运行 深化服务 努力建设一流交易中心
秀) ( 、B 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四个等级 ,每
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 ,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
资格、建筑市场 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
创新服务 ,高 目 标打造信息平台
太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 w .j c o . ) w wtz . mc 是 y sc n
交易中心作为工程交易的唯一场所 , 为上级和
纪检部 门对工程项 目交 易活动过程实施监督提供 了平 台。交易中心的建立使分散的市场集约化 , 便 于监督 , 从而防止了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避招
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从源头上 防止建筑工程商业腐败 的发生提供 了可视 的交易
太原 市建设 市场相关 管理部 门发 布各类建设工 程
据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的原则 ,对照信用评
定的四个等级 ,对企业实的综
合性网站 ,是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信息载体 。近年 来 ,中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依托互联网平台 ,大 力整合全市工程建设信息 , 不断增强功能 , 创新服
平 台”不 断完 善功 能 ,规范 运行 ,继续 在 信息 化建
态 ,从办事人员递交材料项 目报建开始 , 到项 目出 场 ,都可以对业务办理全过程实时监控 , 做到办事
全程透 明 “ 亮”化; 借助这一平台 , 每个 岗位每个工 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 , 所用时间、工作效率也能得
到 客观 的 “ ”化 。该 系统是 中心 “ 理 和服务 ” 量 管 、
创新高效 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服务体系 , 为太原实
现转型 、跨越发展做 出积极贡献 。
级领导和办事单位的高度评价。
关于太原市集贸市场规划与建设的思考
光器 的个数 而定 , 考虑一个分光器最 少配 置 4芯光缆 , 除满足 目 前光纤 的使用量 , 还应考虑到今后的发展需求量。
3 _ 3 综 合 布 线 方 面 的 考 虑
5 结语
“ 光 速城市 ” 工程是联通公司在重组之后并取得 了全业 务经 营 的资质后进行 的一项大规模 的建设行动 ,它是推动宽 带业 务
一
楼没有按全业务量考虑 ,很有可能在 O N U旁边叠加一个 O N U ,
再考虑到备用光纤 ,因此 至 O N U的光缆一般选 择 6芯 即可 , 如 果O N U串联 O N U则芯数叠加 ; 主干光缆 ( 也就是分 光器至 O L T
光缆 ) 最低选用 1 2芯光缆 , 但有 的小 区需要 的 O N U及 分光器 的 数量都 比较 大 ,此 时主干层光纤芯数应该按照 主干光缆 下联分
1 5
周宇峰
关于太原市集贸市场规划与建设 的思考
本刊 E - m a i l : s x k j z z s @1 6 3 . c o n r
[ I ] 韦乐平 . 宽带接人技术 的发展展望 [ J ] . 计算机网络世界 ,
2 0 0 1 ( 2 ) : 1 ; 3 .
保 网络稳 定运行 , 应加 大宣传力 度 , 让广大人 民群 众认识到通信
的重 要 性 , 防 患 于 未然 。
[ 2 ] 周洁娟 . P O N接入 网络规划探讨 [ J ] . 电信工程 技术 与标 准
综合布线在 光速 城区项 目中是最后一个环节 ,但也是非常
重要 的环节 ,首先能在室内地下室敷设的尽量不要 在楼外墙壁 敷设 , 这样对小 区的美观造成影 响 , 没有地下室必须 室外敷设 的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7.12.04【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2.04【实施日期】1997.1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五条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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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9-9-22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三章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四章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
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
撤离太原市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零散建筑劳务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管理。
第七条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经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勘察设计资格,到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第八条国营施工企业内部开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应当单独办理技术资质审查和法人登记手续,不得以国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九条列入国家和省、市及有关主管部门计划的新建、扩建和技改、大修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商定工程发包方式,未经登记的工程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面积或建设投资、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发包,通过平等竞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招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少数国家保密工程、特殊工程或不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由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与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商定设计、施工单位。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不准进行私下交易,不准利用职权垄断设计、施工承发包业务,不准“中间人”参与工程承发包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
未经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的工程不准开工,银行不予拨款。
第四章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工程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并统一使用规定的合同格式。
第十四条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合同约定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和生产,保证设计、施工、建筑构件质量和建设工程,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构件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采取总、分包方式组织施工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应当订立分包合同,并按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分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工程预、结算应当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定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任意压价。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勘察设计费,不得拖欠。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参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计划、规划、银行、税务、审计、公安、劳动、标准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设立帐户,接受银行的财务监督。
包工包料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本市银行帐户中保留一定数额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回访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构件质量,均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少数有自行监督能力的建设单位,经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自行监督,业务上接受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领导。
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承包工程证件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公章、设计图签、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证的;
(四)在承发包工程中行贿受贿、索要“回扣”,或通过“中间人”介绍工程,牟取非法收入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开工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或《准予施工通知单》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七)倒手转包工程、向无证或越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发包工程、购买建筑构件的;
(八)设计、施工、建筑构件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条件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十)不按国家和本省、市政府规定缴纳税、费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节,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或没收的非法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工程承发包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198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