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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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
从业单位是指在兵团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招标代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
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兵团交通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各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3.审核发布从业单位及人员变更信息;
4.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6.负责信息数据的存储、安全与维护。
第七条各师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核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用
信息;
2.发布本辖区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3.发布本辖区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督查情况,已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
4.对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兵团交通局。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
2.从事专业、职称、资格证书;
3.近5年承建的项目主要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师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质监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信息指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兵团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1.从业单位进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必须按规定填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息,对真实性负责;
2.从业单位首次登陆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提交注册,由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登陆,每个企业能且只能拥有一个账号;
3.从业单位注册账号后,需自行录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信息须真实、完整。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携带经由公证部门公证后的影印件提交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4.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携带书面报告及变更内容提交兵团交通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5.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师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6.不良行为信息由师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提供。
7.信用评价信息由师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录入,提交兵团交通局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
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兵团交通局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师交通局均可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发生变化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兵团交通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各师交通局及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师交通局及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交通运输部、兵团要求,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