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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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

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

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1、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3、出现其它可直接定级行为的;

第十条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建设项目时,其评价等级根据分项评价结果,除D级外,其它实行加权平均,作为该企业在该年度的最终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定级是指省交通厅每年年终根据考核审查单位考评结果的基础上的综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各考评部门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AA、A级的考核认定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和10%以内。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年11月10日前,将所属从业单位的全年考核结果报信用考核审查单位。8月1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的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有不良行为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考核审查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对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组根据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确定各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考核结果,并于每年2月1日前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考核领导组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对设计项目采用年度跟踪考核,项目终结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和山西交通报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省交通厅颁发。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进行奖罚。

第二十条综合考核定级为AA、A、B级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其中,AA、A级因无在建工程,导

致信用评价中断的,信用等级可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的企业对待。

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省交通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处罚时限内不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和A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有效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满分。

2、在评标评分时,根据投标报价排名得分给予AA级和A级分别增加a和0.5a的加分奖励,其中,a值为前五名得分差的平均值(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

3、诚信保证金可按AA和A级分别给予50%和30%的优惠。

上述奖励可同时使用,并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不奖不罚。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零分。

2、对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在评标评分时,扣减0.5a分的处罚分值(a值计算方法同上)。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处罚期限内限制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拟在项目投标中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的声明”,并附省交通厅颁发的“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厅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

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未参加过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在交通部上一年度信用记录中,有第九条不良行为的,则按D级对待;无信用评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当从业单位出现第九条不良行为之一时,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领导组将其现有信用等级重新核定为D级,有效期从发现年度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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