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四)资金筹集xxx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第七条市站要对各县站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并结合县站的报告并定期向省站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域 内公 路 建设 项 目的 监督 管 理 ,
具 体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国家高
审批 制 .企业 投 资公 路建设 项 目
实 行核 准制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速公路 网建 设项 目 、交通部 和省 级人 民政府 确定 的其 他重 点公路 建设项 目的监督 管理 。
设 区的市 和县级 人 民政府 交
交通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职责 权 限审
批 或核 准公 路建 设项 目,不得 越
规 、规 章 、强制性 技术 标 准 的执
行:
权审批 、核准项 目或擅 自简 化建
设程 序 。
( ) 督公 路建 设项 目建 设 二 监
程序 的履 行 ; (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 三)
( ) 四 监督公 路 工程 质量 和工 程安 全 :
维普资讯
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交通 部2 0 年第 6 令发 布 ) 06 号
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9 0 0 — 5 0 2 4 8 (0 60 — 0 8 0
许可 :
公路 建设 应 当按照
除应 当由交通 部 实施 的监督
管 理 职责外 ,省级 人 民政府 交通
国家 规定 的建设 程序 和有关 规定
( ) 七 根据批 准 的项 目施 工许 可 .组 织项 目实 施 : ( ) 目完 工 后 ,编制 竣工 八 项
主管部 门依 据职 责负责 本行 政 区
文 件 .组织 项 目招标 ;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资金 、安 全管 理 的监督 和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督 促项 目法 人及 时 编报 七 未 经 监 理 T程 师 签 认 ,施 工 位情况 、使 用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单 位 不得 将 建 筑 材 料 、构 件 和 设 【程 财 务 决 算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监 备 在 I 上 使 用 或 安 装 ,不 得 进 督管 理的 丰要 内容: _ 程 备工作 ; ( )督促 项 目法人 及时 按规 八 行下一 道 _ 序施 I r 。 ( )是 否严格 执行 建设 资 金 一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专 款 专 用 、 专 户 存 储 、 不 准 侵 定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续 ,规 范 资 产 管 理 督 机 构 应 当具 备 卜 质量 监 督 工 作 占 、挪用 等有 关管 理规 定; j 相 适 应 的试 验 检 测 条 件 ,根 据 国 ( )是 否严 格执 行概 预算 管 二 家 有 关 I 质量 的 法 律 、法 规 、 理 规 定 ,有 尢 将 建设 资 金 用 于 计 第七章 社会 监 督 程 第 i十 一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规 章 和交 通 部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 划 外 T 稃 ; 府交 通 主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规 范 、规程 以及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_ |)资金来 源是 否符合 家 准 等 ,对 I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有关 规 定 ,配 套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 开 发 布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T 程 程 进 展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工 程 质量 查 和 鉴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及 时到位; 干 预 或 阻挠 质 量 临督 机 构 的质 量 ( ) 否 按合 同规 定 拨付 r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等 信 息 ,接 受 社 四 是 会监 督 。 鉴定 _作 1 程 进 度 款 ,有 无 高 估 冒算 ,虚 报 第 j 十 二 条 公 路建 设 施 工现 第 一 十 t 7条 公 路 建 设从 业 冒领 情 况 ,一 预备 费使 用 是 否 程 场 实 行 标 牌 管 理 :标 示 睥 应 当 单 位 应 当 对 T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负 符 合有关 规 定 ; 标 明该 项 工 程 的 作业 内 容 ,项 目 责 。丁 程 实 施 中应 当 加 强 对 职 丁 ( )是 否在 控制 额 度 内按 规 五 的教 育 与培 训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建 设 管 理 费 ,按 规 定 的 比 法 人 、勘 察 、设 计 、施 1 、监 理 定 建 立 健 伞 质 量 和 安 伞 保 证 体 例 预 留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兀 非 单 位 名 称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接 受社会 监督 系 ,落 实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法 扩 大建 设成本 的 问题 ; 第 ■十三 条 公 路 建设 实 行 工 制 ,保 汪工 程质 量和 程 安全 。 ( ) 否按 规定 编 制项 日竣 六 是 程质 量举 报 制 度, 何单 位 和 个人 任 第 二 十六 条 公 路 建 设项 目发 财 务 决 算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生 I 质 量 事 故 ,项 目法 人应 在 续 ,形 成 的资 产 是 否 及 时登 记 入 对 公 路 建 设 中违 反 围家 法 律 、法 程 规 的行 为 , l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程 2 / 时 内按 项 日管 理 隶 属 关 系 向 帐管 理 ; 41 ' 交 通 主 管 部 报 告 , I程 质量 事 ( )财 会 机 构 是 否 建 健 缺 陷 都 有 权 向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七 故 同 时 报 公 路 1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伞 ,并 配 备相 适 应 的 财 会 人 员 。 交 通 主管 部 门或 质量 监 督 机构 检 举 和投诉 。 构。 各 项 原 始记 录 、统 计 台 帐 、凭 证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省级 人 民政 府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帐册 、会 计 核算 、财 务 报 告 、内 或 受 委 托 的公 路 T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基 础 性 作 是 否健 府 交 通 丰管 部 ¨ 呵聘 请 社 会 监 督 l 员 对 公 路 建 设 活 动 和 1 质 量 进 程 构 负 责 调 查 处 理一 般 r 质 量 事 伞 、 规 范 。 程 行 监督 。 故 ;交 通 部 会 同 省 级 人 民政 府 交 第 十 条 县级 以 卜人 民政 府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设置工程处、综合办公室、安全保卫、财务后勤处、外联处、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监理单位,设置驻地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单位长)。
开工前,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
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单位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
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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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的合理控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公路建设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公路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查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三)对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四)处理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五)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六)开展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其他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与程序第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涵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确保各阶段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该办法
旨在保障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材料要求、条件和标准等。
2. 施工单位的准入要求。
对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等,确
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3. 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测、验收等环节的要求,确
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设备
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环境保护监督要求。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6.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管理
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公路建设活动,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和
安全水平,保障公路交通的顺畅运行。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路建设产业的健康发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范本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施工、运输、勘察、设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义务,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发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充足的安全资金,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好与更新。
第七条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应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制定。
第九条安全设施和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并进行伤病员救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指在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体育等生产活动中,预防事故、减少危害、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生产者、劳动者及其他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综合性的管理活动。
(整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1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国发【】58号文精编版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息化部革委令2004年第23号)计单位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验中心等单位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发〔2008〕163号) 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2007年第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技术审查咨询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编制单位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3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定材料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银行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2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3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4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柴油机制造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建筑技术交底组织设计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3.11.1修订)【呕心沥血整理版】
目录1、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2、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8)3、公路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34)4、公路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43)5、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奖励及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77)6、公路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93)7、公路工程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111)8、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122)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所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务实、诚信、敬业、创造”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全优”,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和安全四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使本公司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成为典型示范工程.第三条业主、监理人、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正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第四条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精细化管理、工程安全、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督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奖励及违约处罚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和安全四大控制目标及示范工程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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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