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公通字[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体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12月16日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赛场秩序,保障比赛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足球比赛是中超联赛、足协杯赛、中甲、中乙联赛及五人制足球比赛、沙滩足球比赛和女子足球联赛。
国家队、国奥队参加的国际间比赛和俱乐部参加的亚冠联赛以及商业足球比赛等其他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各赛区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足球比赛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四条各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成立赛区委员会,完善竞赛组织,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统筹组织赛场安全设施建设、赛场周遍环境整治、城市运行保障、球迷管理、赛场秩序维护、社会舆论引导等赛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赛事期间紧急状态下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比赛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体政字[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
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须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024年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2024年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____年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签署,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以实现运动员商业开发目标。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运动员:指本合同签署时在相关体育项目领域具有国际级或全球级别的认可和影响力的个人。
1.2 经纪人:指被运动员授权代表其进行商业开发的个人或机构。
1.3 商业开发:指通过品牌代言、商业合作、广告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方式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1.4 合作方:指该合同下与运动员进行商业开发合作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合作方同意为运动员提供相关商业开发服务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代言、商业合作、广告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2.2 运动员同意根据合作方的专业建议和市场需求,合理参与商业开发活动,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2.3 双方将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商业开发计划和执行方案,确保商业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授权与义务3.1 运动员授权经纪人代表其与合作方就商业开发事宜进行谈判、签署合同以及确保合同履行。
3.2 经纪人应当以运动员的利益为重,尽力争取最有利的商业开发机会,并妥善管理运动员的商业权益。
3.3 运动员应当积极配合经纪人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确保不会在合作期间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双方合作利益的行为。
3.4 合作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业开发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并确保合作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费用与收益4.1 运动员同意将商业开发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经纪人,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合作方同意根据商业开发计划和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运动员,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商业开发收益的分配和费用的支付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商业开发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涉及商业开发活动的任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国家体育
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调查摸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18
【实施日期】2006.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抓好国家体育总局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总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单位按照总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总局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推进。
为及时了解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
底。
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体育总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并于7月31日前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闫占河罗建彬
联系电话:87182358 87182428 87182389(传真)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规定
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规定合同编号:2021-001鉴于体育行业运动员在竞技水平和表现上具有独特的价值,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并规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本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合同目的及适用范围1.1 本合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权益平衡,并加强对运动员合同的管理。
1.2 本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体育行业中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签订与解除2.1 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2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3 如遇特殊情况,运动员或俱乐部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友好协商。
第三条合同内容3.1 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任务、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奖金分配、工作时间与休假、违约责任等。
3.2 运动员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期限。
3.3 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任务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薪酬待遇和奖金4.1 运动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表现和竞技水平相匹配,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2 奖金的分配应根据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成绩和表现进行公平合理的规划。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假5.1 运动员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5.2 运动员应享有合理的休假权利,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可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运动员或俱乐部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2 如运动员违约解除合同,应于解除合同后一年内不得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运动员与俱乐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体政字〔2021〕69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体政字〔2021〕69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合同审核效率,经总局领导同意,政法司对部分日常事务性合同中重复率高、权利义务关系简单、风险较低的,拟定了示范文本,包括研究项目合同、项目委托服务合同、采购合同和保密协议。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可不再履行报送政法司审核的程序,其他审核程序和要求不变。
如对合同模板条款有实质性修改的,仍需按规定报送政法司审核,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政法司沟通。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研究项目合同
2、项目委托服务合同
3、采购合同
4、保密协议——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体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体规字〔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体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工作安排,体育总局对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需要的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
经2019年12月20日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2月2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1〕46号)二、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2005年12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田字〔2005〕70号)三、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四、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06﹞123号)五、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6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2010〕119号)六、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0〕70号)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1年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11〕141号)八、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15〕25号)九、中央级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国性体育社团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5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15﹞21号)十、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科字﹝2016﹞36号)十一、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总局机关各部门发文主送机关统称的通知(2017年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7〕42号)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2017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17〕193号)十三、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7〕2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责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实施多个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不断优化服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对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
二、健全监管政策2017年11月以来,体育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8〕9号)等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体纪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纪字〔2006〕10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国家体育总局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稳步推进。
一方面坚决纠正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给予和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极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治理商业贿赂;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正确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稳定,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宁泽涛事件怎么回事_宁泽涛事件背后真相(2)
宁泽涛事件怎么回事_宁泽涛事件背后真相(2)宁泽涛事件的分析1.滥用职权的游泳中心王路生王主任。
因宁泽涛不配合其利益,对宁泽涛实行了一系列恶整:在4月份冠军赛,让其放弃擅长的100米自由泳,让其参加不擅长的200米接力,最终因宁泽涛生病,两项比赛都未参加。
不良媒体人针对此事件,忽略宁泽涛生病的事实,给宁泽涛扣上“不顾国家利益”的标签,并在多个新闻媒体传播,给宁泽涛造成严重名誉损害。
在提前召回宁泽涛回国后,将官场整人术发挥到极致,把宁泽涛饭卡消磁,限宁泽涛3天内搬出公寓,调开宁泽涛主管教练,让其无法进行系统训练。
然后派人向媒体宣布宁泽涛自己罢训,为自己开脱,也起到抹黑宁泽涛的作用。
2、作为王路生枪手的无良媒体人作为媒体人,首先应遵守所写新闻的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不应该为了利益、抱官员大腿违背这原则。
@腾讯体育应虹霞,@北京青年报刘艾林,@澎湃新闻柳西溪,@王平的微世界这几位记者针对宁泽涛写下了多篇诋毁报道,漏洞百出,很多地方都站不住脚,后被有心人用证据一一打脸。
3、诬陷宁泽涛涉药的某省队奥运在即,作为中国人,本该是团结一致,共同为国争光,为什么要在背后插刀子?宁泽涛3次飞行尿检、1次血检,什么都没有查出,而你们的所作所为无疑给他造成身心负担。
4、以@世界之大啦啦啦,@柳嘉衣,@西湖的苏堤,@棋哥等为首的职业黑粉对宁泽涛进行恶毒的语言攻击,无法直视!5、某运动员被利用的粉丝。
@世界之大啦啦啦,发布攻击对宁泽涛的令人发指的微博后,不知是谁挑拨,还是孙杨个别粉丝有意为之,纷纷转发@世界之大啦啦啦的不实微博。
对于孙杨个别粉丝之前对宁泽涛的踩压、贬损,我之前是息事宁人,但是这次不得不提出来,是因为你们的传播,对宁泽涛形象完成了极大损害。
现在,一次申明:孙杨曾经发生私生子传闻,宁粉不掺和、不传播。
而这次宁泽涛的不实微博,你们大肆传播,不但伤害了一位爱国军人运动员,也触及到了包粉的底线!6、当下恶劣的媒体环境。
把脉中国体育产业 运动员为何捧金碗讨饭
系列报道:把脉中国体育产业运动员为何捧金碗讨饭2013年05月07日10:29 东方早报我有话说(3人参与)编者按从1994年足球甲A联赛面世算起,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体育职业化探索,已步入第二十个年头。
东方早报从3月28日起推出中国体育产业系列访谈,整个系列邀请8位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从五大方面把脉中国体育产业在高速发展中的得与失。
话题1:被压抑的中国体育经纪人:严重缺乏资源、全国仅600人有资质对话专家:全球最大的体育营销公司八方环球的中国区副总裁秦哲明、Altius Culture体育经纪公司创始人马特、前阿迪达斯中国区体育营销总监甘铭祺话题2: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的反思:服务公众意识薄弱、企业续约率低对话专家: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副主任彭晓话题3:本土赛事资源欠佳、频道垄断成制约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瓶颈对话专家:前阿迪达斯中国区体育营销总监甘铭祺、网易副总编辑颜强话题4:从马拉松看中国新兴体育市场对话专家:橙光线市场顾问合伙人崔英善、Altius Culture体育经纪公司创始人马特话题5:中国运动员品牌开发严重不足(编者注:话题5为本期下述内容)对话专家:全球最大的体育营销公司八方环球的中国区副总裁秦哲明、前阿迪达斯中国区体育营销总监甘铭祺、北京体育大学经济与产业教研室主任肖淑红当孙杨在伦敦奥运为夺冠激情呐喊的时候,他大概不会想到自己身价飙升背后带来的“隐患”。
去年的天津大运会期间,孙杨抛出希望建立“杨之队”的想法,关于孙杨商业开发权的问题,再一次引发业界对于运动员商业开发权的集体讨论:孙杨的商业开发权究竟谁说了算?在商业开发上孙杨是可以当家作主,还是只能听从安排?因为商业开发权与泳队产生矛盾后,孙杨又接连出现“恋爱门”和“殴打门”导致训练搁置,一个如日中天的体育明星似乎有迅速陨落的危险。
而在一连串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运动员商业开发存在巨大困难。
因为体制关系,中国运动员归属于体育管理部门,和市场化的脱离使得运动员商业开发之路异常艰难,运动员的价值通常不易被发掘。
体育法学案例--如何处理运动员的商业利益保护与体育管理之间的关系?
案例64 如何处理运动员的商业利益保护与体育管理之间的关系?——田某退出国家队事件案情简介田某曾是中国跳水队的领军人物,被誉为“跳台王子”。
因某曾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获男子10米跳台金牌,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和杨某一起获得10米跳台双人冠军。
在雅典奥运会后,田某凭借其俊俏的外表与突出的表现,多次获邀参与了很多的商业活动。
2004年9月时,国家跳水队解散并将队员移交给各地方队。
直到2004年11月1日,国家跳水队才重新集结队员,进行雅典奥运会后的冬训。
11月3日,冬训进行到第三天,从各地方队挑选的新人已经各就各位;然而因某等几名队员却仍旧没有回国家队报到。
为此,国家跳水队领队周某在4日表示,由于这几名运动员没有按时归队参加冬训,因此暂时不在新集结的国家跳水队名单中,他们也就暂时不属于国家队。
尽管冬训在按部就班地进行着,但是田某却不断奔走各地,频繁出席商业活动。
虽然田某曾在雅典奥运会结束后,向国家跳水队领队周某以及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了书面报告,表明由于常年训练、比赛,身心疲惫、伤病缠身,希望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能够允许休养一段时间。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经过研究,批准了他的请求,并允许他回到所在的陕西省体育局进行恢复性训练。
2005年1月5日,田某以英皇加盟艺人的身份参加香港十大金曲颁奖典礼,这就意味着田某已经私自签约经纪人,严重违反了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规定,即国家队队员是不允许拥有经纪人的。
另外,田某还赶赴印度洋海啸灾区马来西亚拍摄个人写真,批评报道铺天盖地袭来,虽然事后因某的经纪公司发表声明,指出拍摄写真的全部收人将捐献给受灾地区,但这一事件的恶劣影响已经无法消除。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田某仍然没有回到国家队训练,面对这样的情况,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最终失去了耐性。
处理结果2005年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北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声明:不再保留田某的国家队队员资格,其关系被调整回陕西省体育局。
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体育行业作为一个高度竞争和商业化的领域,需要明确和规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运动员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二、制定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1. 维护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合同规定了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如薪酬待遇、训练条件、保险、转会等,使运动员能够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
2. 规范体育行业的运作: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为运动员和俱乐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指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确保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提升体育行业的信誉度:通过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可以提高体育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增强观众、赞助商和媒体的信任和认可。
三、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的内容1. 合同主体: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资格,包括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名称、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
2. 合同期限: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可以根据运动员和俱乐部的需求来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
3. 工资待遇:约定运动员的薪酬结构、福利待遇和奖金制度等。
4. 训练和比赛安排:明确俱乐部对运动员的训练计划、比赛安排和集训要求。
5. 保险与福利:明确俱乐部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 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双方违约的后果和措施,包括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约定。
7. 转会和解约:规定运动员转会和解约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等。
8. 保密和形象权:明确运动员对俱乐部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以及俱乐部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和利用权的约定。
9.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四、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的执行与监管1. 执行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对体育行业运动员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可以由体育管理部门、职业运动员协会等部门共同组成。
2. 合同登记备案:运动员合同需要在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
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甲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运动员):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1.1.商业开发: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同样适用于乙方参与公益活动有关事宜。
1.2.国家队运动员:本合同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是指在特定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
特定项目:请填充。
2.商业开发范围2.1.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均归甲方所有。
2.2.上述“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3.合同期限3.1.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3.2.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3.本合同期限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4.收益分配4.1.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4.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5.商业开发安排5.1.甲方5.1.1.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
5.1.2.甲方为乙方安排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
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
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
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
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3篇
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3篇篇1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一、合同缔结及目的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运动员”)与乙方(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就运动员的商业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共同合作,共同发展。
二、合同范围1. 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全面规划和执行;2. 运动员形象设计、宣传推广、商业合作等;3. 运动员在媒体、社交网络、商业活动等方面的推广;4. 其他双方约定的相关事宜。
三、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1. 运动员有权利享受经纪公司提供的商业开发服务;2. 运动员应按时参加商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3. 运动员需保持形象良好,确保形象整体一致;4. 运动员需遵守相关合同条款和规定;5. 运动员有权对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纪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 经纪公司有权对运动员进行全面的商业开发规划和推广;2. 经纪公司应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形象设计、推广渠道和商业合作机会;3. 经纪公司需保守运动员的商业秘密,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4. 经纪公司有义务向运动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五、商业合作分成1. 双方商定按照实际业务推广情况,对商业推广费用进行分成;2. 分成比例为:运动员70%,经纪公司30%。
六、合同终止1. 若经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运动员有权提前终止合同;2. 若运动员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经纪公司有权终止合同;3.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并解决相关事宜。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2. 若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
以上为《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合作,共同发展。
愿双方在未来的商业合作中取得共同的成功!篇2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1. "运动员"指签署本合同的个人运动员。
2. "商业开发机构"指签署本合同的公司/组织。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律评述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律评述我国较早代言电视广告的运动员是知名男子篮球运动员张大维。
1979年3月9日晚,在上海电视台转播的一场国际女子篮球赛实况中,出现了张大维与其同伴共同畅饮“幸福可乐”的画面。
第一个在中央电视台为企业代言广告的奥运冠军,是体操王子李宁。
1989年,退役后的李宁加盟广东健力宝任总经理特别助理。
不久后,李宁亲自上阵,花费了当时被称为“天价”的60多万元为健力宝拍了一条广告片并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获得巨大反响,当年就为健力宝增加了3000万的销售额。
国内最早涉足广告的体育明星,可能是聂卫平。
当年聂卫平那“下棋当棋圣,喝酒古井贡”的广告语,不仅使安徽古井贡酒名扬四海,还使自己入账20万元。
之后,莫慧兰、范志毅、伏明霞、邓亚萍、李小双等体育明星也纷纷为产品代言。
进入21世纪后,中国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体育也跻身于世界体坛诸强前列,世界冠军和高水平运动员层出不穷,运动员商业活动越来越向国际化发展,刘翔、姚明等不少体坛巨星的商业开发的年收益已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
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无论给运动员本人,还是给国家、社会均带来巨大的效益。
目前,对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有4种模式:(1)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打包。
运动员的培养由体育行业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权负责,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全力支持,运动员的商业开发纳入体育行业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的管理范畴。
如雅典奥运会后,田管中心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领导班子,负责刘翔、邢慧娜等明星们的市场开发以及维权。
在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田管中心市场经营部就提高了商家签约刘翔代言广告的门槛,即“TOP5”计划。
(2)自主经营。
运动员成长的费用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固定的商业赞助,具体商业活动由经纪人打理,在收益分配方面也是简单的由运动员与经纪人约定分成比例。
如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之外的丁俊晖,由英国的ZEN经纪公司、以“姚之队”为底蕴的北京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打理商务。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31•【文号】体人字[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7.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运动员聘用制,是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稳妥实施。
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运动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
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运动员形象权研究
运动员形象权研究作者:刘泽玉,杜以同来源:《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刘泽玉,杜以同LIU Ze-yu,DU Yi-tong摘要:运动员形象,就是以运动员在赛场上的竞技状态为基础,由其竞技能力、水平和成绩决定的,以其人格要素标识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整体形象,在本质上是职业形象。
运动员对自己运动形象享有占有、使用、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运动员形象权在性质上属无形财产权。
关键词:形象;运动形象;运动员形象权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1-0025-05收稿日期:2014-10-20作者简介:刘泽玉(1971-),男,山东胶南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山东体育学院,山东济南250102运动员特别是知名运动员的运动形象,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
注重明星效应的厂商利用知名运动员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其中还出现了一些纠纷甚至诉讼[1]153-179。
肖像等人格要素可以商业利用,已是社会现实,需要从法律角度做出解读和回应。
法学界对商品化权、形象权研究,已有争鸣之势,但还没有确证的结论,还不能完成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
从体育现象和体育规则的特殊性出发,探讨运动员的运动形象及其权利,沿着从职业形象权到一般形象权的理路,可以为形象权的确立提供基础材料。
1运动员形象权研究的必要性运动员商业性地利用自己的形象标识是一个客观事实,现行法律规范滞后于这一社会现实,表现为处理此类纠纷面临法条上的空泛以至重合和冲突,理论上亦没有形成对运动员形象权较为一致的认识。
1.1运动员形象权利保护面临的法律难题运动员形象标识被他人非法利用时,运动员普遍选择人格权法保护自己的形象权利。
这在现行法律上没有障碍,程序上也很快捷。
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害肖像权案,都以人格权法为依据主张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6•【文号】体政字[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
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
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
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
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
要围绕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运动员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
各单位应当在认真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项目国家队的自身情况,如国家队组织模式、集训时间、队员来源和身份、相关关系等因素,认真研究确定双方在运动员商业活动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权益。
三、各单位在与国家队运动员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合同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把握好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原则要求。
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应当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不符、破坏运动员公众形象、有损体育精神和违背体育道德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应当严格禁止运动员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等活动。
(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
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各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前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避免合同之间的冲突。
同时要注意本项目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与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整体开发计划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协调。
(四)若运动员离队,即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有可能出现与该运动员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仍有效的情形。
对此问题,各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与赞助商或广告商签订具体商业开发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通过相应条款做出预案。
四、做好落实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国家队管理工作的需求,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单位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要注意与国家队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合同管理与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国家队队规队纪等的关系,不同类型和性质的问题可以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分别解决或综合治理。
(三)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统筹考虑,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要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水平,提高合同管理的预见性和稳定性。
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局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贯彻,特别要注重合同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各单位要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合同管理的意义和内容,向运动员讲解合同文本中具体条款的含义,帮助运动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行合同管理的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运动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牢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全力以赴投入训练和比赛,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心与支持。
五、各单位为项目发展进行的集体商业开发活动,涉及或需要使用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或集体形象的,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六、本通知附件的合同参考文本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参考文本予以变通和补充,形成本单位的合同范本,但不得违背本通知的基本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
各单位对参考文本有重要变通的,在正式启用前应当报总局经济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九月六日附件: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说明:本合同文本涉及到三处供选择的条款,在文中均以“选择一”、“选择二”的形式标注;第一,关于签约主体。
各单位可以选择以中心或者以协会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
签约双方应在运动员仅以国家队运动员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属甲方所有,还是以国家队运动员和个人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均属甲方所有的问题上做出选择;第三,合同第九条。
签约时即应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予以明确。
)甲方:选择一:中国协会;选择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乙方:(运动员姓名,以下称乙方)住所:邮编:电话:为维护中国队的训练比赛秩序,确保国家队任务的圆满完成,规范、有序地做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工作,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同意一致遵守。
第一条定义(一)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
(二)本合同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是指在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条基本认识和约定(一)双方一致认识到:国家队以及国家队运动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完成各项训练竞赛任务,为国家和集体争取荣誉。
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二)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制度。
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乙方应当全力投入训练和比赛。
(三)选择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选择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四)乙方不得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体育行业特点或项目特点不相符、有损国家队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等活动,不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做宣传推广。
甲方也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上述活动。
(五)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
第三条甲方权利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甲方义务(一)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开发,并维护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荣誉;(二)与乙方有关的商业开发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并通知乙方做好签约准备;(三)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由于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但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乙方商业开发事宜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二)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本人之前已经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和相关合同的签署情况。
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签约准备通知亲自签订有关商业开发合同,或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代为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另行协商确定;(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本人名义)、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四)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五)乙方应当保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