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选择由一方或数方仲裁员进行仲裁,对纠纷
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仲裁程序也被广泛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仲裁法的适用和裁决结果。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
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庭成员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了司法诉讼。
分析: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此案例中,
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因此,甲公司不服裁决提起司法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并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本案例中,仲裁
庭依法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仲
裁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快速、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乙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期限为三年,租金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设备租赁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当事人陈述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设备。
同时,因设备故障,甲公司维修费用共计5万元,应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陈述:甲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乙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此外,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因甲公司未提供设备而未支付。
2. 证据交换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原件;(2)设备租赁合同;(3)设备维修费用清单;(4)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设备维修费用清单;(2)甲公司未提供设备的证明材料。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实地考察了设备现状。
4. 当事人辩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因设备故障,乙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乙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此外,甲公司未提供设备,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四、仲裁庭裁决1. 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乙公司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2. 甲公司应承担因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设备故障系甲公司未及时维修所致,故甲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
3. 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维修费用。
因甲公司未及时维修设备,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维修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租金支付和设备故障问题产生纠纷。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实地考察了设备现状。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四)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份协议,约定乔⼩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乔⼩伟雇佣的修理⼯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棵⼤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没有受伤。
相关各⽅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以乔⼩伟、乔⼤伟和正华汽车修理⼚为共同被告。
本题考被告的确定。
《民诉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员在进⾏雇佣合同规定的⽣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
”个体⼯商户乔⼩伟是直接致损⼈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本案适⽤第2款,确定乔⼩伟与乔⼤伟为共同被告。
《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产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整改。
双方协商无果,甲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甲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1)确认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3)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提交了相关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
(3)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本案中,工程质量争议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民商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事诉讼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刑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刑诉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国际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8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纠纷的解决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货款,并且约定在货款未支付完毕之前,乙方不能向他人出售该货物。
然而,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保证货物的销售和利润。
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来解决纠纷。
如果乙方选择民事诉讼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审判。
而如果乙方选择仲裁法,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相比之下,仲裁法的解决过程更为迅速和灵活。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熟悉相关领域的仲裁员,其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解决具体问题。
而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可能更加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资源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关系甲方与乙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甲方的过失,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乙方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在刑事程序中,法院将对甲方进行刑事审判,以确定其是否犯有刑事犯罪。
如果甲方被判犯有刑事犯罪,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在民事程序中,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赔偿甲方给予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区别在于,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民事赔偿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修复。
另外,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证据标准也略有不同。
总结: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特点、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在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中,仲裁法可能更为适用;而在一些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关系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法则更为适用。
司法部年度仲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年度仲裁工作指导案例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种产品,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导致甲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并寻求赔偿。
仲裁机构经过仲裁程序,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及赔偿金。
2. 案例二:劳动纠纷案件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应在甲公司担任某岗位,并享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然而,在工作期间,乙员工发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薪酬,并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乙员工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薪酬和福利。
3.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甲企业拥有某项技术专利,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然而,乙企业未经甲企业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了侵权产品。
甲企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失赔偿金。
4. 案例四:债权追偿纠纷甲借款给乙一笔金额较大的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返还。
然而,到期后乙未能如约归还借款,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乙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 案例五:房屋租赁纠纷甲租赁了乙的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多次违约,未按时收取租金,给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6. 案例六:合同解除纠纷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乙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并寻求违约赔偿。
甲企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7. 案例七:国际贸易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跨国贸易,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然而,在交付产品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导致甲公司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8. 案例八:股权纠纷案件甲股东与乙股东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产生分歧。
甲股东提起仲裁,要求乙股东退出公司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维护判决效力,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具体仲裁适用中,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结合实践中的一个仲裁案件,谈谈“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
2003年1月12日,某合资企业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合资企业向贸易公司购买进口设备,并约定货到验收后30天内,合资企业支付该合同项下的5万美元,性质是质量保证金。
2004年1月14日,因该贸易公司迟延交货,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仲裁条款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交付进口设备。
双方于2004年2月14日履行了交付设备及相关权利证书的手续。
申请人支付了购买设备的部分款项。
仲裁审理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购买设备的剩余款项。
申请人以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已向仲裁庭提交了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设备的检验结论,并据此认为质量保证金5万美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2004年9月10日,仲裁庭裁决,合同有效成立,已交付完毕,应维护合同的履行效力,不能解除。
被申请人迟延交货、申请人迟延付款的事实存在,双方分别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申请人以质量不合格而拒付质量保证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004年9月9日,申请人再次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向仲裁庭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货款,退还全部设备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是否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这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肯定意见,根据当事人处分主义,当事人有权分割实体权利,多次诉讼,仲裁庭应当受理,俗称“切蛋糕理论”。
基于合同救济权,申请人第一次仲裁以迟延交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第二次仲裁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仲裁请求的事由不同,申请人有权“分而治之”,属于意思自治领域,仲裁庭应当受理。
第二种是否定意见,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在第一次仲裁中的质量不合格抗辩,被仲裁庭否定后,本着纠纷一次性解决观念,申请人能够一次用尽的权利,不能分两次或多次提出请求,所以申请人不能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同一的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出仲裁。
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仲裁庭审理1.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未能按时交付的证明材料,包括乙公司出具的货物交付延迟通知书、甲公司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甲公司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销售损失、停产损失等。
2. 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交付延迟的证明材料,包括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
(2)货物交付延迟与甲公司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仲裁庭裁决1. 事实认定仲裁庭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法律适用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条款。
3. 裁决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本案仲裁费由乙公司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乙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交付延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0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 问题: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案: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导语: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仲裁法。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吧。
一、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杰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
(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奥杰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选择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商业领域,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仲裁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下面就对一些典型的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产品,而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甲方损失严重。
甲方遂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应首先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的履行情况。
其次,需要审查乙方未支付货款的原因,以及甲方的损失情况。
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裁决,并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案例二,投资争议。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投资一定金额,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乙方未能如约提供投资收益,导致甲方提出投资争议,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需要审查投资协议的约定和双方的实际行为,分析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审查乙方未能提供投资收益的原因,以及甲方的投资损失情况。
最终,仲裁机构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裁决,并确定甲方的投资损失和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
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存在纠纷,甲方认为乙方侵犯了其专利权或商标权,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甲方向仲裁机构提起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需要审查甲方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和证据,分析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审查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和约定,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仲裁法案例及解析
作业:申请人A投资公司(美国)与被申请人北京B公司于2003年8月17日订立了购买2500吨马口铁的合同:合同价格为C&F194.4万美元,2003年11月交货,装货港为中国黄埔港,目的港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港。
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4年8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于200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货物瑕疵究竟是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还是由于存储不当而引起的瑕疵各执一词,2004年10月12日,仲裁庭委托专家组从这批货物中提取了5个样品进行检验,后者于10月31日提出了检验报告。
该报告的结论是本案货物缺陷早在工厂期间就存在了。
被申请人在11月8日收到该专家报告后,口头通知仲裁庭希望对该报告发表评论意见,并于12日就上述口头意见向仲裁庭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专家报告中的问题提出质疑。
2004年11月25日,仲裁庭作出申请人胜诉的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约80万美金。
被申请人未能执行该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北京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以该公司没有得到对专家组报告发表意见的机会为由,请求法院拒绝执行该裁决。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因为该案件涉及中美两国公司,故该仲裁为涉外仲裁,依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新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学习--- 好资料《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 9 9 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 .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 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分析【案情】1994年10月15日,甲与乙签订了×××号合同。
合同规定:甲向乙购买36,000公斤钼含量60%的钼铁;单价每公斤8.9美元CIF INCHOW;合同总金额共计192,240美元;乙应于1994年11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各交一货柜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通过J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乙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甲于1994年10月24日将开证情况告知乙。
此后,乙分别于1994年10月25日和11月5日两次致函甲,未对甲的信用证提出异议,但由于当时钼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乙要求甲将货物价格提高。
甲于1994年10月25日回函同意将货物单价提高至9.4美元/公斤,合同总价提高至203,040美元;并同时声明,若乙不交货,申请人将按原始合同价格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但乙始终未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甲。
甲诉称,其曾于1994年12月初催促乙交货,并于1995年1月17日向乙发出索赔函,但乙始终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乙赔偿申请人甲(USD29 KG MO-USD8.9 KG MO)×36000KG×60%=USD473,040的利润损失以及该款项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9%的利息损失;2、被申请人乙承担申请人甲为办理本案将支付的全部费用;3、被申请人乙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乙答辩指出:1、申请人甲于1999年3月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四年时效,不再具有胜诉权。
首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预缴仲裁费正是其中之一。
申请人只递交仲裁申请书,而不预缴仲裁费,不能表明其已正式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于1998年12月14日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却于1999年3月8日才预缴仲裁费。
仲裁法练习题及解析(一)
仲裁法练习题及解析(一)一、单选题1.新科医学研究所与华容投资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磁疗设备的合同,后因华容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导致该磁疗设备的研究工作停顿,使新科医学研究所的先期投入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
新科医学研究所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C.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D.该裁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2.陈大与陈二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有效B.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位于上海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起诉C.由于该约定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不是唯一的,因而无效D.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4.五洲建材公司与市仓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10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由于仓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夜间巡逻人员抽烟不慎引起火灾,导致五洲建材公司仓储的木材全部被烧毁,双方为解决该木材被烧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法?()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订立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如果订立仲裁协议,应当申请仲裁D.即使订立仲裁协议,也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5.庆风商贸公司与永安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对外大量欠债,永安机械设备公司决定进行资产重组,改为股份制公司,因此不能按期交付设备。
法律援助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45岁,某私营企业员工。
因其所在企业拖欠其工资,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李某因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对仲裁程序和法律依据不熟悉,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经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事实1. 申请人:李某,男,45岁,某私营企业员工。
2. 被申请人:某私营企业。
3. 争议焦点:某私营企业拖欠李某工资,李某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4. 争议事实:(1)李某于2018年1月1日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担任车间主任职务,月工资为8000元。
(2)自2019年1月起,某私营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李某工资,至今共拖欠工资10个月,共计80000元。
(3)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但企业始终未予理睬。
三、仲裁过程1.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某私营企业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
4. 开庭审理时,李某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某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出庭应诉。
5. 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了辩论。
6. 仲裁庭认为,某私营企业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的义务。
四、仲裁结果1. 仲裁庭判决某私营企业支付李某拖欠工资80000元及赔偿金。
2.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某私营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自身法律知识有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李某委托律师出庭,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 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使李某能够平等地参与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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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署了一份长远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出处于碰到外面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以致花销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体15 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详尽数额完成一致建议,此后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瓜葛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问题:1."若是在签署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追求解决?2.若是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可否依照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瓜葛完成的仲裁协议连续进行仲裁? ;3.若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若是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照的凭据是捏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能够追求何种营救?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可否正当?为什么?6.若是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 10 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执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逼迫执行?7.若是商场在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凭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若是商场希望再次追求法律营救,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案:1."此时能够央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若是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能够连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也许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时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掉仲裁裁决5.此程序正当。
由于仲裁诚然需要开庭,但是平时状况下不公开进行。
但是若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能够公开进行。
6.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许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
7.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真切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若是双方当事人再次完成仲裁协议,则能够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署了一份融资租借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供给担保。
此后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依照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若是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执行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央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可否正确?为什么?2.若是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央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若是本案经过仲裁程序办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用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办理?4.若是本案经过仲裁程序办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状况下,天南公司能够经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照答案及分值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1分)由于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够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1分)答案依照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瓜葛,应当双方自觉,完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肩负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肩负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也许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肩负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1分)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自觉完成了仲裁协议。
(1分)答案依照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完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2分)答案依照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也许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够执行也许难以执行的,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4.天南公司能够依照双方完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2分)答案依照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凭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查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也许事后没有完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许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也许仲裁的程序违反罪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凭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减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贿赂、营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到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能够依照双方完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高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高出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能够重新完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案例解析( 15 分)甲工厂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 6 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 1 个月内付清款项。
6 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 4 个月。
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央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质量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持。
后双方经协商完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周后,甲工厂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执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谁受理此案?2、双方在瓜葛发生后完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否成立?为什么?3、若是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六、案例解析( 15 分)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能够受理此案。
由于《仲裁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完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完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关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 5 分)2、双方当事人在瓜葛发生后完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瓜葛发生前或瓜葛发生后完成的央求仲裁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瓜葛发生后完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
( 5 分)3、"《仲裁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能够央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许央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能够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可否有效,要依照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第一,签署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当事人央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
一方采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别的,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懊悔而无效或无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拥有合法性。
依照《仲裁法》第2、"3 条之规定,同样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瓜葛和其他财产瓜葛,能够申请仲裁。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瓜葛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争议不能够仲裁。
同时,《仲裁法》第 17 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高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必定采用书面形式。
( 5 分)仲裁法期末模拟试题一案例解析题一(一)2000 年 1 月 12 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署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 ,合同约定 ,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 年 2 月底从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资料及加工费总计为 66 万元,于设备交付后 7 日内一次性付清 ,若是一方违约 ,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 10%的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 ,双方又单独签署一仲裁协议 ,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若是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协商解决不行时 ,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执行后 ,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机电公司于2000 年 5 月 10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到了起诉状副本 ,并在被告进行实体争辩的状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裁决 .裁决作出后 ,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 :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原因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裁决可否有效2.若是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原因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3.若是就上述争议 ,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 ,那么,该仲裁裁决可否有效(二)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署了一份长远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 ,食品厂都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出处于碰到外面的冲击 ,食品厂的效益下滑 ,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 ,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 ,以致花销者大量投诉 ,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 ,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体 15 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 ,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详尽数额完成一致 ,此后双方约定 ,将该合同瓜葛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而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1.若是在签署了仲裁协议后 ,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 ,此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追求解决2.若是在仲裁的过程中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此时仲裁委员会可否依照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瓜葛完成的仲裁协议连续进行仲裁3.若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 ,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 ,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若是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照的凭据是捏造的 ,在收到仲裁裁决后 ,食品厂能够追求何种营救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 ,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可否正当为什么6.若是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 10 万元的损失 ,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执行该仲裁裁决 ,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逼迫执行7.若是商场在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凭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若是商场希望再次追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案例解析二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署了一份衣饰购销合同 ,总金额为 2 万元 .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 ,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 ,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 5%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 ,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改正合同 ,衬衫厂不同样意 ,按合同发货 ,贸易中心以质量 ,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双方发生争执 .上海某衬衫厂遂想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马上向被告发出通知 . 被告贸易中心在争辩期内提交了争辩状 .人民法院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瓜葛发生后从前签署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问 :人民法院对本案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请说明原因 .案例解析题答案一(一)【解题思路】本案的办理涉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1.【答案】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原因不能够成立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问决为有效 .在本案中 ,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本不应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 ,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示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 , 此时 ,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若是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 ,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争辩 ,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 ,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答案】若是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 ,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消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吻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答案】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 ;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 .这是由于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但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 ,而且同时也限制了仲裁权执行的范围 .在本案中 ,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 ,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 ,因此 ,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 , 部分无效 .案例解析二答 :1,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 .由于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 ,对方当事人又应诉争辩的 ,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连续审理.依照仲裁法第 26 条规定 ,当事人完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连续审理 .本案当事人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被告在争辩期内有应诉争辩 ,未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连续审理该案 .(二)【解题思路】本题主若是围绕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张开的 .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后 ,无论该仲裁协议的详尽表现形式 :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其法律效力都是与主合同相互独立的.关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 :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时的实质审查,也就是能够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则是形式审查,不得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1.【答案】此时能够央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若是一方申请仲裁 ,一方提起诉讼的 ,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解析】诚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由于主合同发生瓜葛 ,需要申请仲裁 .但是因仲裁协议自己发生争议 ,则属于别的一个合同瓜葛 ,正常状况下 ,法院自然有权益对此进行审理 .但是考虑到仲裁协议这种合同的特别性质 ,法律规定了对此同样能够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是 ,当法院的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发生矛盾时 ,则需要由人民法院管辖 .2.【答案】此时能够连续进行仲裁.【解析】主合同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 因合同发生的瓜葛既包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瓜葛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拥有管辖权 .换句话说 ,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益就是存在的 .3.【答案】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也许是上诉 ,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解析】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差异在于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委员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因此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 ,当事人不得诉讼 ,也无法追求上诉等营救路子 .在这一点上 ,仲裁和法院调解比较相似 .4.【答案】此时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掉仲裁裁决.【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诚然不能够追求诉讼也许上诉 ,但是立法者考虑到仲裁裁决错误也许仲裁程序不正当的可能性 ,还是赐予了当事人相关的营救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路子,主若是申请撤掉仲裁裁决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拥有最后的审查权益 .当事人若是对仲裁裁决不服 ,在具备法定原因的状况下,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掉仲裁裁决 .5.【答案】此程序正当 .由于仲裁诚然需要开庭 ,但是平时状况下不公开进行.【解析】诉讼的基本的制度就是公开审问,而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不公开进行.但是若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能够公开进行 .6.【答案】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许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 .【解析】本题再次涉及到了非法院的法律文书的逼迫执行管辖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此时的逼迫执行管辖法院平时是债务人住所地也许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7.【答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真切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若是双方当事人再次完成仲裁协议 ,则能够再次申请仲裁 ;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解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 ,人民法院关于非涉外仲裁实行实体审查制度 . 而一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则当事人双方只能重新完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许是向人民法院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采用实体审查和形式审查 ,关于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两种方式以致其法律效力丧失 :法院不予执行也许法院将其撤掉 .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主合同无效其实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但是相关仲裁协议自己的法律效力问题能够仲裁也能够诉讼 .11/11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