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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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施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乡镇财政改革。乡镇财政体制自1984年建立至今,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壮大起过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乡财政困难突出且普遍,改革势在必行。其改革的基本原则为:
1.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各省制定县乡财政改革政策框架,根据辖区自然、经济和社会特点,合并归类,结合当地不同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加强跟踪指导,逐步总结经验,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
2.坚持事权与财权对称,权责对等。县乡财政体制不顺主要症结就是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人员增多,机构膨胀,管理落后。要改革当前财政体制,以事权定财权,规范政府职能范围,层层规范财力配置,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一项事权对应一项财权,限制举债积极还债,精简财政供养人员,保运转保发展。
3.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乡财县管”,根据地方财力困难程度,分步实施。
在前半阶段,按照《预算法》关于县乡财政之间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的有关规定,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三权不变原则,选取试点,逐步展开;后半阶段,制定统一办法,完善配套措施,颁布实施。
(二)改革的目标。
我国共有2800多个县,面积占国上面积的90%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75%。可见县乡基层政权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进步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而县乡财政是政府职能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公共财政框架和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总目标。
1.逐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框架。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基本方向。其宗旨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全体居民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公共财政框架建设比较好的县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县乡一般仅仅维持在“吃饭财政”的水平上,且债务缠身,陷人困境,根本谈不上公共财政。因此要冲破“二元社会”的传统模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
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全国县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差距在农村。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完善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不断加强财政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此同时,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民素质,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真正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确定基层财政承担的公共支出责任。
实行城乡一体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农村财力大幅度下降,再加上政府的管制性支出,使县乡两级财政陷入困境,将直接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对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调整势在必行。同时,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合理运用政府管制支出政策。
1.明确县乡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所谓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
财政。县乡政府事权支出范围由市场直接决定,所以县乡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县乡政府事权与市场事权的关系:
一是理顺县乡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彻底推向市场,财政不再给予拨款;对于有一定收入的社会性公益事业单位逐渐减少财政支持,培养自收自支的能力。
二是理顺县乡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改变对企业的扶持方式。政府要逐步从一般的竞争性、盈利性的领域退出,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投资,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财政投融资的杠杆作用为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企业、通过担保和贴息的方式对地方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有选择的支持等手段,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支出责任。一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层次,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支出责任。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层级应该与该公共物品的性质相吻合,即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的公共物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根据这一理论,逐步改变县乡政府过多地承
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例如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国家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也不单纯是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效益外溢性,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来承担。
二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从维护基层政权稳定这一大前提出发,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公安管理这三大块事权原则上应大部分划归县级政府,小部分划归乡镇政府。此外,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密切的具有县域性影响的事权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卫生、基础科学、文化、抚恤救济等主要应划归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主要负协办责任。对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等事权,原则上应按受益范围确定管理对象,其中跨乡镇项目事权主要划归县市管理,乡镇范围内项目事权主要划归乡镇管理。
3.合理制定各种法定支出、专项配套支出和政策性支出政策。由于我国县乡财政以薄弱的农村经济为基础,财政收入和支出存在着突出的矛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施的工资刚性支出、各种法定支出、专项配套支出和社会保障兜底支出等政府管制支出都以较高的幅度增长,更进一步加剧了县乡财政的收支矛盾,在有的县乡不得不靠举债来弥补各种管制支出。因此,政府管制必须审慎运行。
一是审慎出台一些有法定比例支出的法规,取消不合理的政府管制性支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很快,为了保障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央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科技、教育、公检法、计划生育、文化、社会治安等法规,要求法定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并且随着政府级次的下降而上升,与政府财力分布成反方向变化。但据世界银行的实证性研究表明,很多公共支出的工作质量与支出规模的增长不存在显性相关,并且很容易造成部门的工作依赖性。因此要对目前的法定支出项目进行归并、清理和取消,杜绝政府管制上的不合理负担。
二是上级政府要为政策性支出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政策性增人、增资等由上级政府出台的管制性支出增长过快,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例如大中专学生分配、复转军人安置、民办教师等政策性增人所导致的支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造成地方在收益和支出成本上不匹配,因此上级政府有必要为其出台的政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例如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资支出原则上要求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承担,但中央承诺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进行补偿,这是对分担管制支出成本的一种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