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研究摘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确实是处于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实际需要,也是经济法这样一项独立的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实际需要,更是实现经济法自身机制调节和重新设计的需要。
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在吸收传统理论经典的前提下,对近年来我们国家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具体形态作者简介:姚留,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3-02一、经济法责任确立的现实必要性(一)经济法责任确立是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需要在市场经济当中讲究的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在这样两种经济模式和形态下,就必须要有非常良好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和社会信用,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市场环境所希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但是,这在我们国家现今的社会环境和风气下是难以真正实现的,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处于一种信用缺失和秩序混乱的状态但中,诸如虚假广告、制假以及售假等状况可谓是层出不穷,且这样一种现象还具备不断蔓延的趋势和可能性,这在较大的程度上加大了我们国家市场主体进行常规交易的实际成本,对于我们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形成都是不小的阻碍。
我们在对其基本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时就不难看到,这样一种不良状况的出现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警示性和惩治性的经济法责任,在我们国家现行的三个责任机制当中,对于错综复杂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更加难以去解决一些新环境下出现的新型经济问题。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引进和构建一种新型的经济法责任形态,如失信惩罚机制,这样一种机制的构建主要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信用责任的追究,失信者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支付信用或者是名誉上的实际损失,在经济活动当中也必然会遭受相应的损失,这样一种处理实际上比物质性处理更加具有威慑力和效果,因此对于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更好的力度和作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还 是 应 该 从 整 体 主义 出发 呢 ?要 回 答 这个 问题 ,就 必 须 先分 析 经 济 法 的立 法 本 位 和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首先 ,经 济 法 是 以社 会 本 位 为 主 导 的 , 以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发 点 ,这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 其 它 传 统 部 门法 的本 质 性 原 则 。 其 次 ,经 济 违 法 行 为有 其 特 殊 性 , 即显 著 的 负 外 部性 ,这 就 决 定 了 经济 法 在 考 虑 其 主体 的行 为 时 ,必 须 从 整 体 考虑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行为 的直 接 作 用对 象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其 行 为 的 外 部性 ,考 虑 其 行 为对 不 特 定 的 其 它经 济 主 体 或 者 整 个 社 会 有 机 体 、 市 场 秩 序 的 间 接 影 响 。 比如 企 业 问 的合 并 , 从 民法 上 看 , 也就 是 说 从 个 体 主 义 看 , 是 企 业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 自 由的 经 济 决 定权 的行 使 ,此 种 自由权 利 的行 使 , 只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就 无 可 厚 非 。但 是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却规 定 ,
时代经贸 2 O 1 3年 1 月 总第2 6 5 期
浅 析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杨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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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 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 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 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 了一个 完整 的、不同于其它部 门 法 的责任体 系。 【 关键词 】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 ;责任体系
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
学界 对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并 没 有 达 成 共 识 。但 历 史的 选择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证 成 了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现 行 经 济 法 规 范 中散 落 有 许 多 不 同 于传 统 民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等 法 律 责 任 的 责任 形 式 . 对 认 识 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造 成 了 纷 扰 。 对 经 济 法 责 任 进 行 狭 义界 定 , 限定 确 立 原 则 , 同 时严 格 的 限 制 经 济 法责 任 是 一 种 法 定 责 任 , 无疑 是 解 决 目前 经 济 法 责任 天 马行 空 而又 根 基 不 牢 问题 . 确 立其 独 立 性 的 尝 试性 路 径
经 济 法 、财 税 法 。
如 果 没 有 完 整 的 法 规 逻 辑 . 么 , 为 部 门 法 的 经 那 作 济 法 无 法 拥 有 逻 辑 自洽 性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是 经 济 法 作 为部 门法之前 提 。 时 , 济 法责 任 的独 立对 于经 同 经 济 法 规 范 的 实 现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作 为 弥 补 传 统 部 门法 之 缺 陷 的 经 济 法 . 其 责 任 必 然 和 传 统 的 法 律 责 任 相 区 别 , 借 鉴 传 统 部 门 法 责 任 的 同 时 . 其 自身 的 特 点 。 在 有 但是. 目前 法 学 界 对 于 这 一 命 题 并 没 有 完 全 达 成 共 识 关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研 究 成 果 很 多 .甚 至 有 很 多 学 者 从
济 法 的 实 现 之 间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可 以综 合 运 用 其 他 责
任 形 式 来 实 现 经 济 法 。2 种 学 说 总 的 观 点 认 为 。 济 _这 ] 经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 市场秩序 的混乱 , 都需要政府用作 为的方式
实际履行, 而不能用承担赔偿责任 的方式来代替。所以, 即便是 同样 手段的责任, 因为所属的部 门法不 同, 追求的价值不同, 则实现责任的
根据规则原则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 以分为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手段也不同。所 以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特性。
系中, 违反法律的规 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都是经济法责任 ,
但 是 实 现 的 手段 会 和 传 统 的 三 大 责任 有 相 似 或 者 一样 之 处 。这 也就 是 为什 么 很 多 的学 者 认为经 济 法 因为 多 靠行 政 手 段实 现 , 则相 应 的主
就 应 该 认 识 到 经济 法 责 任 不 同 于传 统 的三 大 责 任 。 传 统 的三 大 原 则
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 存在领域、 制度 日标、 法律依据 、 赔偿对象 、 基本
理念等都是不 同的。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 主要是缘 于国家干预和参 与国家经济活动有不当的决策 , 而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害。 国家行政 机 关承担 的是~种“ 实际履行” 的责任 在经济法 中, 如果政府不作为,
经济法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关 系主体划 分为两类: 国家作为关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个体( 社会
团体 、 会 中 介 组 织) “ 会 ” 责 任 。 同的 主 体 , 不 同的 法 律关 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 。所 以, 社 对 社 的 不 在 看到经济法坚持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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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民法 调 整 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地 位 是 平等 的 ,所 以法 律规 定 其 救 济方 式 主 要 有停 止 侵 害 、 排 除妨 害 、消 除 危 险 、返 还财 产 、恢复 原 状 等 方式 ,使 受损 财 产 和 受 侵 害权 利 恢 复 到未 受 损 的状 态 ,这 些 责 任大 多 不 具有 惩 罚性 ,而 是 一 种 补偿 性 的 。而 经 济法 责 任 形 态 中惩 罚 性 赔偿 是 其一个 突 出的特 征 。 2 . 资质减免与信 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 , 来 对 其做 出惩 罚 。 由于 在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 主 体 资格 尤 其 重要 , 它 同主 体 的存 续 、 收益 等 都 紧 密相 关 。如 此 ,取 消 或 撤 销各 种 资 格 使其 失 去 某 种 活动 能 力 , 限制 或剥 夺 其 进 入市 场 的资格 , 剥 夺 了其 再 次 损 害社 会 利 益 的机 会 ,是 对 经 济法 主体 的 一种 重 要 惩 罚 ,也 是 其对 社 会 承 担责 任 的 一种 表 现 。信 用 减 等 制度 同 资格 减 免一 样 ,也是一 种 实际 的惩 罚 。
经济与法
一
经济 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张 淑g -
( 1 0 0 0 8 8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摘 要 :经 济 法责 任 的 独立 性 是 经 济法 基 础理 论 中 的一个 重 要 范 畴 ,本 文 旨在 从部 门法 的 角度 以及 经济 法 责任 的构 成 要 件 和 经 济 法责 任 的具 体 形 态来 论 证 经济 法 责 任具 有 其 独立 性 , 经 济 法 责任 并 不是 传 统 三 大责 任 的简 单 综 合 ,经 济 法责 任 具有 其 独特 性 。 关键 词 i经济 法 责任 ;构成 要件 ;责任 形 态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定 义及 分 类 程信 和教 授认 为责 任 在法 律 上 有 两种 含 义 :一 是本 来 意 义 上 的责任 ,主体 、义务 ;二是 因为不 承担 义务 应 当承担 的责 任 。 经 济法 责 任 的第 一 种含 义 是 指传 统 的 民 事责 任 、行 政 责任 、刑 事 责任 在 经 济法 领 域 中 的具 体应 用 。第 二 种 含义 是 指 经 济法 责 任体 现 经 济法 的社 会公 共 特 征 ,是 适合 于 经 济法 目的 特殊 经 济 制 裁 。包 括市 场 禁 入 、取 消税 收 优 惠 、信 用减 等 、产 品召 回和 强制 履行 等 。 以法 律 责 任 内容 的 性质 为 分 类 标准 ,有 财 产 责 任 与非 财 产 责任。以法律责任的部 门性质为分类标准 ,法律责任的性质 由 所 归 属 的 部 门法 来 确定 。从 部 门法 角度 来 讲 ,经 济 法 责任 之 所 以具 有 独 立性 的一 个重 要 原 因就 是 经济 法 法律 责 任 与 传统 的民 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 ,保护利 益 的侧 重点 不 同。第 二 ,性质不 同。第三 ,构成 要件 不 同 。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 自身独特 的法律责任归责 的原则和责任构成 要 件 ,充 分 体 现 了经 济 法作 为部 门法 的特 点 ,也 更好 的说 明 了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性 。经济 法 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在 整个 经 济 法 的 研 究领 域处 于重 要 的地位 , 起贯 穿和 支撑研 究经 济法 责任 主体 、 归 责 原 则 和经 济 法 责任 功 能 的作 用 。经 济法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以 “ 四要 件说 ”为 基础来 说 明。 1 . 责任 主体 的 主观 心 理 状 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 现 代 各 国 的产 品 质量 责 任基 本 上 实行 严 格 责任 原 则 ,只 是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才 实行 过 错 责任 。基 于严 格 责任 原 则 ,权 利 人 无 须 就 侵权 人 的 过错 进 行 举证 ,侵权 人 也 不得 以其无 过 错 为 由进 行 抗 辩 。于 是 各 国根 据社 会 经 济发 展 要 求 和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的 宗 旨 ,确 立 了新 的归 责 原则 一严格 责 任 原则 ,并 将 这 一 原则 推 广 至高 度危 险作 业 、环境污 染等 致人损 害 的赔偿 责任 案件 。 2 . 责任主体违 法行为 承 担 经济 法 责 任 的前 提 是违 反 经 济法 规 定 的 义务 或 符合 经 济 法 规定 的某 种特 定 事 实状 态 。管 理 受 体承 担 经 济法 责 任 是 由 于 其 违反 经 济 法规 定 的 强制 义 务或 符 合 经济 法 规定 的某 种 特定 的事 实状 态。 管理 主 体 承担 法 律 责任 是 由于违 法 行使 职权 。包 括 实体违 法 、程 序违 法 、超越 权 限和滥 用职权 等 多种违 法情 形 。 当然 ,经济法 责任 在某 些情 况下 ,并 不 以违 法 的存在 为前 提 。
浅析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
现状, 促进经 济法 完整 责任 理论 的实 现 。 笔者在 此试 对十 年 间中 会 性等 观 点是 自相矛 盾 的 ,与开 启阶 段 中翟继 光 博士 的观 点相
、
中国经 济法 责任独 立 ・ 陛理论 研究 的十 年发 展
( 一) 开启 阶段
从2 0 0 3 年至 2 0 0 5 年 间, 对于 中 国经 济法责 任独立 性 的思考 要完 善三 大法律 责任 , 寻找 经济 法责 任在 其 中实现 形 式, 包括 经 另外 , 在三 大责 任不 能包 括 和探 讨都 尚处 于逐 步开 启阶段 , 而 其他学 界基 本持 否 定态度 。 对 济法 中 民事责 任和行 政 责任 的实现 。
理 学和整 个法 学观念 的更新 ; 即使不 能发现 和提炼 出独 立的 责任 图 以经济法 责任 形式 的尚未 定型 来否 认 经济 法作 为部 门法 的 独
形 态, 这 种证 伪 的结 果同样 功不 可没 。
相 较而 言 , 翟 继光 博士 则鲜 明地提 出 了 自己的观 点 , 他 认为 法 律责 任划分 标准 的认 同和 对于 经济法 作为独立 部 门法 的认 同,
经 济法 责 任独 立 的基础 和条 件主 要包 括对 经济 法责 任所 依据 的 推翻 , 也不 取 决于经 济法 创造 出 的一些 新 型的责 任形 式 。 似 乎 学 而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具 体表 现在 于与 传统 责任 的形 式相 同而性 念等 进行研 究 。 在此 之 中也有 发展 , 有 学者 认 为要 区分 独立 责任
与传统 方式 不 同。 ( 三) 回归发展 阶段
2 0 0 8 年后, 关 于经 济法 责任独 立性 的观点逐 步集 中 , 不 再试 立性 , 学 界开始 逐渐 达成共 识 : 首先, 经 济法 责任是 独立 的; 其次, 经济 法责 任 的独立 性不 由经 济法 责任 形 式借 用传 统 责任 形式 而 界开始 回归探 索初 期的理 念 , 通 过法 理中法 律责 任 、 构成 要件 、 概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试分析经济法中责任的独立性
近些年 , 法学界对于经济法 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入 ,使其更 加趋向 于成熟。但 是对 于经济法律责任 的独立性来说 ,研究还较 为薄弱。值得 注意的是 ,责任独 立这一理论对 于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经济 法的发 展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 。为了促进经济法 的完善 ,真正意义上 成为一 门 独立的学科 ,有 必要对 经济责任 的独立性进行研究和探讨 。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概 述 ( 一) 经济法责任 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同众多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样 ,即违反 了法 律规定需要 承 担 的法律后果 。但是具体来讲 ,仍然存 在诸 多争议 。部分 学者认为经济 法责任是指经济法 的所约束的主体违反了 自身的义务 ,这样便需要 为此 行为所付 出代价 。不 同的部门法之间所确定 的法律 义务是不 同的,因此 各部 门法之 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另外 ,有 的专家学者认为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主体 自身实施 了违法 的行 为,该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 ,因此会 受到经 济法的惩 罚。在学术界 ,各种学说都对经济法责任进行 了定 义 ,虽然表 述各有不同 ,但本 质上都认为经济法 的责任便是指主体作 出某种 行为违 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必须 承担起 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 二)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 内涵 学界对于经济法独 立性 的定 义较 为统一 ,大体 的含义是 指经济法责 任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 部分 , 并且有着非常重要 的主体地 位。该责任可 以在某些方面达到经济法 自成一 系的要求 ,譬如功 能、 目的等方面 。除 此之外 ,该责任还能够与其它种类 的法律责任相互 区别 开来 ,拥有其 自 身 的价值 ,不能够被替代。同其它责任 相互并列 ,共 同构 成法律责任 的 体系 ,在这一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独 立的特性 。 二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说 理 论 研 究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呼: 1 0 0 9 — 8 6 3 1 ( 2 0 1 3 ) 0 2 — 0 0 6 1 — 0 2 正确 实施 调 和管理 , 以及 服从 和 执行 , 调 节 和管 理 , 违反 这些 就 会 给 国家 经济 调节 和 国家 、 社 会或 具体 的社 会组 织与 个 人 的经 济利 益 造成 危害 。所 以 , 经 济 法所 规定 的法 律责 任 , 便 是弥 补 国家经 济调 节 和给 国家 、 社 会 或 其 他 被侵 害 者 的 经济 利 益 造成 的损 害 , 消除 不 利 影 响 。这显 然 有别 l 丁刑 法所规 定 的不得 为 严重 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的义 务和 民法 规 定 的 不得 侵 害 平 等法 人 羽I 向然人 的 人身 权利 和财 产 权 利。 ( 二) 经 济 法责任 有 自身 的特点 。首先 , 在 经济 法律 关系 中 , 调控 主体与 被调 控 主体 不 属 于同一 个类 别 ,并 且 不在 同一 个 层 面上 . 所 以他们 承 担 的法律 责 任也 不 同 。通过 规定 不 同 主体 的权 利 和 义务 . 以及行 使权 利程 序 和履行 义务的后 果对 经济 法 律关 系进行 调 整 。由 于 经济 法律 规 范根 据 经济 法 目标 的需 要 . 既要 防 止市 场 失灵 而 给政 府 干预 经济 提 供必 要 的法 律手 段 , 又要 为 保证 市场机 制 的正 常 运作 对 政府 的扩 张性行 为进 行 限制 。因此 , 经济法 的 内容包 括 两类 : 一类 是保 证 国家 经济 政 策 的法律 化 , 将 一定 的 经济 政策 上升 为法 律 。另 类 是 规定 政府 指 定和 实施 经 济政 策 的权 限程 序 和作 用 范 嗣 . 规 定 政府 经济 行为 的规 范 。 于调控 主体 与被 调控 主体 之 间的权 利 和义 务 是 不 平 等和 不 均衡 的 . 因此 经 济 法律 责 任 因不 同 的 主体 、 不 同主 体 的不 同权 利和 义务 而 规定 不 同 的法律 后 果 , 从 而使 得 经 济法 责 仟 具 有 相对分 离 性 其次, 经 济法律 责任 具有 一定 的社会 性和 经济性 。 经济 法的 基本 宗 旨是 维护社 会公 共利 益 , 在经 济法 叶 】 对 于法 律责 任 的设定 , 在许 多 方 面都 是基 于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考虑 。 具体来 说 , 从 全 会 的高度来 规 定 违法 者的法 律责 任 ,是经 济法 不 同 与其 他法 律部 门 的一一 个 重要 特 点 。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任 并不 是 直接 以对社 会 公共 利益 为保 障 为基 础的; 刑 事责任 虽然 考虑 到 了社会 利益 与 同家利 益 , 但 是 它 与经济 法 所 规定 的一般 违法 的法 律责 任 , 在 性质 、 范围 、 构 成要 件 、 法意 等方 面 又 毕竟是 不 同的 。正 是 由于经 济法 责任 从根 本 上说都 是 站在 全社 会 的高度上 , 为保 护 全社 会 的利 益而 实施 的 . 所 以 才有 经济法 上 的各 种 特殊 归责 原则 和责 任形成 , 如 两罚 乃至 多罚 制度 、 无过 错乃 至严 格 责 任 制度等 。 由于经济 法主题 的违法行 为 不仅 影响 到 自己和 相关 第 二 三 人 的利 益 , 而且 还会 影 响到 社会 公 共利 益 , 因此 , 经 济 法对 其 主 体法 律 责任 的规定较 之 于有关 民事 责任 、 行 政 责任 的规 定更 加严 格 。 经 济 法 责任也 有其 经济性 ,所 谓经 济性 是指 它是 国家 经济 调节 中发 生 的 法律 责任 。 对 国家调节 管理 主体 而言 , 是 因 国家经济 调节 管理违 反法 律规 定而 对 国家 和对 被调 : 管 理 主体 承担 责任 ;对被 调节 管理 主体 而 言 ,是 因其经 济活 动违法 国家调 节管 理规定 而 对 国家和 对丰 十 会其 他经 营者 、 消费者 承担 责任 。 总之 , 上述这 些 责任都 发生在 经济 领域 , 都 因经 济 活动和 国家 经济调 节管 理活 动而引 起 . . 第r 二, 经济 法责 任具 有不 对等 、 不 均衡 陆。在经 济法 主体 的构 成 中, 经 济 行政 主体 一 般是 指 具有 市场 规 制 或宏 观调 控 职能 的 政府 机 构, 市 场 主体 是 南具 有不 同 角色 的经 营 者 、 竞 争 者及 消 费者 组 成 的 在 干 预市 场运 行 的过 程 巾 ,经 济行 政 主体 和 市 场主 体并 非 同类 . 且 不 属 于 同一 层 面 , 故 规 范其 行 为 的 法 律规 范 性 质不 同 . 享有 的权 利 和 承担 的 义务不 同 , 分 别 承担 的法 律责 任也 有 差异 间理 . 在 宏观 调 控 法律 规 范 中是 以规定 经 济 行政 主体 的 义 务为 主 , 相 应 的其 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也 应 较多 , 如此, 才能 确保 法 律 的有 效 实施 , ( 下转 第 6 8 页)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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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针对市场体系与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节管理的经济法规。
其法规宗旨就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遵及经济秩序的整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我国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应当且有必要拥有相应独立性与法规地位。
而法律责任,则是一项法规最基础的构成部分,无论是对经济权益的保障,对经济义务的落实,还是对经济争端的判定,都是要以经济法责任归属原则作为根据。
可以见得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当中,法律责任是一项决定着法规权威性的重要内容。
下文将针对性进行讨论,为工作发展提供借鉴。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是一项支撑经济法规有序运行的基础依据,在以往的计划经济背景下,传统法规体系长期都是以集权思想作为主导的。
权利的集中化特点,往往会导致个别机构或人员的权力过于强大,致使法律失去全面的约束力与应有的公平度,这种局面导致的一项最终后果就是使国家内各个领域的生产者失去个人责任承担意识及对法权相关知识的了解,经济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自然无法实现责任独立。
而目前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背景。
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我国当前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并包含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体制分支协同发展局面下的市场经济,从政治视角来分析,则是由我党担任领导、由下属政府部门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来维持的市场经济。
虽然宏观来说是市场经济背景,但却并不是单一的,也并不是以往的集中形式,而是在党政领导下各个领域及各个体系都相对独立的,更加细化的发展背景,所以国家法规的细化与独立也成为了必然趋势,经济法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机构权责利益的重要依据,责任的落实与个体责任的独立也自然需要深入思考,确保国家各类企业与民众都有经济权责意识,在经济行为当中明确自身应遵从的经济法准则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利益,才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最终目标,也是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内涵所在。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实践措施
以上分析当中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意义与内涵已经有所提及,但要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确切落实,真正促进责任独立进程的推进,才能确保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意义的体现,完成法规的普及。
因此下文将着眼于经济法具体独立事件措施进行思考与讨论,为法律权威性的提升提供意见。
( 一) 对执法范围的拓展
确保法规责任的独立,首先要做的就是扩充执法范围,针对经济责任的判定范围应当具体进行细化,甚至渗透到个人,确保经济法条内容在各类企业、各个部门、每个个人每项工作环节细节当中的渗透,为法规渗透建立起更宽的渠道,为执法行动提供更客观的环境。
以经济权益而非机构或个人权力去思考,才能保证经济法作用的实际发挥,确保法规权威性的体现,让经济法律的执法网能够囊括的范围更加广,起到更好的责任约束作用。
在以往的集权制局面下,执法范围显然是有所限制的,对于高层权益的拥护,通常会导致执法范围受到局限,只能在中层或底层起到约束作用,而且存在无视责任归属真相进行判定的情况,所以要确保经济责任独立,就要先确保法规覆盖范围,从高层到底层,全面渗透,保证每个环节的违法现象都能及时得到处理,维护执法环境,才能避免执法偏差的产生。
( 二) 对经济法维护范围的明确,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