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适用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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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适用各方] 合同编号:

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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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和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卖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方购买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所在土地用途为:车位,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车位所在楼栋【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第二条卖方对于广告之义务。

卖方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本预售停车位之广告宣传品及其所记载之建材设备表、停车位位置示意图,为合同之一部分。

广告图说应与建筑执照图说相符。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地

下层号,该车位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车位所在楼层【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

卖方委托预测该车位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

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车位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车位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车位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卖方与买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车位价款。

1.按照“个”计算,该车位总价款

为仟佰拾

万仟佰

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

总金

额仟佰拾

万仟佰

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3.其他约定。(见附件四)

本合同停车位数量为位,个别价款如下:

┌───┬───────┬───────┬───────┐

│││││

│编号│土地价款│建物价款│合计价款│

│││││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

├───┼───────┼───────┼───────┤

│││││

│第号│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

│││││

├───┼───────┼───────┼───────┤

│││││

│第号│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

│││││

├───┼───────┼───────┼───────┤

│││││

│第号│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

│││││

├───┼───────┼───────┼───────┤

│││││

│第号│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百十万元整│

│││││

└───┴───────┴───────┴───────┘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方可以首期支付购车位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保证

卖方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卖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卖方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方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方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

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

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

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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