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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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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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选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

谈谈我对“法官后语”的认识

谈谈我对“法官后语”的认识

谈谈我对“法官后语”的认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1级2班吴建春学号20110351010993)老师课堂上讲述的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书的后面以“法官后语”的形式表达了其站在道义立场上对于此案的看法,从而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拉近了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使判决书更好地达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讼的效果。

在该案中“法官后语”一词第一次进入才疏学浅的我视野,它让我颇感新鲜,给我的感受用句当前政界爱说的话就是犹如“一股清风迎面扑来”。

判决书素来以适用法律、阐明事实、论证说理为第一要务,讲究严谨、规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过作为各级法院据以参考的样式,所以判决书向来给人以冷冰冰、千篇一律、生硬僵化之感,“法官后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判决书的八股文风,寄托了法官寓情于判、教育感化的良好愿望,不失为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大胆尝试。

自“法官后语”这一略显另类的形式自出现以前,理论与实务界对它可谓众说纷云,看法不一,有赞许的话语,也有批判的声音,但我对它还是持肯定态度,只要把握了它在运用上的一个度,它就能发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是其与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判决书的拟写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用言简意骇的标准化“法言法语”去阐明法理,以期达到让人信服的效果。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容易出现“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形,这主要是缘于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统一,法律上所许可或禁止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却有可能是行得通甚至是鼓励的,而判决书由于其本身承载的使命是据法说理,其精练的语言要求也不容许它占用篇幅站在道德的视角去阐述观点,而“法官后语”恰好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功能要求,让法官可以以一个“懂法”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的视角进行道德评价,让判决更加完备,说理更加充分,增强当事人等的认同感。

进一步说,在某些案件中,附上“法官后语”的判决书能让当事人更为接受。

情理与法理的交融能让当事人等更加体会到法官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贴近生活的、感性的人,而不是只顾僵化、机械地诠释和应用法律的,高高在上不察民情的纯理性的裁判者。

上海发生百起超市新案

上海发生百起超市新案
上海发生百起超市新案
佚 名
【期刊名称】《生活用纸》
【年(卷),期】2003(045)021
【摘 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据文汇报报道,近日,上海市高院作了一个统计,上海市法院一年来审理的涉及大型超市的各类新案共计百起,有三方面情况值得关注.
【总页数】2页(P25,1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21.7
【相关文献】
1.浅谈法官造法——"上海超市搜身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J], 李璨
2.又一个始乱终弃的典型广州家谊超市破产案剖新 [J], 李文
3.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J],
4.张荣生等诉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J],
5.上海“农超对接”成超市新赢利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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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市购物的流行,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但无论是附随义务说,还是保管合同说,都是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理矛盾的。

只有认定超市与顾客形成的是借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超市;自助寄存;法律责任;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44-0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超市出现在了城市的大街小巷里,去超市购物已经成为最普遍的购物方式。

在超市购物选择方便,商品更新比较快,而且东西齐全。

虽然超市购物有很多优点,但是却也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烦恼。

如果购物过程中,顾客自助寄存的财物丢失,往往真正的直接侵权人(通常是小偷)找不到,则此时对受害人的损失超市通常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新型的赔偿纠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正确判案带来了难度。

并且,自助寄存柜的寄存方式已被商家广泛采用,可以预见,此类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地产生。

如2000年11月1日,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财物丢失赔偿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被告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

2.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

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过被告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存有人民币5 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

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在以后的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多做出了同李杏英案基本相同的类似判决,对此,也有人提出异议。

那么,消费者在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一、有关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自助寄存服务中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法尔雅网课通识答案

商法尔雅网课通识答案

1.11、以下不属于制定法国家制定了商法的是?A、德国B、法国C、英国D、葡萄牙参考答案:C2、关于中世纪商法的特点,说法不正确的是:A、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B、商法是习惯法C、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D、商法是国家制定法参考答案:D3、关于万民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万民法是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资格的人之间的法律B、万民法所要真正解决的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的问题C、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D、万民法是一种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参考答案:D4、商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A、中世纪的商法B、罗马法时代的商法C、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的商法D、法典化时期的商法参考答案:A5、罗马成文法的开端是:A、市民法B、《十二表法》C、万民法D、《民法通则》参考答案:B6、不属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的是?A、消费者与商家B、公司间进货C、企业破产D、企业分立参考答案:A7、探求真意原则属于那部法律?A、经济法B、商法C、合同法D、债法参考答案:C8、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并不是商法的定义之一。

参考答案:×9、市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人格身份和财产权的归属。

参考答案:√10、市民法是指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1.21、关于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不正确的是:A、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B、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C、商法被法典化了D、商法是商人的自治法参考答案:D2、施米托夫是哪一学科的主要创始人之一?A、民法学B、经济法学C、国际贸易法学D、社会法学参考答案:C3、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的法律叫做?A、市民法B、万民法C、公民法D、异邦法参考答案:B4、市民法和万民法是哪个法的分类?A、中国法B、印度法C、希腊法D、罗马法参考答案:D5、英国人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A、赔偿B、交易C、谈判D、沟通参考答案:B6、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B、商法解决的事件之一是:商人是什么C、商法的民族化与商法的本土化并不是同一个概念D、商人自治法是指商人自己解决自己内部事务的法律参考答案:C7、商人是一个阶级,而不是一个职业。

李杏英诉大润发超市案公报案例

李杏英诉大润发超市案公报案例

李杏英诉大润发超市案公报案例原告李杏英于2 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

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李杏英购物结束后,因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交涉,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李杏英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

后原告李杏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赔偿其放置在该店“自助寄存柜”内而遗失的人民币531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杏英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原告李杏英借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向原告李杏英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借用关系中,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作为出借人,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

且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自助寄存柜”上张贴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表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已尽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而原告李杏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故原告李杏英要求赔偿其放置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情并不算复杂,涉讼标的也较小,但却是本市第一起因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遗失钱物所引发的新类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颇有难度,因此倍受社会关注。

对这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沈志先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首先进行了细致而周密、全面而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实地调查和现场勘察、邀请法学教授专家就该案法律关系深入讨论、组织证据交换、拟制详细的庭审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

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

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志先符望上传时间:2004-10-18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杏英,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第一百货纺织品公司退休,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住本市双阳路666弄1号1007室。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系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隶属企业。

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

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给予解决。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

当晚,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摘要】在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一案中,法院认定自助寄存所产生的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保管箱的借用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对此,笔者提出了质疑,并通过合同解释、意思表示理论以及交付的法律原理对超市自助寄存行为进行了法律剖析。

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助寄存仍然属于保管合同的观点。

自助寄存作为保管合同具有诺成性、附合性和无偿性的法律特征。

实例简介:原告李杏英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310元人民币和一把雨伞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

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发现皮包和雨伞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受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

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存柜质量合格。

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评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评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二、本案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原告为了购物而将其物品存入被告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过程如下: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原告存放物品,并应随手关闭箱门。应当说,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倘若缔约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某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能随意行使解释权加以改变。假如超市与顾客明确约定为顾客提供保管服务,则不论是人工保管还是机器自助式保管,超市对所保管之物品的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大润发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时虽有“寄存”字样,似乎符合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寄存”概念,却又提示顾客“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些约定自相矛盾,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对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构成保管合同,而另一方认为构成借用关系。对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应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而借用合同,我国合同法上无明确规定,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大润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大润发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大润发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那么,究竟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

商场寄存柜纠纷法律关系释疑

商场寄存柜纠纷法律关系释疑

商场寄存柜纠纷法律关系释疑作者:姚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至大型超市购物。

几乎每家超市都会提供给客户物品人工寄存、包裹代为保管、保险柜借用等服务。

大部分超市也普遍拥有自助寄存柜。

此项服务不仅方便了顾客,也为商场减少了人工管理成本。

但由于寄存物丢失等原因,商家及顾客间产生了很多纠纷。

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条确立这类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官难以判断谁是谁非,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关键词自助寄存柜人工寄存服务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寄存物遗失作者简介:姚铮,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89-05一、纠纷案例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财产损害赔偿案:(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60号:李某至大润发超市购物,并将其随身物品存至该超市自助寄存柜。

购物结束后,李发现所持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不能使寄存柜开启,于是向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

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此寄存柜,却发现空无一物。

李某称其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于是当晚向警方报案。

之后,李某与大润发超市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认为大润发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李某钱物遗失,要求大润发超市及其上级主管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5310元。

大润发超市辩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在大润发超市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李某因存放物品与大润发超市仅存在无偿借用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事发后自助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大润发超市已告知了自助寄存柜的注意事项及使用方法,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查明了以下事实:该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本超市提供自助寄包,责任自负,寄存物遗失概不负责。

2.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民事辩论意见书

民事辩论意见书

民事辩论意见书(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本人查阅全案的证据材料,经过今天的庭审,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原告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并在柜内丢失。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自助寄存柜无质量问题,也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寄存事实未发生。

关于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现有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起诉人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

理由如下两点:第一、根据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 2002年 8月 3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 2000年 11月 1日下午 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 617号615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 4660元。

因此,原告丢失的财物真实存在,而非为诈骗行为捏造的事实。

第二、原告持有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及大润发超市号码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而密码条为自助寄存柜打印,即必须通过使用该自助寄存柜才能取得。

这足以证明原告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并寄存财物。

在调查环节中,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称,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但并未出示任何合格证件佐证这一证词,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就原告财物究竟存放在柜内几号箱中的问题的调查,也可证明该寄存柜的质量存在瑕疵。

据原告的事实陈述,原告在存包时,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

而经现场勘验,胸口处的箱子应为3号箱,密码和箱号并不对应。

再者,在工作人员用钥匙开箱时,无论是原告指认的3号箱,还是与密码对应的12号箱中,都没有原告所存放的财物。

显然,该自助寄存柜的质量并不过硬,且财物在柜内发生丢失。

此外,被告方未能在举证环节中提交任何现场监控录像。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摘要】在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一案中,法院认定自助寄存所产生的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保管箱的借用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对此,笔者提出了质疑,并通过合同解释、意思表示理论以及交付的法律原理对超市自助寄存行为进行了法律剖析。

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助寄存仍然属于保管合同的观点。

自助寄存作为保管合同具有诺成性、附合性和无偿性的法律特征。

实例简介:原告李杏英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310元人民币和一把雨伞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

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发现皮包和雨伞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受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一一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

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存柜质量合格。

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李杏英案例法律意见(3篇)

李杏英案例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李杏英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李杏英于2018年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杏英依约支付了首付款,但开发公司因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随后,双方就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杏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2. 李杏英要求赔偿的损失范围;3. 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李杏英要求赔偿的损失范围1. 经济损失:李杏英因开发公司违约而无法入住房屋,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李杏英可以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因延迟入住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租房费用、物业管理费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杏英因开发公司违约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具体法律意见1. 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杏英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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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
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书
佚名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原告李杏英,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第一百货纺织品公司退休,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住本市双阳路666弄1号1007室。

【总页数】5页(P52-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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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店收入连降大润发该何去何从

同店收入连降大润发该何去何从

同店收入连降大润发该何去何从
剑客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在中国商超领域,有这样一家连锁零售商:其扩张速度惊人,年销售额一度突破600亿,几乎在全国每个大城市都开了卖场,影响了很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就是大润发。

一直以来,大润发都是光鲜亮丽,不过最近,大润发内部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剑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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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志先符望上传时间:2004-10-18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杏英,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第一百货纺织品公司退休,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住本市双阳路666弄1号1007室。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系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隶属企业。

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

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给予解决。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

当晚,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操作步骤”的内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

取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

“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

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时,是否将其所携皮包及所称的包内物品和雨伞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认为,其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后即乘车于下午4:00左右至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时间是连续的,没有中途辗转,故应确认其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处购物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存入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两份“大润发”送货单、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寄包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综观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人民币4,660元,间隔1个多小时后至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过该店内的自助寄存柜,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被告店内自助寄存柜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存入。

对于争议焦点之二,即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向原告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

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在本案借用关系中,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

现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存柜质量合格。

且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自助寄存柜上张贴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表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已尽到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然而原告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且现场勘验反映原告持有的密码条所对应的柜箱与原告诉称放置其皮包的柜箱位置并不一致。

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放置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对本案的解析(一) 本案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原告为了购物而将其物品存入被告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过程如下: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原告存放物品,并应随手关闭箱门。

应当说,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

倘若缔约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某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能随意行使解释权加以改变。

假如超市与顾客明确约定为顾客提供保管服务,则不论是人工保管还是机器自助式保管,超市对所保管之物品的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大润发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时虽有“寄存”字样,似乎符合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寄存”概念①,却又提示顾客“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这些约定自相矛盾,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当事人对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构成保管合同,而另一方认为构成借用关系。

对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应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

而借用合同,我国合同法上无明确规定,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

”②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

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大润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大润发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大润发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

那么,究竟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规则,即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时,要依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③。

而合同内容的确定,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外在行为特征,并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予以判断:1、大润发超市无法对原告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一方面,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有本质上的不同。

人工寄包中,超市工作人员尽管不一定知晓寄存物品具体情况,但是至少知道寄存与否;而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工作人员对寄存与否并不知晓,对寄存了何物品更是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

另一方面,大润发超市无法对自助寄存柜内所存放的物品进行直接管理,不能为了管理方便将该物品随意移至另一箱柜或其他地方,未有特定事由及未经特别程序,大润发超市无权打开存放有原告物品的箱柜。

2、原告控制自助寄存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

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并存放入体积适中、不限件数的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大润发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

3、自助寄存柜产生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大润发超市借用给原告自助寄存柜的凭证而非大润发超市向原告出具的保管凭证。

因为对于同一箱柜而言,每天将随机产生成百上千的一次性密码条,而且顾客取出物品后,密码条并未回收。

如将密码条认定为保管凭证则无法判断寄存物品是否已取走。

综上,本案中大润发超市仅仅是临时性地出借自助寄存柜给原告用于存放物品,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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