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航空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与可靠。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一节事故报告义务航空事故参与方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可能的原因和受影响的人员等信息。
第二节信息收集与整理主管部门会收集并整理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乘客名单、机组成员名单等,以便进行后续的调查。
第三节事故调查小组主管部门会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航空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当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一节调查权限事故调查小组有权进入事故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保护,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和目击者。
第二节信息共享与协助调查小组应与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助合作,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认定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节处理措施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对故障设备的修复或更换等。
第二节监督与处罚主管部门将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对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或妨碍调查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法律适用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节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生效。
以上是《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与可靠,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视实际情况而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五章调查
第五章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与事发航空器的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 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医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七)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装载记录、旅客名单和舱位 图; (八)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九)有关影像资料;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 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 国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空运飞行员的飞行事故调查和安全管理

空运飞行员的飞行事故调查和安全管理飞行事故是空中运输领域中严峻的问题,对于保证空运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探究事故的原因并提高空运的安全管理水平,飞行事故调查和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飞行事故调查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飞行事故调查的重要性及步骤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具体的调查步骤如下:1. 收集事故信息和证据:调查人员应尽力收集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包括飞行数据记录、飞机黑匣子、相关文件记录以及现场照片等。
这些信息和证据将有助于确定事故的起因。
2. 事故现场勘察:调查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可能有助于调查的现场情况和痕迹。
这将有助于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3. 盘问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调查人员需要与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以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和详细经过。
这些证词将为事故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4. 数据分析和模拟重现:通过对收集到的飞行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模拟重现事故现场的情景,调查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这将有助于找出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二、飞行事故调查的挑战与改进然而,飞行事故调查并非没有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改进措施:1. 多国合作与信息分享:由于空中运输是全球性的行业,很多事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因此,飞行事故调查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与信息分享。
在这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2. 调查方法和技术的进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飞行事故调查的方法和技术也在不断改进。
例如,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软件和模拟技术,可以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空运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措施为了保障空运安全,飞行安全管理起着核心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飞行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飞行安全管理体系是飞行安全的基础。
这个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飞行安全管理的运行和有效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定义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分类指标和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的严重程度的依据。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
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

民爆安全生产少(无)人化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目录一、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民爆行业技术装备情况与主要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施专项工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工程目标 (4)(一)总体目标 (4)(二)阶段性目标和成果 (5)三、重点任务 (8)(一)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乳化炸药、震源药柱、中继起爆具)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工业雷管生产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药剂生产线.. (9)(四)智能部件与关键技术 (9)(五)信息管理系统(MES) (11)(六)搭建国家级民爆装备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12)(七)应用示范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四、组织实施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组织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施周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
4五、保障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行业是我国工业体系中的基础性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关系着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是民爆行业创新发展的首要目标方向。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民爆“十二五”规划》)、《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机器人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通过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的升级换代,在危险作业工序实现无人操作,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 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搜寻援救的含义 ?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 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 找援助的各种办法。
?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 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 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 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 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 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 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
? 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 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 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 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 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
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 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 航空器给予支援。”
? (《规定》第七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 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 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 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 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 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 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 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 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
?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 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 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 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 的通信设备 ;
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受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
(一)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1.人员死亡或重伤;2.航空器严重损坏;3.航空器失踪或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二)事故征候,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三)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不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依本规定进行的调查工作应当有别于以分摊过失和责任为目的的行政或者司法调查。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不安全事件调查部门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航空器失事调查处理规则

【法规名称】航空器失事调查处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3-04【正文】航空器失事调查处理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规则所称航空器失事,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指自任何人员为飞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时起,至所有人员离开航空器时止,于航空器运作中所发生之事故,直接对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伤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实质上之损坏或失踪。
前项所称伤害,包括重伤害及轻伤害。
重伤害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失事后七日以内须在医院治疗四十八小时以上者。
二骨折。
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单纯性骨折。
三撕裂伤导致严重之出血或神经、肌肉、筋腱之损害。
四任何内脏器官之伤害。
五二级或三级之灼伤或全身皮肤有百分之五以上之灼伤。
第一项所称航空器实质损坏,指航空器蒙受损坏或其结构变异,致损及该航空器之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航特性,或通常须经大修或更换受损之组件者。
但属发动机之故障或受损,而其损坏仅限于发动机、发动机盖或其配件;或损坏仅及于螺旋桨、翼尖、天线、轮胎、刹车、整流罩,或航空器表面小凹陷,穿孔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失踪,指业已终止搜寻,而航空器残骸迄未发现者。
第 3 条本规则所称航空器运作中所发生事故,包括航空器意外事件及危险事件。
航空器意外事件,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航空器意图飞航,于发动机运转中肇致人员受伤或航空器损坏者。
二航空器非意图飞航,于发动机运转中肇致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者。
三飞航中着火而未造成灾害者。
四飞航中发动机失效,或产生意外或不对称之反推力者。
五飞航中飞行操纵系失效者。
六飞航中飞航组员有因疾病或受伤而丧失执行工作能力者。
七飞航中因投掷或失落机件或物件,肇致地面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危险事件,指航空器无论在空中或地面,发生有碍飞航安全之情事而未肇致人员之伤亡或航空器之损坏者。
第 4 条航空器失事,民用航空局应尽速完成航空器失事调查及处理,根据失事原因予以检讨,采取预防及改善措施。
航空器飞行事的故调查程序有哪些?

航空器飞行事的故调查程序有哪些?航空事故调査结束后,应当由调査组提出事故结论,写出事故调査报告。
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由地区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事故调査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中査明的各种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安全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事故调査报告的具体内容有: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
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天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气象情况,助航设备,通信情况,机场情况,飞行记录器,残骸及碰撞情况,医疗和病理资料等。
事故原因分析和主要依据:对事实情况以及有关确定事故原因和结论的资料作出适当的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中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査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事故结论: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的陈述。
对事故调査结论的陈述应当是鉴定性的,不必叙述证据,只陈述调查结果和在调査中确定的原因。
在作结论时,应当综合各方面调查分析的结果,以调查获得的各项有证据的事实为依据,对事故原因作出系统的、逻辑的、明确的、简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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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第3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3日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9•【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0.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九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CAR-395: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R2)

CAR-395: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R2)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2号令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00年,民航局发布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并于2007年修订为《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的范围、人员、程序等提出了新需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先后于2014年和2017年修订发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我国为缔约国)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也进行了持续更新。
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更好地支持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参考国际标准,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共8章60条,从调查主体、事件报告、调查程序等方面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作出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了调查范围。
在现行《规定》规范“事故和征候”调查的基础上,将“一般事件”的调查囊括其中,统称为“事件”,规章名称相应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主要考虑到调查是发现问题隐患、采取改进措施、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造成航空器损伤或人员受伤的一般事件,虽然其严重程度达不到事故或征候,但同样对民航安全造成了风险和隐患。
为进一步确保人员、航空器及其他财产安全,有必要将“一般事件”纳入调查范围。
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本条例为了规范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航空运输事业的安全、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航空安全事故报告航空器、人员、设施、材料、外界环境及其相互关系导致的因人员死亡、重伤、航空器损坏或丧失等严重后果的意外事件,为航空安全事故。
航空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因发射卫星而发生的安全事件,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属于行政执法,由航空运输安全调查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
航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章调查处理程序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分为紧急处理和正式调查。
紧急处理为立案调查前必要的紧急措施。
正式调查应当在紧急处理后展开。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应当尊重现场、珍惜证据、全面收集资料。
第五章处理结果及公告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如果有相关部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需要修正技术标准、改进安全管理等建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公众有权申请知情权、参与调查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调查处理中,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故意隐瞒事故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了调查处理工作的进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本条例明确了航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原则,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避免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航空运输事业的稳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航空器事故调查规范

航空器事故调查规范在现代社会,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和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尽管航空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航空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查明事故原因,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出现,航空器事故调查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航空器事故调查是一项极其复杂和严谨的工作,它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事故调查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归咎责任,而是通过全面、深入、客观的调查,还原事故的全过程,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潜在风险,从而为改进航空安全措施提供依据。
调查工作通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
一支专业的调查团队会迅速组建,成员包括航空领域的专家,如飞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人员等。
他们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在现场勘查中,调查人员会仔细检查事故航空器的残骸,包括机身、机翼、发动机等各个部位的损坏情况。
他们会记录下残骸的分布位置、变形程度、燃烧痕迹等重要信息,这些细节对于分析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至关重要。
同时,还会收集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物品,如飞行数据记录器(俗称“黑匣子”)、驾驶舱语音记录器、航空器维修记录、气象资料等。
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是调查中的关键证据。
飞行数据记录器能够记录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各种参数,如速度、高度、姿态、发动机工作状态等;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则可以记录飞行员之间的对话以及与地面管制员的通讯内容。
对这两个记录器的解读和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且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会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对事故进行深入研究。
他们会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运行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会考虑人为因素,如飞行员的操作失误、机组资源管理、疲劳驾驶等。
此外,气象条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设施等外部因素也在调查的范围之内。
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调查工作通常由独立的机构或团队负责,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正式版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空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空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 背景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质,空难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空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空难事故进行深入详尽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还旨在解决空难事故的责任问题,确保相关方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3. 职责和程序3.1 调查组成员为了保证调查的客观和专业性,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调查组成员由独立的机构选定,不受外界干扰。
3.2 调查程序空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当收集和保留与空难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黑匣子数据、目击者证言等。
- 分析证据:调查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 发布报告:调查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布详细的调查报告,向公众和相关方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
3.3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于造成空难事故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责任方承担适当的惩罚和赔偿。
4. 保密性和透明度空难事故调查应当兼顾保密性和透明度。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处理。
同时,调查组应当向公众和相关方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5. 国际合作空难事故的调查往往需要国际合作。
我国应当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密切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6.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实施应当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有必要,应当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7. 改进和完善本制度的实施应当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和审查该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实践经验和发展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8.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有关空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和细节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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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人员重伤是指:(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
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
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
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5.采取的措施;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
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
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
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
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
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
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
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
第四章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中型飞机一等,大型飞机一、二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组织调查。
民航飞机在国外发生的飞行事故由总局派人参与调查。
小型飞机一、二、三等,中型飞机二、三等,大型飞机三等以及当时无法确定等级的飞行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组织调查。
其中:(1)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总局派人参与调查;(2)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级组织调查;(3)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中、小型飞机二、三等和大型飞机三等的飞行事故,由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与飞机所属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联合组织调查,前者派出组长,后者派出副组长;发生非常事故和事故征候,由当地的局、站或航校、飞行部队负责调查。
第十二条飞行事故调查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的首长主持。
航行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务、气象、卫生、飞行部队、政治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调查组成员应力求精干,具有较熟练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调查飞行事故的能力。
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1.查明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2.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3.提出事故结论;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
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时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
事故原因和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
防止类似事故建议——教训、措施。
附件:现场照片和略图,以及与该次事故直接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通常应在规定期限内(一等飞行事故30天、二等飞行事故20天、三等飞行事故15天)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除附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外,应写明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对责任人员和飞机的处理决定,以及教训和措施。
第十四条在调查处理飞行事故中,调查人员和与事故有关人员应该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
如发现有意作弊、制造假相、涂改毁坏证据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在处理责任人员时,应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既要使责任人员受到教育,又要使领导和群众接受教训。
第十五条各级航行部门、飞行部队以及与飞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认真登记发生的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
掌握情况,摸清规律,有预见地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第五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的处置第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搜寻救援区域内失事时,民航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迅速上报,积极抢救,严格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由民航指挥保障的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由总局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和有关通航协定组织调查,并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发送通知、提出报告。
附件:调查飞行事故提要一、调查飞行事故的一般程序1.基本调查广泛搜集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资料。
通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检查分析飞行记录器的记录、现场调查、残骸分析、找有关人员谈话、播放录音、照相、绘图等。
2.整理材料将各方面取得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查证。
3.分析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真研究,去伪存真,排除疑点,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
4.提出结论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人员、飞机损伤程度,提出事故结论,明确责任者。
5.提出安全建议针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
二、调查飞行事故的方法和要求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的领导应向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明确分工,提出要求,拟出初步调查计划。
准备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用具,如:飞行手册、大比例尺地图、指北针、望远镜、照相机、小型录音机、高度表、皮尺、放大镜、机务工具箱、钢锯、铅封、盛油容器、手电筒等。
2.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组织指挥方面:了解飞行计划的安排、临时改变飞行计划等情况;了解飞行接受、放行和组织指挥等情况;检查陆空通信记录,播放录音,查清飞行指挥是否及时、正确以及事故前的飞行、天气、机械等情况;根据雷达标图、实地调查和飞行记录器的记载等,判明飞机实际航迹,查清有无偏航、变更飞行高度等情况。
飞行方面:了解执行任务前空勤组的配备及其思想、身体情况和飞行准备情况,航行诸元的计算、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的计算和使用的资料是否正确:查明空勤组对飞机、发动机以及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明飞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上升或下降高度,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地面指挥的情况;了解飞机驾驶员技术发展情况,尤其是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有无痼癖动作;弄清飞机航迹、高度变化曲线、坠毁地点、接地姿态(速度、角度、坡度等)以及残骸的散落情况,判明飞机坠毁的性质;检查并记录驾驶舱内的操纵手柄、电门、仪表、时钟指示、调整片及油箱开关位置,判明飞行人员的在事故前的操作意图。
有机舱录音设备的,应查明事故前机内通话情况;根据残骸和蒙皮的特征,判定有无空中起火、爆炸、雷击、积冰或撞击外界物体等情况。
工程机务方面:检查并记录各操纵手柄的位置、无线电调置的数据位置、各油箱的剩余油量、油箱开关位置、各电门开关位置、调整片位置等,判断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找鉴定飞行记录器,机舱声音记录器;检查飞机的主残骸和大部件(如动力装置、襟翼、尾翼、舵面等)的断裂情况、操纵系统拉杆断裂情况,判明其断裂原因;检查液压、气动、电器、无线电、雷达、空调、增压、防冰、灭火、氧气等系统附件的情况;查阅飞机维修记录,了解大的定期工作情况以及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排除情况;检查对机务“改装通告”和“检查通告”的执行情况;查明飞机添加燃料、滑油、液压油和各种气体等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对可疑部件进行科学鉴定或试验,以判明故障原因。
气象保障方面:根据事故地区气象部门的观测记录、空勤组的天气报告和当地群众的反映,查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查明重要气象情报和特选报是否及时发出,内容有无错误;查明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特别是云高、能见度、场压、风向风速、雷雨、结冰、颠簸等)的准确性。
卫生保健方面:了解飞行人员最近一次大体检的时间和结论,患有何种疾病及既往病史情况;了解飞行人员在事故前24小时内的精神状态、饮食、睡眠、工作、休息等情况以及有无服药、饮酒;查明机上人员的伤亡及治疗情况。
其他方面:向目睹者详细了解飞机的航向、高度、姿态,有无着火和爆炸声,飞机坠落情况,现场抢救情况等;检查货物装载的重量、重心和捆绑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查明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设备是否按时开放及其工作情况是否正常;了解机上人员的撤离情况,伤员的位置、姿态情况;查清有无人为破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