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量和死亡数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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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更加完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较大和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部分安全生产规划指标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安委办〔 2007 〕 90 号

上海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解下达至各区(县)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总量控制。

第八条治理危险道路目标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

凡被确定为市级治理的危险道路,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较治理前下降50% 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50% 以上的,为基本达标;治理前下降70% 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70% 以上的,为达标;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五条(事故分级)

按《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条例》规定,为一般事故的,结合本市轨道交通营运实际,可分为:

1、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A类。

(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

2、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不及一般事故A类的,为一般事故B类。

(1)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

(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3、运营过程中未发生人员死亡,有发生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C类。

(1)造成1人重伤;

(2)造成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已(试)运营线路严重晚点2小时以上。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等级变化)

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故,其严重程度与上述情形等同但又未列入其中

的,按照相应等级事故调查处理。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下达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8年,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总体较好,绝大多数地区、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2009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是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的关键一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尽快实现根本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方案,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控制考核指标构成及下降幅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出现根本好转”的要求,实现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2009年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控制考核力度,按照与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相衔接的原则,保持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适度下降。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总体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和较大、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4类共31个指标构成。

以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数为基础数,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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