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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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交通事故法律

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应用

适用法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施

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09.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5.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2006年6月下发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一)、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二)、刑事谅解获得的补偿不能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驾驶人杨俊良虽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向李合义的亲属赔偿了40000元,但根据李合义亲属的陈述该款系杨俊良为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减轻其刑罚而支出的费用,不能因此减轻民事案件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构成伤残的情形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的认定问题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全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

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河南: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或其他事故中造成城镇人口与农民户口人员死亡的,可以按同一标准赔偿,即全部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此处的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均就高不就低。没有特殊情况下,均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依照此立法精神,如果同一事故造成农民或者城镇居民伤残的,了可适用同一标准赔偿的。

三、关于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1、保单是否是本人签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是否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不仅应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还应就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

上述表述并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次,投保书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系由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即使投保人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也不能直接证明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再次,保险人提供的“声明”内容过于简单、有失笼统,而本案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及农民工,均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保险人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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