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房屋出租时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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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房屋出租时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

【问题】

我司从事大厦出租租赁业务,开发票过程中遇到2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我司和A公司签订合同内容如下:A正在中国申请设立一间子公司B,B将在所租赁的房屋中开展业务。在B尚未设立之前,A将作为本合同最初的承租方。B成立后,A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自B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转给B享有并承担,B将自动取代A 成为本合同的承租方。请问:

1、我们把发票开给B是否正确。

2、如果不正确,应如何完善。

第二种情况:我司和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使用时,A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让给它的关联公司B和C使用,这样A公司要求我们在开发票的时候,按使用面积,给A、B、C三个公司分别开发票。请问:

1、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2、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我司和A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里明确B 和C的情况,这样是否可以分别开发票。

【解答】

第一种情况:看合同的约定,你公司与A公司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约定到底是由谁来承担,也就上说合同中约定了哪一方来承担租金,发票就开给哪一方。

第二种情况:还是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所签的合同中只涉及A公司,对B、C两公司租房一事没有加以说明,则租赁发票只能开给A

公司,如果A公司想把自己租的房屋再转租一部分给B、C公司,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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