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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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外来人员进厂区的管理,保证厂区良好的工作秩序,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的管理。
3外来人员
包括: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评估人员、兄弟单位人员、外协人员、参观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工、外包工程施工人员、送取货人员(包括司机)、亲朋好友、联系业务人员等非本公司在职员工。
4 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管理
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门卫应根据外来人员提供的信息,打电话确认联系人在厂内,并经联系人同意,然后进行登记,填写联系单,放下烟火方可进办公区。
5 进入生产区域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领导,经领导同意后,由公司相关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陪同,并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5.1.2 对公司进行检查评估人员、兄弟单位人员、外协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带领,并佩戴相
应劳动防护用品。
5.1.3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须经办公室批准后,在相关接待部门人员负责带领下,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按指定的安全通道行走。参观人员严禁超越安全警示线,严禁触摸、靠近带电设备和转动机械;当生产设备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时,参观人员应听从指挥立即撤离现场。
5.1.4 公司职工的亲朋好友(超过5人按5.1.3执行)原则上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特殊情况下,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事先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在本公司正式员工带领下,在门岗处进行登记,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按指定的安全通道行走。亲朋好友参观时严禁超越安全警示线,严禁触摸、靠近带电设备和转动机械;当生产设备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时,亲朋好友应在员工带领下立即撤离现场。
5.1.5 联系业务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预约,向门卫说明事由及接待部门,待门卫电话联系确认,并进行相关登记后,由相关部门陪同方可进入生产厂区。联系业务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5.1.6 送取货人员(包括司机)进入生产区域应进行登记,在相关部门人员带领下,选择最优化的路线和通道,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并不得超越行进路线,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5.1.7 外包工程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前,相关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承包方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双方
签订安全协议。办理出入厂证件,凭出入证进入生产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工作性质还需办理工作票。外包工程施工人员进出生产区域应选择最优化的路线和通道,工作期间不得超越其工作区域。
5.1.8 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录用,经安环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凭证件进入厂区。根据其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配发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临时工应按照使用部门所指定的行走路线出、入生产现场,工作期间不得超越其工作区域。临时工还应定期参加所在班组或所在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
5.1.9 实习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通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凭出入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进入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应在培训部门的带领下并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1.10进入生产区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对外来人员负组织管理责任。
5.2特殊要求
5.2.1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检查评估人员、兄弟单位人员、外协人员、参观人员、公司职工的亲朋好友、联系业务人员、送取货人员(包括司机)未经领导批无人员陪同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5.2.2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临时工、实习人员未经安环部培
训合格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5.2.3对于外来人员身份不能进行核实的,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6 职责
6.1 办公室
a)负责接待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参
观人员;
b)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的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
作人员、参观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
c)指定陪同和带领的部门或人员。
d)负责实习培训人员接待工作,指定培训部门;
e)负责临时工的录用,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f)组织相关部门对实习培训人员、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g)向领导汇报要求进入生产区人员,签发准入证。
6.2 安环部
a)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b)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施
工措施进行审核备案,签订安全协议;
c)对政府部门人员、行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实习人员、
临时工等按照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d)监督、检查、纠正外来人员违章行为。
6.3门卫
a)负责对外来入厂人员的初步审核,帮助联系公司相关
人员。
b)严格控制进入厂区和生产区人员,严格审查是否具备
进入厂区和生产区条件。
c)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外来人员,对其控制,并带离厂区。
6.4相关部门
a)负责所带领的外来人员的安全指导;
b)接受实习培训和使用临时工的部门,组织对实习人员、
临时工进行第二、三级的安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
育;
c)指导实习人员、临时工、工程承包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交底、安全学习和工作。
7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8以前下发的入厂管理规定、制度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9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和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