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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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
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但不得冲抵物业服务费,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委员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地点公示。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每届届满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小区内公示。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物业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未成立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及交付使用的时间、已筹集的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
业主和建设单位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通过业主自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投票证。投票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一)住宅按其拥有的套数计算,每套记1票;
(二)非住宅按其拥有的房屋登记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1票;不满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或其证明文件的,1证1票;建设单位投票权数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25%。
第十二条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会议议程及内容;
(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业主、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筹备组应向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召开的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保存。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1次。
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议应附上提议内容及业主本人的签
名。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应当持投票证。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持业主投票证和书面委托书参加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人、委托事项、投票权数。
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有共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1名投票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3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分期建设的物业小区按照本规则规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建设情况设定业主委员会名额。后期业主入住后,应当按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增补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等有关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物业及相关专业知识;
(六)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无利害关系的。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5名以上业主也可以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业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四)负责做好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工作;
(五)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六)受业主大会委托,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