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双方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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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双方应
交税费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出让方:
一、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出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则可以选择按购销差价依5%计算增值税。
比如土地使用权购入500万元,现在卖15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1550-500)/
(1+5%)*5%=50万元。
三、随征城建税(城市7%、县城5%、农村1%)和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贴花。
由立合同人缴纳。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售,就是财产所有权转让,应按出售价格依%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泰安:每平方米13元/年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