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积极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卫生环境质量,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协同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卫生培训,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习惯,配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积存和异味,地面、墙壁、设备等表面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质量达标,定期清洗和更换通风系统过滤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用品,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做好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垃圾管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定期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公共场所的定义
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
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
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
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和目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其目标是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达到一定标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公共场所应配备洗手设施、卫生间、垃圾桶等基础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2. 卫生管理人员和培训要求:公共场所应指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
3. 卫生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 废弃物处理和垃圾分类要求:公共场所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配备垃圾分类储存设施,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处理,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餐饮场所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6. 病媒生物防控要求: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病媒生物滋生和传播,如灭蚊、消毒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1. 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业主责任:公共场所的业主应履行卫生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3.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处罚和奖励措施1. 处罚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奖励措施:对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以鼓励和推动卫生管理工作的积极开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1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11【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约占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一部分:公共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0000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1页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警告,罚款800元。
2、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1500元。
3、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至90天止。
4、90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0000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警告,并可处罚款6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及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罚款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并导致人员受伤1-3人,但未有人员死亡的。
从轻
罚款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并导致人员受伤4T0人,但未有人员死亡的。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众
注:本条款参照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将卫生检测指标种类分为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6类。实际执法中,主要针对公共场所是否开展年度卫生检测进行监督检查,检测项目为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强制指标。
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除通风设施设备的,拒绝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卫生部公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近日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并将于xx年5月1日起实施。
xx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细则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xx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8-08-30(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实施细则》第九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人员培训
3.3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卫生设施
3.4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未检测
2.2
提供给顾客反复使用用品用具未消毒,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等内容。
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 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无害化。
2. 公共场所的卫生服务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服务。
3.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责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维护。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法律责任1.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该条例,加强卫生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消费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综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
本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者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卫生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分类与管理要求1.公共场所按照使用人群和功能可以分为不同类别,如文化娱乐场所、商业场所、医疗卫生场所等。
各类别的公共场所都必须面向公众,因此要求其卫生管理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2.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卫生保洁、空气和水质的卫生安全、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卫生防疫措施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1.政府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卫生、建设、文化等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测、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3.公共场所管理者是直接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体,他们有责任组织实施卫生保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公共场所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卫生保洁(1)公共场所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没有积尘、脱落、损坏等问题。
(2)对于经常接触人体和食品的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3)对于隐藏脏污和滋生细菌的角落,要加强清洁力度,定期进行彻底清洁。
2.公共场所空气和水质的卫生安全(1)公共场所要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空气清新,可以采取自然通风或者机械通风等措施。
(2)对于室内空气质量较差的场所,要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3)公共场所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要符合卫生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水质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公共场所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1)公共场所要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期清运垃圾。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21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己于XX年2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O—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木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木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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