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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2023年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2023年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劳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纪律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劳动纪律1.工作时间(1)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不得擅自缺勤、早退或提前离岗;(2)教职工应按照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学校的日程安排,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2.工作任务(1)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教职工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因个人原因拖延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效率。

3.工作纪律(1)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和领导;(2)教职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私自摆放个人物品;(3)教职工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恶意抄袭、剽窃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4.劳动安全(1)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劳动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2)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办公室或教室内使用明火、私接电线等危险行为;(3)教职工应及时上报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5.工作技能(1)教职工应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和业务能力,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2)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会,及时了解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监督与管理1.监督(1)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的工作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2)学校成立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的劳动纪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纪行为。

2.处罚(1)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调岗或解雇等;(2)学校将建立健全教职工违纪处分档案,记录违纪处分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3.激励(1)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2)学校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优秀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发挥其才能和作用。

学校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教职工的劳动纪律,促进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四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教职工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不得损坏、私占、滥用。

第八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九条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辅导,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教职工应按照规定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表现不佳的教职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学校利益、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职工,学校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旷工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确保工作交接顺利。

第五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家长和同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

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保守学校机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学校内部文件等保密信息。

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八条教职工应当爱护学校财产,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不得浪费或者滥用。

如有损坏学校财产的情况,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行为。

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聘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的全体职工。

第四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目的是规范职工的行为,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课堂纪律第五条教职工要按时进入课堂,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六条教职工要准备充分,按照教案进行教学活动。

第七条教职工要尊重学生,不得强加个人意愿或背离教学大纲的内容。

第八条教职工要严禁违规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不得在课堂上进行个人事物。

第九条教职工要保证课堂秩序,不得发表或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教职工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十一条教职工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或懈怠。

第十二条教职工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要保守学校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传播。

第十四条教职工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规定。

第四章处理劳动纪律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对于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停职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解聘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实际的制度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引言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对教职工实行规范劳动行为的制度。

合理严格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组织的整体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于高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基本劳动纪律管理为确保教职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劳动纪律,对教职工的工作纪律、家庭纪律、安全纪律、纪检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工作行为的监督,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教育机构良好的工作秩序。

三、建立科学的考勤制度考勤是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建立科学的考勤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时间,对于确保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勤规定,并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保障考勤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加班管理加班是常见的劳动行为,但过度加班可能会导致教职工体力和心理压力过大,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教育机构应当对教职工的加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加班的时限、补贴等相关事宜。

同时,也要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减少无谓的加班现象。

五、健全奖惩机制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进行嘉奖和表彰,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纪律处分,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环境是教职工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

教育机构应当关注教职工的工作环境需求,提供宽敞明亮的办公场所、先进的办公设备和舒适的办公条件,为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工作压力。

七、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助于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针对不同岗位和职责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为教职工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强化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意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升学校整体素质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二、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早退、不迟到。

2. 坚决执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不擅自调整课程、停课或延误教学进度。

3. 维护和改进工作秩序和学校声誉,不得造谣传谣,不得进行诋毁他人或学校的行为和言辞。

4. 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学校领导决策,不得擅自行动或越权处理事务。

5. 认真履行教学和教育管理职责,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6. 保持学校教职工形象,不得在社交媒体或公共场合发表损害学校和教育形象的言论。

三、工作纪律1. 完成教学任务是教职工的首要任务,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或拖延。

2. 严禁迟到早退,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 严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个人事务或私人电话、聊天、上网等娱乐活动。

4. 教师在课堂上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超时或提前结束课程。

5. 教学设备的使用要规范,保护设备安全,不得随意移动或私自借用他人设备。

四、纪律监督1. 学校将建立教职工纪律监督机制,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纪律监督机构将定期检查教职工的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将依据学校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五、奖惩制度1. 对于积极履行教学和管理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3.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解聘处理。

六、工作保障1. 学校将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学设备,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学校将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 学校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工作地位和职业尊严。

教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教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教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教师是社会培养人才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成果直接影响着学生成长和社会进步。

为了保证教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教师工作时间、教务管理、教学方法、教师评价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教师工作时间教师工作时间是教师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要方面。

学校规定教师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其中包括20小时的授课时间和20小时的备课时间。

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教学任务,并且要保证在工作期间专注于教学,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二、教务管理教务管理是教师劳动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设立了教务处,负责教师的排课和教学计划的制定。

教师应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准时上课,并且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

同时,教师还需将课程计划、教学设计等教学资料及时提交给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教师劳动纪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师应注重课堂教学的互动性,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和提问,并及时给予学生反馈和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

四、教师评价教师评价是教师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会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价,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育成果。

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晋升、聘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应积极参加评价活动,接受学校的评价和指导,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五、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要基石。

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

教师应保持良好的师德,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承诺教师承诺是教师劳动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教师应在入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和教师职责,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泄露学生隐私。

教师承诺书是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约束机制,能有效维护教师劳动纪律的执行。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是指学校为规范教职工的劳动行为、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的一套管理教职工劳动行为的规则和措施。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需要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准时到岗上班:教职工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2. 遵守工作纪律:教职工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工作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不得私自调整或更改课程内容。

3. 遵守教学秩序:教职工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学纪律,如不按时开课、不尊重学生、不准备教案等。

4. 守信用:教职工需要遵守学校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履行诚信义务,不得违反承诺。

5. 保守学校秘密:教职工在工作中得知的与学校有关的秘密,需要严守学校规定的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6. 遵守考勤制度:教职工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签退等操作,不得违反考勤纪律。

7. 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腐败、受贿行为等。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时,学校也会加强对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制定本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二、遵守工作时间
1.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参加教学和管理工作,在上班时间内不得迟到、早退、外出等,严禁旷工、事假等行为。

2.教职工如有紧急事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应事先请假,得到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离开。

三、遵守教学纪律
1.教职工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课表进行授课,严禁擅自调换或取消课程。

2.教职工应按照教材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不得教授与教学大纲不符的内容。

3.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制度进行考试,不得泄露考试内容,不得代替学生或包庇学生作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安全、纪律和工作要求。

2.教职工应保管好学校的财务、资料和教学设备等公共财物,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3.教职工应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不得有侮辱、歧视学生和家长的行为。

五、遵守职业道德
1.教职工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认真敬业,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2.教职工应师德高尚,以身作则,不得有任何违背师德的行为。

3.教职工应对教育教学工作负责,不得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

六、违纪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指的是全体在学校注册的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教职工,学校教职工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其职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对教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的工作时间表来工作,不得私自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致志、认真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合法休假权利,但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假制度享受休假,并不得滥用休假、拖延休假或无故不休假。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应保持联系,如果有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处理,应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进行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调课或替他人代课。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职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推诿、拖延或懈怠。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积极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不得私自离开教室或教学场所。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教学纪律,不得在课堂上讲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内容,在教学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研究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岗位责任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私自调换岗位或逃避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工作,不得违规违纪。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工作,并且尽职尽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参与问题的解决。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教职工劳动纪律,杜绝旷工、失职、浪费等
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和临时工。

第二章请假
第三条:法定假
1、教职工在结婚、办理丧事、生育小孩期内,可办理法定
请假手续。

2、教职工在法定期假期内,不影响评优评先,不影响基础
工资、效益工资、奖金,享受有关福利,但不发岗位津贴。

法定
期假期内请假人的工作由学校统一调配。

3、学校鼓励教师在法定期假期内上班,上班作加班处理。

4、法定假期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3天。

晚婚(男、女双方分别满25岁,23岁以上结婚为晚婚)15天。

丧假:请假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去世可办理丧假手续,5天。

产假:51天,晚婚者增加12天,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
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我校女职工于预产期前十天办。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教职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学校的良好学风和工作环境,实现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

二、工作时间管理1.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 若遇特殊情况,教职工应提前向上级汇报并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 教职工应保持工作时间内的高度集中精神,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三、工作纪律管理1.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公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延误或擅自改变工作计划。

2. 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的组织安排,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和活动,不得缺席或迟到。

3. 教职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四、工作行为管理1. 教职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保持优良的职业操守,不得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或以职权谋取私利。

2. 教职工应与同事和谐相处,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隐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泄露他人的私人信息。

3. 教职工应保护学校的财产和机密信息,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泄露学校的资源和敏感数据。

五、违纪处罚措施1. 违纪情节较轻的,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教职工进行自我反思和改正。

2. 违纪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奖励制度1. 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表扬信、荣誉称号和奖金等。

2. 学校将定期评选优秀教职工,并予以嘉奖和奖励激励,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监督管理机制1. 学校将建立健全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岗位,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2. 学校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和举报,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情况,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爱护学校的声誉,提升业务素养,忠于职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刻,遵守劳动纪律。

(一)党政治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刻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情况。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觉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早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刻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刻内应着装整洁并佩带校徽。

第三章考勤方法与要求第五条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形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20日将《湖南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劳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

第六条各单位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形(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依旧公派)进修学习等),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必须据实填报。

第七条学校在上班时刻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形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形,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八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从学校教职工的日常工作来看,劳动纪律是保证教职工工作秩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办法对于学校的正常运作和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范办公行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勤勉教职工的激励等方面对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作息时间是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基础。

学校要建立健全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使教职工能够按时到岗、按时下班,避免迟到早退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作息时间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部门和教师队伍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主动性。

二、规范办公行为规范办公行为是保证工作秩序和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

学校要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办公室秩序、文件管理、公文处理等工作流程,规范教职工的办公行为。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文书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职工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激励优秀的教职工,促进教职工的职业发展。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分配,减少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勤勉教职工的激励学校要对勤勉教职工给予充分的激励,及时发现和表扬他们的工作成绩和贡献。

可以通过评选先进个人、发放奖金和奖励,提供一定的晋升和职称晋升机会等方式,激励勤勉教职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热情和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加强对违纪教职工的处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学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教职工的工作秩序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可以通过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确保教职工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六、加强工作环境建设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证教职工工作秩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秩序,培养优良的院风和院纪,塑造教职工爱院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争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请假制度第四条凡本院教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生产或其它原因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一式两份),并在人事处登记备案。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病假:必须持(凭)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病假单报批病假。

急、重诊应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

公出在外地生病请假也应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婚假:一般准假3天,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为10天;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50天。

丧假:直系亲属病故准假3天。

第六条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提倡结合寒暑假一并进行。

各种假期前请假,假期后未经批准而未上班,计算为旷工。

第七条批假权限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处级(系、部正副主任、书记,机关正副处长、主任)领导请假,1天内(含)由主管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内(含)由系(部)、处(室)领导批准(教师请假须报教务处同意);5天内(含)由主管院长批准; 5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第八条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本人需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按批准权限报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假人销假(5天以上假期的要向人事处销假)。

各单位的考勤员要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对休假情况做详细记录。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学校是培养学生的重要场所。

而学校的教职工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提高教育质量,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促进教职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学校运行效率。

三、工作时间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上下班时间,不得擅自迟到或早退。

同时,应按时交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正常进行。

四、工作态度教职工应以积极的工作态度面对每一天的工作。

工作期间,要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事,也不得在工作中出现懒散、怠慢等不良行为。

五、工作纪律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拖延工作时间,不得私自调动工作岗位,不得借故逃避工作责任和义务等。

六、会议参与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和决策。

在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出席纪律,不得上班时间进行私人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离席。

七、工作记录教职工在工作中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考核记录、教学计划、工作总结等。

工作记录有助于教职工对工作进行反思,同时也能作为学校评价教职工工作的依据。

八、工作安全教职工在工作中应注意自身的工作安全。

不得擅自篡改或破坏学校设施设备,不得进行不安全的工作行为。

面对工作中的危险和困难,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九、教育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为教职工提供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方面的学习机会。

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十、信任和奖励学校应建立信任和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认可。

这将激励教职工工作更加刻苦,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一、违纪处罚学校应建立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离岗位、停职、解聘等。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关于XX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教职工,各附属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考勤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称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六条考勤规定和要求1.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坚守冈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冈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冈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学校教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以机关部处、二级学院、教辅机构为单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严格请假、假期审批、销假手续。

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

4.各单位的考勤情况每月向本单位公布一次,填报《XX大学非全勤教职工汇总表》,在当月25日前上报学校人事处。

对各类应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造册通知财务处。

5.各单位的考勤应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学校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不定期抽查,发现故意瞒报缺勤、旷工的,追究考勤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冈位;需要学校审批的请假申请,原则上在OA系统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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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促使学校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并佩带校徽。

第三章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20日将《湖南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劳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

第六条各单位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必须据实填报。

第七条学校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二)当月旷工6天及以内的,工资按日平均工资额的3倍按天扣发(含各种津补贴),该月岗位津贴停发。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6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条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和一切福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甚至截留外出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福利者,学校将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接受单位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学校再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对那些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书记、校长请假,由校党委审批,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校长审批。

(三)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部门主要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
院(系)教职工请假,可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超过15天者要报学校备案。

其他单位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教职工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休病假者,需提交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六条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20天。

非教学科研人员请事假,当月6天以内者一般可不扣发工资,6天以上者月工资按下式发放:
实发月工资和岗位津贴=月应发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1-n/30)
式中,n为事假天数。

第十七条病假
注:教职工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职务工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提高10~15%,但不得超过100%。

岗位津贴按以下原则发放:
(一)当月累计休病假14天以上者,只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二)当月累计休病假21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三)长期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婚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九条产假
平产假为90天,难产假为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另加1个月假,执行晚婚晚育的母亲再增加1个月假。

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按相应人员岗位津贴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校人事处批准,可给予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请假期间,只发给工资的固定部分(职务工资、保留津贴38.8元、卫生费),工龄连续计算。

假期超过6个月的,不连续计算教、护龄。

在我校工作的男职工,在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期间,可给予7~15天以内的护理假,陪护期内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第二十条探亲假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假。

(一) 国内探亲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

假期内岗位津贴比照事假计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二)国外探亲
根据(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人员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者,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内国家工资(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停薪留职处理,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决定。

岗位津贴从未承担工作任务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一条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丧假三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第二十二条其他假
(一)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第一次凭医院证明休假,妊娠不满2个月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休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按产假待遇对待。

以后的流产,可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一年给一次产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休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按产假待遇对待,超过次数、天数则按病假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

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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