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审核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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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能力
监视、内部见证管理办法〈XGQC-ZY-05:2011(第2版)〉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8日
目录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总则 (3)
4. 职责分工 (3)
5. 基本要求 (3)
6. 管理与实施要求 (4)
7. 审核员初始能力评价的现场见证要求 (5)
8. 监视、见证信息管理 (7)
前言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2011,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降低认证工作的风险,规范审核员的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从事认证活动的能力,保证认证活动的有序、有效,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注:
1.本文所述“见证”均属“内部见证”范畴。
2.本文所述“审核员”包括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不包括实习审核员。
3.本文替代了“XGQC-ZY-05:2011(第1版)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
管理办法(修订稿)”。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审核员,包括新晋级(含体系扩展)、外机构转入、专业扩展的审核员,和初次承担初审/再认证审核组长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
AS-GC11: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AS-GC12:20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AS-GC13: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2.5.XGQC能力分析评价系统(2011版)
3.总则
3.1.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审核员的初始能力评价见证和审核员能力持续监视管理见证要求,使现场见证、审核资料评定结果、相关的反馈信息相结合,确保审核员具备通用的审核知识与技能以及特定技术领域审核所需的能力,并识别培训需求。明确了监视、见证的管理部门,见证人员的条件,以及监视、见证的管理实施过程。
3.2.现场见证为审核员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确认提供直接证据,审核员的现场见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3.2.1.初始能力见证:对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初始资格评定符合要求后,可安排现场见证,以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具备应用该特定技术领域的审核能力。
3.2.2.持续能力见证:审核员应按要求进行现场见证,以证实其能够持续的运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4.职责分工
4.1.综合资源部是审核员能力监视、见证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证人员的选择、评价及管理;负责审核员能力见证的策划、计划实施的监督以及实施证据的收集;负责依据所收集信息进行专业能力评定、相关证实材料的收集、归档,并将专业能力评定结果录入人员数据库;负责专业能力培训需求的提出。
4.2.业务运营部负责审核员能力监视的策划和实施;负责见证具体实施和收集相关证据。
4.3.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并实施培训,负责对审核资料进行评价。必要时,专家委员会需对见证评价报告出具评价意见。
5.基本要求
5.1.审核员应服从公司专业能力监视、见证的安排和调遣,以便公司对其审核特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确保审核有效性。
5.2.见证人员应熟悉有关认证制度,考核方法,不受任何利益影响,与被见证人不存在利益冲突。在履行职责时,做到独立公正、不偏不倚、严肃认真的评价被见证人的审核能力。通过现场观察判断和分析,客观地评价被见证人员从业素质、审核基本技能、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情况。评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的审核能力、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对其审核能力做出评定。
5.3.见证人员的资格:
5.3.1.获得高级审核员资格一年以上,或担任过5次完整体系的审核组长,且上一年度考核结论为“良好”以上的审核员;
5.3.2.参加公司的见证审核员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
5.3.3.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级别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5.4.见证人员的能力要求:
5.4.1.具有较强的特定技术领域能力;
5.4.2.具备相关体系丰富的审核经验;
5.4.3.具备向他人传授知识的能力;
5.4.4.具有对审核员行为正确判断和评价的能力;
5.4.5.具有较好的个人综合素质,包括:表述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行为准则等。
6.管理与实施要求
6.1.审核员的能力采取动态监视管理,通过面谈、培训、考试、现场见证及审核资料评定情况对个人的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具备特定技术领域的能力。对于不具备能力的暂停相应特定技术领域资格,通过后续的培训等方式予以满足,仍不满足的取消相应特定技术领域资格。
6.2.对于新入职的审核员,要及时获取基本信息,由技术质量部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入职培训。对于新入职技术专家,由综合资源部负责提供《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技术专家工作要求》供其学习,并对其参加现场审核后的情况进行跟踪,以确认其能力。
6.3.审核员按年度进行持续评价,通过所获得的监视信息来确定现场见证需求,并由具备该特定技术领域能力的见证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对被见证人实施现场见证,现场见证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6.4.实施现场见证评价的见证人员和被见证人员应同时满足同体系、同组、同部门三个条件,并且见证时间段内见证人员不从事其他体系的审核。
6.5.对于审核员的现场见证评价内容涉及:
6.5.1.在现场审核开始前,交谈、查阅准备的检查表等形式,了解审核员对现场审核的策划或思路;
6.5.2.在现场审核实施过程中,通过同组审核观察、与受审核方交谈,编写审核记录,审核组内部沟通会议上关于审核发现的汇报,以评价其现场审核能力。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6.5.2.1.对审核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抽取相应的样本,样本量是否恰当,以证实相应审核对象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