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包括医疗器械的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
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
策缴纳税金,并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商业
保险,保障经营活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必须遵守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
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并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监督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格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认证办理流程图
4.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指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从事医疗器械的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3.商业保险:指经营者为自身及相关经营风险进行保险投保的一种商业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新规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新规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病症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实施的。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安全、有效、合理需要的医疗器械进行批准,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凡是未取得相应批准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入市场。
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责任,制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对于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对于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要求。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医疗器械的效果、功效、安全性等宣传内容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如实填写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五、医疗器械经营者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经营产品的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扩大销售规模和范围。
对于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等情况,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的新规旨在完善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只有加强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才能真正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医疗器械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注册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册。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按照登记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登记。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注册证书、备案证明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开展市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的档案资料,确保医疗器械的溯源和追溯。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备案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市场监测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遵循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第一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六条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商或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供应、进口或经营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使用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个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者应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分类、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适应症、使用方法、贮存与运输要求、不良反应与禁忌症等。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发注册证书或备案通知书后方可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应及时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列入医疗器械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表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3. 医疗器械备案申请表格4. 医疗器械批准/备案证书样本5. 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供应,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医疗器械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进口、分销、租赁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经营者积极推广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医疗器械,并加强与医疗机构和临床科研单位的联合开发,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卫生要求;(二)有固定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业务背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医疗器械管理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备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的办法、设备和条件;(五)具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的配合能力。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二)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和从业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个人工作经历和从业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个人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新申请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规范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管理及实施。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或地方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相关安全风险信息的报告义务,对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事故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报。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确保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符。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流通追溯体系,追溯医疗器械的流通和使用过程,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活动,及时处理投诉和召回不合格产品。
2024年新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二篇)
2024新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二)2024新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前言医疗器械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物品,其经营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我国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制定了新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二、经营许可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经过规范的申请程序和审核,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2. 经营许可证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详细的企业信息、经营范围以及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等。
在取得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必须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说明书,并对产品进行储存和保管,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和完整。
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有效管理和跟踪。
三、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1. 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先进行注册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
注册适用于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医疗器械,备案适用于低风险的医疗器械。
具体的注册和备案要求详细列举在本办法的附件中。
2. 进口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评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器械,还需要提供临床试验结果。
3. 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在注册或备案期满之前,企业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复核和续期手续。
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评价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禁止销售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和安全可靠。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出口以及租赁和维修等业务。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二)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三)具备良好的经济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届满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制作和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伪造。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及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进口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医疗器械零售第十五条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经营医疗器械的场所,不得与非医疗器械相关的商品混杂销售。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展示,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一、总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经营许可1.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范围、期限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 禁止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三、经营行为1.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
2.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送医疗器械的质量信息。
3.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负责任。
4.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5.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监管和处罚1. 监管部门有权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
2. 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严肃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
第二十九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医疗器械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04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召回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81-102条
5
第八章 附则 103-107条
6
--医疗器械监督管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 107条
总 则
上级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
第一章 总 则
风险高企业、品种、行为等加强管理,从头到脚系统化管理,科学方法与设备监管,全社会监督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相关事项。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提出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A
B
C
D
E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人员的聘任证明;(五)生产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书;(六)其他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照法定要求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可以续许;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延续,但须给予整改机会。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开展,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场所进行经营;(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设施和设备;(三)具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规范的销售管理制度和回收处理制度;(六)具有合法的供应渠道。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评价、质量改进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可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销售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销售安全。
医疗器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科学监管,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四)公开透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发布。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环境;(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三)有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二)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有效;(四)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五)对医疗器械进行包装,保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自检,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生产医疗器械,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环境;(二)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三)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份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营资质管理2.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文件。
2.2 经营医疗器械的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备案管理3.1 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当将经营活动备案报送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销售合同等。
3.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备案工作。
四:库存管理4.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4.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存储条件储存医疗器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对即将过期或者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五:质量管理5.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
5.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5.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追溯制度,能够对进货、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追溯。
六:监督检查6.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6.3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处罚与责任7.1 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7.2 在发现问题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
7.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完整版资料
最新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完整版资料医疗器械经营是指医疗器械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销售等活动。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提高医疗器械的管理水平,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下面是一个完整版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的资料,供参考。
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方针公司质量方针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客户需求,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2.质量目标-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水平,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强供应商的质量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器械的经营质量。
3.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订和审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部门经理负责确定部门的质量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工作职责进行操作。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有编号,并保存在指定的位置,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文件的修订和废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通知相关人员。
5.质量管理评审-设立质量管理评审会议,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程序1.供应商审核与管理-对新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评估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对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并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
2.进货检验与验收-对进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并填写进货验收记录。
3.销售管理-根据客户需求,销售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
-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追溯管理,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4.售后服务管理-建立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投诉管理、产品退换货管理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合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采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催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采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住手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宗旨,提供安全、有效、可靠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企业注册和资质要求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要求;(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库房,满足医疗器械存储、保存的要求;(三)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所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四)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能力;(五)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资金实力。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选择、采购和验收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选择医疗器械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二)选择具备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三)选择具备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验收医疗器械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并核实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四章贮存和配送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存储和配送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贮存条件和环境要求,并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整理。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和盘点,确保医疗器械的数量和规格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配送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准确、及时配送到客户手中。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配送和运输规范,确保医疗器械在配送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医疗器械经营的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的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设备、用品、材料或其他相关产品。
在医疗保健领域中,医疗器械的作用不可忽视。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管理规定,以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一、生产环节的管理规定1. 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合法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资质和生产环境的认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的合规性和质量可控性。
2. 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并经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查核准,才能获得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是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控制手段,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等。
质量管理体系是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的全面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生产记录和追溯: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
同时,应该具备追溯能力,能够追踪和找到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分发情况。
二、流通环节的管理规定1. 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需要获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对经营企业的资质和管理水平的认可,确保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2. 进货查验: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该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查验。
查验的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包装状况等。
通过查验,可以确保所进货物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销售记录和追溯: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等。
同时,应该具备追溯能力,能够追踪和找到产品的销售流程和使用情况。
4. 情报报告和不良事件上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及时收集和上报相关的市场情报和不良事件报告。
情报报告和不良事件上报是对医疗器械市场动态和产品安全性的监测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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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仅从事Ⅱ类体外诊断试剂零售业务的,应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
(二)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1.经营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从事类代号为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三)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从事类代号为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
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要求,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附件1)。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军事管理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一)仅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二)全部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三)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
第九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及时移送至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经营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备案部门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存在的相应问题,并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跨辖区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附件4),办理备案;委托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除外。
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5),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主动放弃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6),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拟增加“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附件7),并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附件8)及相关资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符合《技术要求》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交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9),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续,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附件10),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
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拟将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委托给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内容的书面协议、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登载满1个月后,经营企业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1),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附件12),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